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习惯性违章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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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习惯性违章管理规定
贵州黔东电力有限公司制度发布处理单
制度名称
贵州黔东电力有限公司反习惯性违章管理规定
制度编号
QD-GD-AS-01-07
主办部门
安全生产部
日期
2008年2月25日
起草人
部门审核
会签部门
会签意见
完成时间
工程部
生产准备部
发电部门
燃运部
制度归口管
理部门意见
公司相关领
导审查意见
总经理签发
贵州黔东电力有限公司反习惯性违章管理规定
QD-GD-AS-01-07
总则
(一)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加强黔东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反违章力度,切实保护员工生命与健康,保证财产不受损失,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包含了安全管理理念、违章内容、违章的处罚、下岗及复岗管理、反违章奖励、违章界定等内容。
(三)反习惯性违章工作坚持全员参与、逐级负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增强“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意识和能力,培养员工遵章守纪的习惯,牢固树立“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安全理念,实现电力生产“无违章”、“零事故”。
各级人员发现违章行为,都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章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有关上级主管领导进行处理。
违章造成了事故的,按中电投集团公司以及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对没有造成事故的违章行为按本《规定》进行处罚。
违章考核
(一)按照“四不放过”、以责论处、逐级考核的原则进行处罚。
即除按规定对违章者和监护人处罚外,还将视违章情节与严重程度对违章者的直接上级给予相应处罚。
(二)考核方式采用即时考核、月度考核相结合。
(三)考核形式采用扣罚绩效分与下岗处罚两种形式,实施下岗的违章人员,除扣罚下岗期间的所有绩效分外,按照第七条规定加罚绩效分,扣罚的绩效分在月度绩效考核评价中体现,报人事部执行。
违章的处罚
(一)值、班组自查自纠中发现的违章,只作为统计上报的依据,不考核、不扣分。
(二)部门查处的违章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报送公司执行。
(三)安全监督人员或公司督查发现的违章处罚,由公司进行通报执行。
(四)由公司检查发现的违章行为,公司内控部提出处罚意见,根据情况,由电厂执行或报人事部执行,并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
违章处罚原则
对于一般违章行为,一般实行扣罚绩效分处罚原则,对于严重违章行为,一律实行下岗处罚。
(一)一般违章行为,视情节,扣罚绩效分5-15分。
(二)较严重违章行为,下岗10-15天。
(三)严重违章行为,下岗1-2个月。
(四)严重违章行为,并导致发生障碍或以上的,下岗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
下岗处罚人员的管理
(一)违章下岗人员一般实行下岗学习以及跟班劳动方式进行,下岗期间扣罚下岗期间的绩效工资(在绩效发放时予以兑现)。
(二)下岗人员除跟班劳动外,还必须安排下岗学习,下岗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天。
(三)下岗三个月或以上的,必须离开原岗位,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下岗期间只按公司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下岗人员复岗
(一)下岗时间二个月及以上者。
下岗期间能认真学习、服从安排,下岗时间过半,可以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违章下岗人员复岗表(附表一),经考试合格、单位批准后视情况提前复岗。
(二)下岗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下岗人员,不能提前复岗。
(三)下岗期满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违章下岗人员复岗表(附表一),经本部门同意,进行上岗考试,厂部审查合格后,安排上岗。
反违章奖励
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无连带责任人员,发现、制止或抵制违章行为,并进行举报的,在月度绩效考核中,视情况奖励绩效分5-10分。
对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监督人员的处罚
对于查处违纪违章行为不力的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监督人员,实施扣罚绩效分处理,2个月内没有发现的,安全监督人员在月度绩效分中扣罚10分,连续3个月没有查处违纪违章行为的单位,负责人以及安全监督人员扣罚20分绩效分。
公司每月五日前向公司人事部、生产营销部以及内控部报送上月下岗人员情况(见附表二)
第十二条附则
本规定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附件1
违章下岗人员复岗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原岗位
所在部门及班组
下岗起止时间
下岗原因
本人复
岗申请
本人签名
教培部门
考试成绩
部门签章
成绩
安生部门
部门签章
综合部门
安排意见
部门签章
单位领导意见
签名(盖章)
单位负责人:
审核:
填报人:
附件2(EXCEL表格)
附件3
电力生产违章界定
第一条违章分类
违章分为四类:
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管理性违章、指挥性违章。
从违章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可能引起的后果,分为严重违章和一般性违章。
违章的分类划分
(一)作业违章的分类
1、不按操作规定进行操作。
2、不按规定使用个人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3、着装不符合规定。
4、攀、坐、站、倚、行的位置姿态,不符合安全规定。
5、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6、吊物、传运物件操作方法,违反规程规定。
7、起重作业操作方法、指挥信号违反规程或现场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规定。
8、使用的安全工具、安全用具不合格。
9、其它不符合“三不伤害”的作业行为。
(二)违反劳动纪律归类
1、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
2、工作中不服从分配,不听从指挥。
(三)装置性违章的归类
1、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2、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
3、作业现场不能保证满足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4、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5、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6、施工机具、设备、工器具、脚手架结构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强度不够。
7、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备不全、数量不足、质量不良。
8、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防火设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
9、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点、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
10、设备在非安全状态下运行。
(四)管理性违章行为的分类
1、未及时落实国家、集团公司以及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2、未按要求制定有关运行、检修、维护规程制度;
3、制定的反措、安措计划不符合现场实际、不可操作或没能落实反措要求;
4、制定的标准低于电力行业标准;
5、设备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做及时更改;
6、没有更改设计而自行更改施工标准;更改设计、施工后未更改竣工图纸;
7、对违章不制止,不按照规定采取管理措施;
8、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9、未认真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例行工作;
10、安全生产各种整改措施不落实;
11、违章使用临时工;
12、不能及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五)指挥性违章行为的归类
1、不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进行指挥;
2、现场指挥不符合有关规定;
3、组织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参加电力生产工作;
4、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拍板、不指挥,等上级人员拿出工作意见;
5、各种违章现场不制止、不考核;
6、插手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
7、越权管理,代行下属人员的指挥。
第三条严重违章界定
(一)严重作业违章
1、无票操作或操作时不按规定进行唱票、复诵、核对名称,或不按照倒闸操作票填写的顺序进行操作(事故处理除外);
2、无人监护进行操作和作业(有规定的除外);
3、停电作业不验电、不挂接地线、不做其他安全措施的;
4、没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可靠的封闭围栏;
5、约时停、送电;
6、擅自变更现场安全措施;
7、无票作业或擅自变更、扩大工作内容或工作范围;
8、打开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有规定者除外);
9、登设备、杆塔、构架,不核对名称、编号、杆塔号、色标;
10、随意解除运行设备连锁、报警、保护装置;
11、高处作业不按规定系安全带,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具;
12、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操作或作业;
13、无证从事特种作业;
14、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
15、冒险蛮干,或经他人劝阻不听而违章作业;
16、开工前,工作负责人不列队宣读工作票,不明确工作范围和带电部位,安全措施、危险点、控制措施不交代或交代不清,盲目开工,工作班成员未在危险点预控措施票上签字;
17、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不按规定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工作结束时,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到现场共同验收设备、查看现场状况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或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或未采取可靠措施就进行试车工作;
18、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或无专人监护;
19、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使用的照明行灯不符合安全电压要求或无专人监护;
20、擅自拆除设备围栏、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加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21、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管道等起吊物件;
22、搭乘载货吊笼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23、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穿带铁钉的鞋等;
24、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25、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或监护人员数量及所处位置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规定;
26、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或无防火、防漏的可靠措施;
27、水上工作不佩带救生设备,没有其它救生措施;
28、酒后作业,酒后或无证驾驶;
29、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规定;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1、上班不干活、消极怠上;
2、工作中不服从分配,不听从指挥;
3、值班、作业期间脱岗、串岗等;
4、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正常工作;
(三)严重装置违章
1、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不合格或不进行定期试验;
2、施工队伍无资质或资质不合格;
3、不执行《防止电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行为。
(四)严重管理违章
1、因设计、订货、施工、调试、验收工作未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造成工程有装置性违章移交生产;
2、工作负责人在安全措施没有全部实施前允许作业组人员作业;
3、不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
(五)严重指挥违章
1、盲目决定设备带病、超出力运行或让员工冒险作业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2、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
3、动火作业不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
第四条一般违章界定
(一)一般作业违章
1、操作前不预演,执行操作票时,没有认真执行操作票危险点预控措施卡,不按照顺序逐项打“√”开展操作;
2、操作中图便利,委托他人代为操作;
3、操作中出现问题不中止操作、不汇报;
4、高压验电,拆、装接地线(拉、合接地刀闸)不戴绝缘手套;
5、不按规定进行停电、验电、设备接地;
6、地线拆除后没有及时登记、整理和放回规定位置;
7、测量绝缘前后,没有将被试设备对地充分放电。
8、检修作业工作票未收回就进行恢复操作试验;
9、代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条件或安全措施;
10、非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许可或终结手续;
11、工作负责人代工作票签发人签票;
12、在办理工作许可手续的同时,就办理了工作终结手续;
13、跨越(或钻)临时安全围栏或擅自越过安全警戒线;
14、擅自拆除“禁止操作”或“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志牌;
15、未得到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开始工作(操作)命令即开始工作(操作);
16、专职监护人擅自脱岗,没有进行不间断监护;
17、不及时办理工作任务没完成而到期的工作票延期手续或重新办理工作票;
18、高处作业上下抛掷工具、材料;工作地点下面未设围栏或其他防止落物伤人的保护设施;
19、在开关站和高压室内,单人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
20、人员停留、行走在起吊物体下或拖运物体用的导向滑车内角中及绳索两侧;
21、使用有缺陷的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
22、安装电气设备不按规定连接接地保护;
23、使用铜线或其他导线代替铅保险丝,或在空气开关、电源刀闸的进线侧接引负荷;
24、起重现场不按规定着装、不设专人指挥,手势不符合规定;
25、违反规定运输或吊运氧气瓶、乙炔气瓶;
26、使用梯子无人扶持或不绑牢;
27、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28、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垂直放置并固定可靠;乙炔气瓶、氧气瓶之间距离小于8米,动火点与乙炔气瓶、氧气瓶距离小于10米;
29、清理焊渣,不戴白光眼镜(或防护眼镜);
30、焊接和动火人员离开现场前,没有检查和清除火种的;
31、电焊线裸露或接头没做绝缘处理;
32、电焊工作离开现场时不切断电源;
33、使用移动式电动工具(或器具)不接保护接地线;
34、使用砂轮机、切割机、角向磨光机不戴防护眼镜,或使用侧面磨削;
35、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
36、使用风动工具钻孔、开挖作业时不戴防尘口罩和护耳器;
37、野外上山作业不穿防护服和登山鞋;
38、违反防火规定使用炉盘式电热;使用箱体式明火电热无保护罩、倾倒放置或周围一米以内有易燃易爆物品;
39、不按规定电压装设、使用行灯的;
40、装设碘钨灯照明不采取防止触电、防火的措施;
41、工作时,带电的二次设备有裸露部分,没有采取绝缘措施;
42、在电源插座接引电源不使用插头;
43、随意动用(挪用)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
44、电梯检修、维护作业,没有采取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先打开各层站门;
45、不按规定领用、运输、存放炸药、雷管等危险物品,无专人保管;
46、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47、在值班室、化验室、标准校验室吸烟、进食,或将食品、食具放在室内;
48、在生产设备区域内、设备室、电梯门厅、仓库、工作间、疏散通道停放物品;
49、违反限高标志,驾车进入生产设备区域;
50、厂区内流动吸烟。
(二)一般违反劳动纪律
1、非值班人员迟到、早退、中途溜号;
2、工作时间干私活、办私事;
3、私自动用他人工具、设备。
(三)一般装置违章
1、工作现场设备、围栏、爬梯等的标志牌不符合要求;
2、工作现场(或部位)、楼梯、疏散通道照明亮度不够;
3、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
4、设备标签缺损或字迹不清;
5、带电的二次设备有裸露部分,没有采取绝缘措施;
6、设备室、盘柜门、围栏门锁失灵;
7、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
8、转动机械的安全防护罩不符合安全要求;
9、设备、楼梯、平台的护栏(扶手)不符合安全要求;
10、梯子端部无防滑措施,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铰链等;
11、电杆的脚钉、爬梯不全、不牢固;
12、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13、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14、设备、电缆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15、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志。
(四)一般管理违章
1、新设备投运或设备改造后,没有编制相关规程,致使设备的运行、操作、维护无章可循;
2、现场规程没有每年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3、新入厂的生产人员,没有组织三级安全教育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
4、特种作业人员,没有经过规定的专业培训,就安排上岗;
5、没有组织生产人员进行触电现场急救方法的培训;
6、没有按规定配置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7、重大设备缺陷、安全隐患未及时组织排除;
8、工程施工或设备检修没有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危险点分析控制,或有安全措施而不认真执行,违反规定使用临时工;
9、对外发包工程项目没有依法签定合同,或合同中未具体约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0、防范措施不当,同类事故在重复发生;
11、设备室、围栏门、无专人看守的入厂通道门没有按规定上锁;
12、设备、装置、表记,无故超过检验期限。
(五)一般指挥违章
1、各部门领导、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安全员,对违章现象不制止、不考核;
2、安排单人进行至少二人同时进行的工作。
第五条对本附件未包含的其它违章行为的界定和处罚,由安全生产部参照本附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