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及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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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及奖励办法

滕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职工群众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安监发〔2015〕1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19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滕州市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

第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件、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滕州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各安全监管部门应公开举报电话并保证24小时畅通,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专用信箱、电子邮箱和传真,并在本部门网站设立“安全生产举报投诉”专栏。

第四条举报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特殊情形或举报人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直接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以下简称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

本办法所称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隐瞒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

第六条安全监管部门在受理、核查举报事项或奖励举报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时,应遵循方便群众、严格审查、严格标准、严格保密、依法查办的原则。

第七条举报人应客观、准确、全面反映所举报事项的内容,并对所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和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章举报受理

第八条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举报事项的受理。

第九条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

除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外,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举报材料内容和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第十条安全监管部门自接报之日起,应根据以下原则,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

(一)举报事项清楚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必须受理。

若不清楚,应联系举报人进一步核实后,再作出受理决定。

(二)举报事项属本部门已主动发现并正在核查,或已有举报人对同一事项进行过举报且本部门已受理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三)不属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告知举报人向对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移送时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移送表》。

第十一条对于确认受理的举报事项,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以下规定和程序办理:

(一)接到举报后,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受理单》,掌握举报人联系方式、举报事项基本情况和举报人诉求等信息,对不愿意公开个人信息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二)接报人员将《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单》呈交领导逐级签批,并交与承办人。

第三章核查处理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部门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应当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举报事项的性质,可直接组织核查,也可以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委托下级部门组织核查;下级部门对重大、复杂的举报事项,也可报请上级部门核查。

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举报人明确提出不适宜由下级部门核查的,不得委托。

(二)委托下级核查的,委托部门应当跟踪督导,并对核查结果负责。

(三)本部门单独核查确有困难的,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成核查组进行核查。

(四)经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挂牌督办。

(五)经核查属实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依法应当给予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暂扣、吊销相关证照或者资质、资格证书的,应提请发证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核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核查部门应将核查结果告知举报人并通知其做好领取相关奖励的准备。

第四章奖励实施

第十五条对经核查属实的举报,安全监管部门须按照“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市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各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财务规定严格办理奖金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为: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不含谎报、瞒报事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2千元或3千元;

(二)对举报谎报、瞒报事故的,奖励5千元。

具体情形和奖励数额,见附件《枣庄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事项的危害程度、举报信息的准确程度和举报人的协助程度等情况,由相关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具体案件的奖励幅度。

第十八条举报奖励对象不包括匿名举报人。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并被接受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同一举报事项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奖励款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九条下列案件不发放举报奖励资金:

(一)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含亲属)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案件;

(二)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报告的案件;

(三)无法确定举报人的案件;

(四)安全监管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案件。

第二十条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末实施奖励,具体由各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财务规定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负责举报奖励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延长30日领取。

安全监管部门应留存举报人领取奖金的签字确认登记、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将举报事项从接报、核查处理到实施奖励所涉及的所有资料和相关要件一并存档备查。

每季度末奖励实施完毕后,将本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受理而未受理,或者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受理后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或者对决定受理的举报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违反规定委托下级部门核查处理,或者对被委托部门核查处理失察失控,造成应查未查、核查失实、违法处理的。

(四)应当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提请本级政府、发证机关负责处理的有关举报事项,未按照规定上报或者提请处理的。

(五)与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串通合谋,隐瞒、掩盖、篡改、伪造、销毁相关证据,试图逃避或者减轻处罚的。

(六)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不如实反映情况、隐瞒事实真相、藏匿销毁证据,散布恐吓、威胁言论或者打击报复、损害举报人切身利益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上限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举报人故意捏造、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

年10月31日。

附件:

1.滕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单位)举报电话

2.滕州市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移送表

3.滕州市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受理单

4.滕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

5.枣庄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附件1

滕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单位)举报电话

序号

安全监管部门(单位)

举报电话

1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888111

2

市发展和改革局

5514858

3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5502189

4

市旅游和服务业发展局

5522219

5

市商务局

5888307

6

市教育局

5501329

7

市民政局

5825078

8

市民族宗教局

5512961

9

市公安局

110

10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122

11

市公安消防大队

119、5675119

12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503278

13

市国土资源局

5512066

14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584778

15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55801115514198

16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2319

17

市交通运输局

5565533

18

市水利和渔业局

5691336

19

市农业局

5530109

20

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55218705514961

21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局

5888126

22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5513891

23

市环境保护局

5522369

24

市体育局

5513681

25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2315

26

市林业局

5511806

27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5812365

28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2331

29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5503706

30

市粮食局

5080016

31

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

5513700

32

市供销合作总社

5514410

33

市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

5584910

34

市煤炭工业局

5508550

35

市气象局

8356052

36

市邮政管理局

5569268

37

枣庄供电公司滕州供电部

5583810

38

市公路局

5552833

注:

此表列示的是滕州市部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在举报受理工作中,若涉及到其他部门和单位,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向举报人提供或向承办单位进行移送。

附件2

滕州市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移送表

举报人

联系方式

接报时间

年月日

举报方式

□实名□匿名

被举报单位名称

被举报单位地址

 

举报

事项

 

 

移送部门

意见

 

移送(部门)

进行核查。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被移送部门意见

签收人:

 

年月日

附件3

滕州市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受理单

举受字〔2016〕第(00_)号

案件名称

发生地址

举报来源

上访

其他

举报人

联系电话

举报类型

安全

事故

非法

违法

安全隐患

职业卫生

其他

举报内容

受理情况

受理人

受理时间

部门

负责人

意见

 

分管领导

办理意见

承办单位

签收人

签收时间

办理要求

请于年月日前将核查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如不能按时上报,请说明情况。

附件4

滕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

举报人姓名

举报时间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举报事项

类型

□隐患□非法违法

□谎报、瞒报事故

拟奖励

金额

举报事项及

核查情况

 

核查部门

意见

 

财政部门

意见

 

注:

此表一式三份,负责兑现举报奖励的安全监管部门、市安委会办公室、市财政部门各一份

附件5

枣庄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类别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奖励数额

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

一、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的下列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一)矿井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或数量不能满足安全规程要求的。

(二)探放水设备配备不齐全或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的。

(三)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的。

(五)提升、通风、排水、供电等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的。

(六)未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或井下风速、风量、风质不能满足安全规程要求的。

(七)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

(八)压风设备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水)保护装置及温度保护装置等不齐全不可靠的。

(九)矿井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十)不依法履行“三同时”手续建设和不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及开采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五)在进行装置(系统)停车检修等重大检维修作业前,未执行重大检修作业报告制度的;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盲板抽堵作业等危险作业,未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六)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八)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未设置静电专用接地线,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九)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十)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十一)对输送液化的有毒、易燃易爆气体,如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丙烯、硫化氢、油品等管道,特别是厂区外部或临近外部区域的管道,日常巡护、监测监控措施不落实的。

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混用、套用生产工(库)房的。

(二)应当设置防护屏障的1.1级建筑物或危险场所没有设置防护屏障或防护屏障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三)危险品储存仓库内存在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料混存的。

(四)危险品储存仓库安全出口或安全通道的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五)在生产区或危险品储存库区内以及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用火炉或其他明火取暖的。

(六)室外架空输电线路跨越生产区或总库区建筑物的。

(七)用于加工药物或与药物接触的设备和工具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八)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非法、假冒伪劣产品以及A级礼花弹等产品,或者国家、省明文规定不允许经营的产品品种的。

(九)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场所、仓储设施等发生变化未依法变更的。

四、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一)易受高温辐射和液渣喷溅危害的建、构筑物未采取隔热防护措施的。

(二)厂房、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未安装防护设施的。

(三)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液压站及油库等易发生火灾的重点区域未设置安全设备设施的。

(四)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煤气区域未设置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以及长时间停用或检修的煤气设施未采取可靠切断的。

2千元

一、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的下列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一)不具备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的。

(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关键巷道内未设置防水门的。

(三)大面积采空区(大于2000平方米)其地面有村庄等建筑物或威胁井下作业人员超过10人以上的。

(四)人员提升设备的防坠、防过卷、制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

(五)井下爆破器材库未设独立的回风道的。

(六)井口标高不能满足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液氯等有毒物质罐区、液化烃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管道,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定期检测及检测不合格的。

(二)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三)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四)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品生产区、总库区、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等内、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二)烟花爆竹企业存在“三超一改”问题的。

(三)使用国家命令禁止的违禁药物生产烟花爆竹的。

(四)转让、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的。

(五)转包分包企业或将部分工(库)房、生产线及某个产品品种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四、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一)炼铁、炼钢、焦化等系统未设立两路独立电源供电的。

(二)过剩煤气放散未采取点燃放散方式的。

(三)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设置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冶金铸造起重机的。

3千元

举报谎报、瞒报事故的

5千元

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除外)的

(一)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六)重大事故隐患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七)许可证不全或者许可证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八)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十)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2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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