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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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544-2009》
一、制定说明
根据原建设部建标[2006]136号文《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安排,由云南华昆工程技术股份公司主编,会同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等6家有色设计单位参编,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要求,经两年多的努力,先后完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又广泛争求了国内总图运输业内人士对本规范制订的意见,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了国外同类标准中符合总图运输发展趋势的内容,共同编制完成了《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总结了我国有色金属企业50多年的生产实践经验,本规范制定遵循了合符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重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所带来的变化,十分珍惜土地资源,符合国情,体现对环境保护、安全、人体健康、公共利益的适应程度,实事求是,对参数和数据的选用科学合理的原则。
本规范共分10章、32节、300条和二个附录。
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厂址选择、总体布置、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管线综合、运输、废料堆场、绿化。
并确定第3.0.4、3.0.7、3.0.14、4.l.7、4.1.9、5.7.5、5.7.6、5.9.2
(1)
(2)(3)、5.9.5、5.11.4
(1)
(2)(3)、5.12.8、6.2.2
(1)、7.1.11、7.2.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第一章总则
1.0.1为了统一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到符合国情、以人为本、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布局合理、节能环保,充分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
1.0.3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应符合节约用地、保护环境、水土保持的要求。
1.0.4改建、扩建的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应合理利用现有设施,减少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1.0.5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设计方案。
1.0.6本规范规定了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的基本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术语
2.0.1厂址选择siteselection
对企业用于工程建设的厂址进行多方案比较论证,选出投资省、建设快、运营费低、具有最佳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建厂地区和工厂场地位置的工作。
2.0.2总体布置theoverallarrangement
结合企业所在区域的城镇总体规划、自然经济条件、交通运输要求,在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职工生活设施要求的前提下,确定企业各功能分区和功能区之间的相互合理位置的工作。
2.0.3总平面布置generalplan
在既定厂址和工业企业总体布置的基础上,根据生产、使用、安全、卫生等要求,综合利用环境条件,合理确定场地上所有建(构)筑物、交通运输线路、工程管线、绿化和美化等设施的平面位置的工作。
2.0.4功能分区zoneoffunction
为便于企业管理和更好的组织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影响和干扰,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将工业企业场地及场内各建(构)筑物按其使用功能分成的不同区域。
2.0.5主要工业场地mainindustrialsite
用于布置企业生产性建(构)筑物、道路及绿化等设施的场地,如采矿工业场地、选矿工业场地、有色金属冶炼厂和加工厂等。
2.0.6辅助工业场地assistindustrialsite
用于布置企业辅助性建(构)筑物、道路及绿化等设施的场地,如总降压变电站、余热电站、锅炉房、水源地、机修厂、汽修厂、仓库、油库、高位水池、爆破材料库等场地。
2.0.7竖向设计verticaldesign
根据地形、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工艺过程、厂内外运输、管网布置、施工方式等条件,在进行总平面设计的同时,确定竖向布置形式及平土方式,场地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的标高,场地排水方式以及台阶、边坡的加固类型,土石方计算和土方平衡而进行的工作。
2.0.8管线综合comprephsivepipeline
企业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布置时考虑管线之间、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相互协调、紧凑合理、安全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2.0.9厂内运输transportinthefactory
厂区范围内的运输,包括厂内车站之间、场内车站与车间之间、车间与车间之间、车间与仓库或堆场之间的运输。
2.0.10厂外运输transportoutthefactory
厂区范围外的运输,如原材料运入和生产产品运出(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管道运输等)。
2.0.11废料场wastedump
堆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场所,如露天矿排土场、冶炼厂的排渣场、氧化铝厂的赤泥堆场等。
第三章厂址选择
厂址选择单独形成一章,共14条。
3.0.1厂址选择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并应符合工业布局和城乡规划、矿产资源条件、物料最佳运输方式、生产安全的要求。
3.0.2厂址选择应利用荒山劣地、滩涂,应不占或少占耕地、好地,并应减少人口迁移。
3.0.3厂址选择应对原料、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保护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港口的连接应短捷,且应工程量小。
3.0.4厂址应选择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以及潮涌危害的地区。
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3.0.6凡位于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地带的企业,其防洪标准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3.0.7厂址选择必须兼顾水土保持要求,应避开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
同时应避开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不得占用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
3.0.8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堆场、环境保护工程及施工基地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
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废料加工、交通运输、动力公用、维修服务、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3.0.9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3.0.10厂址应有可靠的水源和电源。
大量消耗水、电的企业宜靠近水源及电源。
3.0.11厂址应满足企业近期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地形坡度,并应根据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当留有余地。
3.0.12厂址选择宜避开生态脆弱区、固定半固定沙丘区、国家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成果区,并应最大限度地保护现有土地和植被的水土保持功能。
3.0.13在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建厂,应有充分的技术经济依据和可靠的安全措施。
3.0.14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
1抗震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区。
2国家规定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3具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
4生活饮用水源的卫生防护带内。
5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地段,由采矿形成的山体崩落、滚石和飘尘严重危害地段。
6采矿陷落(错动)区界线内。
7爆破危险范围内。
8不能确保安全的水库、尾矿库、废料堆场的下游以及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9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传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等规定的影响范围内。
第四章总体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企业总体布置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应结合企业所在区域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应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职工生活设施的需要,并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1.2总体布置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应做到近期集中布置、远期预留发展、分期征用。
4.1.3总体布置应根据企业组成以主要工业场地为主体,并应全面规划、统筹安排。
各部分之间的相互位置应在符合安全、卫生、节能和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布置紧凑,并应充分体现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4.1.4总体布置应满足工艺流程,宜使主物料自流输送、减少各种物料的运输距离,并应满足生产管理方便、节能、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
4.1.5在常年盛行风向的同一延长线附近不宜布置多个有污染源的工业场地。
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宜将污染危害最大的设施布置在远离非污染设施的地段,宜合理确定其余设施的相应位置,并应减少各个场地的互相影响。
4.1.6废料不得随意堆放,应设专用堆场,其位置距废料排出点不宜过远,并应位于工业场地和居住区常年最小风频的上风侧。
废料堆场应与居住区及水源保持一定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废料堆场的地形和工程地质条件,应有利于废料的堆置和稳定。
4.l.7废料堆场应充分利用沟谷、洼地、荒地、劣地,不得占良田,应少占耕地。
严禁将水源保护区、江河、湖泊作为废料堆场。
严禁侵占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
4.l.8废料堆场场址宜选择在水文地质条件相对简单、原地形坡度相对平缓的沟谷;不宜设在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不良地带、汇水面积大、沟谷纵坡陡、出口又不易拦截的山谷中,也不宜设在主要工业厂房、居住区及交通干线附近。
4.1.9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料堆场,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范围内选址堆存。
4.2主要工业场地
4.2.1采矿工业场地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矿工业场地应靠近露天采矿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堑沟口或地下采矿供人员、材料出入的副井口、平硐口。
2多采区的采矿工业场地宜合并建设,并靠近主要采区。
当需要分设时,应避免各项设施的重复建设。
3当矿体的深部矿藏尚未最后查明时,采矿工业场地宜布置在矿体的下盘。
4.2.2选矿工业场地应按物流输送能耗小和经济效益有利的原则确定其与采矿场、尾矿库、水源地等的相对位置和竖向关系。
场地宜靠近采矿场或尾矿库,并宜具有方便的精矿外运条件。
4.2.3冶炼厂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冶炼厂应有较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严重窝风地区不宜建设冶炼厂。
2冶炼厂应位于城镇、居住区、总降压变电所、机修场地等全年最小风频的上风侧和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
3轻金属冶炼厂的各个分厂宜按生产工艺和运输联系要求集中布置。
4.2.4稀有金属冶炼厂应满足工艺生产对环境、卫生、通风、保卫和防电磁波等的特殊要求。
当有放射性危害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要求。
4.2.5有色金属加工厂应靠近产品的主要用户,宜在城镇附近建设。
中、小型加工厂也可在城镇中建设,但应注意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3辅助工业场地
4.3.1总降压变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便于输电线路进出,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
2不得受粉尘、水雾、腐蚀性气体等污染源的影响。
并应位于散发粉尘、腐蚀性气体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散发水雾场所的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3不得布置在有强烈振动设施的场地附近。
4变电站应有运输变压器的道路。
5地势应较高,不得位于低洼积水地段。
4.3.2企业的热电站和集中供热锅炉房宜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并应具有方便的供煤和排灰渣条件。
4.3.3沿江、河取水的水源地应位于排放污水及其它污染源的上游、河床及河岸稳定而又不妨碍航运的地段,并应符合河道整治规划的要求。
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位置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高位水池应设在地质良好、不因渗漏溢流引起坍塌的地段。
4.3.4机修厂和汽车修理厂宜分别靠近服务对象和汽车运输集中地点,并宜位于全年最小风频的下风侧。
4.3.5企业自设污水处理厂宜位于厂区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风频的上风侧,并宜与厂区和居住区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
沿江、河布置的污水处理设施尚应位于厂区和居住区的下游。
4.3.6总仓库区应靠近主要用户或外部运输转运站。
油库及加油站宜布置在地势较低地段,与其它建(构)筑物的安全防护间距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0156的有关规定执行。
4.3.7爆破材料库和爆破材料加工厂的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和《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的有关规定。
4.4居住区
4.4.1居住区的位置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靠近城郊的企业,其居住区可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建设。
当企业远离城镇需单独建设时,居住区宜位于全年最小风频的下风侧,并宜在企业的主要工业场地附近集中建设。
4.4.2居住区与厂区及其他设施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3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4.4.3居住区最远边缘到工厂最近出入口的步行时间,不宜超过30min。
当超过上述步行时间时,宜设置交通工具。
4.4.4居住区与厂区之间不宜有铁路或公路穿越。
当必须穿越时,应根据人流、车流的频率程度等因素,并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设置立交或看守道口。
4.4.5居住区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
在山坡地段布置居住区时,应选择在不窝风的阳坡地段。
4.4.6居住区的用地指标应按国家或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总平面布置
5.1.1场地总平面布置应在企业总体布置的基础上,应根据工艺流程、运输条件及安全、卫生、施工、管理等因素,并应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1.2工业场地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合理布置。
功能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企业总体布置要求、保证工艺流畅顺捷、生产系统完整。
2应与外部运输、供水、供电等线路的衔接合理。
3应合理利用场地的地形、气象、工程地质等自然条件。
4可为通风、排水、安全、卫生、绿化、美化等的布置创造有利条件。
5应合理确定各功能区的外形和面积。
功能区的面积、通道宽度应与建设规模相适应。
6主要货流与主要人流应避免交叉。
5.1.3厂区通道宽度可按表5.1.3中的数值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满足通道两侧建(构)筑物和露天装置对安全、防火、通风、采光、卫生等的要求。
2满足地上、地下管线,各种运输线路、人行道、绿化带等的布置要求。
3满足厂区排水、施工、安装、检修的要求。
4满足通道间需要设置挡土墙或放坡的要求。
5满足抗灾救灾主要人流疏散要求。
6应与通道两侧建筑物的高度相适应。
5.1.4总平面布置必须节约用地。
在满足生产、安全、卫生等要求的前提下,应布置紧凑、合理。
厂区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0%。
5.1.5总平面布置应妥善处理近期用地与远期预留用地的关系,并应全面考虑近期和远期在施工和生产时的经济性和合理性,应以近期为主、远近结合。
5.1.6在总平面布置时,不应堵塞企业发展的可能。
除满足总平面布置的一般要求外,预留扩建用地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保证近期工程布置紧凑,同时又有利于远期的合理发展,预留地应在工业场地之外。
只有当扩建部分与原生产系统在工艺、运输、管线等方面有特殊联系,不宜分设两处时,方可留在场地内。
2扩建时应不拆或少拆已建的建、构筑物和工程管线。
3在预留扩建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或管线。
4预留在工业场地内的扩建用地,宜留在工业场地的边缘地带,但不得在一个建筑物的两端同时安排扩建。
互相平行的建筑物宜在同一侧预留扩建用地。
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可采用远近结合、先后置换等方法,减少场地内预留扩建用地。
5.1.7总平面布置中厂房与风向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房长轴与厂区通道方向相平行时,高温生产厂房的长轴与常年盛行风向的夹角以45°为宜。
当轻金属冶炼厂布置有困难时,其夹角可适当减小。
2厂房长轴与厂区通道方向相垂直时,高温生产厂房的长轴与常年盛行风向的夹角以60°为宜。
3散发粉尘、水雾、酸雾、有害气体和生产、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厂房、仓库、储罐或堆场,宜布置在人员密集、环境要求清洁的生产区或辅助生产区常年最小风频的上风侧。
4有明火的厂房宜布置在生产易燃、可燃物质的厂房及其仓库、储罐常年最小风频的上风侧。
5.1.8总平面布置的特殊防护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可能发生爆炸危险的生产厂房和仓库、储罐,宜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与其他车间的安全距离执行相关规范。
2散发放射性物质的车间、仓库,应有隔离的单独场地,并符合相关放射防护的规定。
3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应避开对防振要求较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其它有防振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的防振间距应符合表5.1.8-1的规定。
精密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与频率及允许振幅的关系应符合表5.1.8-2的规定。
4高噪声厂房与试验室、办公楼及居住区等的防噪声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表5.1.8-3的规定。
5.1.9建、构筑物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构筑物的布置应注意整体的和谐有序,并应与环境统一。
2生产性及辅助生产性建(构)筑物的外形应尽量简单、规整。
当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时,应组成联合厂房或多层厂房。
3在山区丘陵地区建厂时,建(构)筑物的长边宜顺地形等高线布置。
4对基础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和设备,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高的地段。
有地下构筑物或地下室的建筑,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5.2.1地下开采的采矿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应以井(硐)口为中心,以原矿和岩土的生产运输作业线为主干,应将矿仓、碎矿车间、卷扬机房、井(硐)口铁路车场布置在井(硐)口附近,并应力求运输系统短捷,原矿、岩土、材料和人员运输互不干扰。
5.2.2当坑内、外采用铁路运输时,机车库、矿车及机车修理站、混凝土预制场、木材加工间、木材堆场、锻钎机房、仓库、人员乘降站台等应布置在坑口附近,并应满足铁路标高要求。
当布置有困难时,部分建(构)筑物可根据地形情况灵活布置。
5.2.3卷扬机房的布置应使地上和地下车场的出入车方向相一致,井架位置不得妨碍铁路运输。
5.2.4通风机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风机房应靠近进、出风井或硐口布置,不得与其他无直接联系的建筑物合并建设,与卷扬机房、独立的变电所、办公室等的距离宜大于30m。
2在通风机房20m以内不得布置有明火作业的建筑物或设施。
3压入式通风机房和入风井周围环境应清洁,并应位于产生粉尘、烟害等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频的下风侧。
距排土场不得小于200m。
4抽出式通风机房和出风井应位于入风井、工业场地或居住区常年最小风频的上风侧。
与居住区的距离应为:
对一级矽尘危害的矿山应大于200m;对二、三级矽尘危害的矿山应大于500m。
5.2.5木材加工间及木材堆场宜布置在采矿进风井(硐)口常年最小风频的上风侧80m以外。
5.2.6地表充填料制备站应靠近坑下充填量最大的采区。
5.2.7管理与生活福利用房的位置宜靠近井(硐)口,并应避免人流与运输干线或铁路车场平面交叉。
严寒地区应设置保暖通廊与井(硐)口相连接。
5.2.8采矿工业场地建(构)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构)筑物应布置在采矿地表移动影响区界限20m以外;但矿山铁路、道路、高压输电线路和各种管线可布设在地表移动影响区界限10m以外。
上列各种建(构)筑物应不受滚石的危害。
2当地下留有永久性矿柱时,地表建(构)筑物可布置在矿柱顶部的安全地带内,可不受采矿地表移动影响区的限制。
3限期使用的建(构)筑物,在使用期内尚不受采矿地表移动影响时,也可布置在采矿地表移动区内。
5.2.9露天矿宜在采矿境界外设置集中的采矿工业场地。
当采用铁路运输时,铁路运输设施和矿山的修理设施应布置在矿山车站区内或其附近;当采用汽车运输时,凹陷露天矿的采矿工业场地宜集中布置在采矿总堑沟口附近,山坡露天矿则宜布置在车流量最大的出入口附近。
5.2.10建(构)筑物与露天矿爆破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避免滚石危害。
5.2.11当矿体的深部矿藏尚未最后查明时,采矿工业场地宜布置在矿体的下盘。
5.2.12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下列建筑物可合并:
1机车库、矿车库与其修理间。
2汽车库与其修理间。
3压缩空气站、通风机房、卷扬机房与其变、配电所。
4工具、材料、劳保用品等库房与发放室。
5生产管理用房与生活用房。
5.3.1破碎厂房、主厂房、浓缩池和精矿脱水厂房的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及高差减少矿石和矿浆的提升或压送,并应尽可能做到自流输送。
5.3.2辅助生产厂房和公用设施应按照服务方便的原则分区布置,并可合并建筑。
5.3.3选矿工业场地或独立的破碎工业场地与采矿出矿口相距不远时,应使原矿受矿仓及粗碎厂房(或缓冲矿仓)靠近采矿出矿口。
5.3.4当采用铁路或汽车运输矿石时,原矿受矿仓(或缓冲矿仓)的顶部应有足够的调车场地,并有可供重叠布置原矿受矿仓和粗碎厂房的足够高差。
5.3.5经破碎后直接外运矿石的破碎工业场地,应具有方便的对外运输条件。
5.3.6中碎和细碎厂房宜合并建筑。
当生产工艺或地形条件适宜时,中、细碎厂房也可与粗碎厂房合并。
5.3.7粉矿仓应紧靠主厂房,输送粉矿的带式输送机宜垂直地形等高线布置。
5.3.8主厂房附近应留有方便设备检修的场地。
此场地及其对外运输线路不应布置在主厂房预留发展用地的同一侧。
5.3.9精矿脱水厂房及其装车线路的布置,应满足精矿外运要求。
5.3.10选矿厂和冶炼厂联合布置时,浓缩池和精矿处理厂房应靠近冶炼厂的备料车间。
5.3.11石灰乳和药剂制备厂房的布置,应使药液能自流,物料运输和排渣方便,并应位于厂前区或变电所常年最小风频的上风侧30m以外。
当位于其下风侧,则应在50m以外。
5.3.12尾矿砂泵站应位于主厂房靠近尾矿库方向的一侧、与事故池毗邻。
尾矿沟(管)应避免与铁路和主干道路交叉。
小型选矿厂的尾矿砂泵站可设在选矿厂的主厂房内。
5.3.13选矿试验、化验室在满足仪器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宜靠近主厂房布置。
5.3.14高位水池的溢流水和洗池污水不得无组织排放。
5.3.15采、选联合布置的工业场地,各种辅助生产设施和办公、生活设施应统一安排。
5.4重有色金属冶炼厂
5.4.1精矿仓与熔剂仓库应位于厂区边缘地带,并宜成纵列式布置。
当采用铁路运输时,卸车线路的布置应适应列车集中到达及快卸的要求。
当采用汽车运输时,仓库卸料口前应有足够的回车场地。
深入地下的储矿仓应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5.4.2焙烧、烧结厂房宜布置在火法熔炼厂房附近,场地应开阔,并应有较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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