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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保险会计制度规范

完善我国保险会计制度规范

  [摘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会计制度已成为行业发展和市场监管的迫切需求。

本文通过对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以及国外主要发达国家保险会计制度的现状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建议。

  [关键词]保险会计;会计准则;保险监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设日趋深入,我国保险市场已完全处于开放状态,保险经营国际化趋势加剧,资本市场准入条件放宽使得保险公司有机会进入国际、国内资本市场,保险监管正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资本充足度监管过渡。

因此,完善保险会计制度规范,更为准确、及时地反映保险业的经营成果和承担的风险,防止行业性的风险积累应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并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体现了计划经济的特色,以简单的资金平衡理论作为会计恒等式,记账方法以资金收付记账法为主,也可以选用借贷记账法。

  《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

  1993年,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其重点主要体现在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实行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账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

  随着《保险法》实施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国内保险市场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做出新的规范。

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重新定义保险业务分类、分险核算;对各类损益类科目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确认原则和处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

  200l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主要体现在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采用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等等。

  《企业会计准则》时期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行。

新准则第一次确认了有关保险行业的会计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意味着我国保险会计制度向准则导向的方向发展。

新准则重新严格界定和明确了各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改变了投资的分类方法和计量原则;有条件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规范了资产减值的提取;提出了更严格的披露要求。

  至此,保险会计制度实现了国际惯例的趋同性与中国特色的创新性相结合,有助于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二、保险会计制度的国际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2年5月决定分两个阶段对与保险相关的会计问题建立相应的会计框架。

第一阶段包括国际财务报告标准4,以及广义上的国际会计准则32与国际会计准则39,分别给予财务工具的披露与引进它们的认可与测定以一定的指导。

第二阶段将会注重于测量保险负债这个具有高度争议性的问题。

  根据IASB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IASB所制定的准则是为编报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服务的。

因此,保险会计准则同样应限定于通用目的的财务报告,而不是法定的财务报告,以确保保险行业会计和其他行业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美国

  美国保险会计准则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2年6月以前,保险企业主要遵守法定保险会计准则;第二阶段是从1982年6月至今,保险法定会计SAP与保险公认会计准则GAAP并存的双重规范双重财务报告的阶段。

  1982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第60号财务会计准则“保险企业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从而诞生了保险业的公认会计准则。

从此以后,保险公司一方面要遵循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所制定的一般会计准则,编制基于通常目的的财务报告,以提供给企业的外部财务信息用户;另一方面还要按法定会计准则编制法定会计报表,以提供给保险监管当局用以评价企业的偿付能力。

  英国

  英国并无专门的保险会计准则,因而其财务报告主要遵循由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的相关规定,并参考英国保险协会推荐的会计处理公告,同时其对外信息披露还必须遵循英国1985年颁布实施的《公司法》。

  德国

  德国没有单独的会计准则,其对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存在于《商法》,而对保险行业的规范皆出于《保险业监督法》。

  德国会计规范的一大重要特点就是税务会计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深远影响,法律规定了财务会计对税务会计的决定性原则,也就是税务会计要尽量顺从财务会计的方法,同时又规定了税务会计对财务会计的反作用原则,以保持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处理上的一致性。

  三、启示与建议

  通过上述对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以及国外主要发达国家保险会计制度的现状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分析,本文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会计制度规范建议如下:

  与国际惯例接轨,实现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系统性

  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对保险会计规范的系统性要求非常高。

而我国保险业多年来依据的是行业会计制度和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行业文件。

我国保险业在会计规范方面,于1993年颁布《保险企业会计制度》、1995年颁布并实施《保险法》、1999年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2001年实施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这些会计规范都是针对政府部门对保险业的监督而制定的,在部门规章和法律条文中存在重叠,没有系统性实施细则。

因此必须加快保险会计制度向准则导向的发展步伐,尽快根据保险业行业特点进一步完善保险会计制度规范。

  区别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实现保险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分离

  会计目标是企业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出发点,我国会计准则规范的目标将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实现了有机结合,并且与IASB以及美国等主要市场经济主体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其核心是真实、公允,满足投资者等决策需要。

而监管目标与会计目标并不一致,其主要是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

  会计目标与监管目标之间存在差异,势必影响到相关会计规定或者监管规定。

例如我国保险公司过去一直是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法定精算规定计提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由于法定精算规定是根据保险审慎监管要求设计的,因此保险公司据此计提的准备金一般都远远超出其实际应承担的保险负债。

正如美国FASB主席罗伯特·赫兹等人指出:

会计准则制定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应逢迎准则规定可能带来的政策影响,那种希望修改会计准则以美化企业财务报告结果进而促进金融稳定的想法,只会干扰会计准则制定,并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投资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反而有损于金融稳定和有效监管。

由此可见,只有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分离,才能同时兼顾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才能既维护投资者利益,又实现监管目标。

  以具体规则而不是以原则为基础,提高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可操作性

  从会计准则的结构来看,IAS、SFAS、SSAP都是按每个专题分别制定,不分层次结构的,制度的设计以具体规则为基础,具较强的可操作性。

而我国会计准则从纵向上分为两个层次,即基本准则和应用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又分为通用业务会计准则、财务报表会计准则、特殊业务会计准则和特殊行业会计准则,制度设计以基本原则为基础,可操作性不强,难以掌握尺度。

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

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可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

事实上,保险业有其特殊性,其相当多的确认计量依赖会计假设,若不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极易成为盈余管理的手段。

  因此,要实现准则和制度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互动关系。

以准则确立原则,以制度规定具体操作;准则要相对稳定,制度及其补充规定要相对灵活;准则和制度中相同内容的规定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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