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章节讲解与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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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章节讲解与分析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章节讲解与分析
1总则
1.1.1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目的:
是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及其造成的危害。
2、理念: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做到设计本质安全。
3、本规范编制的总体思路:
预防-隔离-控制-扑救-疏散。
4、联合共管保证安全:
设计、建设、生产管理和消防监督部门人员密切结合,保证防火安全。
[条文说明]本条体现了在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过程中“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理念,做到设计本质安全。
要求设计、建设、生产管理和消防监督部门人员密切结合,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1.1.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本条中的“石油化工企业”的含义。
2、执行此条规定应注意的方面:
⑴本规范的特点:
①规模:
本规范最适用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
②加工过程:
以有机物为主、以化学反应为主。
③操作条件:
以高温、高压为主。
④布置方式:
生产装置以集中、露天布置为主。
⑤火灾危险性:
从原料及产品的火灾危险性上看,都是较高的。
⑵规范适用方面的事项:
①无机化工工程: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的术语表述,本规范不适用于无机化工工程的防火设计。
②油漆厂、涂料厂:
本规范不适用于此类企业,建议执行《建规》。
③以煤、页岩、粮食等为原料的化工项目:
除煤、页岩、粮食的运输、储存、处理等工段外,后续加工过程与石油化工相同,可参照执行本规范。
④石油化工工程:
本规范适用于从常减压至PTA(聚酯)的加工工段,后续加工应执行相应规范。
⑤石油化工企业的附属油库:
根据附属油库的人员管理、生产控制、供电、供水、消防设施等方面的情况判断。
⑥对于精细化工项目:
将根据石油化工企业的特点并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建议。
⑦对于就地扩建或改建的石油化工工程:
应首先按本规范执行,当执行本规范某些条款确有困难时,在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后,可适当放宽要求,但应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并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规范内容主要是针对石油化工企业加工物料及产品易燃、易爆的特性和操作条件高温、高压的特点制订的。
新建石油化工工程的防火设计应严格遵守本规范。
以煤为原料的煤化工工程,除煤的运输、储存、处理等以外,后续加工过程与石油化工相同,可参照执行本规范。
就地扩建或改建的石油化工工程的防火设计应首先按本规范执行,当执行本规范某些条款确有困难时,在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后,可适当放宽要求,但应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并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
组成石油化工企业的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参见本规范4.2.12条文说明。
1.1.3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与相关标准的关系。
1、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
2、本条表述是目前国标的通用表述,与99版有较大不同。
[条文说明]本规范编制过程中,先后调查了多个石油化工企业,了解和收集了原规范执行情况,总结了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的经验和教训,对有些技术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同时,吸收了国外石油化工防火规范中先进的技术和理念,并与国内相关的标准规范相协调。
因此,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均应按本规范执行。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涉及专业较多,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本规范已有明确规定的均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2术语
2.0.1石油化工企业petrochemicalenterprise
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2.0.2厂区plantarea
工厂围墙或边界内由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及生产管理区组成的区域。
2.0.3生产区productionarea
由使用、产生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或设施组成的区域。
[条文说明]本术语的设施包括罐组、装卸设施、灌装站、泵或泵房、原料(成品)仓库、污水处理场、火炬等。
2.0.4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utility&auxiliaryfacility
不直接参加石油化工生产过程,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起辅助作用的必要设施。
[条文说明]石油化工企业内的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主要指锅炉房和自备电站、变电所、电信站、空压站、空分站、消防水泵房(站)、循环水场、环保监测站、中心化验室、备品备件库、机修厂房、汽车库等。
2.0.5全厂性重要设施overallmajor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
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
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
第二类: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
[条文说明]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主要指全厂性的办公楼、中央控制室、化验室、消防站、电信站等。
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主要指全厂性的锅炉房和自备电站、变电所、空压站、空分站、消防水泵房(站)、循环水场的冷却塔等。
2.0.6区域性重要设施regionalmajor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
[条文说明]区域性重要设施主要指区域性的办公楼、控制室、变配电所等。
2.0.7明火地点fired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2.0.8明火设备firedequipment
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
[条文说明]明火设备主要指明火加热炉、废气焚烧炉、乙烯裂解炉等。
2.0.9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site
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2.0.10装置区processplantarea
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石油化工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区域。
2.0.11联合装置multipleprocessplants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为一套装置。
2.0.12装置processplant
一个或一个以上相互关联的工艺单元的组合。
2.0.13装置内单元processunit
按生产流程完成一个工艺操作过程的设备、管道及仪表等的组合体。
[条文说明]装置内单元,如催化裂化装置的反应单元、分馏单元;乙烯装置的裂解单元、压缩单元等。
2.0.14工艺设备processequipment
为实现工艺过程所需的反应器、塔、换热器、容器、加热炉、机泵等。
2.0.15封闭式厂房(仓库)enclosedindustrialbuilding(warehouse)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全部采用封闭式墙体(含门、窗)构造的生产性(储存性)建筑物。
2.0.16半敞开式厂房semi-enclosedindustrialbuilding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封闭式墙体,所占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的1/2(不含屋顶的面积)的生产性建筑物。
2.0.17敞开式厂房openedindustrialbuilding
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生产性建筑物。
2.0.18装置储罐(组)storagetankswithinprocessplant
在装置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工艺要求,为了平衡生产、产品质量检测或一次投入等需要在装置内布置的储罐(组)。
2.0.19液化烃liquefiedhydrocarbon
在15℃时,蒸气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
2.0.20液化石油气liquefiedpetroleumgas(LPG)
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经压缩或冷却后为液态的C3、C4及其混合物。
2.0.21沸溢性液体boil-overliquid
当罐内储存介质温度升高时,由于热传递作用,使罐底水层急速汽化,而会发生沸溢现象的粘性烃类混合物。
[条文说明]沸溢性液体主要指原油、渣油、重油等。
2.0.22防火堤dike
可燃液态物料储罐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液体外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
2.0.23隔堤intermediatedike
用于减少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的影响范围,而将一个储罐组分隔成多个分区的构筑物。
2.0.24罐组agroupofstoragetanks
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一个或多个储罐。
2.0.25罐区tankfarm
一个或多个罐组构成的区域。
2.0.26浮顶罐floatingrooftank(externalfloatingrooftank)
在敞开的储罐内安装浮舱顶的储罐,又称为外浮顶罐。
2.0.27常压储罐atmosphericstoragetank
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6.9k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0.28低压储罐low-pressurestoragetank
设计压力大于6.9kPa且小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0.29压力储罐pressurizedstoragetank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0.30单防罐singlecontainmentstoragetank
带隔热层的单壁储罐或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
其内罐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的要求,外罐主要是支撑和保护隔热层,并能承受气体吹扫的压力,但不能储存内罐泄漏出的低温冷冻液体。
2.0.31双防罐doublecontainmentstoragetank
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
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能够储存内罐泄漏出来的冷冻液体,但不能限制内罐泄漏的冷冻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
2.0.32全防罐fullcontainmentstoragetank
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
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内外罐之间的距离为1~2m,罐顶由外罐支撑,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既能储存冷冻液体,又能限制内罐泄漏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
2.0.33火炬系统flaresystem
通过燃烧方式处理排放可燃气体的一种设施,分高架火炬、地面火炬等。
由排放管道、分液设备、阻火设备、火炬燃烧器、点火系统、火炬筒及其他部件等组成。
[条文说明]地面火炬分为封闭式和敞开式。
2.0.34稳高压消防水系统stabilizedhighpressurefirewatersystem
采用稳压泵维持管网的消防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7MPa的消防水系统。
3火灾危险性分类
3.0.1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0.1分类。
表3.0.1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
甲
<10%(体积)
乙
≥10%(体积)
[条文说明]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可燃气体的分类(分级)相协调,本规范对可燃气体也采用以爆炸下限作为分类指标,将其分为甲、乙两类。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1。
表1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类别
名称
甲
乙炔,环氧乙烷,氢气,合成气,硫化氢,乙烯,氰化氢,丙烯,丁烯,丁二烯,顺丁烯,反丁烯,甲烷,乙烷,丙烷,丁烷,丙二烯,环丙烷,甲胺,环丁烷,甲醛,甲醚(二甲醚),氯甲烷,氯乙烯,异丁烷,异丁烯
乙
一氧化碳,氨,溴甲烷
3.0.2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2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表3.0.2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名称
类别
特征
液化烃
甲
A
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可
燃
液
体
B
甲A类以外,闪点<28℃
乙
A
闪点≥28℃至≤45℃
B
闪点>45℃至<60℃
丙
A
闪点≥60℃至≤120℃
B
闪点>120℃
[条文说明]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1规定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的最直接指标是蒸气压。
蒸气压越高,危险性越大。
但可燃液体的蒸气压较低,很难测量。
所以,世界各国都是根据可燃液体的闪点(闭杯法)确定其火灾危险性。
闪点越低,危险性越大。
在具体分类方面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是协调的。
考虑到应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时,需要确定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燃气体所在的位置或点(释放源),以便据之确定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范围,故将乙类又细分为乙A(闪点≥28℃至≤45℃)、乙B(闪点>45℃至<60℃)两小类。
将丙类又细分为丙A(闪点60℃至120℃)、丙B(闪点>120℃)两小类。
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是协调一致的。
2关于液化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问题。
液化烃在石油化工企业中是加工和储存的重要物料之一,因其蒸气压大于“闪点<28℃的可燃液体”,故其火灾危险性大于“闪点<28℃”的其他可燃液体。
液化烃泄漏而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在我国石油化工企业的火灾、爆炸事故中所占比例也较大。
法国、荷兰及英国等国家的有关标准在其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都将液化烃列为第Ⅰ类,美国、德国、意大利等国都单独制订液化烃储存和运输规范。
结合我国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油品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具体情况,本规范将液化烃和其他可燃液体合并在一起统一进行分类,将甲类又细分为甲A(液化烃)、甲B(除甲A类以外,闪点<28℃)两小类。
3操作温度对乙、丙类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的影响问题。
各国在其可燃液体的危险性分类、有关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防火规范及爆炸危险场所划分的规范中,都有关于操作温度对乙、丙类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影响的规定。
我国的生产管理人员对此也有明确的意见和要求。
因为乙、丙类液体的操作温度高于其闪点时,气体挥发量增加,危险性也随之而增加。
故本规范在这方面也做了类似的、相应的规定。
丙B类液体的操作温度高于其闪点时,气体挥发量增加,危险性也随之而增加,将其危险性升至乙A类又太高,实际上由于泄漏扩散时周围环境温度的影响,其危险性又有所降低。
故本次修改火灾危险性升至乙B类。
但丙B类液体的操作温度高于其沸点时,一旦发生泄漏,危险性较大,此种情况下丙B类液体火灾危险性升至乙A。
4关于“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名称问题。
1)因为液化石油气专指以C3、C4或由其为主所组成的混合物。
而本规范所涉及的不仅是液化石油气,还涉及乙烯、乙烷、丙烯等单组分液化烃类,故统称为“液化烃”。
2)在国内、外的有关规范中,对烃类液体和醇、醚、醛、酮、酸、酯类及氨、硫、卤素化合物的称谓有两种:
有的按闪点细分为“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有的统称为“可燃液体”。
本规范采用后者,统称为“可燃液体”。
5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2。
表2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类别
名称
甲
A
液化氯甲烷,液化顺式-2丁烯,液化乙烯,液化乙烷,液化反式-2丁烯,液化环丙烷,液化丙烯,液化丙烷,液化环丁烷,液化新戊烷,液化丁烯,液化丁烷,液化氯乙烯,液化环氧乙烷,液化丁二烯,液化异丁烷,液化异丁烯,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胺,液化三甲胺,液化二甲基亚硫,液化甲醚(二甲醚)
B
异戊二烯,异戊烷,汽油,戊烷,二硫化碳,异己烷,己烷,石油醚,异庚烷,环戊烷,环己烷,辛烷,异辛烷,苯,庚烷,石脑油,原油,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异丁醇,乙醚,乙醛,环氧丙烷,甲酸甲酯,乙胺,二乙胺,丙酮,丁醛,三乙胺,醋酸乙烯,甲乙酮,丙烯腈,醋酸乙酯,醋酸异丙酯、二氯乙烯、甲醇、异丙醇、乙醇、醋酸丙酯、丙醇、醋酸异丁酯,甲酸丁酯,吡啶,二氯乙烷,醋酸丁酯,醋酸异戊酯,甲酸戊酯,丙烯酸甲酯,甲基叔丁基醚,液态有机过氧化物
乙
A
丙苯,环氧氯丙烷,苯乙烯,喷气燃料,煤油,丁醇,氯苯,乙二胺,戊醇,环己酮,冰醋酸,异戊醇,异丙苯,液氨
B
轻柴油,硅酸乙酯,氯乙醇,氯丙醇,二甲基甲酰胺,二乙基苯
丙
A
重柴油,苯胺,锭子油,酚,甲酚,糠醛,20号重油,苯甲醛,环己醇,甲基丙烯酸,甲酸,乙二醇丁醚,甲醛,糖醇,辛醇,单乙醇胺,丙二醇,乙二醇,二甲基乙酰胺
B
蜡油,100号重油,渣油,变压器油,润滑油,二乙二醇醚,三乙二醇醚,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甘油,联苯-联苯醚混合物,二氯甲烷,二乙醇胺,三乙醇胺,二乙二醇,三乙二醇,液体沥青,液硫
6闪点小于60℃且大于或等于55℃的轻柴油,当储罐操作温度小于或等于40℃时,其火灾危险性可视为丙A类。
其原因如下:
随着轻柴油标准和国际标准接轨,柴油闪点由60℃降至45~55℃,柴油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就由原来的丙A类变成乙B类。
根据有关研究表明:
柴油闪点降低以后,其发生火灾的几率增加了,但其危害性后果没有增加,特别是当其操作温度小于或等于40℃时,其发生火灾的几率和火灾事故后果的严重性都没有增加。
因此,对闪点小于60℃且大于或等于55℃的轻柴油,当储罐操作温度小于或等于40℃时,其火灾危险性可视为丙A类。
由于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轻柴油的操作温度一般大于40℃,此时,轻柴油仍应按乙B类。
3.0.3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3。
表3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类别
名称
甲
黄磷,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锂,钠,钾,钙,锶,铷,铯,氢化锂、氢化钾,氢化钠,磷化钙,碳化钙,四氢化锂铝,钠汞齐,碳化铝,过氧化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钡,过氧化锶,过氧化钙,高氯酸钾,高氯酸钠,高氯酸钡,高氯酸铵,高氯酸镁,高锰酸钾,高锰酸钠,硝酸钾,硝酸钠,硝酸铵,硝酸钡,氯酸钾,氯酸钠,氯酸铵,次亚氯酸钙,过氧化二乙酰,过氧化二苯甲酰,过氧化二异丙苯,过氧化氢苯甲酰,(邻、间、对)二硝基苯,2-二硝基苯酚,二硝基甲苯,二硝基奈,三硫化四磷,五硫化二磷,赤磷,氨基化钠
乙
硝酸镁,硝酸钙,亚硝酸钾,过硫酸钾,过硫酸钠,过硫酸铵,过硼酸钠,重铬酸钾,重铬酸钠,高锰酸钙,高氯酸银,高碘酸钾,溴酸钠,碘酸钠,亚氯酸钠,五氧化二碘,三氧化铬,五氧化二磷,奈,蒽,菲,樟脑,铁粉,铝粉,锰粉,钛粉,咔唑,三聚甲醛,松香,均四甲苯,聚合甲醛偶氮二异丁腈,赛璐珞片,联苯胺,噻吩,苯磺酸钠,环氧树脂,酚醛树脂,聚丙烯腈,季戊四醇,己二酸,炭黑,聚氨酯,硫磺(颗粒度小于2mm)
丙
石蜡,沥青,苯二甲酸,聚酯,有机玻璃,橡胶及其制品,玻璃钢,聚乙烯醇,ABS塑料,SAN塑料,乙烯树酯,聚碳酸酯,聚丙烯酰胺,己内酰胺,尼龙6,尼龙66,丙仑纤维,蒽醌,(邻、间、对)苯二酚,聚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精对苯二甲酸,双酚A,硫磺(工业成型颗粒度大于等于2mm),过氯乙烯,偏氯乙烯,三聚氰胺,聚醚,聚苯硫醚,硬酯酸钙,苯酐,顺酐
3.0.4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条文说明]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是根据设备操作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的。
例如汽油为甲B类,汽油泵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定为甲B。
3.0.5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
但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
[条文说明]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是以布置在厂房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的。
例如布置甲B类汽油泵的厂房,其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确切的说为甲B类,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统定为甲类。
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类别设备的同一房间,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时,即使发生火灾事故,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故可按火灾危险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
(三)防火间距
1、术语:
防止着火设施(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的时间内引燃相邻设施(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2、防火间距的作用:
①减少发生;
②阻止蔓延;
③保护重点;
④有利扑救。
3、防火间距的层次:
①装置(单元)内部的设备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
②装置(单元)之间的防火间距;
③企业与厂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的三个层次,体现了防火规范层层设防的理念。
随着火灾危险设施面积的增加、潜在火灾危险性的增高,其防火间距也随之增大
4、防火间距的分类:
①明火与油气源之间——减少火灾发生;
②重点保护的设施与油气源之间——保护重点;
③具有火灾危险性设施之间——阻止蔓延。
5、立足点:
①防火间距仅着眼于高频率、小规模、低损失的火灾事故。
②防火间距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使平面规划与布置具有可操作性。
③防火间距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节约用地。
6、防火间距制定的基本方法
①火灾爆炸危险范围规定,将可燃液体敞口设备的危险范围定为22.5米,密闭设备定为15米。
②考虑其它因素:
风向、场地的标高坡度、设施的重要性、发生火灾的几率等多种因素。
③首先对主要设施(装置、储罐、明火及重要设施)之间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其防火间距。
④对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本规范未作规定的均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一)本章节解决的问题
1、石油化工企业与厂外设施的位置关系和布置要求。
2、石油化工企业与厂外设施的防火间距。
3、石油化工企业企业厂区内各功能区、生产装置(单元)的相互位置关系和布置要求。
4、石油化工企业企业内各装置(单元)之间的防火间距。
5、石油化工企业厂区绿化的要求。
6、石油化工企业厂内道路、厂内铁路的布置要求。
(二)本章条文考虑的因素
1、风向、地形标高、平面布局与安全防火的关系。
2、明火与油气源的关系。
3、减少火灾蔓延。
4、重要设施重点保护。
5、为扑救火灾创造条件。
4.1区域规划
4.1.1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4.1.2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3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条文说明]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通风不良的地段,以防止可燃气体积聚,增加火灾爆炸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