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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知识产权、工业产权和专利的概念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了解专利的意义和地位,还得从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概念说起。

知识产权是从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翻译过来的。

有的又译为“知识财产权”、“知识所有权”、“精神产权”、“无形财产权”、“智慧财产权”等。

我国大陆地区现已习惯用“知识产权”的术语,台湾地区的不少学者常使用“智慧财产权”术语。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依法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统称。

根据国际条约、民法通则以及我国现行立法及知识产权理论研究成果。

广义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在我国目前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著作权(含邻接权);

(2)专利权;(3)商标权;(4)商业秘密权;(5)科技奖励权:

发明权、发现权等;其他商业标志权,包括企业名称权、特殊标志权;(7)植物新品种权;(8)拓扑图权。

二、工业产权的概念

根据存在不同领域的不同,知识产权主要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

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的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我国,工业产权主要是指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

三、专利的概念

要弄清楚专利的含义,必须先知道专利一词的来源。

在中世纪的英国,国王经常通过一些被称为LettersPatent的文件,对臣民加封官禄,颁布大赦及赐予各种特权。

Letters意为“文件”,Patent意味“打开”,合起来的意义就是“可以打开的文件”。

这种文件上盖有国王的印章,不封口,人人可以阅读。

后来,这词简化为Patent,并逐渐演变为专治授予专利权的法律文书。

汉语中的专利一词既由Patent译而来。

在现代,专利有三种含义:

1.专利是指专利权的简称。

如某某正在申请“专利”;

2.专利是指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及专利技术。

如某企业拥有多少项“专利”;

3.专利是指专利文献。

如说查阅“专利”;

四、专利权的特征

专利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依法对发明创造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站立权具有以下特征:

1、专有性。

在一般情况下,专利权属于专利人所有,非经权利人许可,其他人都不得利用。

根据这一点,在一个国家内,一个同样的专利不能同时分属于几个不同的权利人。

如果一项同样的发明,已经对一个人申请人授予了专利,就不能再对另一个申请人授予专利权,否则,后一个专利权应该被宣告无效。

2、时间性。

期限较短,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0年,并且不能续展;期满之后原来受法律保护的客体即落入公用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无偿地使用。

3、地域性。

专利是经有关国家的政府主管部门按照其本国法律授予而获得的,这种权利一般只在授权国家的范围内有效。

一个国家依靠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

如果权利人希望在其他国家就某一主题享有某种需要授权的专利,一般应当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向该国提出申请。

第二节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专利制度是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

过程。

一、萌芽阶段

在欧洲封建社会的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和技术的发展,一些国家的封建君主开始授予某些商人和能工巧匠在一定时期内免税或独家经营某种新工艺,新产品的权力。

如英国国王在十三、十四世纪曾以法律形式把这种权利授予外国商人和工匠,对吸收外国先进技术、促进英国经济发展起了重大作用。

二、形成和发展阶段

1、现代专利制度的雏形—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

15世纪,位于地中海沿岸的一些意大利城市共和国,一度成为东西方航海和贸易中心。

首先把专利加以制度化的是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威尼斯共和国。

1474年,该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

该法规定:

任何在本城市制造的前所未有的、新而精巧的机械装置,一俟完善和能够使用,即应向市政机关登记。

在10年内没有得到发明人许可,本城市其他人不得制造与该装置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如有任何人制造,上述发明人有权向本城市任何机关告发。

该机关可以命令侵权者赔偿100金币,并将该装置立即销毁。

上述规定表明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已经包括了现代专利法的一些基本要素,为现代专利制度奠定了基础。

著名科学家伽利略曾在威尼斯取得了养水灌溉机20年的专利权。

2、现代专利制度的诞生

17世纪,英国资本主义经济有了迅速发展,新技术成为有效的竞争手段,资本家纷纷要求以国家法律形式确认发明的私有财产地位。

于是,英国议会于1623年制定了《垄断法》。

该法废除了过去封建特权制度,同时建立起对真正的发明予以专利保护的制度。

垄断法规定:

专利只授予真正的发明人;授予专利的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专利权人有权在国内垄断发明物品的制造和使用权;凡违反法律、妨碍贸易及损害国家利益的专利一侓无效;专利权有效期14年等。

《垄断法》成为现代专利制度诞生的标志。

它包括的一些基本内容及原则规定,为以后各国制定专利法提供了榜样,对资本主义专利制度的建立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国际化发展阶段

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的英国进一步改善了专利制度。

专利法中开始要求发明人必须充分陈述发明内容并予以公布,以此作为取得专利的条件。

这样,专利制度就以资产阶级合同的形式反映出来了,专利说明书也出现了。

继英国之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实行专利制度,颁布专利法,美国1790年、法国1791年、荷兰1890年、奥地利1810年、俄罗斯1812年、普鲁士1815年、瑞典1819年、西班牙1826年、智利1840年、巴西1829年、印度1859年、阿根廷1864年、加拿大1869年、德国1877年、日本1885年……据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3年统计,全世界有专利法的国家达140个。

由于专利法是国内法,有严格的地域性,各国关于专利申请授权条件和程序各不相同,给国际间技术交流造成许多不便。

到了19世纪末期,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各国间经济、技术交流日益增多。

为适应这种形式,专利制度向国际化方向发展。

1883年,以法国为首的10多个欧洲国家为了解决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经过协商,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该公约开创了专利法国际协调的先河。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签订了一系列专利保护的国际条约,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如果以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为专利制度的起源,专利制度已有500年的历史;若以英国议会的垄断法为开端,专利制度也经历了300年的发展历史。

四、我国专利制度的沿革

1、1949年以前中国的专利制度。

最早把西方专利思想介绍到我国来的是太平天国洪秀全的堂弟洪仁轩。

他提出了具有资本主义色彩的《资政新篇》,鼓励发明创造,提出了建立专利制度的主张。

“倘若能造如外邦火轮车,一日夜行七八千里者,准其自专其利,限满准他人仿作”。

这些主张和现在专利制度精神基本吻合,但因太平天国革命的失败,未能实现。

我国近代专利史上第一个有关专利的法规是1898年清朝光绪帝颁发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由于戊戌变法的失败,该章程也未能实行。

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是由国民政府1944年颁布、1949年1月1日实施的“专利法”。

我国台湾地区至今沿用这部“专利法”。

2.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专利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政务院颁布《保护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

该条例对保障专利权,专利申请条件、手续、审批程序,异议制度,专利权人权利、义务,保护期及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等,都做了规定。

但该条例从1953年到1957年只批准4项专利权和6项发明权。

1957年以后,该条例已名存实亡。

1963年11月,国务院明令废止。

1963年我国发布了新的《发明奖励条例》。

该条例未及实施便进入10年动乱时期。

1978年12月我国又颁布了修订的《发明奖励条例》,并根据条例规定,评选出了一大批发明创造成果,颁发了证书并予以奖励。

3.1984年的专利法。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专利局。

1980年3月我国参加了联合国知识产权组织。

198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正式发布,并于1985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

者标志着我国对发明创造的保护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

4.1992年专利法。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群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专利法》第一次修正。

此次修正增加了“本国优先权”等内容。

5.2000年的专利法。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次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于2001年七月1日起施行。

这次专利法修改的幅度较大,涉及36个条文。

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修改后的专利法明确了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申请和取得专利方面拥有与其他经济成分同样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为了适应大力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的形式,按照政府鼓励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精神,对职务发明重新进行了合理界定,并且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对职务发明人应当给予报酬;第三,完善专利领域的司法与行政执法,坚持继续实行司法于行政执法的“两条途径、协调运作”模式,进一步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第四,简化、完善专利审批和维权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五,通过这次修改,使我国的专利法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的标准相一致,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营造更为完善的专利法律环境;第六,对专利审批和专利管理机构提出明确要求,以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专利队伍。

6.2008年12月2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第三系修改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通过。

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主要从进一步明确专利内涵、完善专利保护、提高专利授权、标准、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对现行专利作了补充和完善。

第三节专利制度的作用

一法律保护作用

(一)保护发明创造积极性,推动科技创新

发明人把其发明申请专利,专利局依法将发明创造向社会公开,授予专利权,给予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向社会公开,授予专利权,给予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把发明创造作为一种财产权予以法律保护。

通过保护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可以鼓励公民、法人搞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民族的聪明才智,促进国家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

(二)促进新技术的公开与传播

专利制度促进发明技术向全社会的公开与传播,避免对相同技术的重复研究开发,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二、专利文献作用

专利文献承载发明创造内容:

专利文献信息是专利制度的产物,专利制度规定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需提交描述发明创造技术内容和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文件。

专利机构则以保护为条件将该文件公之于众。

记录发明创造的专利文献由此产生。

(一)专利文献的特点

1.数量巨大,内容广博,集专利技术法律经济信息于一体

每年各国出版的专利文献已超过150万件,全世界累积可查阅的专利文献已超过6000万件;专利文献涵盖了绝大多数技术领域,从小到大,从简到繁,几乎涉及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专利文献不仅记录了发明创造内容,展示发明创造实施效果,同时还揭示每件专利保护的技术范围,记载了专利的权利人、发明人、专利生效时间等信息。

2.传播最新技术信息

申请人在一项发明创造完成之后总是以最快的速度提交专利申请,以防竞争对手抢占先机。

德国的一项调查表明,有2/3的发明创造是在完成后的一年之内提出专利申请的,第二年提出申请的接近1/3,超过两年提出申请的不足5%。

3.完整而详细揭示发明创造内容

专利申请文件一般都依照专利法规中关于充分公开的要求对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进行完整而详尽的描述,并且参照现有技术指点其发明点所在,说明具体实施方式,并给出有益效果。

(二)专利文献的作用

1.传播发明创造,促进技术进步

专利文献与其他文献相比在传播发明创造方面作用突出:

95%的发明创造被记录在专利文献之中,80%的发明创造仅在专利文献中记载。

因特网使专利文献信息传播更方便:

世界主要国家都在因特网上公告专利文献,由于网络已进入千家万户,坐在家中即可上网查询,使得公众可以在第一时间获得最新授予专利去权的发明创造信息。

因此发明创造通过专利文献得以传播,人们由此可以获得最新技术信息,扩大利用新技术的机率,进而起到促进全社会技术进步的作用。

2.警示竞争对手,保护知识产权

专利权人最担心的是竞争对手侵犯其专利权。

所以专利权人寄希望于通过专利文献信息公布,向竞争对手传达一种警示信息。

专利文献不仅向人们提供了发明创造技术内容,同时也向竞争对手展示了专利保护范围。

甚至许多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上注上专利标志,使使用该产品的人可以轻而易举的找到该专利的说明书,了解其专利保护内容,从而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3.借鉴权利信息,避免侵权纠纷

任何竞争对手都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杜绝恶意侵权行为,避免无意侵权过失过失,以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

专利文献可以起到这方面的借鉴作用。

专利文献中含有每一件专利的保护范围信息(权利要求书)、专利地域效力信息(申请的国家、地区)、专利时间效力信息(申请日期、公布日期)。

专利文献信息恰似一面镜子,只要随时照一照(检索专利的法律信息),就可以实现自为约束,避免纠纷发生。

4.提供技术参考,启迪创新思路

专利文献中含有每一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具体技术解决方案(说明书)。

在专利中记载了从航天、生物等高科技到人类日用品各方面的发明创造。

研究本领域专利文献中记载的发明创造,对于企业创新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使企业避免重复研究,节约研究时间(缩短60%科研周期)和经费(节约40%的科研经费),同时还可启迪企业研究人员的创新思路,提高创新的起点,实现创新目标。

第二章保护的客体

第一节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概述

专利权的客体,也称为专利保护的对象,是指能够取得专利权并受到专利法保护的智力劳动成果。

专利法所保护客体的范围,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仅以发明为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授予专利权,绝大多数国家如此。

二、另有一些国家,不仅对发明、而且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也授予专利权,但是,它们不由专利法统一保护,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由专门的立法予以规范和调整。

三、少数国家由统一的专利法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我国属于最后一种情况。

在我国专利法中,将专利法保护的客体统称为发明创造,并明确规定,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型新和外观设计。

第二节发明

一、发明的概念

(一)发明的定义

我国《专利法》第2条规定: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各国专利法都无一例外地把发明作为专利保护的对象。

有的还在专利法中明确规定发明的定义,如《日本专利法》规定:

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所作出的高水平的技术创造”。

各国专利法、专利学者对发明的定义的表述有很多种,但对发明的实质理解乃大同小异。

(二)发明的特征

从发明的定义可以看出,专利法中的发明有其特定的技术和法律意义。

其特征有以下几项:

1.发明是自然科学领域中的技术方案

技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专利法中的发明只限定为狭义的技术,即自然科学领域中的技术。

除此之外的其他技术,包括人文和社会科学领域中的所有技术均不能成为专利法保护的技术方案。

如平衡木上的高难度动作“杨波跳”是世界公认的体操技术动作,由于不属于自然科学领域中的技术,因而不可能获得专利保护。

有时技术方案所处的技术领域不太容易区分。

如1974年日本公布一件名为“高尔夫球场布局”的专利申请案,引起了一场激烈的争论。

最后,绝大多数人认为,一个球场的安排和布局无论多么新颖实用,都不是自然科学中的技术方案,因此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不能给予专利保护。

2.发明是运用自然规律的结果

这一特征说明,发明是在人们已掌握的自然规律的基础上运用该规律所作出的一种技术方案,而不是指认识自然规律本身。

这一特点把发明与发现区别开来。

有一小故事能形象地说明发明和发现的区别。

我国著名工匠鲁班有一次上山砍柴,手指被划破出血。

他仔细观察,看到划破他手指的东西是一种具有齿轮形状的植物叶子,由此得出一个结论:

具有齿轮形状的薄状物体具有切割作用。

这是对自然规律的发现。

在此基础上,鲁班又利用这一自然规律发明了现在人们还广泛使用的锯子。

3.发明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这是构成专利法中发明的实质性条件,后详述。

二、发明的分类

1.产品发明

产品发明是指以有形形式出现的一切发明。

进一步细分则包括:

(1)制造品的发明。

如机器、设备、构件、装置、用具等的发明。

(2)材料的发明(或称物质发明)。

如化学的、物理的、机械的方法,所取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元素的合成物或化合物,比如人工合成胰岛素等。

自然界天然存在原物质,不能作为发明。

(3)关于物品新用途的发明。

它是指在不改变物品原来结构的前提下,发现了该物品以前不为人所知的新用途。

比如DDT,在1874年就已经合成出来,65年后才发现它有很高的杀虫效果。

以后利用这种性质做出“具有DDT有效成分的杀虫剂”或者“撒DDT而杀虫的方法”,就属于用途发明。

需要强调的是:

发现了已知物质的性质,如果不能根据这种性质得到新的用途,也不能构成新的发明。

产品发明可以是一种独立的完整的产品,也可以是一种产品的一个部件;一项产品发明获得专利,连带其生产方法也受到保护。

2.方法发明

方法发明是指借以获得某项物品或实现某种效果的所有因素、程序、工具和手段的总和。

方法发明可以是制造方法的发明,也可以是其他方法,如化学分析方法、种子消毒方法的发明。

在不改变某种方法原有特征的前提下,发现了该办法以前不为人知的新用途也属于方法发明。

方法发明可以涉及全部过程,也可以只涉及其中的某个步骤。

就某种方法发明取得的专利权,不仅涉及该专利方法本身,而且扩展至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改进发明

改进发明是指对已知的产品或方法作出的具有创造性的改变。

这种改变是在保持已知对象独特性质的前提下取得的,改进的结果虽然不能创造新的产品或方法,但却使已知对象获得了新的特性。

例如美国通用电器公司以充惰性气体的方法改进了爱迪生发明的白炽灯的根本特性,并显著改善了它的特性,然而却并未消除只有该对象才具有的性质,也未产生新的产品,而只是使已知产品获得了新的特性。

改进发明包括产品的改进发明和方法的改进发明。

必须注意,改进发明与关于产品或方法的新用途的发明是不相同的。

第三节实用新型

一、实用新型的概念

《专利法》第2条规定: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世界上对实用新型的法律保护始于19世纪的英国,但最早作为一种单独的工业产权加以保护的,始于法国1891年通过的立法。

1911年,实用新型保护制度得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正式承认。

目前,施行实用新型专门保护制度的国家有中国、德国、日本、法国、巴西、西班牙、意大利、墨西哥、波兰、葡萄牙、澳大利亚、菲律宾、南朝鲜和乌拉圭等20多个国家及我国的台湾省。

二、实用新型的特征

1.是利用自然规律所提出的技术方案。

这点与发明相同。

2.是针对产品提出的技术方案。

这点与发明有所不同,发明可以针对方法提出技术方案。

3.是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提出的技术方案。

如棱柱体的铅笔可以防滑;将电话听筒和话筒结合在一起形成现在的电话。

前者可以成为产品形状上的发明创造,后者可成为产品构造上的发明创造。

由于形状和构造都只涉及立体产品,故平面产品(如电路图)、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颗粒状物质或材料等)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另外,不可移动的建筑物也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4.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与发明的要求基本一致,但创造性程度比发明要求低,故有“小发明、小专利”之称。

第四节外观设计

一、外观设计的概念

《专利法》第2条规定: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在国外多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我国台湾地区称为“新式样”。

与发明、实用新型不同,外观设计涉及的是美学思想,是利用人们的审判心里来达到美感的效果,通常与技术思想无关。

二、外观设计的特征

1.外观设计必须以具有固定形状、可以整体移动的产品为载体

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有关,并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结合为一体。

这里的所谓产品,限于固定形状、可以整体移动的产品,不包括气体、液体、呈粉末状或颗粒状的固定物质,也不包括不可整体移动的各种建筑物。

它既可以是单个产品,也可以是配套使用的成套产品中具有独立性可以单独销售的零部件。

此外,它不仅可以是立体形状的产品,也可以是平面形状的产品。

2.外观设计仅涉及产品外表的形状、图案、色彩,与产品内部结构无关

所谓形状,是指具有三维空间的立体造型;而图案是二维平面的装饰性线条、花样;色彩则是指一定的颜色配合。

3.外观设计保护的是美术思想而非技术思想

产生一定的外形、图案或色彩的方法,以及它们的技术功能,均不在外观设计保护之列。

多数国家并不要求外观设计必须具有美感,但我国与日本等国则标外观设计必须是通过视觉能引起美感的设计。

4.外观设计必须能在工业上使用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经过工业(包括手工业)生产过程应能够大量地复制生产。

在这一点上,外观设计与艺术创造有所不同,艺术创作即使先后出自同一人之手也不可能分行出完全相同的作品。

三、外观设计保护

各国对外观设计的保护不尽一致,有的国家将之纳入专利的保护,有的国家将之纳入版权法的保护,有的国家既给予专利法的保护又给予版权法的保护。

还有的国家则根据外观设计保护所具有的特殊性,制定了专门的工业版权保护法。

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依专利给予保护,保护年限为10年。

第三章专利保护的主体

第一节专利权利人

一、专利权利人的概念

专利权利人是专利权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统称。

即专利申请被批准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人。

专利权人即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二、专利权人的分类

专利权人包括三种类型:

1.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利权人属于该单位。

2.发明人、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以。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其他从事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共同发明人、共同设计人。

由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协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称为共同发明创造,完成此项发明创造的人称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除另有协议外,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共同发明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共同发明人共有。

第二节发明人或设计人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概念

1.定义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创造贡献的人。

“实质性特点”是指与现有技术或现有技术相比较具有本质区别的的技术思想或设计构思。

“创造性贡献”是指该技术思想或设计构思应当对发明创造达到专利技术或专利设计水平产生一定影响。

在理解这一定义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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