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问题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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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问题解答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问题解答

(第一期,2014年6月4日版)

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业务问题

问题1:

按照《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金融机构的范围是哪些?

答:

对于金融机构的范围,应参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掌握,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附件-第七章代码表-7.5金融业代码表(见本次解答附件1)。

境内金融机构应直接选择该代码表最底层代码,如商业银行应选择“6620-货币银行服务”,而不是“1066-货币金融服务”。

应注意,“6631-金融租赁服务”、“6632-财务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从事相关金融活动的机构。

问题2:

如何根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选择数据报送方式?

答:

根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1.3数据采集和接入方式说明,一家申报主体在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各张报表数据时,只能在接口和界面中选择其一,具体分为以下3种报送方式,即

(1)专线-接口;

(2)专线-界面;(3)互联网-界面。

需要提醒的是,境内银行仅能选择

(1)、

(2);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专线接入(1或2)或互联网报送(3)中的任何一种。

无论是专线还是互联网报送,如果选择以界面方式报送,Z02(业务概览及联系方式表)中选择了有相关业务的报表均需一次性报送,否则将难以通过Z02表(控制表)的校验。

问题3:

对于选择界面方式报送数据的机构,其对应数据规范是怎样的?

答:

汇发【2014】18号同时适用于按照接口方式和按照界面方式报送数据的情况。

界面和接口方式报送仅是数据报送方式有不同,但两种报送方式使用同样的数据解释和数据字典。

对于采用界面方式报数的,可以区分报表选择规范文件导入(在系统操作时将提供规范文件导入的模板,进一步答复见本次问题解答第三部分第3题回答)或手工录入。

问题4:

汇发【2013】43号文规定,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支机构牵头报送境内各分行业务。

对于这些牵头机构而言,应该如何实现数据报送?

答:

根据汇发【2014】18号文,对于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应当由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主报告行)牵头报送境内各分支机构数据,其流程为:

在数据报送之前,在境内没有设立法人机构的外国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应确定主报告行,主报告行负责自身及其它分支机构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做好网络设置、接口程序开发、测试和联调等工作。

各分支机构将“是否是主报告行”等情况分别向当地外汇局报告,当地外汇局逐级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

主报告行所在地外汇局负责维护这些在华外国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数据报送关系,并监测分析该外国金融机构在华所有分支机构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

若采用界面方式进行数据报送,主报告行以自身金融机构标识码登陆外汇局系统,报告自身及其它分支机构数据。

在各张报表的“数据自编码”和“填报机构代码”中,填写各分支机构的标识码。

若采用接口方式进行数据报送,按分支机构分别生成接口文件,共用主报告行建立的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的网络线路、消息传输系统(MTS)等。

在各张报表的“数据自编码”和“填报机构代码”中,填写各分支机构的标识码。

举例来说,境外金融机构总部为Z,Z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支机构A(天津)代表该境外金融机构在天津、北京、上海、广东和深圳的A、B、C、D和E分行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方式为接口。

A作为数据报送点与国家外汇管理局间已有数据报送通道。

按A、B、C、D、E的机构代码分成5个接口控制文件。

在每张报表数据的“数据自编码”和“填报机构代码”中分别使用A、B、C、D和E各自机构代码,共用A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数据报送通道报送对应机构的数据。

问题5:

由于部分涉外业务是在境内分支机构的层面发生的,境内法人机构是否应使用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标识码来编制各表的数据自编码和机构代码?

答:

境内设立了法人机构的金融机构,应当以法人机构标识码登陆系统或生成接口文件名,及报送各张报表的“数据自编码”和“填报机构代码”,以上任何环节均不能使用分支机构标识码。

问题6: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规定采用零报送制度,对于没有业务的报表需要填写零吗?

答: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规定的零报送制度,主要通过《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第6.9节的Z02表实现。

其实现流程是:

首先,初次参加数据报送时,所有申报机构均应填写Z01表。

后续报送各月数据时,如果Z01表信息无变更,则不必每月更新;如果Z01表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对应报告期进行更新填报。

同时,无论初次还是后续各月参加数据报送,Z02表中与Z01相关的Z0201项目必须选择1(是)。

其次,无论初次还是后续各月报送数据,所有申报机构均应按月填报或更新Z02表中除Z01表外的全部33张报表业务情况(从Z02至X01表),这是实现无业务报表零报送的关键。

具体方法是:

对于本机构涉及的报表,该张报表的Z0201项目应选择1(是),并填写Z0202至Z0206字段的信息,且对应各表均应填写数据;如果Z0201项目选择0(否),则Z0202至Z0206字段为空,且对应各表不再报送。

如,本机构涉及Z01、Z02、Z03、B02和E01共5张报表业务。

则本机构在填报Z02表时,应在表号中填写Z01、Z02、Z03、B02和E01,其对应的Z0201选择“1”,填写相应报表的Z0202至Z0206各字段,并填写相应报表数据。

其余各表号的Z0201选择“0”,其对应的Z0202至Z0206为空,相应报表无需报送。

最后,对于通过“6.6银行自身外债业务”要求已采集的信息(如D08或F02表),应按月填写或更新Z02表中Z0201-Z0206等各项信息,但对应报表(D08或F02表)无需报送。

问题7: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与《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6.9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信息部分为什么在报表要素上不一致?

答: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从统计制度层面完整覆盖了申报主体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各项目。

到数据采集阶段,由于以下三方面原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对汇发[2013]43号文的报表要素和报表格式进行了调整:

首先,部分报表进行了拆分。

如,汇发[2013]43号文中的Z01表、A01表和A02表,在汇发[2014]18号文中分别拆分成3张、2张和3张报表,以方便数据报送与整理。

其次,部分已做登记的外债数据不再要求重复报送。

即汇发[2014]18号文中的D05-1、D06-1、F02、D08表,这四张表中绝大多数或全部数据要素来自各申报机构已报送的登记外债数据,因此不再要求报送或仅报送少量要素。

最后,汇发[2014]18号文中新增QFII、RQFII和QDII的部分存量数据要素,主要涉及H01和H02表内容。

同时,汇发[2014]18号文6.8节中有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的部分要素不再采集。

由于以上原因,机构应以接口规范为准报送数据。

同时,需要说明:

一是汇发[2013]43号文描述了各报表统计范围,汇发[2014]18号没有这部分信息。

各机构应据此确定其涉外业务填报范围。

二是在按照汇发[2014]18号文报送数据时,对于拆分的报表,务必保证填报机构代码、外债编号的准确性,以便于不同表数据的准确对接;

三是由于数据采集渠道的重新安排,申报主体应认真阅读和比较汇发[2014]18号文“6.9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信息”和“6.6银行自身外债业务”、“6.8银行代客业务”的相应部分,以确保准确了解数据间关系,避免重复或遗漏报送相关数据。

问题8: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上报后,可以修改吗?

答:

申报主体可以随时修改其已经上报数据,任何数据修正均应反映在业务发生的当期,而非发现错误的期间。

举例来说,如果2014年12月发现2014年9月数据有误,则应修改2014年9月数据,而不在报送2014年12月数据时反映。

对于直接投资资产负债表数据(A01-1和A02-1表),如果申报主体无法在每月10日之前获得上月实际数据,那么申报主体可在获取实际数据后对原申报数据进行修正,并在备注内注明修正原因。

该类修正不计为数据错误,且该不计错原则仅适用于A01-1和A02-1表。

问题9: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Z01表以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的Z03表,需要详细填写持有本填报机构10%及以上表决权的投资者、持有该投资者10%及以上表决权的再上一级投资者,并一直向上追溯的各级投资者的全部名称吗?

该指标与本机构关联方信息收集工作相关,考虑到实际操作难度,可否与本机构关联方信息收集工作一致,即向上追溯两级?

银行系统对目前自身股东或股权投资信息只向上或向下追溯到1-2级,对更深入层次的上级机构或下级机构的股权构成及变动情况难以及时掌握。

答:

汇发[2013]43号的Z01表(或汇发[2014]18号文第6.9节下的Z03表)原则上可以做到向上或向下无限追溯直接持有下一级机构10%及以上表决权的各级机构信息。

举例来说,某企业集团内的组织机构框架是A→B→C→D→E→F→G,每一级持有直接下一级机构10%及以上表决权。

按照接口规范(汇发[2014]18号)6.9节Z03表的要求,可以报送为6对(行)数据:

A→B;B→C;C→D;D→E;E→F;F→G。

上述组织框架(投资关系)信息极其重要,是判断从A到I各张报表本机构与交易对手关系的关键。

申报主体应尽力填写,确保所填写的投资者名称、代码和被投资机构名称、代码前后一致性,以便系统准确进行关联。

问题10: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Z01表,单位基本信息表中“向上N级投资者的基本信息”“上一(N)级投资者”为同一级多家投资者,多家投资者又有多家上一级投资者,是否按行平行填列信息?

答:

请按照一对“投资者-被投资机构”报一条信息的原则报送相关信息。

如果境内A机构同时持有境外B、C和D机构10%及以上表决权,则填写3对数据:

A→B;A→C;A→D。

如果是境外E、F和G机构分别持有境内A机构10%及以上表决权,则填写3对数据:

E→A;F→A;G→A。

问题11:

Z03表中需要填列“投资者的基本信息”,是否应将居民投资者纳入填报?

答:

是,这在汇发[2013]43号Z01表的统计范围已明确。

因此,无论投资者或被投资机构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均应纳入汇发[2014]18号6.9节Z03表统计。

唯一的例外是,中国境内法人机构(含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法人机构)可以不报送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信息,这主要是为了控制申报主体数据报送负担。

问题12:

Z03表中,如上一级投资者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需要填报?

答:

是,无论上一级投资者所属类型、所属国家(地区),均应纳入Z03表统计。

问题13: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Z01表,可否将境外的税务登记号是否属于唯一标识境外投资或被投资机构的代码?

答:

申报主体确保所填报的境外机构代码对本机构而言是唯一的即可。

问题14:

下一级被投资机构是否包括法人银行投资开设的“村镇银行(中资,非外汇指定银行)”?

答:

是。

无论是否中资,是否为非外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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