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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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
集团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增强员工自我保障意识,发挥团体互助的友爱精神,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发挥员工自身力量,共同出资、排忧解难、互助互济,特设立建国员工互助基金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基金会是由公司及全体正职员工自愿参与的群众性互助基金。
目的在于给每位参与的员工在遇到患重大病症或遭遇其他不幸的情况下,予以一定的经济帮助。
本基金会是企业的内部组织。
第三条本基金会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参加与否完全出于自愿,基金会成员优先享受本会的帮助。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驻所:
东创建国汽车集团公司。
第一章资金来源
第五条 集团一次性捐赠人民币20万元作为铺底基金;
第六条 后续运作资金主要为基金会会员所缴纳的会费。
会费缴纳日期为每月的25日,数额一般员工5RMB;主管10RMB;经理20RMB;高级经理50RMB;总经理100RMB;总监、部长200RMB;副总裁以上集团领导300RMB,由财务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七条 社会各界关心建国互助基金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商、朋友赞助;
第八条 公司内部临时性捐助款额;
第九条 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二章基金治理
第十条 本基金专列帐户,设置于公司总账内,账户名为:
集团员工互助基金会专户。
由财务部代为治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为每位会员建立集团互助基金会信息治理系统,以登记会费缴款和接受帮助情况。
第十二条 基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内部进行定期审计资金运作情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由8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1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经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通过首批会员举手表决确认。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公司工会备案。
第四章理事会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制定、修改章程;
2.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治理和使用计划;
3.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4. 制定内部治理制度;
5.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6.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会员的权利、待遇与责任、义务
第十六条会员的权利、待遇为优先享受基金会帮助。
第十七条会员的责任、义务:
(一)会员须严格遵守入会承诺,自觉维护本会形象。
(二)会员应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向本会提供工作信息。
(三)会员须按时缴纳会费,并协助本会开展筹募活动。
第六章会员资格注销及惩罚事项
第十八条发生以下情形时,会员资格将被注销:
(一)会员主动提出退会;
(二)会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处刑;
(三)违反本会章程和本条例、严重损害本会名誉以及给本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被注销会员资格者所交纳的会费,本会不予退还。
第七章会议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4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实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工会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名誉会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会长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3、拟订资金的筹集、治理和使用计划;
4、拟订基金会的内部治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5、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6、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7、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8、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财产的治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基金会使用范围及支付标准
(一)适用范围
1、重症慢性病。
除肿瘤外也包括其它慢性病伴有严重的器质性病变或慢性功能衰竭,如各种心脏病伴有严重的心律失常或慢性心功能衰竭、高血压第三期、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伴肺源性心脏病、消化性溃疡反复上消化道出血、肝炎后肝硬化腹水或肝功能减退、肾炎伴慢性肾功能衰竭、支气管扩张或肺结核伴反复咯血、哮喘伴反复持续状态、红斑狼疮伴慢性肾功能衰竭、糖尿病伴酮症酸中毒及其它严重并发症、白血病、帕金森氏病、精神病…等等;
2、重大财产损失,如火灾等;
3、交通事故;
4、贫困家庭子女教育救助;
5、生活困难,短期无息借款;
6、员工亲属重大疾病及丧葬捐助;
7、其他。
(二)支付标准
1、员工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可无偿享受互助基金。
(1)缴纳基金满三个月的员工,每人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
(2)缴纳基金满六个月的员工,每人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
(3)缴纳基金满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员工,每人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4)缴纳基金满三年以上的员工,每人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0元。
2、员工遭遇重大财产损失(如火灾),可无偿享受互助基金。
(1)缴纳基金满三个月的员工,每人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800元。
(2)缴纳基金满六个月的员工,每人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
(3)缴纳基金满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员工,每人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
(4)缴纳基金满三年以上的员工,每人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3、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可无偿享受互助基金,具体捐助额度一事一议,由理事会最终确定。
4、对于贫困家庭子女教育救助等生活困难,基金会采用就同一困难补助一次的原则。
(1)缴纳基金满三个月的员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元。
(2)缴纳基金满六个月的员工,每人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800元。
(3)缴纳基金满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员工,每人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1200元。
(4)缴纳基金满三年以上的员工,每人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
5、员工生活困难,急需短期周转的,可依缴纳基金的时间,按以下标准从基金中无息借款,并由其部门经理或直属领导提供担保。
(1)缴纳基金满六个月的员工,每人每次借款最高不超过600元,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2)缴纳基金满9个月年的员工,每人每次借款最高不超过1200元,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3)缴纳基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员工,每人每次借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4)缴纳基金三年以上的员工,每人每次借款最高不超过5000,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如需多次借款,必须上次借款还清之后,再办理新的借款手续。
6、员工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无偿享受互助基金待遇。
(1)缴纳基金满三个月的员工,每人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元。
(2)缴纳基金满六个月的员工,每人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800元。
(3)缴纳基金满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员工,每人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
(4)缴纳基金满三年以上的员工,每人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员工直系亲属的丧事,基金会可支出部分基金用于怃恤,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
7、其他捐助情况及标准皆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以上员工家庭有两人以上(含两人)都是本公司员工的,在互助过程中,同一件事只能参照其中一条补助事项。
第三十一条 基金使用流程:
(一)会员根据《章程》与相关附件及自身的实际情况,向基金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同时提供相关材料及证实文件;
(三)基金理事会审批小组审批并出具审批报告;
(四)财务从专户中拨款;
(五)“集团员工互助基金会系统”记录;
(六)基金会基金季度使用情况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工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
首届理事会成员经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名单如下:
名誉会长:
会长:
副会长:
理 事:
监 事:
会 计:
出 纳:
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