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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加油站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了防止加油站在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作业、断路、设备检修等作业中发生事故而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在站内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作业、断路、设备检修等作业的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管理程序。

本制度适用于站区内进行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作业、断路、设备检修等作业的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3职责与基本要求

3.1加油站经理负责对各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票证的填写并严格监督执行。

3.3进行各种特殊作业前,加油站经理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的作业现场及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3.4进行各种特殊作业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根据具体作业的实际需要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规章制度、安全措施、防护用品使用注意事项及逃生自救等方便的安全教育培训。

3.5进行各种特殊作业前,加油站经理应进行安全条件确认、安全应急器材的准备等事前准备工作。

3.6进入现场作业的人员应该正确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等防护用品,应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该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关作业。

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3.7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相关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3.8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及时恢复作业时拆除的相关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工具及时撤离现场,并将作业现场清理干净。

4动火作业

本动火作业管理制度适用于站区内固定动火区以外的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4.1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储油罐区、加油机、输油管线、润滑油库房等部位上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1.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1.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1.4安全管理员负责在生产区划分三类动火作业的区域、设备、管道,并做出明显标记。

4.1.5加油站停业,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分公司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1.6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安全要求

4.2.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2.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有关安全的规定。

4.2.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2.1.3动火点周围或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对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2.1.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2.1.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1.6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4.2.1.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2.1.8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且乙炔瓶必须安装阻火器,且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2.1.9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2特殊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

4.2.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2.1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2.2.2动火作业前,加油站应通知分公司主管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2.3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3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3.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

凡是在储油罐、加油机、输油管线、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3.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4.3.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3.4动火分析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分析工应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

4.3.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3.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4.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等级划分

4.4.1《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一式三联联,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分公司直线业务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4.4.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4.4.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部门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4.4.2.2动火批准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4.4.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4.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4.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4.4.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4.4.3.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8h。

4.4.3.2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4.4.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4.4.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员初审签字,经站经理签字后,报分公司直线业务部门审批。

4.4.4.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员初审签字,经站经理签字后,报分公司直线业务部门审批。

4.4.4.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站经理终审批准。

4.5职责要求

4.5.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负责取样交给化验人员分析,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5.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

动火人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4.5.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5.4动火负责人

站经理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

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5.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5.6站经理、安全员、动火人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动火期间,安全员在现场监护。

4.5.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4.2要求。

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本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适用于站区内进入或探入化学品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的安全管理。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5.1安全要求

5.1.1安全隔绝

5.1.1.1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

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5.1.1.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5.1.1.3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5.1.2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5.1.2.1氧含量18%-21%。

5.1.2.2有毒气体浓度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其中硫化氢不大于10mg/m3,一氧化碳不大于30mg/m3。

5.1.2.3可燃气体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的10%。

5.1.3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5.1.3.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5.1.3.2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5.1.3.3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5.1.3.4严禁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1.4定时监测

5.1.4.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

分析合格,应在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后,方可进入设备进行作业,如果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5.1.4.2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5.1.4.3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

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5.1.4.4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5.1.4.5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规定的防护措施。

5.1.5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5.1.2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5.1.5.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绝式呼吸器,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5.1.5.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5.1.5.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5.1.5.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5.1.5.5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是采取通风、隔热、配电通讯设施等防护措施。

5.1.6照明和防火措施

5.1.6.1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

灯具要有护罩。

5.1.6.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5.1.6.3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5.1.7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5.1.7.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5.1.7.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5.1.7.3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5.1.7.4设备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5.1.8监护

5.1.8.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5.1.8.2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5.1.8.3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5.1.8.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5.1.8.5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5.2职责要求

5.2.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2.1.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5.2.1.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2.1.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5.2.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2.1.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2.2监护人员的职责

5.2.2.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2.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

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2.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5.2.2.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2.3作业人员的职责

5.2.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2.3.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2.3.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5.2.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2.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5.2.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5.2.4审批人员的职责

5.2.4.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2.4.2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5.2.4.3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3《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3.1《作业证》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

5.3.2《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3.3《作业证》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5.3.4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3.5《作业证》一式三联,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分公司直线业务部门存查,

《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6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本制度适用于站内的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高处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6.1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6.1.1高处作业的分级

6.1.1.1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区段:

2m≤h<5m;5m≤h<15m;;l5m≤h<30m;h≥30m。

6.1.1.2把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因素分为下面11种;

a在阵风风力为5级(风速8.0m/S)及以上;

b在GB/T4200规定的П级或П以上高温作业;

c平均气温等于或者低于5℃的作业环境;

d接触冷水作业等于或者低于12℃的作业;

e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f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g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相关规定;

h摆动,立足面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

iGB3869规定三级或三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j存在有毒气体或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k可能会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6.1.1.3当存在一种或一种以上6.1.1.2所列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下列方法分级

a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二级级高处作业。

b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c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四级高处作业。

d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四级高处作业。

6.1.1.3当不存6.1.1.2所列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下列方法分级

a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级高处作业。

b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c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d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四级高处作业。

6.2安全要求与防护

6.2.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6.2.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6.2.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6.2.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6.2.5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带。

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四级高处作业需佩戴通讯联络工具。

6.2.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作业人员不应再作业处休息。

6.2.7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6.2.8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作业工具应符合GB26557的相关要求。

6.2.9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6.2.10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有毒、有害其他、粉尘的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段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6.2.11登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2.12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6.2.13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置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6.2.14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6.2.15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6.2.16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6.3《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3.1一级高处作业由安全员审查后,报站经理审批。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由站经理审查后,报分公司直线业务部门审批。

四高处作业由分公司直线业务部门审核后,报分公司分管副经理审批。

6.3.2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分公司直线业务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

6.3.3《作业证》有效期8h,若作业时间超过8h,应重新审批。

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7盲板抽堵

本制度适用于站内的盲板抽堵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7.1安全要求

7.1.1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作业证》,否则,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7.1.2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作业作业证》。

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作业作业证》。

7.1.3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7.1.4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作业人员应按照GB/T11651的要求选用防护用具。

7.1.5应提前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7.1.6作业人员应经过气体防护训练,并做好气体防护。

7.1.7作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常压,并应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7.1.8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应有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场。

7.1.9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7.1.10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照高处作业的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7.1.11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7.1.12每个抽堵盲板处应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7.1.13在强腐蚀介质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7.1.14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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