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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吸引外商投资的相关政策

 

俄罗斯吸引外商投资的相关政策

俄吸引外资的基本原则

  目前,俄罗斯为吸引外资而采取的措施多是减少对外国投资者经营活动的限制,使外国投资者逐步享受到接近或等同于俄本国投资者的待遇,同时从总体上改善国内投资环境,使国内外投资者在相同的政策条件下竞争。

简而言之,就是强调使外国投资者享受“国民待遇”。

  《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1999年7月9日颁布,2002年3月和7月及2003年12月进行多次修改。

该法明确声称:

外国投资者的经营活动受俄国家法律保护,在俄可以从事任何合法的投资活动,有权购买有价证券、自然资源、房屋、建筑物,以及其他不动产,参与俄私有化进程,并享有法律提供的各种优惠;俄政府保障外资重点项目在投资期内免受政策法令变更的影响;外国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可以向第三方转让;其财产不被非法没收、征用和国有化,因特殊原因发生上述情况,俄政府必须给予赔偿;外国投资者依法纳税后,可以自由支配其收入(利润、股息、利息等),包括将收入汇出境外;外国投资者在俄境内发生争议和诉讼时将得到公正待遇;其有权将投资带入的资产、资料带出俄境。

  俄吸引外资的产业和地区政策

  长期以来,俄吸引外资乏力,流入的外资也多集中于证券投资,属于以短期赢利为目的的金融投机游资,来去匆匆,对俄经济发展并无多大益处。

为此,俄制定的新版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

该法不适用于银行、金融、保险等领域,外商投资于该领域受专门法律制约,以此来规范国外资本的流向,试图将外资吸引到实际生产领域。

  俄罗斯是联邦制国家,实行多级分权管理。

依据俄罗斯法律,为发展当地的主导产业和欠发达产业,各个州区政府有权根据自身区域特点,制定本地优先投资项目。

但由于其地大物博,区域差别巨大,因而各地区重点发展的优先领域和引资项目也千差万别,缺乏统一性。

  目前,俄罗斯参照其他国家的引资经验,在境内设立一定数量的经济特区,但以联邦立法形式加以管理的经济特区只有两个:

加里宁格勒经济特区和马加丹经济特区。

而其他经济特区基本是通过条例进行管理的,其级别低于前两个特区。

  在俄外资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目前,俄罗斯对外国投资商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分散于各种法律法规中,现将其主要内容列举如下:

  《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

外国投资商和有外国投资的商业机构的优先投资项目涉及生产领域、交通设施建设或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且外国投资总额至少10亿卢布(至少按本联邦法生效之臼俄联邦中央银行当日汇率折算的等值外币)、回收期超过7年的情况下,俄联邦政府应延长对上述外国投资商和有外国投资的商业机构实行稳定投资条件和制度的期限。

根据俄罗斯海关法和政府税收法规,外资重点投资项目可以享受优惠;俄地方政府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利用地方财政收入或预算外资金向外资提供税收优惠、担保、融资及其他形式的支持。

  《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及对该法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该法是一部调节本国和外国投资商在俄境内投资寻找、勘探和开采矿物资源及有关活动的联邦法,该法极大简化了投资商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特别是在税收方面,征税基本上被按协议条款分配产品所取代。

在协议有效期内,投资商免交除企业所得税、资源开发利用税、俄籍雇员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和俄罗斯居民国家就业基金费以外的其他各种税费。

《俄罗斯联邦融资租赁法》:

任何俄联邦居民、非居民,以及依照俄联邦法律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外国投资商参与的经营活动主体均可成为租赁主体。

国家对租赁活动的支持主要有:

对租赁项目的实施给予联邦财政资金并提供国家担保;为租赁项目提供投资贷款;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向租赁主体提供贷款所得利润可免缴3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法律程序向租赁公司提供税收优惠及贷款优惠;为鼓励更新机械设备,在使用快速折旧法的同时,允许出租人将使用寿命在3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在其投入使用的第一年以快速折旧方式注销原始价值的35%等。

俄罗斯外商投资法述评

王哲李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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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

  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从意识形态到经济制度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原苏联长期奉行的计划经济体制被彻底打破,俄罗斯大力加快市场经济和私有化的进程,力图建立西方发达国家模式的市场经济。

在此过程中,国外资本,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资本的大量投入,对俄罗斯目前的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俄罗斯对有关外资的立法非常重视,希望通过法律手段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以吸引外资,加快俄经济发展的步伐。

从狭义上讲,俄罗斯的外商投资法是指1991年7月4日俄罗斯最高苏维埃颁布的《外商投资法》,该法较为系统地制定了俄罗斯关于外资调整的基本原则和外资企业在俄活动的基本规范,为进入俄罗斯的外商投资活动奠定了法律基础。

就广义而言,俄罗斯外商投资法,还包括俄罗斯政府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要求颁布的一系列总统令、有关外商投资立法的修正案,以及与外资法相配套的税法、外汇调节法、监督法、财产法、合同法、海关法的相关规定等。

这些法律、法规结合在一起,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全面的外资法律体系,对俄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拟以《外商投资法》为核心,结合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俄罗斯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加以评述。

一、俄罗斯外商投资法制定的背景与过程

俄罗斯对外资的法律调整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十月革命”前的俄罗斯是世界上第一批为自己的经济发展利用外资的国家之一。

1909—1924年间,在对俄经济的所有投资中,外国资本占据了55%。

当时在俄罗斯还没有专门的外商投资法,但制定了保证外资经营的相应的商法、银行法、股份法和其他法规。

(二)20年代初,俄罗斯开始实行新经济政策,继续重视对外资的利用。

为吸引外资,列宁对作为外商投资形式的国家租赁合同和合资公司赋予了独特的含义。

但总的来说,这一阶段外资对国民经济的参与相对较少,在此期间俄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是国家租赁合同,并且只与那些公认的信誉较高的外国公司和组织进行合作。

(三)1987年苏联政府通过了关于建立合资企业可能性的决定,这意味着俄罗斯吸引外资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在此阶段的初期,外资依据意识形态标准而区分(资本主义国家、经互会成员国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并由苏联政府的两个不同的法令调整。

这一时期,苏联及其加盟共和国都刚开始进行改革,其社会经济政策的不明确性也体现在引进外资的工作中,有关外资的立法活动进展缓慢。

1990年10月26日,苏联总统颁布了关于外资的总统令,确定了调整外商投资的一些基本政策,这些政策成为俄罗斯1991年7月4日通过的《外商投资法》的立法的总方向和基本原则,并且在俄罗斯独立后作为其外资立法的基础一直被沿用下来。

《外商投资法》增加了外商投资方式(设立外国独资公司、由外国投资者通过持有俄国企业股份和其他有价证券进行间接投资,长期租赁土地、资源和其他财产等)、国民待遇制度等内容。

该法虽然在细节上并不十分完备,但已基本摆脱了前苏联时期计划经济和政府行政干预的模式,说明俄罗斯对外资的调整已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

《外商投资法》现为俄罗斯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随着俄罗斯引进外资工作的逐步展开,俄又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总统令,并对民商法、税法、海关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这样,俄罗斯以《外商投资法》为中心的外资法律调节体系已初具规模。

二、俄罗斯外商投资法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主体及其法律地位

1.投资主体

主要是指国外投资者。

根据俄罗斯《外国投资法》第一条,在俄罗斯境内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国外公司、企业、自然人,以及外国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

其中,外国法人是指“根据其所在国法律建立,并有权进行投资的任何外国公司、商行、企业、组织和协会;”自然人是指“在国籍所在国或定居国注册进行经营活动的外国公民、无国籍者,在境外定居的俄罗斯公民,”即既包括外国人,亦包括定居于国外的俄罗斯人。

根据原苏联1987年第49号法令规定,投资方必须是具有法律实体资格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将外国自然人排除在投资主体的范围之外。

俄罗斯外商投资法扩大了投资主体的范围,允许外国自然人对俄进行投资,同时为了广泛利用外资,还允许其国外侨民作为投资者在俄罗斯投资,并且享有与国外投资者相同的待遇。

投资主体的进一步扩大,有利于俄罗斯引进外资,发展经济。

2.国外投资者的法律地位

俄罗斯外资法给予国外投资者以国民待遇。

俄罗斯《外商投资法》第6条规定,“有关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活动的法律制度,不能低于俄联邦法人和公民的财产、产权和投资活动的制度(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同许多国家的外资法一样,俄对国外投资者的国民待遇也有一定的限制,即在某些领域如保险业、银行业,须经俄相应主管部门的特别许可。

(二)外资的资本构成和投资范围

1.投资的资本构成

即外资出资的具体方式。

根据俄外资法,外国投资系指国外投资者以获得利润(收入)为目的而投入到企业经营和其他各类经济活动中的所有物质财产和知识产权。

具体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及其相应的财产权利(如抵押权等)、股票、债券、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所赋予的进行经济活动的权利等。

但俄罗斯外资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外商的投资比例及投资期限,这与我国外资法不同。

2.外资的投资范围

为了广泛吸引外资,俄罗斯外资法对允许外商投资领域的规定比较宽泛,除法律明文禁止或限制的领域,外资均可介入。

其中法律禁止的行业很少,只有国家专营的行业才禁止外商和私人经营。

需取得许可证方能经营的限期行业除了银行、保险业外,还有旅游业、建筑业、娱乐业、药品及医疗器械业、矿山开采和经营业等,其规定与国内投资差别不大。

但1992年通过的保险法对外资进入俄国保险市场做出了明确限制,即外资只能在俄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建立合资保险公司,并且要保证外资的股份比例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49%。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形式与投资方式

1.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有以下特点:

(1)公司注册形式为登记注册而不是批准注册,法定的申办时间较短:

俄罗斯财政部和其他国家授权的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1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注册;

(2)国外投资者在其本国必须经过登记,即在其本国有经营资格者方可在俄罗斯进行投资活动,而不是所有的外国人都可以成为外资企业的创立人;

(3)外商可以以货币出资,亦可以实物出资。

法律对出资实物情况、实物出资的比例及外商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均无限制,但通常只对外资比例超过30%的外资企业方给予各种优惠;

2.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

外资企业可以以各种形式设立,包括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附加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生产合作社等形式。

3.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式

根据俄罗斯外资法,外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投资;建立合资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提供贷款、依融资租赁而供给外国设备、签订国家租赁合同或产品分成协议、拥有俄罗斯企业的

股票、有价证券、伴有技术转让的国际合作、不设立法人而在合同基础上建立合作企业等。

其中,吸引外资的两个重要投资方式是国家租赁合同与产品分成协议。

国家租赁合同和产品分成协议是俄罗斯重要的外商投资方式,尤其在自然资源开发领域最为常见。

(1)国家租赁合同。

依据现行法律可以理解为向外国投资者提供可再生和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和开发权,提供虽属国家所有但并未交由企业、机构、组织管理的设施的经营权。

具体而言,承租人(外商投资企业)在出租人(东道国)允许其划出的领域上取得自行出资、自担风险进行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的特权,承租人占有产品,在向地方市场供给了合同约定的强制

数额后可以自由销售。

目前,为保护东道国利益,国家租赁合同仅在国家以授权的国家公司为代表强制入股时才与外国投资者签订。

在发达国家中国家的份额要占到50—80%,该方式在俄罗斯目前仅在外商投资法中有规定,并且所有的国家租赁合同在国家租赁合同法制定前必须申报最高立法机关审批。

(2)产品分成协议。

与国家租赁合同不同,产品分成协议是在投资者与俄罗斯联邦主体之间以产品分配来代替税收、费用、关税和其他必须支付款项的特殊的税收制度。

在该领域,俄罗斯先后颁布了《使用矿产时产品分成协议问题的总统令》和《产品分成协议法》,以正式立法确立了以招标方式签订产品合成协议的原则及实施程序。

(四)政治风险担保

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投资,除了承担一般的商业风险外,还面临着非商业性的风险,即政治

风险,如国有化风险、征收风险、政府违约风险、外汇风险等。

因此,为了消除国外投资者的顾虑,根据俄罗斯外商投资法,俄罗斯对投资者所面临的非商业性风险提供担保。

1.关于国有化和征收的法律保证

(1)国有化和征收的条件和程序 俄罗斯外资法规定,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否则一般不会对俄境内的国外投资实行国有化、征收或没收。

关于国有化的决定,应由俄联邦杜马通过;征用或没收的决定,应按照俄联邦现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通过。

(2)对国有化和征收的赔偿〓如果因特殊原因,俄联邦对境内的国外投资进行了国有化征收或没收,俄联邦应予以赔偿。

赔偿应遵循充分、有效、及时的原则。

A.充分:

该补偿应与投资在通过或宣布国有化或征收决定前一天的实际价值相符并支付利息;B.及时:

对国外投资者的赔偿不得无理拖延;C.有效:

应以最初投资时的货币或外商接受的外国货币支付赔偿。

2.关于对外资本金、利润汇出的保证

根据俄罗斯外资法,外资本金和利润的汇出分两种情况:

(1)如果与投资有关的款项是以外汇形式获得的,则可保证无阻碍地汇出境外;

(2)如果这些款项是卢布,可以在俄罗斯境内使用或再投资,国外投资者亦可在俄联邦境内中央银行授权的银行开立往来帐户,但无权将帐户资金直接汇往境外。

(五)对外商投资的鼓励和优惠

俄罗斯为吸引外资,根据外资法又颁布若干政府规章,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和优惠措施。

1.税收优惠

(1)根据俄外资法,国外投资者以实物形式出资时,投资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税,外国员工为

其个人需要而运进俄境内的财产,免征关税。

(2)根据1994年发布的《关于税收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总统令,外商在注册资本中投资比例超过30%,且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如果该企业于1994年1月1日以后注册,其总收入的70%来源于生产经营,那么,该外商投资企业需缴纳的利润税可比照国内小企业办理,即享受利润或减免的优惠政策。

(3)根据俄罗斯国家税务局1994年6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纳税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生产和非生产性入股出资的利润一律免征利润税。

(4)1994年底,俄杜马通过利润税和增值税修改法案,出口商品不论是企业自产的还是收购的,一律免缴增值税。

2对自由经济区的外国投资的优惠

根据俄罗斯法律规定,在自由经济区的国外投资者除享受上述优惠外,还享有以下优惠:

(1)企业的注册程序简化;

(2)企业按降低的税率纳税(包括汇往境外的利润);

(3)土地使用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支付费用低廉,并享有70年以内的长期租赁权和转租权;

(4)出口商品的海关税较低,结关手续简化;

(5)外国公民的出入境手续简化。

三、俄外商投资法存在的问题

俄罗斯现行的外商投资立法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系统的法律体系,但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外商投资法》已制定多年,而在这期间俄罗斯的经济状况变化很大,该法很多内容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一些不切实际的条文已陆续被总统令或其他法律法规所废除,俄罗斯政府各部门发布的法规各自为政,与总统令之间也无法协调,造成了俄罗斯外资立法的相互矛盾。

俄罗斯外资立法之间的各种矛盾,不仅给外商带来不便,也使法律无法真正有效地执行。

1.《外商投资法》规定,对外资的例外性规定(限制或禁止)只能由该法作出,排除了其他法律对外资的特殊调整。

而1993年9月27日“关于完善外资工作”的总统令规定,“对在俄领土上的外商活动的限制只能由俄联邦法律和俄联邦总统令规定”,这实际上已经修改了外资法的规定,赋予了总统外资立法权,也就意味着总统有权发布总统令,以修改或废除外资法的内容。

2.从外资企业设立程序来看,外资法第16条规定外资超过1亿卢布的企业注册必须由俄联邦政府批准,而现今由于通货膨胀的因素,1亿卢布的限定已经没有意义。

3在对外商投资的保护方面,俄罗斯外资法虽然规定了具体的保护措施,但由于缺少相应的配套实施方法,无法真正落实,有些规定不切实际,很难操作。

如俄外资法规定对于国有化和征收,外商除了得到等值的补偿和利息外,还有权向法院申诉并要求赔偿国有化或征收造成的其他损失和未得利益损失,包括由于执行国家机关的国有化决定及由于该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不适应履行对外商或外资企业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失。

在国际私法中,对外商投资保护的义务一般只是补偿损失,而不是赔偿。

而俄罗斯外资法规定了赔偿间接损失和未得利益损失,这是不现实的,实践中也很难执行。

4.在税收优惠方面,外资法条文给予外国投资者的优惠条件很少,而其他法规规定的一些

优惠措施又常常不为部门法规或总统令所承认。

如,规定外资企业可以免税进口自己生产所需物资的特权及无需许可证出口自产产品的优措施都被1995年以后新制定的海关法所废除。

外资法中仅有一项海关优惠被保留下来,就是外商向俄企业的出资在注册文件规定的期间内进口时免征进口关税;如果该商品不需缴纳消费税,并且属于固定生产基金,则可从注册之日起1年内免征增值税和特别税。

外资法中对自由经济区给予较多的税收优惠,但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违反俄国税法而不予执行。

俄政府各部门间的法规也存在不少矛盾,这就使得本来就不够完善的外资立法更加难以执行。

5.在外汇管制方面,外资法第25条规定外商有权自由处分自产产品出口所得外汇收入,而实际上1992年关于外汇方面的总统令已明文规定,从1992年7月1日起外资企业也要象所有俄资企业一样,必须将外汇收入的50%在俄罗斯外汇市场上出售。

俄罗斯立法的不稳定性和不连贯性,使得外国投资者无法准确掌握俄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无法合理预测投资行为的发展;配套立法的滞后使得外商无法及时行使自己的的各项权利,这使投资者无法对俄外资法产生信任感。

这一系列因素已经并且仍在对俄罗斯引进外资发展经济的政策产生不良的影响。

四、结论

俄罗斯外资立法从总体来讲比较全面,也比较具体,充分体现出其立法正向世界发达国家看齐的趋势,俄罗斯在其外资立法方面已经形成一套体系,在立法的很多环节上也比较先进,如国民待遇原则、外资企业设立的注册登记制度等。

但同时,俄罗斯外资立法的前后矛盾,各个立法部门相互间缺少合作,这与俄罗斯目前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都处于无序状态有关。

这大大地影响了投资者对俄罗斯投资环境的认识和信心,使得俄罗斯吸引外资发展经济的进程远远不及发展中国家,尽管其拥有得天独厚的丰富自然资源,良好的工业基础和高水平的劳动力。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北京大学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

外资流入对俄罗斯经济转轨的影响

 就俄罗斯而言,有分析认为,经济转轨进程中的经济开放似乎直接导致了俄罗斯在国际分工中地位的“边缘化”——俄罗斯由20世纪中后期的工业强国变为20世纪末期的能源原材料出口国。

有学者把俄罗斯转轨初期的超级通货膨胀和经济美元化趋势与俄罗斯执行的卢布可兑换政策密切相关。

我们到底可以在俄罗斯的经济转轨困境与经济全球化背景之间建立起怎样的逻辑联系?

如果仔细分析,就可以发现,俄罗斯经济转轨过程中经济全球化因素发挥的实际及其作用的机制是非常复杂的。

鉴于问题的复杂性,本文仅限于描述和分析资本流入对俄罗斯经济转轨的影响。

将特别关注俄罗斯转轨时期外资流入的流量、存量及其结构,并以此为基础,探讨俄罗斯外资流入的经济转轨效应和经济增长效应。

    转轨时期外资流入的流量、存量与结构

  俄罗斯1992年启动经济转轨后,配合激进的“休克疗法”,在货币制度和资本流动方面实行了经常项目下的卢布可自由兑换、放松资本国际流动管制和吸引外资流入的政策。

  1.利用外资的流量与形式结构

  从流量上看,从1991年到1998年8月俄罗斯金融危机之前,俄罗斯利用外资的年度流量保持了增长势头。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俄罗斯国家统计委员会的统计资料,从1991年到2000年上半年,俄罗斯累计吸引外资517.1亿美元。

到2001年年初,实际形成的利用外资存量总量为292.53亿美元(参见表1、表2)。

  转轨以来,俄罗斯利用外资的形式主要有外商直接投资、外商间接投资和其他形式的外国投资。

其中,从1991年到2000年上半年,直接投资流量累计为216.54亿美元,占全部利用外资额的41.9%;间接投资流量为10.71亿美元,占全部利用外资额的2.1%;其他外国投资289.84亿美元,占全部利用外资额的56.1%。

  外商对俄罗斯的间接投资是伴随着俄罗斯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和工业企业股份化改造发展起来的,快速私有化的1994年是个转折点。

当年的“大众私有化”政策吸引了大量外资购买俄罗斯企业股份。

1997-1998年是另一个俄罗斯利用外国间接投资的高峰。

1997年俄罗斯利用外国间接投资总额达到最高峰——6.8亿美元。

  俄罗斯转轨期间使用的国际信贷投资大部分来自国际金融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IBR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开发协会IDA、国际金融公司IFC、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等)和国外大型商业银行及银行集团。

这些金融资源多用于俄罗斯宏观经济稳定和经济改革的紧急项目。

    表1  1991-2000年俄罗斯利用外资情况(注:

包括以美元计算的外商卢布投资(自1994年))

  (单位:

百万美元)

  附图

  注:

b  为上半年数据;c  单位:

美元;d  比上年增加。

  资料来源:

根据[俄]《统计问题》(2000年)以及相关年份的[俄]《俄罗斯统计年鉴》和《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tatistics》计算编制。

  2.利用外资的部门结构和地区结构

  转轨时期俄罗斯利用外资的部门结构变化,一方面反映了俄罗斯政治和经济风险对外资流入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俄罗斯利用外资的政策指导思想。

俄罗斯为了防止利润流失和经济被控制,最具活力的部门一般不予开放,允许外商投资的一般是生存非常困难的企业和部门。

这种政策有其积极一面,即外资对那些最困难的部门和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其消极的一面是,本来就属于高风险、缺乏吸引力的俄罗斯经济难以吸引大量外资。

  转轨期间,俄罗斯外资投入的部门结构有一个显著的变化过程。

1993年外资居前两位的是金属加工与机器制造业(占外资总额的23.2%)和商业饮食业(16.3%),1994年是燃料能源工业(49.5%)和商业饮食业(9.8%),1995年是商业饮食业和金融、银行、保险业,1996年是金融信贷领域(27.3%)和食品加工业(7.9%),1997年和1998年是金融信贷领域(32.5%)和燃料工业(16%),1999年是能源燃料工业(17.8%)、商业饮食业(17%)和食品加工业(14.8%)居前三位。

到2000年上半年,累积流入外资的存量排序中居前三位的是:

金融信贷领域(93.53亿美元、32%)、能源燃料工业(43.58亿美元、14.9%)和食品加工工业(31.66亿美元、10.8%)。

它反映了俄罗斯吸引和使用外资的主要部门。

  在地区结构上,俄罗斯外资流入的分布非常不均衡,主要集中于莫斯科、圣彼得堡等少数几个大城市和萨哈林州、秋明州、鞑靼斯坦共和国等少数几个能源原材料生产发达的地区。

整个90年代中期,那些通常被认为对外资具有吸引力的工业发达且急需外资进行技术设备更新的地区,如乌拉尔工业区和伏尔加河沿岸工业区,几乎没有外资流入。

对此的解释是,一方面,当地企业和地方当局实行了一种保护垄断,不放开外商进入竞争的政策;另一方面,宏观经济形势持续恶化使得依赖国内市场的制造业的盈利前景暗淡,对外资缺乏吸引力。

相对而言,那些产品主要供应国际市场的能源原材料产业则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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