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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讲稿完整版

劳动合同法讲稿

劳动合同法讲稿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特征、作用、性质1.概念

劳动合同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劳动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当事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3)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劳动合同中所确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特征

(1)人身性

建立劳工关系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劳动力,劳动力和劳动者的人身密不可分,因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来说,就带来了人身性。

(2)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的地位具有特殊性订立的时候——平等主体,履行的时候——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形式上——平等,经济上——强弱分明

(3)劳动合同体现在国家干预下的意思自治

区别于民商事合同。

如工作时间:

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加班时间:

每天一般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加班费:

延长工作时间的大于等于150%,占用休息日的大于等于200%,占用法定休假日的大于等于300%。

3.作用(P102)4.性质

既具有财产属性又具有人身属性,既具有平等属性又具有隶属属性,既具有经济属性又具有人道属性。

既具有个人属性又具有社会属性。

5.相关法律: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国务院)

法律冲通的解决原则是高层次法律优于低层次法律,同层次法律新法优于旧法。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1.劳动合同订立过程

(1)反歧视原则首先,用人单位应当对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歧视种类进行了解,不得将其列入招工条件:

民族、宗教信仰、性别、传染病、残疾。

其次,用人单位还应当了解国际社会对歧视的看法、制定招工条件应当符合社会公众心理。

(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知情权F8/F26一方是知情权,另一方就是告知义务。

1)劳动者的知情权(用人单位主动告知)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该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这是劳动者的知情权。

2)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劳动者被要求而告知)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

-1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双方解除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第一,预告解除:

A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B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第二,无须预告解除——用人单位过错

A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B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F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G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H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I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A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F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G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H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I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J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K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L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M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

解读《劳动合同法》

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咱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的一名监察员,我叫李宁,现在由我和大家共同来学习和探讨《劳动合同法》这部法律的一些知识,

学习一部法律,我认为首先要了解它的立法背景和目的,抓住这两点的话,学习起来就相对要好理解一些,《劳动合同法》顾名思义就是规范劳动合同制度而订立的一部法律,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九四年七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的。

十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改革开放中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社会多元化发展。

这部法律所规定的一些细节上的新问题越来越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呢于07年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执行。

(大家注意这个时间),这就是我们今天探讨的《劳动合同法》也就是说我认为劳动合同法就是劳动法的延生。

是劳动法这个大树干上长出的新枝叶。

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下这部法律的一些有关问题,

一、(第一个问题)为什么要制定劳动合同法

刚才咱们也从大的宏观方面分析了它订立的原因,以下咱从实际几个方面分析

1、(第一个原因)尊重劳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除不定时工作制以外,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定时工作制呢就是咱老百姓平时说的打零工,法律上讲就是每天工作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不超过24个小时)除此之外必须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且这部法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必须载明9项必备条款,哪9项法律原文上就有,在这里就不讲了,

(2)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这个也不难理解),

(3)应当与劳动者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得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形势原文上也有,大家可以打开看看,在这里也就不细讲了)

(4)与劳动者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这个在下面的问题上在跟大家在细说这条)反上去。

2、(第二个原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

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所以咱就能理解为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有利,有的朋友打工不愿于老板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个观点是错误的,这部法律侧重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你为什么不订立呢?

3、完善劳动保障体系。

劳动合同一方面从形式上确立劳动关系,从而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各项法定权益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又从内容上具体约定了劳动者工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权益,从而为劳动者实现劳动保障权益提供了依据。

(刚才我也讲到了9项必备条款,大家下去可以看看法律原文)

当然,劳动合同法在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

比如,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新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

二、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我在讲这个问题前,首先要给大家讲一下什么是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6条的定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理解这一概念,要弄清楚什么是劳动者、什么是用人单位、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者,泛指达到一定法律规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我国法定的劳动年龄是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女干部16-55周岁),文艺、体育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经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用人单位,又称雇主(用咱老百姓话说老板),是指具有用人资格(即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许可证),使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以赢利为目的或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单位。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说这么多,是一个经济组织,一个单位,而不是一个个人,)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他的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大家注意这个有报酬的劳动,(举个例子,比如张三他爸开了个厂子,他爸常常让他住在厂子里看好贵重物品,也常给他钱花,那是劳动关系吗?

不是,大家要注意有报酬的劳动这个概念)

这个是9

4、95年劳动法规定的概念,那么我们今天讲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就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这是一条强制性的规定,必须执行,否则就是违法。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要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不订立合同啊,工资翻倍也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紧接着第三条)

3、用人单位违反我国《劳动法》第14条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这什么意思呢?

就是说你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也行,从我给你干第二个月开始,你给双倍工资,一直到你跟我订立了劳动合同,行了不用给双份了。

三、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大家就理解了为什么双方工资从上班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算,就是给你一个月的签订时间,不签在给双份)

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从劳动者方面看、在订立劳动合同前的谈合同的过程中了解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特别是相关制度、劳动条件、工作地点、工作报酬等情况、注意看劳动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合法。

2、从用人单位看:

在谈合同过程中了解劳动者年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要注意,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物和证件另外,签订劳动合同还应当弄清劳动合同的形式及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1、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时间,也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

劳动合同期限有三种形式:

1)有固定期限合同,也就是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中,对劳动合同履行的起始和终止日期有具体明确的约定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没有一定期限或不定期的劳动合同。

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不约定具体明确的终止日期的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咱老百姓常说的正式工)

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给大家解释一下,就是说张三在一个厂子干了10年了,合同时间也到期了,老板说张三干的真不错,又是老人手,你就继续给我干吧,再订个2年的合同怎么样,张三说,行跟你干也可以,你就给我定个无固定期限合同吧,在你这就算正式工了,不怕失业了,那这时候企业老板就得和张三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不是两年期限合同,这句话是这个意思)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④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2、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长短如何掌握?

如何确定试用期的工资标准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之规定:

①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1个月;②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③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④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在这里我还要向大家说明一下:

①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②试用期已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中,(例如,你和你老板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一个月,那试用期过后你的合同期限就剩下11个月了,这个应该不难理解)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的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刚这两项取高的,那个高按那个走,例如:

你和一个酒店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工作是前台接待,月工资是2000元,约定试用期一个月,你们前台一共6个人,这6个人工资最低的一个月是180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450,那你试用期一个月工资按多少计算,前面讲过,不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1800,合同工资的百分之八十1600,最低工资标准1450,我说理解很简单,那个最高是那个,三个都不能低于,那就是最高的那个了

四、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能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物和证件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否则,将由公安机关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返还给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大家注意这是个硬性规定,不管你处于什么目的,不能这么做,违法的。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

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出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即劳动合同可以由单方(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依法解除,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解除,那么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呢?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个不难理解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这能理解,身体不行了,不能胜任工作了,)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个也不难理解,干不了人家那活,人家不要了。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地震了,厂子震塌了,没法干了,企业转型了,你是造纸的技术工,现在企业不生产纸了,改生产炸药了,没法干了,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实现和履行了相应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使合同丧失效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停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后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支付标准如何?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终止和解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第《劳动合同法>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么多我总结了一句,就是劳动者被动失业,无过错失业,咱老百姓话讲就是不是我本人原因导致我失业了,给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办法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补偿一年的工资,也就是说最多补偿12年,满一年给一个月,干了15年,最多能补到12年。

这里还有一个要注意的是工资按你自己)

4、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应怎样履行手续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一般应履行以下手续

1)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对方当事人。

送达主要有三种方式,首先是直接交给对方当事人,由其签收;若有困难,可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须向邮局查询签收回单;邮寄不成,则可以采取公告送达,可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自刊登之30日,即视为送达。

总之,一定要有送达的凭证

2)劳动者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如办理《离职会签单》,向用人单位指定的人员交接财物和工作,应有书面交接单据

3)承担违法、违约责任的。

违法、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应依法或依约向对方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或违约金等.4)用人单位在15日内按劳动者的要求为其办理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

六、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很多老百姓话说感觉被卖到他们单位了,这点是不了解咱们这部法律立法目的和规定的错误认识。

劳动合同法立法时就倾向于保护劳动者,订立合同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个前面也已经提到过了,就不在说了。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以上这几天,如果有一条情况出现,劳动者就可以直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提前告知义务限制。

提前告知义务,接下来讲,要注意: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支付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有两种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先告知用人单位: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如何赔偿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上的按约定

理;

3)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者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七、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往往是通过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还可以采取向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方式来解决。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整改

最后,我讲一下《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应注意的问题

1、《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并已依法订立,且在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2、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3、《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并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4、《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按其46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施行之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起算起。

5、《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施行

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我就只能给大家讲这么多了。

讲的不好的地方还请大家多指正。

1、合同的概念

人们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几乎时时处处与合同打交道,不管你对合同的知识知道的有多少,也不管你对合同法的内容知悉有多少,我们都将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一个好的合同,能够使合同当事人双方;一个缺陷的合同,会导致合同当事人无所适从;一个无效的合同,有可能为我们留下无法挽回的损失。

说道这里呢,可能有的听众朋友会说了,啊呀,我平时都接触不到合同啊,除了买车买房买保险的让我在合同上签过字以外,好像就再也没有接触过合同了。

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合同最广泛的、无处不在的。

《合同法》所调整的是合同关系,并不是单纯的书面合同,而我们老百姓通常概念上会以为只有书面合同,当事双方签字盖章的,才叫做合同。

事实上,除此之外,口头达成,实践履行的,即使没有书面合同,都可以成立合同法所保护,调整的合同法律关系。

我们经常遇到的有些合同没盖印章,写错单价就开始履行了;有些根本没有合同,不断供货,到最后发现对方债台高筑,一走了之;有些没有注意对方的"皮包公司",给对方的一些假象迷惑,急于推销或赚钱,匆匆签约,上当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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