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法律核心制度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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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法律核心制度讲义
医疗纠纷解决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医疗纠纷概念和特点
(一)医疗纠纷概念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之间因诊断、护理等医疗服务行为导致后果及因素、责任、补偿等问题,产生分歧而引起争议。
(二)医疗纠纷特点:
1、发生在医疗实践活动中;2、以医患双方为主体纠纷;
3、客体为患者人身权或财产权。
二、医疗事故解决立法发展与现状
第一阶段(50-59):
侧重法律裁决。
第二阶段:
(59-77)卫生行政部门定性解决
第三阶段开始医法结合解决。
1、《办法》实行阶段
《办法》于1987年6月29日颁布实行。
1988年卫生部颁布《办法阐明》。
2、《条例》实行阶段
2月20日国务院正式通过条例。
并于同年9月1日实行。
《条例》对《办法》进行了重大修改:
扩大了事故范畴;为患者设立了知情权、复印病历全等十二种权利;改革了鉴定体制;提高了补偿数额;对医疗机构加大了惩罚力度等。
3、侵权责任法实行阶段
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侵权责任法》,7月1日正式施行。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11个条文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重要针对发生在医疗机构内与医疗行为有关联侵权责任形态所做规定
三、医疗事故
(一)概念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断护理规范、常规,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事故。
(二)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是合法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1)合法,若非法,属非法行医。
2)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是指通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获得相应资格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
2、行为违法性。
违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断护理规范、常规。
行为违法性是构成民事侵权责任要件。
3、主观过错要件:
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归责原则)
①这是当代侵权法基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规定,即对损害发生具备主观过错。
②过错: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相信可以避免(不做皮试),以致发生这种成果。
4、损害成果要件:
导致了患者人身损害。
损害必要是已经发生,的确存在。
6、因果关系要件:
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
相称因果关系。
①该事件是损害发生必不可少条件,——条件关系。
②该事件事实上增长了损害发生客观也许性——相称性原则。
(三)医疗事故分级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医疗事故分级原则(试行)》,一级乙等~三级戊等相应伤残级别1~10级。
1、一级医疗事故:
导致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是指导致患者死亡;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是指导致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她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级医疗事故:
导致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3、三级医疗事故:
导致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普通功能障碍;
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
4、四级医疗事故:
导致患者明显人身损害其她后果。
(如双侧不完全面瘫但无功能性损伤、拔错牙、软组织内异物滞留、产后胎盘残留大出血)
四、医疗损害
(一)概念
医疗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错,或者在法律规定状况下无论有无过错,而对患者导致人身或者其她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断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补偿责任。
(二)构成要件
1、主体是合法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2、行为违法性:
体当前两方面
(1)违背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断护理常规
(2)违背了国家关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律规定
3、主观上有过错
与医疗事故相似,医疗损害主观上也只能是过错
过错判断原则:
医务人员在诊断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诊断义务。
不涉及产品损害责任中无过错责任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断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诊断义务,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4、有损害后果: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对损害后果没有限定,范畴比医疗事故大。
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害
但要注意,基于医疗行为特点,疾病和诊断行为自身导致身体损害不属于人身损害后果,如手术留下疤痕,疾病自然转归(癌症死亡)。
5、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分类
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将医疗损害分为如下四类
1、医疗技术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检查、诊断、治疗办法选取,治疗办法执行,病情发展过程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中,存在不符合当时医疗水平过错,从而导致患者损害行为。
这是最基本医疗侵权类型,实践中医疗纠纷往往环绕此类侵权行为发生。
医疗事故即属于此种。
2、医疗伦理损害:
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者充分告知或者阐明其病情,未提供对病患者及时有用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关于各种秘密,或未获得病患者批准即采用某种医疗办法或停止继续治疗等,以及其她医疗违法行为,而违背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规则过错行为。
违背告知义务损害和违背保密义务损害。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断活动中应当向患者阐明病情和医疗办法。
需要实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阐明医疗风险、代替医疗方案等状况,并获得其书面批准;不适当向患者阐明,应当向患者近亲属阐明,并获得其书面批准。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批准公开其病历资料,导致患者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医疗产品损害:
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药物、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而导致患者人身损害。
归责原则:
大某些都是过错原则。
例外状况:
医疗产品损害。
无过错责任。
4、过度检查损害: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背诊断规范实行不必要检查。
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背法定及商定义务,提供了超过患者实际需求医疗检查,导致患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行为
(四)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区别
1、过错判断原则不同:
事故:
过错;损害:
注意义务欠缺
2、损害后果范畴不同:
事故仅限于规定客观存在损害后果。
损害不但涉及客观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以及财产损害。
4、法律救济重心不同:
医疗事故属于医疗损害,法律后果比较严重一类。
损害—民事补偿得到救济;事故---除外还要行政惩罚和刑罚。
《侵权法》属于民法范畴,规定是患者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后应当如何获得补偿问题,注重是对损害民事补偿。
第二节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
一、归责原则
(一)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导致她人损害事实发生后,应以何种依照使之负责。
此种依照体现了法律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损害后果为价值判断原则,或者以公平等做为价值判断原则,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国内侵权行为归责原则重要涉及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当事人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必备要件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她人财产、人身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她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行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依照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当事人对损害成果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状况下,由人民法院依照详细状况和公平观念,规定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
当事人对导致损害都没有过错,可以依照实际状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二)《条例》规定医疗事故侵权归责原则
遵循是过错责任原则,只对有过错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三)《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损害归责原则
医疗技术损害、医疗伦理损害、过度检查损害---合用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产品损害----合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此国内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归责原则。
二、医疗损害补偿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免除或减轻行为人责任事由。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六类不属于医疗事故情形,事实上也就是医疗机构免责六种情形。
《侵权法》参照了《条例》规定,有所删减和调节,规定了医疗机构三种免责情形。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医疗机构不承担补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断规范诊断;
(二)医务人员在急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状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断义务;
(三)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断。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断规范诊断;
即受害人方有过错。
也就是受害人故意或过错行为是她所受损害因素。
因患方因素延误诊断导致不良后果,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2、医务人员在急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状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断义务
3、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断
医务人员诊断义务普通原则是达到“当时医疗水平”,达到这一规定医方即无过错,因而限于医疗水平难以诊断,不构成医疗损害。
相称于《条例中》
(1)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
(2)在既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不良后果;
(3)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良后果。
第三节医疗损害诉讼中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概述
1、概念: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助于自己主张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危险。
当举证不能或举证局限性时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责任。
2、举证责任分派
举证责任分派是指按照一定原则,将不同法律要件事实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进行分派。
使原告对其中一某些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对其中一某些事实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祈求所根据事实或者辩驳对方诉讼祈求所根据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局限性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1)国内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派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这也是国内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派普通规则。
(2)举证责任倒置:
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是由对方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是国内法律中普遍合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过错责任特殊形式)。
过错推定就是先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再把举证责任加给加害人,加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
如果加害人证明不了自己没过错,则为有过错,因而承担民事补偿责任。
受害人只要证明加害人不法行为所导致损害事实就可以了。
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分派立法变迁
在《条例》实行此前,国内医疗侵权补偿案件基本上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四个构成要件所有由患方举证,但在医疗机构把持病历状况下,患方想收集证据来证明医疗行为过错几乎是不也许。
二、《条例》时期关于举证责任分派:
举证责任倒置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采用有条件举证责任倒置是合理,由于举证责任分派要考虑到案件事实特点和当事人举证能力。
患方占有知识、材料不全面,处在被动地位。
医方掌握先进技术手段和充分医学知识,并且占有绝大某些医疗过程中原始证据资料,确具备举证优势。
但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一律过错推定,一律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又会使医方举证责任过重。
关于医疗事故举证责任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患者就损害成果客观存在及损害成果大小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患方举证责任过轻,使得诉讼风险几乎全某些配给了医方。
这使得医疗纠纷诉讼数量急速增长。
三、《侵权责任法》关于举证责任分派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派
1、医疗技术损害:
附带条件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缓和)。
即患方一方面对施行举证倒置条件进行举证,待基本性事实拟定后,才可以由医疗机构举证。
所谓举证责任缓和,是在法律规定状况下,由于原告某方面障碍无法达到法律规定证明原则时,恰当减少其证明原则。
当原告证明达到减少证明原则时就视为已经完毕举证责任,过后交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她关于诊断规范规定(其实达到这一原则即可证明有过错,但以患者证明能力很难确切达到这一点,患者只需证明大概有此也许即可);
(二)隐匿或者回绝提供与纠纷关于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医疗伦理损害、医疗产品损害和过度检查损害:
患方承担举证责任。
(二)患方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四要件:
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患方应当对损害事实、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等权利产生要件事实来举证。
1、证明存在医患关系:
重要是证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存在。
2、证明发生了医疗损害后果:
死亡证明书、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鉴定结论等证明。
3、证明医方存在过错:
可以通过如下三种途径:
(1)以专业鉴定结论为根据;
(2)证明医方存在违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她关于诊断规范情形;(3)证明医方有隐匿或者回绝提供与纠纷关于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行为。
患方主张医方医疗产品缺陷并导致患者医疗损害,由患者一方对产品缺陷、损害成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不需证明医方有过错。
4、证明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某些没有专业知识很难证明,因此重要方式是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
5、证明补偿祈求根据。
诊断费用单据、鉴定结论
(三)医方举证责任
1、在推定医疗过错时承担举证责任
不存在如下情形
(1)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她关于诊断规范规定;
(2)隐匿或者回绝提供与纠纷关于病历资料;(有也许在患者手中)(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对损害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节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对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与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参加度及对患者损害限度等作出明确认定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告知(.7)三、人民法院合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依照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关于部门规定组织鉴定。
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行工作告知(.6)
四、完善制度,继续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工作
(一)各级医学会要继续依法履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法定鉴定职责,进一步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和规章制度建设。
(二)对于司法机关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医学会应当受理,并可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关于规定,依法组织鉴定。
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分级参照《医疗事故分级原则(试行)》执行。
各地在贯彻实行《侵权责任法》工作中,遇到问题和工作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鉴定组织
1、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2、两级鉴定制度
(1)初次鉴定
设区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初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再次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3)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工作。
中华医学会在组织医学技术鉴定上有特殊权力,就是不受鉴定级别限制,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工作可由中华医学会组织进行。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提起
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2、卫生行政部门移送鉴定3、人民法院委托鉴定
(三)专家库建立
1、有良好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2、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档技术职务3年以上;
3、健康状况可以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1、3、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档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不受地区限制。
聘任期:
4年
(四)鉴定程序和办法
1、双方当事人提交鉴定所需材料
1)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告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材料。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告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3)医疗机构应提供材料
(1)住院患者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批准书、手术批准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急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期间内补记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存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备检查资格检查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检查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于其她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由患者提供。
双方均有提交规定材料法定义务。
如果没有合法理由,且未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影响技术鉴定,由不予配合一方承担责任。
2、抽取专家构成专家鉴定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1)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合议制,构成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
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重要学科专家普通不得少于鉴定构成员一半;涉及死因、伤残级别鉴定,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3)回避原则
专家鉴定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
(2)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犹如一所医院)
(3)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她关系,也许影响公正鉴定。
一方面可以保证鉴定公正性,避免受到外来因素影响;另一方面可以消除当事人顾虑和猜忌。
3、专家鉴定
1)鉴定期限: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2)鉴定原则
(1)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诊断规范、常规为根据;
(2)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
(3)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鉴定方式
(1)审查材料。
对双方当事人提交有关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查验及核对。
(2)调查取证、听取陈述及答辩。
(3)鉴定结论作出。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基本上,综合分析患者病情和个体差别,对与否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级别问题,应当让每一位鉴定人充分刊登自己意见,然后进行集中,通过集体讨论做出结论。
如果意见有分歧,可以由鉴定组进行表决,以过半数多数人意见为鉴定结论,少数人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五)鉴定结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鉴定成员过半数通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内容:
与否医疗事故
1、行为与否违法
2、过错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与否存在因果关系
3、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事故中责任限度。
(关系到补偿比例)完全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涉及下列重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基本状况及规定;
(2)当事人提交材料和医学会调查材料;
(3)对鉴定过程阐明;
(4)医疗行为与否违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常规;
(5)医疗过错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与否存在因果关系;
(6)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责任限度;
(7)医疗事故级别;
(8)对医疗事故患者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二、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由于在寻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导致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鉴定,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
(一)鉴定主体
1、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
医学会
对于司法机关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医学会应当受理,并可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关于规定,依法组织鉴定。
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分级参照《医疗事故分级原则(试行)》执行。
2、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决定》及国家关于部门规定组织鉴定。
(二)鉴定内容
当事人有权对如下内容申请鉴定:
[1]
(1)医疗机构诊断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与否尽到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与否违背诊断规范实行不必要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与否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成果中责任限度;
(6)人体损伤残疾限度;
(7)其她专门性问题。
第五节医疗损害补偿
法律根据: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断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补偿责任。
一、医疗损害补偿争议解决途径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补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乐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2、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
3、人民调解解决
4、诉讼方式解决:
行政诉讼:
被告是卫生行政机关
民事诉讼:
被告是医疗单位
(一)双方协商解决
1、对于民事补偿某些,《条例》容许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主体:
实践中普通采用方式是有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授权科室负责人(医政科、质控科)作为医方代表人,与患者及其直系亲属协商。
3、坚持平等、自愿、合理、合法原则。
4、制作合同书。
5、协商解决后七日内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
但在实践中,由于患方对行政部门调解存在偏袒怀疑,故已经没有很大实际意义。
各地早已开始摸索新第三方调解机制。
《医疗纠纷防止与解决条例(草案)》:
第三十五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通过医患双方和解、人民调解、诉讼等途径化解。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办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本上自愿达到调解合同,解决民间纠纷活动。
卫生部司发通〔〕5号文献《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意见》
机构: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员构成:
具备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
(三)医疗损害补偿诉讼
《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补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乐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影响医疗事故补偿因素
1、医疗事故级别;实质上就是“不同医疗损害后果。
”
2、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责任限度;
这里责任限度是指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法律因果关系。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行为导致。
(2)重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重要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