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青企业家协会章程精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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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青企业家协会章程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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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青企业家协会章程精编
吉林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
(2008年11月25日吉林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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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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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吉林省青年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作为共青团联系青年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团结全省青年企业家。
本会是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本会的中文简称为:
吉林省青企协;英文译名为:
JilinYoungEntrepreneurs'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
JYEA。
第三条本会地址设在长春市,网址是:
。
第四条本会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于青年企业家成长发展,引导青年企业家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振兴吉林的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
(二)帮助青年企业家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的联系,为青年企业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等服务;
(三)组织青年企业家与国外和港、澳、台各地区有关团体、企业家,尤其是青年企业家进行友好交流;
(四)举办经贸考察协作活动,为青年企业家之间开展经济合作搭建平台;
(五)培养、表彰、宣传全省优秀青年企业家,提高青年企业家的影响力;
(六)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七)指导和帮助各团体会员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吉林省委。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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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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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均实行届期制。
第八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养和经营管理才能;
(二)遵守本会章程,热心本会工作,积极为本会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三)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四)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五)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业绩突出,企业规模和企业综合效益在本地区或本行业有较大影响的青年企业管理人员。
第九条所从事的工作与企业经营管理关联度较高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等方面人士可成为本会顾问委员会成员。
第十条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提交书面入会申请(填写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制作的入会申请表);
(二)推荐。
县(区)团委、市(州)团委、省青企协会及本会秘书处、团省委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三)考核。
申请人所在企业须填写考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区)团委、市(州)团委、省青企协会及本会秘书处进行考核;
(四)审批。
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五)入会。
本会秘书处向新会员下发入会通知书,并颁发会员证。
会员换届大会召开前,本会秘书处对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本章程所规定的各种服务的权利;
(三)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
(四)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六)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年龄超过45周岁即自动退会,成为顾问委员会成员。
会员任期一届三年。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县(区)、市(州)、省直和有关行业的青年企业家协会组织,经同级团委同意后,均可申请入会。
经本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审核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
(一)团体会员享受的权利:
1、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2、享有本会提供的本章程所规定的各种服务的权利;
3、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团体会员需履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维护本会声誉;
4、积极向本会推荐个人会员;
5、团体会员的个人会员需在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都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前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会长办公会确认。
会员退会应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本会秘书处审核,会长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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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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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一般每届三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团省委批准。
提前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三)修改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批准、决定事项须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组织会员大会;
(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职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职务常务理事;
(五)届中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行使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在会员中推选产生。
每届理事任期三年。
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第十九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年度执行会长;
(三)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任务;
(四)聘请顾问。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领导本会日常工作。
会长办公会议设会长、副会长、职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团省委推荐,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职务副会长由各市(州)协会会长担任,并享有副会长权利和义务。
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设驻会专职副秘书长,由年度执行会长单位指派。
会长办公会议开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议;
(二)研究、讨论、部署本会重大工作事项;
(三)听取年度执行会长的工作述职;
(四)增补特邀副会长、特邀常务理事、特邀理事,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内设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吸收团体会员;
(六)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七)决定对违纪会员和不履行职责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年度执行会长,年度执行会长在副会长中产生,年度执行会长可以自荐、会员联名推荐,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原则上不得连任。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年度内本会日常事务;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指导秘书处工作;
(四)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五)组织开展本会有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其职责,在担任本职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撤销其职务;不按时缴纳级差会费的,劝其辞去担任的职务;理事、常务理事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劝其辞去其担任的职务;副会长事先未经会长批准并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会长办公会议或不按时缴纳会费的,劝其辞去副会长职务。
上述事项的处理,由本会秘书处提出意见,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生效,处理结果由本会秘书处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本会主要办事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二)实施工作计划;
(三)负责会员管理工作,为会员提供具体服务;
(四)依照本会章程规定发展会员;
(五)管理经费收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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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会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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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徽按照中青企协的要求,统一使用中青企协会徽。
会徽为奋飞的海鸥环抱着两颗闪光的金星,海鸥的翅膀形成象征企业的齿轮,意喻着本会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奋勇搏击,不断进取,摘取“青年企业家之星”和“企业之星”。
会徽的整个造型由“青企协”三个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QQX”组成。
各地青年企业家协会的会徽要统一。
第二十五条会徽的使用范围:
本会开会会场、办公地点等地悬挂。
会员证、会员名片及有关重要宣传物品可以加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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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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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换届时会员须按规定缴纳会费,实行级差会费制度。
省级会员每届会费1000元,省级理事每届会费3000元,省级常务理事、副秘书长每届会费5000元,省级副会长每届会费30000元。
第二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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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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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本章程的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各地青年企业家协会组织可以在本章程的框架内,结合实际制定章程。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