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加气站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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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加气站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
《加油加气站项目规范》
(征求意见稿)
电子邮箱:
13461001034@
2020年6月
1总则
1.0.1为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保证加油加气加氢站工程建设质量和加油加气加氢站正常运行,便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制定本规范。
1.0.2加油加气加氢站工程、加油加气加氢站与汽车充电站合建站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和退出,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加油加气加氢站与汽车充电站合建站的规划、建设、维护和退出应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生产、保障供应、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证职业卫生健康的原则。
1.0.4当加油加气加氢站工程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
1.0.5本规范的内容不适用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条件下对加油加气加氢站项目的要求。
执行本规范并不能代替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1.0.6CNG加气站、LNG加气站与城乡燃气厂站合建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城乡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1.0.7加油加气加氢站的规划、建设、维护和退出,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加油加气加氢站建设的一般规定
2.1.1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建设应遵守城乡规划、能源规划。
2.1.2加油加气加氢站应设置符合本规范第2章~第7章要求的储油储气储氢设施和加油加气加氢设施。
2.1.3加油加气加氢站开展的其他服务功能应符合国家行政许可的范围,包括便利店、洗车和汽车保养、电动车充电和换电、柴油机尾气处理液加注、餐饮、代理咨询业务、停车位等。
2.1.4加油加气加氢站应建立安全风险和环保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安全和环保生产责任制。
2.1.5加油加气加氢站建设中材料和设备的选择应满足安全、节能、环保和卫生的要求。
2.1.6加油加气加氢站作业区内,以及加油加气加氢站施工、维护、抢修等现场应设置规范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2.1.7加油加气加氢站工艺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30年;工艺设施储存容器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15年;站房和厂房等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钢结构罩棚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其他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确定。
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或遭遇事故、灾害后,若继续使用,应进行评估论证。
2.1.8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氢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一级油(气)氢合建站。
2.1.9加油加气加氢站项目中属于国家特种设备管理范围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的要求。
2.1.10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架空电力线路、架空通信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地上露天设置的工艺设备与站外架空电力线路、架空通信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倍杆高。
2.1.11工艺管道采用封闭管沟敷设时,管沟应用中性细沙或细土填满充实。
工艺管道不应穿过或跨越站房等与其无直接关系的建(构)筑物;与管沟、电缆沟和排水沟相交叉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1.12加油机、加(卸)气机和加(卸)氢机的软管上应设安全拉断阀。
2.1.13加气站、加氢站工艺设备的放散(空)管上不应设置阻火器、可能阻碍放空气体流动的部件和任何可能引起冰堵阻塞管路的装置。
2.2加油加气加氢站安全、环保和卫生防护性能
2.2.1加油加气加氢站应满足下列安全防护性能要求:
1加油加气加氢站经营单位必须对工艺设备和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2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应能保障安全运营、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2.2.2加油加气加氢站建设和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不得直接排放;加油加气加氢站建设和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有害气体,不应对人身健康造成危害。
2.2.3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经营的油品、燃气、氢气的质量应满足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车用汽油、车用柴油和车用燃气、车用氢气产品标准的要求。
2.3站内平面布置一般规定
2.3.1作业区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2.3.2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室外变压器或变配电间的门窗不应位于加油加气作业区内。
2.3.3加油加气加氢站内设置的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非站房所属建筑物或设施,不应布置在作业区内,并应按三类保护物确定与站内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的防火间距。
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设施内设置明火设备时,应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确定防火间距。
2.3.4加油加气加氢站内的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
2.3.5站房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2.3.6除因降低噪音需要必须设置在室内的工艺设备外,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其他工艺设备不应布置在室内。
2.4电气和防雷、防静电系统
2.4.1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作业区内的电缆沟内应充沙填实。
2.4.2储油、储气和储氢容器应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
非埋地部分的工艺金属管道应与工艺设备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2.4.3加油加气加氢站的油罐车、LNG罐车和液氢罐车卸车场地,应设卸车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应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防静电跨接的固定接地装置,不应设置在爆炸危险1区。
2.5报警系统
2.5.1加气站、加氢站、加油加气合建站、油(气)氢合建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2.5.2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油(气)氢合建站内设置有LNG设备和液氢设备的场所、设置有CNG设备和氢气设备的房间内或箱柜内、储氢容器易泄漏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
2.6紧急切断系统
2.6.1加油加气加氢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该系统应能实现人身和设备保护的功能。
在事故状态下,应实现紧急停车和关闭紧急切断阀的保护功能。
紧急切断系统启动后,只有得到授权的人员才能予以复位。
2.6.2紧急切断系统应至少在下列位置设置紧急切断开关:
1在加油加气加氢现场工作人员容易接近的位置。
2在控制室或值班室内(包括便利店收银台)。
2.7建(构)筑物
2.7.1设置于CNG设备、LNG设备和氢气设备上方的罩棚和房间的顶部,应采用避免天然气和氢气积聚的结构形式。
2.7.2划分有爆炸危险区的房间或箱柜应采取通风措施。
2.7.3布置有LNG设备的房间,其地坪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
2.7.4加油站、LNG加气站和L-CNG加气站内不应建地下和半地下室。
2.7.5加油加气加氢站临近行车道的地上设备应设防撞柱(栏)。
2.7.6罩棚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其他作业区内的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8消防设施
2.8.1加油加气加氢站应配置灭火器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2台加气机、加氢机应配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加氢机不足2台应按2台配置。
2每2台加油机应配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具6L泡沫灭火器。
加油机不足2台应按2台配置。
3地上LNG储罐、地下和半地下LNG储罐、CNG储气设施、液氢储罐,应配置2台不小于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当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配置。
4埋地储罐应配置1台不小于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当埋地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配置。
5LNG泵、天然气压缩机间(箱)、氢气压缩机间(箱),应按建筑面积每50m2配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6制氢设施四周设置8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7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3;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不少于2块、沙子2m3。
加油加气合建站、油(气)氢合建站应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2.8.2设置有地上LNG储罐的一、二级LNG加气站、地上LNG储罐总容积大于60m3的合建站、加氢站、油(气)氢合建站,应根据消防水供应条件、平面布置、周边环境、防护措施等因素,评估确定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
2.9施工及验收
2.9.1加油加气加氢站设施设备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和生产商提供的说明书要求施工安装。
2.9.2安全阀在投入使用前应当校验合格,校验后的铅封应保持完整。
2.9.3压力管道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耐压试验,输送易燃和可燃流体的管道还应进行泄漏试验,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2.9.4加油加气加氢站应按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
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
1管道系统压力试验记录。
2接地电阻测量记录。
3设备质量证明文件。
4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及其组成件质量证明文件。
5设备和管道安装有安全阀时,尚应包括安全阀校验记录和安全阀调整试验记录。
2.10维护检修
2.10.1加油加气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制定安全作业规程。
2.10.2加油加气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制定设备使用、维护、检修管理规定。
2.10.3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管道、设备和建(筑)筑物,应经鉴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2.10.4检测仪表和计量仪表、安全阀等设备应定期进行检验和校验。
2.11退出
2.11.1加油加气加氢站临时退出、永久退出时,应制定安全可靠的退出工程施工方案,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后,严格依据施工方案对加油加气加氢站进行封存或拆除。
2.11.2加油加气加氢站退出工程施工方案应保证安全,满足环保要求。
2.11.3易燃、可燃物料设备和管道的清除作业,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承担。
2.11.4加油加气加氢站永久退出时应对场地进行平整,建筑垃圾应清运,基坑应回填,污染土地和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治理。
3加油站
3.1规模
3.1.1应统筹考虑资源条件、市场需求、经济效益、周边环境、地域人口及经济发展等因素,按表3.1.1确定加油站的等级。
表3.1.1加油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油罐容积(m3)
总容积
单罐容积
一级
180<V≤240
≤50
二级
120<V≤180
≤50
三级
V≤120
汽油罐Vt≤30,柴油罐Vt≤50
注: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3.1.2橇装式汽车加油站油罐的总容积以及单罐最大容积应小于或等于50m3;设在城市建成区内的橇装式汽车加油站油罐的总容积以及单罐最大容积应小于或等于30m3。
3.2规划布局和平面布置
3.2.1应根据服务车辆及测算的加油量,进行加油站布局和选址,并应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交通便利的要求。
3.2.2应按表3.2.2所列各等级加油站服务车辆数量进行加油站布局规划。
表3.2.2各等级加油站服务车辆数量
加油站等级
服务车辆数量(辆/座)
一级站
≥2000
二级站
≥1500
三级站
≥1000
3.2.3在城镇,每座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应小于1.5km;在同一道路的同一侧设置的2座加油站的间距不应小于1.0km。
3.2.4在高速公路,同一侧设置的加油站的密度应根据预测的服务车辆数量确定,但不应大于4座/百公里。
3.2.5加油站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3.2.5的规定。
表3.2.5汽油(柴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站外建(构)筑物
站内汽油(柴油)设备
埋地油罐
加油机、通气管管口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35(25)
35(25)
35(25)
35(25)
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21(12.5)
17.5(12.5)
12.5(10)
12.5(10)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17.5(6)
14(6)
11(6)
11(6)
二类保护物
14(6)
11(6)
8.5(6)
8.5(6)
三类保护物
11(6)
8.5(6)
7(6)
7(6)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17.5(12.5)
15.5(11)
12.5(9)
12.5(9)
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2.5(9)
11(9)
10.5(9)
10.5(9)
室外变配电站
17.5(15)
15.5(12.5)
12.5(12.5)
12.5(12.5)
铁路
15.5(15)
15.5(15)
15.5(15)
15.5(15)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和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
7(3)
5.5(3)
5.5(3)
5(3)
城市次干路、支路和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5.5(3)
5(3)
5(3)
5(3)
注:
1表中括号内数字为柴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
2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3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出入口)尚不应小于50m。
4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油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时,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并不得小于6m。
5表中“铁路”系指地上铁路,不包括地下铁路。
6表中级别包括合建站的级别。
3.2.6加油站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3.2.6的规定。
表3.2.6加油站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m)
设施名称
汽油罐
柴油罐
汽油通气管管口
柴油通气管管口
加油机
油品
卸车点
汽油罐
0.5
0.5
—
—
—
—
柴油罐
0.5
0.5
—
—
—
—
汽油通气管管口
—
—
—
—
—
3
柴油通气管管口
—
—
—
—
—
2
加油机
—
—
—
—
—
—
油品卸车点
—
—
3
2
—
—
站房
4
3
4
3.5
5
5
自用燃煤锅炉房和燃煤厨房
18.5
13
18.5
13
15(10)
15
自用有燃气(油)
设备的房间
8
6
8
6
8(6)
8
站区围墙
2
2
2
2
—
—
注:
1括号内数值为柴油加油机与自用有燃煤或燃气(油)设备的房间的距离。
2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油罐与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汽油罐、柴油罐增加30%。
3站房、有燃煤或燃气(油)等明火设备的房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
站房内设置有变配电间时,变配电间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2.3.2条的规定。
4站房、自用燃煤锅炉房和燃煤厨房、自用有燃气(油)设备的房间、站区围墙之间无防火间距要求。
5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
3.3工艺设施
3.3.1油罐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橇装式加油装置所配置的防火防爆油罐外,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
2橇装式加油站仅应用于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
3橇装式加油装置应采用双层钢制油罐,其中内罐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4油罐卸油应采取防满溢措施。
5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汽油罐车卸油应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6加油站的埋地油罐应采用下列之一的防渗漏方式:
a)单层油罐设置防渗罐池并设置漏油检测设施。
b)采用双层油罐并设置漏油检测设施。
3.3.2加油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油枪应采用自封式加油枪。
2以正压(潜油泵)供油的加油机,其底部的供油管道上应设剪切阀,当加油机被撞或起火时,剪切阀应能自动关闭。
3汽油加注应采用油气回收系统。
3.3.3工艺管道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艺管道除必须露出地面的以外,均应埋地敷设。
2油罐通气管管口高出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
沿建(构)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其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1.5m及以上。
通气管管口应设置阻火器。
3埋地的加油管道应采用双层管道并应设置漏油检测设施。
3.3.4柴油尾气处理液加注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符合防爆要求的设备,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与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2符合防爆要求的设备,在进行平面布置时应按柴油加油机对待。
4CNG加气站
4.1规模
4.1.1在城市建成区内,CNG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CNG加气母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20m3。
2CNG常规加气站储气设施总容积不应超过30m3。
3CNG加气子站内设置有固定储气时,站内停放的CNG长管拖车不应多于1辆。
固定储气设施采用储气瓶时,其总容积不应超过18m3;固定储气设施采用储气井时,其总容积不应超过24m3。
4CNG加气子站内无固定储气设施时,站内停放的CNG长管拖车不应多于2辆。
4.2规划布局和平面布置
4.2.1应根据服务车辆及测算的加气量,进行CNG加气站布局和选址,并应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交通便利的要求。
4.2.2CNG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CNG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站外建(构)筑物
站内CNG工艺设备
储气瓶
集中放散管管口
储气井、加(卸)气设备、脱硫脱水设备、压缩机(间)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30
30
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25
20
民用
建筑物
保护
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20
20
14
三类保护物
18
15
12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25
25
18
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8
18
13
室外变配电站
25
25
18
铁路
30
30
22
城市
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2
10
6
次干路、支路
10
8
5
注:
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指机动车道路。
站内CNG工艺设备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出入口)尚不应小于50m。
4储气瓶拖车固定停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气瓶的安全间距确定。
5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站内CNG工艺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
6表中“铁路”包括城市轻轨,不包括地下铁路。
4.2.3CNG加气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
表4.2.3CNG加气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m)
设施名称
CNG储气
设施
CNG放散管
管口
CNG加气机、加(卸)气柱
天然气压缩机(间)
天然气调压器(间)
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设备
CNG储气设施
1.5
(1)
—
—
—
—
—
CNG放散管管口
—
—
—
—
—
—
CNG加气机、加(卸)气柱
—
—
—
—
—
—
站房
5
5
5
5
5
5
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取水口
6
6
6
8
8
15
自用燃煤锅炉房和燃煤厨房
25
15
18
25
25
25
自用有燃气(油)设备的房间
14
14
12
12
12
12
站区围墙
3
3
—
2
2
—
注:
1天然气压缩机(间)、天然气调压器(间)、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设备之间无防火间距要求。
2CNG加气站的橇装设备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设备的防火间距确定。
3括号内数值,为储气井与储气井的距离。
4天然气压缩机、天然气调压器、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设备露天布置或布置在开敞的建筑物内时,起算点应为设备外缘;天然气压缩机、天然气调压器设置在非开敞的室内时,起算点应为该类设备所在建筑物的门窗等洞口。
5站房、有燃煤或燃气(油)等明火设备的房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
站房内设置有变配电间时,变配电间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2.3.3条的规定。
6站房、自用燃煤锅炉房和燃煤厨房、自用有燃气(油)设备的房间、站区围墙之间无防火间距要求。
7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
4.3工艺设施
4.3.1采用液压设备增压工艺的CNG加气子站,其液压设备不应使用甲类或乙类可燃液体,液体的操作温度应低于液体的闪点至少5℃。
4.3.2天然气进站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4.3.3储气瓶(组)、储气井与加气机或加气柱之间的总管上应设主切断阀。
每个储气瓶(井)出口应设切断阀。
4.3.4加气站内各级管道和设备应有防超压措施。
4.3.5额定工作压力不同的加气机,应具有不同的与车辆连接的插座结构。
5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
5.1规模
5.1.1应统筹考虑资源条件、市场需求、经济效益、周边环境、地域人口及经济发展等因素,按表5.1.1确定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的等级。
表5.1.1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LNG加气站
L-CNG加气站
LNG储罐
总容积V(m3)
LNG储罐单罐容积(m3)
LNG储罐
总容积V(m3)
LNG储罐单罐容积(m3)
CNG储气设施总容积(m3)
一级
120<V≤180
≤60
120<V≤180
≤60
≤12
一级*
-
-
60<V≤120
≤60
≤24
二级
60<V≤120
≤60
60<V≤120
≤60
≤9
二级*
-
-
V≤60
≤60
≤18
三级
V≤60
≤60
V≤60
≤60
≤9
三级*
-
-
V≤30
V≤30
≤18
注:
带“*”的加气站专指CNG常规加气站以LNG储罐做补充气源的建站形式。
5.2规划布局和平面布置
5.2.1应根据服务车辆及测算的加气量,进行LNG加气站布局和选址,并应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交通便利的要求。
5.2.2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车点、LNG橇装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
表5.2.2LNG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站外建(构)筑物
站内LNG设备
地上LNG储罐
放散管管口、加气机
LNG卸车点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