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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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信贷风险,对本行不良贷款、抵债资产实行持续、审慎、有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管理是指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认定、清收转化、监测分类、考核奖惩等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包括:

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列入逾期、呆滞、呆账的贷款;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应界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资产;未能在规定到期日收回的汇票贴现款、承兑垫款、保函垫款、应收利息等。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本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客户部、支行(以下简称“各经营单位”)在不良贷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如实提供资产质量的真实情况,对存在风险的信贷资产及时提出不良认定;

(二)负责对本单位发生的不良贷款进行调查评估、拟订具体的清收方案;

(三)落实不良贷款清收责任,实施具体的清收转化工作;

(四)定期对本单位不良贷款进行分析,按季上报不良贷款分析报告;

(五)配合做好呆账核销的核销报告的撰写及相关材料的收集。

第五条合规风险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在信贷业务发生不良或形成实际风险的1个月内进行尽职调查和认定工作;

(二)定期对不良贷款情况进行分析。

包括不良贷款余额和户数的增减变化分析,不良的地区分布、行业分布、客户对象分布分析,新发生不良贷款的内、外部原因分析及典型案例分析;

(三)负责指导和落实客户部、支行对不良贷款的清收和保全工作,对大额不良贷款牵头制定具体的清收方案,协调各经营单位、支行间相互关联的不良贷款的清收措施,督促各经营单位落实清收责任;

(四)负责对各经营单位诉讼案件的管理;

(五)负责本行风险代理清收的管理与风险代理清收的招投标工作;

(六)按季向董事长室、行长室汇报不良贷款的清收措施、进度和效果等情况;

(七)负责对各经营单位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实施具体的奖励和处罚措施;

(八)组织开展对全行呆账贷款的核销初审工作。

第六条会计财务部负责呆帐贷款核销的上报工作。

第三章不良贷款管理流程

第七条不良上报

各经营单位在贷款发生未按期归还的情形或发现目前形态尚属正常,但具有潜在或现实风险的信贷资产时,应将事实情况和产生风险的原因及时向上报告,并填妥《不良贷款报告(认定)书》(附件)。

第八条建档管理及认定

合规风险部在接到各经营单位的报告后应及时建档,对不良贷款实行全程监测与分析,对不良贷款进行认定,同时将分析情况按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如有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分管行长汇报。

合规风险部自建档之日起介入不良贷款的全程管理,对各经营单位进行不良贷款催收、保全、诉讼、以物抵贷、风险代理、核销等重大事项,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经营单位在不良贷款发生或认定后,应纳入到不良贷款的管理进行清收或转化。

在遇到上述提及的重大事项时,按相关规定向合规风险部报告或提出申请。

第九条调查评估

贷款发生或被认定不良的1个月内,根据不良贷款的额度大小,由经营单位提出书面调查报告及清收和处置方案,或由合规风险部进行调查评估,并形成调查报告和不良贷款处置意见。

第十条责任审计

对大额不良贷款(注:

原则上个人贷款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企业贷款50万元(含)以上),在发生或认定不良贷款的2至6个月内,由合规风险部组织相关人员以现场或非现场审计的方式对不良贷款进行审计,提出责任鉴定意见。

对鉴定存在违规责任的,提出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清收管理

(一)对逾期6个月以上的不良贷款、承兑等各类垫款及本金已清偿而利息久欠不付的,原则上应提起诉讼。

如确有特别原因,暂时不宜提起诉讼的,则应当向合规风险部提出暂缓诉讼的请示;具体诉讼由各经营单位负责实施,合规风险部给予指导、协助和监督;

(二)对抵债资产的抵入、处置,按照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并由合规风险部派员协助各经营单位共同处理。

对债务落实、债权转让、资产重组、依法保全等其他方式处置的,由各经营单位提出具体方案,报批后由各经营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呆帐贷款的认定与核销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由资产保全人员(专职保全人员或经办客户经理)负责呆账认定及核销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呆账贷款的核销按本行呆账资产核销相关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已核销呆帐贷款管理

经办单位、合规风险部及运营管理部应分别建立呆账核销台账。

各经营单位应做好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清收工作。

合规风险部应加强核销贷款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不良贷款上报认定

第十四条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

(一)按照《贷款通则》分类分为逾期、呆滞、呆帐的贷款或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应界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资产;

(二)未能在规定的到期日收回的汇票贴现款和承兑垫款。

第十五条不良贷款的认定方式包括定期认定和即时认定。

定期认定是指按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定期进行的认定;即时认定是指在日常工作中根据各经营单位上报的不良贷款报告申请,以及根据检查的结果对各类不良贷款进行的认定。

第十六条各经营单位对贷款存在风险或已形成不良的,应及时向合规风险部提交《不良贷款报告(认定)书》,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良贷款的类型、金额、形成时间、期限、业务经办人员、审批人员;

(二)形成不良贷款的主客观原因及责任人。

若不良贷款是由于某些违规、违法行为造成的,应说明具体情况;

(三)拟采取的清收转化不良贷款的计划。

第十七条合规风险部收到各客户部、支行提交的《不良贷款报告(认定)书》之后,对尚未逾期但存在风险的贷款,应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调查分析,对经调查与上报内容存在重大出入的,及时反馈给申报单位,并协同申报单位进行多方面的信息搜集,最终确定贷款的风险度。

第十八条不良认定的审批。

不良贷款的认定审批权限按本行信贷资产分类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除各经营单位申请对不良贷款进行认定的以外,合规风险部有权根据日常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结果,或审计检查的结果对不良贷款进行直接认定。

第二十条各经营单位对合规风险部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

复议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经信贷资产风险认定小组讨论后下达书面回复。

第二十一条报告时间要求

各经营单位应在贷款本金逾期3天或获知贷款发生风险的次日,向合规风险部提交《不良贷款报告(认定)书》。

第二十二条贷款形态正常,但由于以下各种因素,使贷款存在一定潜在风险的,但尚不能确定已形成不良的,有关信贷人员必须及时进行风险预警预报,撰写风险预警报告单并上报合规风险部,合规风险部视情进行调查后上报或立即上报至分管行长。

经调查情况严重对贷款偿还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应及时进行不良认定。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归还贷款本金超过3天、欠息5天以上的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

二、借款人或法定代表人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受到法律、行政、经济制裁或处罚,或债务上出现违约,经济上卷入纠纷、诉讼等影响正常经营;

三、借款人职业处于不稳定状态,收入明显下降(如借款人从业单位或行业属于关、停、并、转范围;借款人处于失业、半失业状态,失去稳定收入来源或仅依靠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救济生活等);

四、借款人健康状况恶化或遭受重大人身伤害,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五、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死亡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合同;

六、借款人有套取银行信用,挪用贷款行为;

七、借款人所购房屋及其他财产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难,导致损失或灭失;

八、借款人或抵押人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

九、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的贷后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信息;

十、借款人的股权或业务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其还款;

十一、借款人所从事的行业发生重大变化的,直接影响其经营或盈利能力;

十二、借款人出现法人地位改变情况,如兼并、合作、转制等;

十三、借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销售人员发生异常变动;

十四、借款人的债务无正当理由突然大幅增加;

十五、借款人帐户或关联企业帐户被法院、公安、税务或检查机关查询、冻结或扣划;

十六、因抵(质)押物贬值,抵(质)押物价值趋于或低于贷款金额及抵(质)押物或抵(质)押权益受到损害,抵(质)押权难以或不能实现,抵押物登记手续不合法;

十七、期房项目未按正常进度完工或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办妥房地产产权证,进行有效抵押;

十八、保证人资格及能力出现问题(如保证人为法人的,其资信等级降低或处于被兼并、重组、破产状态;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其收入或其他财产下降等);

十九、新法律、法规实施使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二十、贷款手续及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文件或凭证遗失,对债权实现有实质性影响;

二十一、贷款人已要求履行保证、保险责任及诉诸法律的借款案由;

二十二、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或重要家庭成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

二十三、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四、其它需预警情况。

第五章不良贷款调查评估

第二十三条不良贷款发生1个月内,各经营单位负责人应组织本部人员对该笔不良贷款进行调查评估,拟定清收方案并上报合规风险部。

对不良贷款发生1个月仍未收回的,由合规风险部派员对该不良贷款进行调查评估。

第二十四条调查评估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借款人的情况分析。

1、分析借款人在各金融机构贷款和为其他借款人提供担保的金额、期限等情况;

2、分析借款人所处行业情况、自身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合理判断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是否支持其偿还债务;

3、分析借款人所持有的未作抵(质)押担保、可变现用于偿还债务的有效资产的情况;

4、分析借款人偿还债务的意愿。

(二)担保人(或担保物)的情况分析。

1、分析担保人所处行业情况、自身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合理判断担保人是否具备为债务人代偿债务的能力;

2、分析担保人代偿债务的意愿;

3、分析担保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

第二十五条合规风险部对经其调查评估的不良贷款,应在调查报告的基础上结合各经营单位的清收方案提出相应的处置意见,并将该意见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指导清收。

第六章不良贷款责任审计

第二十六条责任审计是指通过对新增不良贷款的定期审计,明确不良贷款产生或持续恶化的原因、性质,分清责任人的责任,促进不良贷款的清收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不良贷款形成3个月未收回的,由合规风险部启动不良贷款责任审计,通过现场或非现场审计的方式对不良贷款进行审计,提出责任鉴定意见。

第二十八条责任审计的对象具体包括参与授信业务各环节的经办人员、审查人员、有权审批人、放款操作或其他授信实施人员、贷后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等。

第二十九条责任审计的内容是:

(一)不良贷款产生或持续恶化的主客观因素,包括外部环境因素、借款人自身经营因素、业务部门或信贷人员业务操作因素等;

(二)是否存在违规操作,以及相关人员对此应负的主次责任。

包括准入关、操作程序、贷款用途、跟踪检查、预警、催收与保全、清收措施等;

(三)存在的损失风险和可能损失的额度。

第三十条责任鉴定。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情况提出鉴定理由与意见,提交本部负责人审查、评价,报经有权人审批后,下发责任鉴定结论。

第三十一条复议。

贷款责任人对责任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复议。

复议应在10个工作日经审贷会讨论,并下达复议意见。

超过10个工作日不申诉的,视为认同审计结论。

第七章不良贷款监测

第三十二条全行不良贷款的监测工作由合规风险部统一负责。

合规风险部应通过核算系统、信贷管理系统、手工报表等各种途径对不良贷款的发生、变化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三十三条监测内容,具体包括:

(一)各类表内外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及不良增减情况;

(二)对已形成不良或存在事实风险的资产的清收措施及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各经营单位应按月对不良贷款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工作意见与措施形成书面分析报告,于每月5日前上报合规风险部。

第三十五条合规风险部根据各经营单位不良分析情况,结合本部门对不良的监测情况,对全行的不良贷款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分析报告按时上报上级各部门。

第三十六条不良贷款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本期贷款余额、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以及与上期、年初、去年同期的比较变化情况,抵债资产及应收利息的增减变动情况;

(二)结构分析。

按客户类型、所属行业、所处地域等统计口径进行结构分析,并说明不良余额和比例较高的前十位,如在整体趋势、地区分布及行业分布方面出现了重大变动和异常情况,应对其原因进行重点分析;

(三)新发放信贷业务质量情况。

当年累计发放金额、目前余额、当年发放并已形成不良的金额;

(四)新发生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清收措施落实情款及典型案例分析;

(五)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情况。

包括本月、本年清收转化的金额、方法,可分别按现金清收、核销、以资抵债和其他方式进行分析;

(六)不良贷款的变化趋势预测、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不良贷款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第八章不良贷款清收

第三十七条不良贷款的清收可采取催收、债务重组、以物抵债、资产保全、司法诉讼、风险代理清收等方法。

第三十八条在不良形成10日内,各经营单位必须对发生的不良贷款进行催收,并形成催收记录,具体方式如下:

(一)电话催收:

应建立相应的催收记录如日期、时间、接听人姓名及电话内容等记录在案;

(二)上门催收:

向借款主体和担保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经借款主体、担保人签章确认后,将回执收妥存档,并将有关的重要情况记录在案;

(三)信函催收:

信函内容应包括贷款起迄日期、本息数(包括罚息)、担保人或抵(质)押品状况等情况,以挂号信函寄出,同时记录邮政挂号、日期、收信人姓名、地址等,并留底存档。

第三十九条不良形成超15个工作日未收回的,经办客户经理及部门(支行)负责人要共同约见借款人与担保人,落实逾期贷款偿还计划和资产保全措施。

第四十条贷款逾期或垫款发生后,应至少每3个月发出一次书面催收通知,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现场催收,采取综合有效方式进行债权管理,直至收回全部债权。

第四十一条不良贷款逾期或各类垫款产生2个月后,经办部门(支行)应拟订不良清收方案。

产生6个月以上,原则上应提起诉讼。

如确有特别原因,暂时不宜提起诉讼的,则应当向合规风险部提出暂缓诉讼的请示,根据批复做出决定。

贷款逾期6个月以上的,合规风险部应全程介入管理。

1、提起诉讼的,由各经营单位负责实施,合规风险部给予协助和指导;

2、进行抵债资产抵入或处置的,由合规风险部派员协助业务部门共同处理;

3、以债务落实、债权转让、资产重组、司法保全等其他方式处置的,由业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合规风险部审查并报有权人同意后由业务部门具体实施。

第四十二条其他相关规定

(一)在不良贷款发生后的任何时段,需要采取依法保全、依法诉讼、以资抵债等各种处置手段的,由合规风险部协同经办业务部门及时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向分管行长汇报。

(二)各经营单位在执行不良贷款清收转化程序时涉及的有关法律诉讼事务按照“第九章不良贷款诉讼管理”的规定执行。

(三)各经营单位在执行不良贷款清收转化程序时涉及到抵债资产的处理应按照“第十章抵债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各经营单位在申报呆账核销时应按照“第十一章不良贷款核销管理”及本行呆账资产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不良贷款诉讼管理

第四十三条本行不良贷款的诉讼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权明确、相互配合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合规风险部为本行诉讼案件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行诉讼案件的管理工作和对各经营单位诉讼案件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五条本行不良贷款及各类垫款的债务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提起诉讼:

(一)贷款出现逾期或垫款发生后,借款人或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困难,不立即采取法律收贷措施将会影响贷款安全的;

(二)贷款出现逾期或垫款发生后,借款人或担保人有偿债能力,但对支行的催收拒不合作的;

(三)贷款未到期也未发生垫款,但发现借款人或担保人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对外卷入债务纠纷、转移资产、涉嫌犯罪等情况,对本行贷款造成严重威胁的;

(四)其他影响本行贷款安全的。

第四十六条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晰、法律关系清楚的一般诉讼,原则上不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由业务部门提起诉讼,合规风险部给予协助和指导。

第四十七条对于案情复杂或仅靠支行本身诉讼可能会造成贷款损失的特殊案情,可采用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

(一)需外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上报合规风险部批准,并由合规风险部统一办理委托事宜。

(二)外聘律师代理诉讼时,合规风险部应对律师业务水平、实绩及所在律师事务服务质量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其代理诉讼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三)外聘律师代理诉讼,合规风险部应在代理合同中对案件执行进度规定时限,时限届满后仍无进展的,可要求更换代理律师。

第四十八条诉讼管理

(一)本行应对诉讼案件建立台帐,明确案件主承办人,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二)对发生诉讼案件隐瞒不报、上报不及时或采取措施不力的,本行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案件进入起诉阶段后,经办单位应将诉讼过程中的整套资料及时移交给合规风险部建档。

资料包括《**诉讼案件登记表》、起诉书、法院受理单、判决书或裁定书、执行申请书、执行裁定书或债权凭证(再执行凭证)及相关材料;

(四)合规风险部应对诉讼案件建立台账,做好案件立案登记、立卷归档和结案统计工作。

明确案件承办人、监督责任人,并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五)按季统计本行诉讼案件情况,并定期向本行行长、董事会报告全行诉讼案件情况;

(六)诉讼案件中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合规风险部确认,运营管理部负责审核审批。

第十章抵债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抵债资产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五十条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银行债务的金额;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第五十一条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十二条抵债资产的取得

(一)以物抵债的方式

1、协议抵债。

经各支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抵偿银行债权;

2、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

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银行债权。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抵债处理。

(二)以物抵债的条件

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银行债权,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或担保人根本无货币支付的,各经营单位可根据债务人或担保人以物抵债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实施以物抵债:

1、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2、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3、已宣告破产,银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

4、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置仍无法成交的;

5、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银行债权的其他情况。

(三)各经营单位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

第五十三条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十)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第五十四条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五十五条各经营单位办理以物抵债前,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

(一)资产产权是否清晰;

(二)资产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

(三)资产所有人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

(四)资产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及其他法律纠纷。

第五十六条抵债资产的抵入和处置由总行审贷委员会审议并报有权人审批决定。

上报审贷委员会审议的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信贷资产发放、催讨、诉讼情况及所欠贷款本息合计;

2、拟取得或处置抵债资产的方式;

3、抵债资产的价值依据;

4、抵债资产拟处置计划书(包括拟处置方式、程序、预计处置时间及预计变现值);

5、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合规风险部负责建立抵债资产登记簿,登记簿内容包括取得日期、客户名称、抵入金额、处置日期、处置金额、保管责任人。

第五十八条各经营单位(支行)负责做好抵债资产的接收、移交、处置工作,并及时将相关凭证交合规风险部存档。

第五十九条抵债金额的确定。

(一)协议抵债的,应在评估机构(应由总行指定)进行评估确值的基础上,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

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以法律文书标明的金额确定抵债金额。

第六十条抵债资产的保管

(一)本行按照有利于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和保管的原则,确定抵债资产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指定保管责任人,并明确各自职责;

(二)本行在办理抵债资产接收后,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特点等决定采取上收保管、就地保管、委托保管等方式;

(三)在抵债资产的收取直至处置期间,本行应妥善保管抵债资产,并对抵债资产建立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

1、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状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掌握抵债资产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价值的风险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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