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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民生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药事法的基本原则

药事法是一门主要研究药事活动现象、管理及其发展规律,是药学、法学、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交叉形成的边缘学科。

同时,药事法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其系统理论是药事管理实践活动的升华,研究对象主要是药事活动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

药事法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国家医药卫生政策,研究药事活动相关领域法律体系的演变及其背景,探讨其发展、现状和作用,揭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其对策。

因此,药事法研究在国内外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药事法主要调整的是政府通过行政权力对药事活动进行组织、管理过程中与相对各方所产生的社会关系,重点为药事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监督,表现为管理与服从、领导与从属等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因此,药事法属于公法。

在法律体系中,行政法可以分为基本行政法和部门行政法。

基本行政法,即行政法学总论;而部门行政法又称行政法学分论或称专门行政法。

作为行政法规则和原理在各药事行政管理领域的运用,药事法属于医药卫生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具有鲜明的行业和专业特色。

因此,药事法又属于专门行政法。

药事法研究在国外已经较为成熟,在日本、法国、德国,药事法已成为行政法学领域的重要分支。

而在美国和英国,对药事法的基本理论研究相当深入,论文数量、专业期刊和专著众多,药事法是各部门法中非常引人注目的部门行政法之一。

为了达到对药事主体及相关人员进行行为规范及管理,特别提出了药事法的基本原则如下几点:

强制性,技术性,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强制性

除了对于药事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授权性规范外,药事法内容中很大部分是对于药事行为所做的义务性规范,主要表现为以应该必须等术语为标志的作为义务和以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为标志的不作为义务。

由于药事活动事关人体用药安全、人身健康,必须将药事法的某些制度、规则予以法定化和强制化。

药事法的大部分规范主要表现为强制性规范,规定了药事活动的行为模式以及违法的法律责任,通过这些词组看出了药事法对于药事行政主体及相对人的强制性要求特点。

技术性

药事法的一些内容主要是依据现代药学、传统药学、现代医学、中医学、生物学、公共卫生学等学科的基本原理和研究成果制定的,许多规范更是学科内容的具体体现。

药事法规范中,具有科学技术特征的规范数量众多,表现为技术规程、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技术流程等等。

又比如在药品标准、药品注册、药品审评与评价、GLP、GCP、GMP、GAP、GSP、GPP等规范上,技术型规范占据了很大部分,通过对内容的编写,及内容的准确性,合理性等方面的要求,体现出了药事法的技术性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

对药事法来说,因为法的不断更新换代,以及新法的产生,导致了药事法不断的存在着新法与旧法的冲突,为解决这一问题,提出新法优于旧法的概念,主要内容为:

⑴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的一般规定;

⑵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对同一事项的新的特别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的特别规定;

⑶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对同一事项的新的特别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的特别规定。

但是为了在于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为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用上的保障。

该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新法生效实施以后准用新法,新法实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后尚未实施这段时间,仍沿用旧法,新法不发生效力,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药事法对应的人群极其广阔,对应的区域辽阔,在立法方面也就存在着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区别,由于不同的区域特点与地方宗教习俗等特点差异,为解决不同地方药事法的执行将法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提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内容如下:

第一、中央立法优于地方立法。

当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发生冲突时,中央立法处于优位、上位,地方立法无效。

在法律效力等级问题上,中央立法构成上位法,地方立法构成下位法。

第二、同级权力机关的立法高于同级行政机关的立法。

当同级的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发生冲突时,权力机关的立法处于上位、优位,同级行政机关的立法无效。

第三、同类型的立法根据其立法主体的地位确立法律位阶关系。

在权力机关作为立法主体的立法类型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效力等级高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效力等级高于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在行政机关作为立法主体的立法类型中,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法律效力等级高于国务院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法律效力等级高于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四、权力机关(这里仅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组成的常设机构(人大常委会)之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性文件效力等级高于其常设机构即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性文件。

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效力等级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效力等级高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效力等级高于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对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适用条件:

①当地方性法规与法律不一致时,法院应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定;

②当地方政府规章与行政法规不一致时,法院应选择适用行政法规;

③当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不一致时,法院应选择适用行政法规;

④当地方性法规的条款与法律条款规定不一致时,应适用法律的规定;

⑤当地方性法规的条款与法律条款规定一致时且地方性法规的条款规定更加具体时,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⑥针对同一事项或适用对象,不同位阶的法规性文件都对其作出规定且是在下位法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时,才能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适用规则,否则这个规则不能予以适用。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特别法的概念本身是在变化发展的。

概而言之,传统的特别法(可称为狭义或纯正的特别法)概念一般具有以下四个特性:

 ①内容上的例外性。

特别法在罗马法中称为个别法,是立法当局为某些功利而引入的违背法的一般规则的法)。

可见早期特别法的内容通常表现为一般情况之例外,它既有历史上的客观原因,也有为了特定的目的进行有意安排的主观故意。

前者如古罗马时代的城市特别法,后者如我国宋代的地区性特别法。

 

②时间上的滞后性。

其仅仅包括地方性法规、属人法法令或私法法令。

在《共同条款法》中,那些以后才能通过的涉及到某项具体问题且包括有关条款法的具体法规通常称为„特别‟法”。

由此可见,特别法曾一度被认为是在普通法生效以后颁布生效的法律。

③范围上的狭窄性。

从构成要件上来界定,认为特殊规范的适用范围完全包含于一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即特殊规范的构成要件除包含所有一般规范的要素外,至少还有一个额外的因素。

比如一个法条的构成要件有A、B两项,而另一个法条的构成要件为A、B、C三项,则后者对于前者构成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

 

④形式上的法典性。

如我国台湾有学者认为,规范对象与范围基本上不超出普通法是构成特别法的前提条件,而且须以特典方式加以特别规范,否则不符合纯正特别规定之本然意义。

 

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区别 

⑴特别法是一种相对性的概念,它与一般法的区分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

例如商法之于民法,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特别法;而公司法之于商法,商法是普通法,公司法则是特别法。

在任何一个国家内,特别法可以产生于不同等级和层次,从最狭窄的场所范围,随着其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而一直到该国的普通法。

因此,这种相对性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的不同。

相比之下,适用范围较窄者为特别法,适用范围较宽者为普通法。

 

⑵适用范围具体包含四个方面,即人、事、地、时之效力范围。

特别法分为:

 

  ①区域性特别法,是指对一般主体的非特定地域行为,根据某地区状况制定的,仅(更)适合于该区域的特别法,如经济特区的授权立法; 

  ②时效性特别法,是指仅在非常时期发生法律效力的特别法,如戒严法;  

 ③主体性特别法,是指对一般事项的非特定地域行为,根据特定主体状况制定的,仅(更)适合于该主体的特别法,如会计师法;   

④事项性特别法,是指对一般主体的非特定地域行为,根据特定事项状况制定的,仅(更)适合于该事项的特别法,如房地产管理法。

一般地,时间与地域标准相对容易区分,而主体性与事项性的特别法较多,且往往交织在一起,难以识别。

合理性

首先,药事法是对于药事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授权性规范外,药事法内容中很大部分是对于药事行为所做的义务性规范,它指导着各种药事活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但是法律的方向是道德,所以,药事法一定要具有合理性,不能想当然的规定什么就是什么,它必须切合生活实际,与生活相关联,通过对行为规范的规范要求,来达到其管理药事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目的,

比如:

对药品生产管理企业有一定的约束标准,但是只要药品企业的标准在规定的标准之上,便具有很大的自由性,其次,药事法对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药事法规定企业对药品的定价,必须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需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假价格,保证用药者的正当利益。

法律性:

药事法一旦规定的药事行为便具有了法律效力,由它来约束着人们怎样进行药事行为,对于不合格与不合理的药事行为,应该按药事法受到处理,有了怎样的违规就该怎样的处理,对不同的违规行为,就该按照不同的处理办法相应对,

例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检查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吗,审评,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批准药品注册申请理由的

6,依法应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正因如此,所以说,药事法具有法律性,它不容药事行政主体与对应人与它相抵触。

 

监督性

药事法之中规定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及其认证通过的生产企业GMP的实施及认证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内,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档案,

个人和组织发现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违法生产的活动,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对于一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给予警告,且在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加大民生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邓小平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初,开辟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开启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

他在规划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蓝图时,提出了“小康社会”这一战略构想。

他指出,“所谓小康,从国民生产总值来说,就是年人均达到800美元。

”(《邓小平文选》第3卷64页)

二000年二月二十五日江泽民在广州省考察工作时,从全面总结党的历史经验和如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出发,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了全面的阐述。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邓小平提出的“小康社会”战略构想的直接继承。

二00七年十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胡锦涛代表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做了题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

这是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是老百姓所熟知的“四菜一汤奔小康”这一简单的小康标准。

它涵盖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三个大的方面。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单单要把老百姓的生活水平全面提高上来,而且要把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也同步提高上来。

“小康社会”这一构想,随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深入发展,内涵和意义也在不断的得到丰富和发展。

今年刚刚结束的“两会”,代表、委员们对“十二五”规划畅所欲言。

“十二五”规划就是围绕到二0二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来编制的。

温家宝总理在谈到“十二五”规划中,确立的经济发展速度是7%。

对这一数字,总理的解释是:

“我们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就是要把发展和所得到的成果用在民生上来。

”我们要想早日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胜利,就必须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我们要想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落到实处,就要抓好就业、教育、分配、社保、稳定,这五大民生问题。

一、解决民生之本——就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老百姓要生存下去,要能吃上饭,就要有一份可以赚钱谋生的工作。

政府要切实解决好就业问题,就要把“劳动者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贯彻好。

政府要做的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与就业有关的各项政策。

政府要加大宣传,提高青年人的就业积极性,让他们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要加大失业调控力度,帮助有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群众获得理想的工作;要多开办一些培训机构,对市场通用性广、适用性强、企业需求量大的行业(工种)进行职业技术培训。

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开设就业援助服务电话和搭建网上就业服务安置平台,从尽可能多的渠道为各类求职者解决就业问题;要出台一系列的劳务引导政策,使政府的促进作用大大提高;要在开办的培训机构内,聘用一些经验丰富的专职教师,为学生们讲解有关当前就业形势、相关政策法规、求职技巧、如何签订劳动合同、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等等方面的课程。

解决好就业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政府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二、夯实民生之基——教育,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政府要加强农村贫困地区和偏远地区的义务教育。

对农村贫困地区和偏远地区的校舍建设,政府应负担起建设费用。

由政府出面,在社会上公开招聘一些能扎根农村的中小学教师,扩充教师队伍。

对贫困家庭学生实行“免杂费,免书本费,逐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二免一补”政策。

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子女,当地政府应大力开办农民工子女学校,使每个孩子都能有一个良好的读书学习的环境。

三、调剂民生之源——分配,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两会召开前夕,温家宝总理和网友在线交流,谈到收入分配改革时说:

“今后五年,我们将要把解决收入分配不公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解决收入分配问题,首先要实行两个“同步”——居民收入增长同经济增长同步,职工工资增长同劳动生产率同步。

其次,应该让收入较高的人多纳税,收入少的人少纳税甚至不交税。

如果政府能够出台相应的措施,会使绝大多数中低收入者受益。

政府应缩小贫富间的差距,使老百姓能从中得到实惠。

四、完善民生之依——社保,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社会保险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改善劳动者生活状况的重要保障。

“社保”是老百姓的靠山。

完善好“社保”等于让老百姓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形势下政府应对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制度加快改革步伐,以期进一步的对这两方面进行完善。

农民工也是新形势下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也应该享受更好的社会保障。

但现实是,对于2亿多的农民工来说,迟而未决的农民工保障问题,一直以来是心里的一块心病。

政府应加大施行力度,让农民工都可以参加外来人员综合保险。

同时,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让“综合保险”同“社保”接轨,将农民工社会保障待遇转移到“社保’,保留“综合保险”。

政府应尝试并逐步施行这一具有特色的补充保障。

近两年来,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大大提高。

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体系,规划好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运作。

对于生活上有困难的群众,政府应加大财政帮扶力度,不仅要落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而且要出台一些救助政策,解决好农村贫困户的生活问题。

五、构筑民生之盾——稳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只有构筑好社会稳定——这一道人民群众心中的坚实盾牌,才能使人民安居乐业,国家繁荣富强。

近年来,刑事犯罪问题,腐败问题,恐怖主义问题,民族问题,贫富分化问题等等,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一系列问题突显出来。

政府要树立新的稳定观,重视实现公平正义,加快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要建立、完善一个统一的社会矛盾纠纷处理机构,把各种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并组织一切力量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争取社会治安状况的根本好转。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时代的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热烈的期盼,是勾画我国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的一张宏伟蓝图。

加大民生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们要努力拼搏,开拓创新,努力完成好历史交给的这一项伟大任务。

我们必将迎来一个民主更加健全,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大大提高的全面小康社会。

二0一一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千帆竞发“十二五”,各个行业的人,都在为驶向“小康社会”这一幸福的彼岸而搏浪前进。

我们要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而努力奋斗。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难点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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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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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雁桦

  〔内容摘要〕 按贵州省以县为单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指标体系,六盘水2012年全面小康社会总体实现程度达80.3%。

但是按国家统计局监测方案,六盘水2012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实现程度为68.7%。

农村是六盘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农村经济发展、文化教育、资源环境则是重中之重。

本文就如何重抓农村、突破难点、解决重点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 小康;重点;难点

  〔作者简介〕 市政府研究室

  小康社会是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之初提出的战略构想。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深入发展,小康社会的内涵和意义得到不断丰富。

党从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到十七大指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战略任务”,再到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针对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要求: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扩大人民民主,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增强文化软实力;更加主注教育、就业、分配、医疗、住房等民生问题,全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因此,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是一个综合性的指标,它的指标体系包括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口素质、生活质量、民主法制、资源环境六个方面,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五个领域的战略部署。

  1六盘水市小康社会实现程度

  按照国统字(2008)77号文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指标体系包含六个方面的23项指标,市统计局依此测算出六盘水2012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实现程度为68.7%。

其中,经济发展方面为54.5%,社会和谐方面为87.1%,生活质量方面为79.1%,民主法制方面为84.7%,文化教育方面为53.6%,资源环境方面为66.3%。

其中,经济发展、文化教育、资源环境方面实现程度最低(详情见表一)。

  按贵康发(2013)5号文件,以县为单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指标体系包含六个方面的25项指标,市统计局依此测算出六盘水2012年全面小康社会总体实现程度达80.3%。

其中,经济发展方面为69.4%,社会和谐方面为77.2%,生活质量方面为81.5%,民主法制方面为91.5%,文化教育方面为80.3%,资源环境方面为97.1%,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教育方面实现程度最低(详情见表二)。

  上述两种监测结果显示:

按贵州省以县为单位的监测方案,六盘水在2020年实现全面小康应该是有希望的。

但是按国家统计局监测方案,六盘水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任重道远,特别是经济发展、文化教育、资源环境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的短板。

  2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

  第一,农村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六盘水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得到大幅提高,特别是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后,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得到加快。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更直接、有力的惠农措施,农业与农村经济呈现良好的发展局面,极大地推动了农村全面小康建设进程。

但是,农村人口多比重大,成为建设全面小康的后腿。

按城镇化人口计算,六盘水285万人口中,约有60%人口生活在经济滞后的农村。

实际上,还有相当一部分城镇人口是因为城镇规划、拆迁建设而被划为城镇人口,并没有在生产生活方式上实现城镇化。

也就是说,六盘水生活在农村水平的人口不止60%。

没有这60%多的群众的全面小康,就没有六盘水的全面小康。

因此,农村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

  第二,农村经济发展、文化教育、资源环境是重中之重。

一是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农民收入低增长缓慢,恩格尔系数大。

2012年,全市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82元,主要用于解决温饱问题,虽然距离贵州省以县为单位的最低小康目标(7000元)只差1818元,但距离国家统计局最低小康目标(15000元)还差9818元,以此计算,从2012年起,平均每年必须增长1227元、年均增长速度必须达到16%,202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才能超过15000元。

同时,目前还有76万多贫困人口,贫困发生率近30%,扶贫攻坚的任务还很艰巨。

二是城乡二元结构突出,城乡发展差距较大。

2012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是同期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8%左右,城乡居民收入比达3.62(以农为1),并且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还有不断拉大的趋势,城乡发展不平衡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最大问题。

三是农村的文化、科技、教育、卫生、体育等现代文明及社会保障大大落后于城市,特别是教育资源短缺,农村上学难比较突出。

四是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基础设施薄弱,严重制约着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由于六盘水是一个资源型工业城市,资源开采和工业发展对环境的破坏较大,甚至有的地方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发展经济,导致森林面积大幅度减少,水土流失严重,空气和水污染大,水资源短缺日益明显,耕地数量和质量也在不断锐减。

同时,农村水、电、路、房、气、讯等基础设施薄弱,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差。

  3如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如果不抓住重点,不解决难点,建设小康社会就不可能真正体现“全面进步、全面发展”的原则,从而也不可能建成真正全面的社会主义小康社会。

因此,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重抓农村,突破难点,解决重点,整体推进。

  第一,大力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培育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一是抓住“喀斯特山区特色农业示范区”的发展机遇,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产业化经营,走高产高效、品质优良、绿色有机、加工精细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着力打造喀斯特原生态精品水果之都、乌蒙山高品质富硒茶海、凉都珍稀植物红豆杉之乡、中国南方马铃薯脱毒种薯基地“四张名片”,培育优势特色产业带和产业群,逐步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业主导产品,增强农业生产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二是遵循“依托资源、适度集中、辐射带动”的原则,有效配置农业资源要素,规划布局一带(水黄公路特色产业示范带)、三核(六盘水市区、六枝特区平寨、盘县红果)、四区(北部城郊都市农业示范区、东部现代农业示范区、中部山地立体农业示范区、南部高原生态农业示范区)、一环(围绕镇胜高速、水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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