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城县司法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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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城县司法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黎城县司法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责任

主体

问责情形

问责依据

备注

1

行政

处罚

73191332-1-CF-0001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

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法律服务所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给予处罚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二名司法行政执法人员负责。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

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对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理处罚备案手续。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5-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5-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7-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2、《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第19号):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2

行政

处罚

73191332-1-CF-0002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

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法律服务所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给予处罚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二名司法行政执法人员负责。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

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对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理处罚备案手续。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0年第60号)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5-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5-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7-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2、《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第19号):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2

黎城县司法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责任

主体

问责情形

问责依据

备注

3

行政

处罚

73191332-1-CF-0003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

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及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对已经立案的,指定二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

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

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4、告知阶段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对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理处罚备案手续。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5-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5-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7-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2、《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第19号):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4

行政

处罚

73191332-1-CF-0004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

对法律援助机构转报的法律服务机构有违反《法律援助条例》和《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指定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

对法律服务机构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法律服务机构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5-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5-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7-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2、《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第19号):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黎城县司法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责任

主体

问责情形

问责依据

备注

5

行政

处罚

73191332-1-CF-0005

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法行为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

对发现的、接到投诉、举报的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二名执法人员负责。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

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5-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5-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7-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2、《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第19号):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6

行政

处罚

73191332-1-CF-0006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

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或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转报的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需要给予罚款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对已经立案拟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律师管理执法人员负责。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

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5-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5-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7-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2、《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第19号):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黎城县司法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责任

主体

问责情形

问责依据

备注

7

行政

处罚

73191332-1-CF-0007

对公证机构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

对日常工作检查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移送、交办的公证机构违法案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应予以审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对已经立案拟给予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管理执法人员负责。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

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5-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5-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7-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公证机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2、《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第19号):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8

行政

处罚

73191332-1-CF-0008

对社区矫正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

 司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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