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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及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及税率

(1)属于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属于其他企业的,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符合以上标准的企业,适用20%所得税优惠税率。

(3)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额在6万元(含6万元)以下,按减除50%后的余额作为应税所得额,并适用20%所得税优惠税率。

(4)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且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符合相关标准,按实际利润额预交所得的小型微利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可享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一,营改增的行业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

不包括铁路运输业。

在试点地区,装卸搬运(搬家公司)不属于交通运输业属于现代服务业。

快递业不属于现代服务业,属于邮电通讯业,交纳营业税;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税率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为3%;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为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为3%。

三,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纳税人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应税服务营业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应为不含税营业额)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500万元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个人投资者向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年度终了时未归还,且未用于生产经营,该项借款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0%)。

五、企业通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部门,用于公益性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剩余部门不允许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非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六,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最低年限:

(1)房屋、建筑物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俱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第一部分 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目录

  第一部分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第二部分最新会计政策解读

  

  例:

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

  案例:

  一家公司的董事长(股东)准备向公司借款200万元买别墅,并于2011年11月办理了手续,2012年1月份归还了借款。

  请问,作为财务人员,您应该怎样处理上述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一部分 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流转税最新税收政策

  所得税最新税收政策

  其他税种最新税收政策

  流转税最新税收政策:

  案例一:

  情形1:

  2012年5月大维服装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其购买金税盘和报税盘共计花费720元(含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其当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8000元。

  问题:

大维服装公司购买的金税盘和报税盘等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能否抵扣增值税额。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问题:

在抵减增值税额时,是用含税的720元抵减,还是用不含税的价款抵减?

  税法规定:

用价税合计数作为抵减额。

  问题:

就案例中的情形,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购买专用设备时:

  借:

管理费用            720

    贷:

银行存款             720

  抵减增值税额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720

    贷:

营业外收入            720

  问题:

上述计入营业外收入的720元是否计征企业所得税?

  抵减的增值税额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属于企业的收入,应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

已冲减过增值税额的税控专用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能抵扣进项税额?

  税法规定:

不能。

  情形2:

2012年8月大维服装公司支付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的技术维护费170元,取得营业税发票。

  问题:

上述情形中的技术维护费应怎样进行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情形3:

2012年12月2日大维服装公司因人为因素导致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受损,无法继续使用,只得重新购买同样的新设备,价款仍为720元(含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还购买24针针式平推式票据打印机(税控通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

请问上述720元是否还能冲抵增值税税额?

应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税法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借:

固定资产            615.3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4.62(720÷1.17×17%)

    贷:

银行存款             720

  问题:

打印机(税控通用设备)是否抵减增值税额?

  税法规定:

税控通用设备不能抵减增值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规定:

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案例二:

北京府城酒业公司有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税额为17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认证,其原因是办税员张强未经公司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上班,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

该公司认为张强严重违反了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根据相关规定,于2012年4月2日解除与张强的劳动合同。

  问题:

请问该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

  自2011年10月1日起,废止“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上述法律文件所称的客观原因:

  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

企业应怎样办理逾期抵扣的手续?

  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

  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案例三:

北京府城酒业公司有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税额为17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2012年6月通过税务机关认证,但由于办税人员疏忽,过了7月,仍未抵扣。

  问题:

请问该未按期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以下两种情形如果属于真实交易且符合税法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

  上述法律文件所称的客观原因:

  ■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北京府城酒业公司由于办税人员疏忽,未按期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上述客观原因,因此将不能再进行抵扣。

  问题:

企业应怎样办理未按期抵扣申请继续抵扣的手续?

  纳税人申请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案例四:

华都山庄是一家集住宿、餐饮和娱乐为一体的有限责任公司。

  情形1:

2012年8月,华都山庄在自己的餐厅门口摆放柜台销售熟食。

  问题:

请问上述销售熟食的行为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情形2:

华都山庄于2011年5月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

2012年9月,其销售2011年2月购进的已使用的服务器一台,销售价为2600元(含税)。

  问题:

请计算华都山庄就上述行为应缴纳的增值税是多少?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华都山庄应纳的增值税:

  2600÷(1+4%)×4%×50%=50(元)

  该销售行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3:

华都山庄于2012年11月将餐厅及其包含的空调、冰箱、库存蔬菜、烹饪台和厨师、服务员一同转让给美膳房餐饮公司,用于抵偿债务。

  问题:

请问上述转让行为中涉及的餐厅、厨具、蔬菜等是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

  包括企业合并和分立、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资产置换等公司资产(含股权、债权等)与公司外部资产或股权互换的活动。

  因此华都山庄的上述转让行为不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

  情形4:

假设华都山庄因经营不善,于2012年11月将餐厅及其包含的空调、冰箱、库存蔬菜、烹饪台销售给给美膳房餐饮公司。

  问题:

请问上述销售行为中涉及的餐厅、厨具、蔬菜等是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因此华都山庄出售的餐厅应缴纳营业税,餐厅里包含的空调(非中央空调)、冰箱、库存蔬菜、烹饪台应缴纳增值税。

  最新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解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一、征税范围

  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划为增值税征税范围。

  1.交通运输业的具体征税范围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注意:

  

(1)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2)在试点地区,装卸搬运将不再属于交通运输业

  (3)包车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

  问题:

快递业务是否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快递业务属于营业税“邮电通信业”税目范围,不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

  2.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具体征税范围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二、两类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关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1.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

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

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问题:

连续12个月的起始计算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因各省市营改增试点的时间不尽相同,因此连续12个月的起始计算时间也不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

  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问题:

试点地区甲税务师事务所,在连续12个月内应税服务额为510万元。

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构成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标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100000÷(1+3%)=4951456.31元<5000000元。

  

(2)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是按差额计算还是全额计算?

  要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例:

某纳税人税改前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交通运输业应税全部收入为560万元,支付给合作运输方的运费为80万元。

  税改前应纳营业税=(560-80)×3%=14.4(万元)

  税改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60÷(1+3%)=543.69(万元)>500(万元)

  该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

  3.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注意:

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原一般纳税人混业经营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问题: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是否需要重新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第二条规定,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其中:

年应税服务营业额无论是否超过小规模规定标准)

  三、税率

行业

内容

增值税税率(征收率)

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

11%(3%)

水路运输

航空运输

管道运输

部分现代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

6%(3%)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7%(3%)

问题:

搬家公司成为试点纳税人后,税负会增加还是减少?

搬家公司

试点前

试点后

税种

营业税

增值税

税率

3%

3%

6%

税负变化

下降

可能会上升

问题:

纳税人如何解决成为试点纳税人后带来的税负增加问题?

  关注当地的过渡性扶持政策,通过申请政策扶持,减少税负。

  如: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2149号

  四、应纳税额计算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例:

试点地区某一般纳税人2012年9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20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汽油15万元(不含税),购入运输车辆30万元(不含税),发生的联运支出50万元(不含税)。

以上支出均取得了税法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纳税人2012年7月应纳税额=120÷(1+11%)×11%-15×17%-30×17%-50×11%=﹣1.26万元。

  留抵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1.26万元。

  

(二)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例:

某运输企业为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2012年12月销售一台使用过的设备,取得销售收入27000元,该设备为2007年11月购入,则该项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是多少?

  应纳税额=27000/(1+4%)×4%×0.5=519.2元

  例:

某服装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12月销售一台使用过的设备,取得销售含税收入27000元,该设备为2010年11月购入,已抵扣过进项税额,则该项销售行为应计算的销项税额是多少?

  销项税额=27000/(1+17%)×17%=3923.08元

  五、增值税差额征税办法

  问题:

试点前可以的差额计税的营业税纳税人,在营改增后成为增值税纳税人的,是否还可以差额计算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有关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具体项目包括以下五类: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交通运输业服务、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和代理等。

  

(一)一般纳税人差额计税的规定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例:

北京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元,其中,国内客运收入185万元,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销售货物取得12万元(含税),运送该批货物取得运输收入3万元。

假设该企业本月无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

  客运收入属于营改增的应税服务,税率为11%,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税率为17%。

  甲运输公司应交增值税额=(185+3-50)÷(1+11%)×11%+12÷(1+17%)×17%=15.42(万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差额计税的规定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

  (三)适用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方法

  1.一般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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