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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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信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篇一:

关于做好20XX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XX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0XX-06-19【浏览字号:

大中小】来源: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XX〕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基发〔20XX〕4号)等要求,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强化过程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治理水平,促进教育公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XX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免试就近入学制度

(一)严格实行免试入学。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采取学科文化知识测试或其它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考查等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未经批准,任何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特长班、实验班等名义招生。

全市小学一年级新学年所有学科实行“零起点”教学。

(二)合理确定招生范围。

各县市区要统筹考虑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布局、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确定辖区内每一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片区,确保无缝隙、全覆盖。

对于长期班额过大、招生服务片区内生源较多的学校,要合理稳妥地调整招生范围,防止校际生源不均、大班额等问题。

招生范围确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做到先听证后决策。

(三)开展义务教育学区制管理改革试点工作。

根据《关于义务教育学区制建设指导意见》(鲁教基发〔20XX〕3号)要求,为创新义务教育管理模式,提高义务教育管理水平,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义务教育学区制管理改革试点工作。

按照地理位置相对就近原则,以初中招生服务范围为基础设立学区。

以学区为单位,实行小学与初中九年一贯对口划片招生,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学区整体规划初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构建小学与初中纵向衔接、横向协作的办学模式,推进优质资源共建共享,形成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新格局,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认真周密制定招生方案

全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工作于暑期放假后开始,8月底前全部完成。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报名时间。

中心城区(奎文、潍城、坊子、寒亭、高新、经济、保税,下同)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统一于7月17—20日进行。

各县市区要尽快研究制定20XX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中心城区的各区招生方案于6月15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严禁任何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擅自进行各种形式的招生宣传,不得提前组织报名招生或滞后招生。

民办学校招生有关事宜,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三、切实确保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入学

(一)做好当地居民子女入学工作。

新生报名须提供户口簿、房产证等材料;小学新生还需提供接种防疫证、父母计划生育证明等。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涉及到被征收人子女入学,被征收人凭户口簿和补偿协议到现居住地或回迁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由相关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其子女就近入学或相对就近入学;不再回迁的,由实际居住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其子女入学。

(二)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将外来务工或经商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积极创造条件安排随迁子女就学,确保“应上尽上”。

随迁子女申请入学,需提供学生及其父母户口簿、居住证、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1年以上)、父或母一方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1年以上),小学还需提供接种防疫证、父母计划生育证明等,由相关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就近或相对就近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随迁子女到民办学校就读的,按照民办学校招生有关规定执行。

确因学位限制无法在流入地就学,需回流出地就学的随迁子女,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门要妥善安置。

(三)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

全面推进全纳教育,建立以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送教上门等其他教育形式为补充的特殊教育办学格局,使每个

残疾儿童都能接受适合的教育。

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各类残疾儿童少年的摸底统计、评估鉴定和入学安置等工作,实施“一生一案”,确保各类残疾儿童及时入学。

义务教育普通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优先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

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与普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同时进行。

特殊教育学校要不断提高招收能力,扩大招生规模,增加招生类别。

各县市区要积极支持、配合潍坊盲童学校、潍坊聋哑学校做好招生工作;扩大潍坊聋哑学校招生范围,面向全市招收聋哑学生。

做好适龄孤独症儿童入学工作,做到“能招尽招”;市区孤独症儿童入学,原则上奎文区学生到奎文区辅读学校就读,其他学生到潍坊盲校孤独症儿童班就读。

对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做好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并纳入学籍管理。

(四)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等入学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入学管理工作,将保障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

全面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制定关爱帮扶措施,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各项资助政策,确保每个学生不因贫困、学困而辍学。

(五)做好其他人员子女入学工作。

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等军人子女入学按照有关优待办法执行;港澳台及华侨子女、外籍人员子女、外来投资者子女、高层次优秀人才子女、异地商会人员子女、潍坊市荣誉市民子女、少数民族子女等入学,同等条件下优先就近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或按有关政策安排入学。

四、切实加强招生管理

(一)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教育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信息,包括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等,使之家喻户晓;并通过多种途径为家长、学生和社会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要关注招生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全面实行“阳光招生”。

同时,各县市区要积极宣传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和取得的成就,开展“身边的好学校”等宣介活动,让家长了解家门口学校的办学特色和教育状况,引导家长理性对待子女入学。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各相关学校都要确定专人,向社会公开电话号码,接受咨询。

(二)严格控制班额。

20XX年小学招生对象为年满六周岁的学生。

各县市区要实施大班额监测和公示制度,将逐步消除大班额作为地方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

每年学籍注册工作结束后,要对大班额学校学生来源情况进行分析。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起始年级按省定标准班额招生,原则上小学控制在45人,初中控制在50人。

对大班额学校,要“一校一策”,研究制定控制起始年级大班额、缓解择校热的有效方案。

对超出班额限制的,有关县市区要写出专题报告;出现超大班额的,要在年度综合督导中扣减一定分数。

严禁跨区域、跨学区招生。

到公办初中学校择校的学生,在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时不享受指标生资格。

(三)依法保证学生入学率和巩固率。

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和《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控辍工作的通知》(潍教便函〔20XX〕381号)要求,确保适龄学生100%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具备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要达到96%以上。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应按规定办理暂缓入学手续。

各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要积极完善各项控辍措施,不断加强控辍管理,努力让每一名学生都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四)及时公开招生结果。

秋季开学前,全市所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在学校门户网站、公示栏等位置,公开起始年级所有学生的报名编号、居住地(具体到小区、社区或村即可)、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同时公布咨询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诚信建设,公布的学生信息应真实、无误。

各县市区要指导、督促学校做好招生结果公开工作。

市教育局将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结果公开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全市通报。

(五)严格规范招生秩序。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的监管,严禁违规招生,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秩序。

严格执行《关于20XX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XX〕6号)等文件要求,坚决查处招生中的乱收费问题。

要加大对招生政策、条件、程序、结果的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监督,杜绝各种干扰,维护风清气正的招生环境。

对违规招生、违规收费行为,严肃查处、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各学校不得为未报到学生注册学籍,严禁抢注学籍。

在招生过程中要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强化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对于招生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今年招生工作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公开、公平、公正。

篇二:

20XX年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滨州市教育局

关于做好20XX年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滨教〔20XX〕19号

各县(区)教育局,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教育局(办),市直有关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规范市城区(含县城驻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现就做好20XX年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生工作原则

(一)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划片招生的原则。

具有接受普通义务教育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按学区就近入学。

教育行政部门在保持学校招生范围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年城区学校招生规模和适龄人口变化对学校招生范围作适当调整。

(二)坚持常住人口居民子女入学户籍与居住地相统一原则。

适龄儿童少年户籍须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户籍相统一,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须与实际居住地(房产证)相统一。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当年招生意见、招生计划、日程安排、咨询及监督电话等要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力求招生工作透明、公平、公正。

(四)坚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

的原则。

(五)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滨州实验学校的招生范围是:

黄河二路以北,黄河十二路以南,新立河以西,渤海十八路以东。

北镇中学初中部招生范围由滨城区教育局划定。

其他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分别由属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

二、招生报名资格和条件

20XX年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20XX年8月31日前出生);初中学校招生对象为符合本文件“招生工作原则”规定的小学毕业生。

(一)常住居民子女

1.一般常住居民子女。

适龄儿童少年报名需提供本人及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学校服务范围内的房产证明(法定监护人须拥有全部产权),申请就读小学的还应提供儿童预防接种证明。

同时,须符合以下条件:

(1)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户口及居住地点一致,且父母为户口户主。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城区有多处住所,以实际居住且房产证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固定住所作为确定就读学校的依据。

(3)户口和居住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片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少年儿童,依据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确定服务学校:

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名下无独立房产或独立固定住所,且儿童与其监护人的户口、居住地长期

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者(儿童户口自出生至今未迁移过);④孤儿。

(4)城区新建且没有划定学区的小区(已入住)居民子女入学,由开发商持政府批复文件,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文件及手续,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证明文件、票据(需经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及城区常住人口子女入学必备的其他手续,于6月底前到属地教育行政部门集体办理本小区居民子女入学划片申请手续。

小区内二期工程等新建楼房居民子女入学,申请手续参照本款执行。

因实际居住地搬迁,购买其他新建住房,房产证未能办理的,可以新居住地作为确定服务学校的依据,但需提供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户口簿、购房合同、房屋预告登记证、房产信息查询证明、交全款票据、单位证明、水电暖及物业管理费发票等材料,并经核实确实符合常住条件。

购买二手房的,应有房产证,实际居住,且过户一年以上(以房产证和过户契税时间为准)。

房产证与户口所在地一致,并提供原住户适龄儿童少年上学情况的证明或户口薄。

二手房过户不足一年,或者户籍迁移迟于6月30日的,回原户籍迁出地入学。

(5)为全面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广大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减少适龄儿童少年上学的安全隐患,同一房产(住所)在一学段时限内(小学6年,初中3年),只能作为一个家庭子女入学的条件依据。

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港澳台华侨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或按有关政策安排入学。

针对旧城改造、城区拆迁,市、县(区)两级政府就一定区域特殊情况人员子女入学问题做出特殊规定或者安排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城区租房落户人员子女。

依照现有户籍政策落为城区常住户口的,其适龄儿童少年可申请到服务区学校入学。

若房主适龄子女仍以此房为依据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则租房落户人员子女暂不能以此住房为依据申请子女在城区入学。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到城区学校就学:

1.父母双方同时在城区合法经商1年以上(含1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1年以上的纳税凭证、合法经营场所权属证明。

父母双方在城区合法务工1年以上(含1年),须提供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劳务合同、就业登记证明、务工单位证明、1年以上的务工单位工资发放台帐等原始工资发放凭证,且有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等一年以上。

2.子女随父母双方在城区居住1年以上(含1年)。

提供城区内合法固定住所的房产证明或房管部门备案1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原籍户口簿及由现居住地公安部门签发的父母及随迁子女1年以上的居住证。

3.户口所在地不具备监护和入学条件。

提供流出地所在村居出具的父母双方同时进城务工、户口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并加盖流出地乡镇政府和户口所在地应就读学校公章。

4.流出地和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均已纳入计划生育管理。

提供符合流出地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流出地和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均已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证明材料。

以上非常住人口应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证明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其确

定的集中报名点)为子女办理报名手续,填写《20XX年滨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表》(见附件5),经审查合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指定学校就读。

三、招生工作程序

招生工作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6月底前,完成适龄儿童少年摸底排查以及《20XX年滨州市普通小学毕业生登记卡》(见附件2)填写、复核工作。

7月底前,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并通过学校书面告知服务区内各单位;小学毕业生登记卡分配至应就读初中学校,并将分配结果通过各小学通知学生。

8月中旬前,各义务教育学校根据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招生范围组织报名;《20XX年滨州市普通小学招收新生花名册》(见附件3)须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科备案;《20XX年滨州市普通初级中学招收新生花名册》(见附件4)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科审核;入学通知书必须在开学15日前发放到学生或其父母手中;各校录取的新生名单,要通过校务公开栏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学校应接收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与当地常住人口子女同等对待。

四、时间界定要求

各类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所需材料涉及时限要求而无特别说明的,截止日期均为20XX年6月30日。

五、招生工作纪律

篇三:

20XX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20XX年新乡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政务公开、校务公开,完善入学服务措施,促进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公益性和普惠性,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缓解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教育均衡,为新乡基础教育“上台阶”、建设教育强市做贡献。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免试、免费、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学区划分招生,民办学校根据报名人数实行直接报名入学或随机派位录取。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阳光招生”,加强招生信息公开,做到招生办法、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入学资格、报名时间、报名材料、录取结果“七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坚持“面向全体,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

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和其他特殊人群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做到应入尽入,同城同待遇。

(四)实行均衡编班,推动素质教育。

三、招生对象

小学:

招收年满6周岁(20XX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初中:

招收20XX年小学毕业生。

招生对象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新乡市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新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子女;

(三)符合政策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四)非新乡市区户籍,其监护人(学生监护人一般应为学生父母,学生父母去世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才能由其他人担任)有新乡市区房屋产权的适龄儿童(少年);

(五)台湾同胞子女;

(六)除以上五类对象外,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在新乡市就读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适龄儿童(少年)。

四、招生细则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区生认定的具体细则如下:

(一)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

若学生户口与监护人户口不一致,或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二)学生及学生监护人户口地和居住地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且市区无其它合法固定住所,学生学区的确定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三)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

1.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

2.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

3.孤儿。

(四)学生及其监护人有市区户口,但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五)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学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准;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虽然尚未交付,确定其学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学校就读。

(六)学生和监护人户口不在本市区,但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与市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同等对待,应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入学依据。

(七)外来人口子女,户口不在本市区,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由暂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对就近,集中安排”的入学原则,安排进入定点公办学校就读。

五、报名办法

(一)小学

1.学生及监护人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持户口簿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以及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等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学区小学报名。

2.学生及监护人有市区户口,但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户口簿和有关材料,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到所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名,根据其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到相应公办学校就读。

(二)初中

1.市区小学应届毕业生(包括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持相关证件(户口簿、父母身份证、20XX年小学毕业证书、房产证明和契税证明或暂住证、务工证明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在毕业小学统一组织填写《20XX年新乡市区初中招生登记表》。

2.在市区以外就读的具有市区户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回市区上初中需向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取《20XX年新乡市区初中招生登记表》,并携带小学毕业证、居民户口簿、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等,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分配到初中就读。

(三)新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子女入学应及时填写《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表》,最终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到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名,经审核后按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在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就读,享受学区内学生入学待遇。

(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始入学凭户口簿、父母身份证、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父母任何一方的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以及原籍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出具的外出就读证明,到暂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名,根据“相对就近,集中安排”的入学原则,安排进入定点公办学校就读。

初中定点学校有:

一中东校区初中部、四中、铁路初级中学、七中、九中、十一中、十二中、十三中、十六中、河师大实验中学、十八中、二十中、刘堤初级中学、二十三中、二十四中、二十七中、三十中、三十一中、三十二中、三十四中、三十五中、三十六中、四十二中、洪门初中。

小学定点学校有:

二十中小学部、三十一中小学部、三十二中小学部、四十二中小学部、市友谊小学;红旗区的西街小学、平原小学、段村小学、劳动街小学;卫滨区的新荷小学、化工路小学、胜利路小学、英才小学、回民小学;牧野区的西干道小学、区实验小学、王村中心小学、杨岗小学、畅岗小学、牛村小学;凤泉区的宝山路小学、耿黄一小、耿庄小学、潞王坟一小、大块一小;开发区的西台头小学。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后和本地学生一起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安排活动,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同城同待遇。

六、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

1.公办小学:

各公办小学招生前在驻地附近向社会公布本校的学区范围和招生登记报名时间,在报名时间内统一组织报名,然后根据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常住地址进行实地核查,经核查落实,将属于本学区的学生登记造册,并连同学生户口簿、房产证明等材料交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验批准后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2.公办初中:

首先由小学按划定的学区确定本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的初中学校;然后,市、区教育局联合成立复查小组,对各小学分配的结果进行复查;最后,由各初中学校进行实地核查,并将属于本学区的学生造册登记,报市教育局审批备案,经核查不属于本学区的学生,由初中学校退回区教育局或市属小学,进一步核实,并在核实的基础上对这些学生进行再分配。

(二)民办学校

1.民办小学:

要求到民办小学就读的适龄儿童,直接到民办小学报名。

当报名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招生学校直接按报名名单录取;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由学校隶属的教育行政机关采取电脑派位的方法进行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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