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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郑州宏源郑宏煤业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元月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监控煤矿重大职业危害源,控制职业病发病率,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河南省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职业危害防治体制,规范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有计划组织开展对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防控,改善作业环境,实现保护职工健康为目的,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1.公司成立职业危害领导小组

组长:

总经理

副组长:

副总经理及各矿矿长

成员:

公司各部室负责人及各矿分管职业危害副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管理部,通风管理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全面负责公司所属煤矿职业危害具体事宜。

2.成立职业危害防治机构

组长:

通风管理部部长

副组长:

公司各部室负责人及各矿分管职业危害副矿长

成员:

公司通风管理部全体人员、各部室副部长。

3.职业危害防治各级职责

(1)组长

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工作开展、资金落实等全面工作。

(2)副组长

在组长的领导下,协助组长完成各项职业病防治设施的建立完善,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负责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3)领导机构办公室职责

安全监察部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基层单位制定或修改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目标、计划并监督管理;实施作业场所安全健康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并接待上级各部门的各项检查和督查工作。

通风管理部

负责开展职业危害防治检查,督促各矿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规范健康档案管理。

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和建档工作。

宣传教育培训中心

负责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和职业卫生知识及防范措施的培训教育、考试,达到合格率100%

技术部

负责引进、推广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新技术、新工艺。

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和技术规程,编制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指导各煤矿编制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生产部

监督各作业场所按照职业危害防治要求规范施工,努力降低控制职业危害因素。

调度室

对公司及所属各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劳资部

及时组织对从事职业危害岗位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告知职工身体健康状况,对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妥善安置。

财务部

负责安全费用的提取,建立安全费用专帐;按规定安排职业健康安全专项经费,用于改善生产过程环境和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做到专款专用。

 

经营管理部 

贯彻执行煤矿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参加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要及时提供安全生产所需材料和物资,按照有关规定采购劳保用品。

工会

及时组织对从事职业危害岗位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告知职工身体健康状况,对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妥善安置。

负责维护职工的权益,监督各级管理机构依法办事,努力改善作业场所作业环境。

三、工作目标

建立企业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着力提高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完成以下目标:

1.建设项目职业危害卫生分类管理指标

职业危害预评价率、预评价卫生审核率、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率、控制效果评价率、卫生防护设施竣工卫生验收率达到90%。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水平指标

职业危害监测率达到100%。

3.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水平指标

上岗前职健康监护率、定期职业健康监护率、离岗时职业健康监护率、应急职业健康监护率达到95%以上。

4.工伤保险与劳动合同签订水平指标

工伤保险覆盖率、投命保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分别达到100%。

5.职业病人权利及相关权益保障水平指标

职业病人治疗和妥善安置率分别达到100%。

6.主要职业病控制水平指标

控制急性、快进型尘肺病(矽肺)事件发生;尘肺病发病率(矽肺、煤工尘肺)逐年下降;控制重大职业病事故发生。

四、工作重点

1.防治措施

(1)粉尘危害防治措施

粉尘监测;每矿至少配备1名专职测尘工,至少两台测尘仪,负责定点粉尘测量工作,职业防治机构配备监测人员及设备,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工作,每3个月测一次,其他地点每半年测一次,定点呼吸性粉尘一个月测一次,粉尘分散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采掘工作,每半年检测一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

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积尘的地点,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符合降尘需要,且必须安装水质过滤器,保证水质清洁。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冲洗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兆帕)除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使用水泥炮;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兆帕)出煤时洒水降尘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

其中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兆帕。

预先湿润煤体。

煤层注水过程中应当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压力等参数进行检测和控制,单孔注水总量应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不得低于1.5%,封孔深度应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漏水或跑水。

在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应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

锚喷支护防尘:

打锚杆眼应实施湿式钻孔。

锚喷支护作业时,沙石混合料颗粒直径不得超过15mm,且应在下井前洒水预湿。

距离锚喷作业地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且喷射混凝土时工作地点应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

转载机运输防尘:

转载点落差应小于0.5m,若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

每个转载点应实施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0.7Ⅷa)或采用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等措施。

在装煤点下风测20m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

运输巷道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2)噪声危害防治措施

 各矿要在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气体:

在压风机房设备进声口安装消声器,室内墙表面做吸声处理:

对主井绞车房内墙表面做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在巷道掘进中应使用液压凿岩机或凿岩台车;在采煤工作面应使用双边链条刮板输送机等措施控制噪音。

(3)高温危害防治措施

 煤矿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应当实行通风降温,采取减少风阻、防止漏风、增加风机能力、加强通风管理等措施保证风量,并采用分区式开拓方式缩短入风线路长度,降低到达工作面风流的温度;局部热害严重的工作面应采取移动式制冷机进行局部降温;非空调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温度的,应采用空调降温。

 (4)职业中毒防治措施

加强矿井通风,采取通风的方法将各种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以下;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工作面结束后应及时予以封闭,设立警示牌,定期进行有害气体检查;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进行作业时,必须先通风排放瓦斯后作业。

临时停风工作面予以密闭或用栅栏隔断,并设立警示牌。

爆破时,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并在回风侧挂警示牌。

爆破后,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风机风筒出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加强通风管理保证工作面的风量,及时排除炮烟。

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前,必须先把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稀释,并洒水降尘。

2.技术进步

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推广使用除尘风机、自动水幕、在线监测等职业危害防治新设施、新技术。

3.检测评价

所属各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落实整改措施。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向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同时在醒目位置向全矿从业人员公示。

4.职业危害申报

各煤矿要根据本矿实际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5.日常监测

各煤矿必须按要求配备测尘工、有害气体监测工,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监测人员必须进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6.劳动保护

各煤矿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2008)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如:

定期为接触粉尘人员发放防尘口罩,为高温场所人员发放冷饮食品等。

7.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

按照GBZ-188-2007的规定定期组织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院观察,并按规定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和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单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应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排劳动者、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诊断;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定期检查、康复。

8.职业健康档案

建立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劳动者离开时应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9.康复疗养

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将职业病病人调离接触职业危害岗位并妥善安置;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伤残等级鉴定所需要的资料。

10.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三同时”

符合职业卫生“三同时”各项规定,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保障措施

1.加强宣传

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各矿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各矿要在矿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2.加强培训

按照规定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危害培训,取得职业卫生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定期开展岗前和上岗期间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强化对职工的职业危害教育,教育职工自觉遵守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治设备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各矿每年要定期举办全矿员工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学习讲座,举办矿领导班子专题研讨会,就深入贯彻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专题研究。

各煤矿培训机构每年制定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档案。

每年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3.健全制度

制订并严格落实以下十四种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4)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8)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9)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0)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11)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3)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职业危害检查及奖惩制度。

4.监督检查

作业场所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涉及到每一位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安全和千家万户的幸福,范围广、法规政策性强。

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规要求,各煤矿要在抓好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制落实,加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抓好自查自纠工作。

各煤矿每季度首月5日前把自查自纠的结果和有关数据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职业危害领导小组办公室。

不按时上报自查自纠结果,对煤矿主管领导罚款200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超过控制标准不及时上报控制计划和方案,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并按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严格考核

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人员对所属煤矿作业场所的职业安全健康进行专项检查。

针对组织机构、制度的建立、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治理、劳动保护的管理、职业安全健康档案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等内容进行检查,检查的结果纳入业绩考核。

对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力、工作不到位,将给予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500元的罚款。

6.保障经费

煤矿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要在安全费用中列支,并建立专帐,做到专款专用。

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

工会组织必须适时开展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

 

 二O一四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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