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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基础知识

林业行政处罚基础知识

一、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点

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委托的组织,对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一种行政制

裁。

(一)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的。

具体包括:

一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二是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三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作为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特定的。

所谓特定的对象是指违犯了林业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

罪并依法应予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包括在我国境内违反我国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外国

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及其他组织。

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除外。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惩戒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实施林业行政处

罚的主体针对特定人或事作出的或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的、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外部行

为。

所谓惩戒制裁性,体现在对相对人的权益予以限制(如警告等)、剥夺(如吊销许可证、没收财物等)

或科以新的义务(如罚款等)。

这一特征使林业行政处罚既区别于行政处分、刑事制裁和民事制裁,又

区别于受益性的行政奖励行为和赋权性的行政许可行为。

(四)林业行政处罚是一种要式行政法律行为。

即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具备法律要求的特定形

式并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方能成立有效。

如对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必须制

作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和没收财物必须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没收据等。

否则,该处

罚行为依法不成立和无效。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对林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

根据《行

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林业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依法行政在林业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处罚法定原

则包括: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必须是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必须由法律和行政法规

设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无效;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法定依据的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林业行政处罚无效。

(二)公开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决定林业行政处罚必须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公开原则是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及人员

身份公开,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定依据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要求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必须坚持处

罚与教育并行,教育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不得不教而罚、一罚了之,更不能把处罚这一手段

当成目的,为处罚而处罚。

(四)处罚救济原则。

该原则又称相对人救济权利保障原则,是指相对人因程序上的法定权利受到

损害,或受到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丽致使其实体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补救。

相对人获得法牵救济的权利包括:

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

楔和获得行政赔偿权。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

根据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处以林业行政相对人的惩戒性义务为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种

类:

·1.

(一)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对违法者的财产权予以剥夺或科以财产给予义务的

处罚类型。

财产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

罚款、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

l、罚款。

罚款是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金钱给付义务的处罚形式。

它是行政处罚中适

用范围较为广泛的一种处罚形式。

罚款的特点在于使违法者对其违法行为付出一定代价,在影响其人

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动的前提下,又能起到惩戒作用。

罚款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

定,但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罚款限额,依法应分别受到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的限

制。

o罚款与刑罚中的罚金在法律依据、作出制裁的机关、法律性质、适用对象和目的等方面均有不同。

2、没收财物。

没收财物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违禁品、赃款、赃物、非法使

,用的工具等)强制收归国有的处罚方法。

设牧财物与刑罚中的没收财产在法律依据、法律性质、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均有不同。

(二)行为罚。

又称能力罚,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者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行政

处罚。

行为罚的主要形式有: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责令停产停业:

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强制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形式。

2、暂扣、吊销许.-j-证。

许可证是林业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

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定权利的凭证。

如:

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狩猎

证、驯养繁殖证等。

暂扣许可证和吊销许可证的严厉程度不同。

前者是中止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待其改正之

后或经过一定期限后再发还许可证。

后者是取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定资格或权力。

四、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条件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条件,是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它是衡量林业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重要标准之一。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

有关规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l、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合法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县级以

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

这里的“法规”是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这里的“依法委

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委托。

被委托的组织必须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

受委托的组织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必须持有委托机关的书面委托书,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

托的范围内实施处罚行为。

受委托的组织依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处罚行为。

2、被处罚对象的具体违法事实已查证属实

这一条件有以下两层含义:

(1)违法行为人明确。

违法行为人是指实施了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违法行为人必须是特定的,即明白准确。

(2)认定违法行为人违法活动的证据充分确实,主要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方面的要

求,必须达到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活动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方法、工具j后果等主要事实都有相应

的证据逐一证明;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方面的要求,必须达到据以认定违法活动的单个证据真实可

靠,全案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协调一致,得出的结论是惟一的和排饿的,而且对这些结论任何人都提不出

有事实根据的、有道理和有实质意义的合理怀疑。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这一条件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

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必须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法定依据。

法无明文具体规定的不得处罚,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

定,对下列情形依法不予处罚:

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其

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属于查处的机关或组织管辖‘

林业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查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

是衡量处罚主体是否依职权处罚或越权处罚的标准。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林业行政

处罚的管辖种类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共同管辖、指定管辖等。

7

(1)级别管辖。

是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级别确定的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之

间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权限。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治州、设区的市(含地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

政处罚案件;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2)地域管辖。

是划分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受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分工。

根据《林业行

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林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违法行

为地是指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活动的地点,包括违法行为实施地和违法行为结果地。

根据《林业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活动涉及多处地点,并且该多处地点又不在同一

行政区域的,则由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3)共同管辖。

是对阿个以上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林业行政处罚案件都有管辖权时所作

的分工。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几个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林业

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4)指定管辖。

是指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由争议双方的共同上一级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指定的管辖。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对此作了规定。

此外,《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对管辖权的转移也作了相应规定。

五、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障和制约处罚主体合法有效地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的法定步骤和

方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可见,处罚程序是否

正当合法,是法律评价行政处罚这一类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法定标准之一。

林业行政处罚的

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在一般程序中又有听证程序作为其特殊部分。

l、简易程序.

又称当场处罚程序。

它是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较轻的违法行为当

场进行处罚的程序。

法律设置该程序的意义,在于提高行政效率,节约执法成本,有利于当事人从繁琐

程序中摆脱出来。

(1)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

一是违法事实确凿;二是具有法定依据;三是处罚程度较轻。

即该程序

仅限于警告和罚款这两种处罚形式,并且罚款幅度限定在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

1000元以下。

(2)简易程序的具体步骤。

表明执法身份,即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或委托书;说明处罚

理由和依据,即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并指明处罚的法定依据;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如陈

述权、申辩权等;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决定给以20元以下罚款和不当场收

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对符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于法定期限内缴t,-ffa定的银行;当场处罚决定书

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

又称普通程序。

它是指除了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之外的、内容完整、要求严格、适用广泛的基本

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于三类案件:

处罚较重的案件,如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案

件,以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情节复杂需经过调查才能弄

清主要违法事实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

3.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决定、送达和执行五个步骤。

其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

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

证。

(1)立案。

立案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来自各种渠道的案件信息材料经过审查,认为需要给予

林业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受理的行为。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有违法行为发生;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属于

—般程序适用范围。

立案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并在7日内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2)调查。

调查是指案件调查人员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查明案件真实情况

的活动。

案件承办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并不得少于2人。

调查处理林业

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本案

有jf{l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行政负

责人批准;行政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在回避申请被批准之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工作。

证据是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它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又称客观性)和关联性三

个嘉鲥爻特征。

案件调查人员收集、调取各种证据,应当遵循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标准。

证据

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主体(拥有、占有或提供证据的自然人和组织)、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以及证据的

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论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具有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属性;证据的关联性

财是指证据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法律上的联系。

根据《行政诉讼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于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各类

证据的收集、调取(包括复议程序中向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依法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

①书证。

即以其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出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

调取

的书证首先应当是原件(原本、正本、副本),调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件核对元误的复印件、

照片、节录本;调取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有出处,经该部

f1核对无误后加盖印章;调取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诞的,应当附有说明材

+科;调取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

人、谈话人的签名或盖章。

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辔盼i芷。

即以一切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调取物证的,首先应当调取原物;调取原物确有困

难的,才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当原物系数量较多

的种类物的,可以调取其中的一部分。

③视听资料。

即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子计算机软件

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

调取视昕资料,首先,应当是原始载体,调取原始载体确有

羼摊的,可以调取复制件;其次,必须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是声音资料应当

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④证人证言。

即知道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对其耳闻目睹的案件情况所作的

日头或书面陈述。

调取的书面证人证言,一是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是有证人的签名;三是须注有出证日期;四是须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⑤鉴

定结论。

即接受委托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

论。

调取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

使用的科技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

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⑥现场笔录。

即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做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过程中,对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调查所作的客观记录。

制作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

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

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关于制

作、调取证据的法律规则要求,对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其他当事人同样适用。

(3)决定。

决定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查清违法行为人的主要违法事实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的行为。

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符合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四个条件,并制作《林业

4.《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事项。

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的印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本组织的印章。

林业行政处罚的办案期限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行政

负责人批准可延长2个月;特殊情况下在3个月内仍不能结案还需要延长的,须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

为了保证和监督林业行政处罚的合法有效性,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处罚

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召集集体讨论决定。

对被处罚人提出的申诉和检举行为,耕浊!

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发现本部门作出的

林业行政处罚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请集体讨论,以决定是否重新处理。

(4)送达。

送达是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其制作的林业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交被处罚人的行为。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记载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人处罚内容的一种书面行政法律文书。

处罚单位要使其处罚的内容发生预期的处罚作用,必须依照法

定方黉;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使被处罚人及时了解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做好履行法定义务或行使

法定权利的准备工作。

因此,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的一项法定义务,对执法实践起着重要作用。

送达主要有以下几种方

式:

①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派专人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给被处罚

人。

被处罚人是公民的,本人签收是直接送达。

被处罚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

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取文件的人签收。

⑦转交送达,是指被处罚人不在

时,作龇处’蹦失定的单位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被处罚人所在单位或抒其成年家属代收后转交给被

触罚人的方式,该种方式是直接送达的补充。

③留置送达,是指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林业行政

处罚决定书时,送达人依法将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或单位的送达方式。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

居或脊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

证上记明拒绝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

”这种送达方式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碾托送达是指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林、屹

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

⑤邮寄送达是指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将处罚决定书挂

号邮寄给被处罚人的方式。

邮寄送达处罚决定书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以..E

五种送达方式中,除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外,其余四种送达方式均以送达

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回证是证明受送达人收到处罚决定书的凭证。

除了邮寄

送达外,采用其余四种送达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时,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一种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这种法律后果表现为:

一是服从处罚

的被处罚人自动履行义务;二是被处罚人不服处罚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被处

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5)执行。

又称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或具有法定执行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

程序采取的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或享

有强制执行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只有特殊

情况下才依法享有。

强制执行,依据执行人是否直接取代被执行人应为的行为为标准,分为间接强制执

行和直接强制执行。

①间接强制执行。

其主要执行方法是代执行和执行罚。

代执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

履行义务时,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或授权的单位代为履行,由法定义务人负担代为履行的一切费用。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或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执行罚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对拒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人可处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行政

强制方法。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义务人,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以促使其履行义务。

②直接强制执行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对拒不履行法定义

务的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自行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方法,如根

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听证程序

1、听证程序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听取听

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它是林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适用特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一

种特殊程序,是从属于一般程序而非独立的一个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规定,听证程序及其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听证程序所适用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责令停产停

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林业行政处罚。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国家林业局拟作出10

万元以上(含10万元)罚款以及各省级人大常委会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起点以上的罚

款。

(2)听证程序应遵守的原则。

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公开、公

正、效率;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的费用。

(3)听证的申请和受理应符合的规定。

对属于听证范围的林业行政处罚条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在拟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举

行。

_证的,应当在收到权利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

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受理的应

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4)听证主持人、听证参加人享有的权利、义务。

听证主持人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法制

正作机构或执法机构中负责听证的非案件调查人员。

其职权包括:

决定听证时间、地点的权利;按程序

主持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的权利;就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询问的权

利;对违反听证程序的行为给予警告、批评的权利;依法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的权利;对案件

的处理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提出书面建议的权利等。

听证主持人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包

楣}:

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会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

庇、纵容违法行为;根据听证认定的证据,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并写出书面建议。

听证参加

,入,是指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其中的当事人是

撼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

知情权、质证权、申辩

权、最后陈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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