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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进入有限空间的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公司范围的所有有限空间作业。

3.术语定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生产区域内的各类筒仓、球、釜、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已及地下室、窖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除动火施工(劳务)范围外)。

4.职责

4.1需要施工(劳务)作业的部门应做好施工(劳务)作业前的清扫、清洗、置换、检测等工作。

按《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要求检测填写。

4.2部门和安全办在施工(劳务)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测,并记录检测数据,确认符合施工(劳务)要求后,方可进入。

4.3需施工(劳务)作业部门,必须派专人监护,做好应急防护措施,以确保安全。

4.工作程序

4.1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1.1氧含量19.5%-21.5%。

4.1.2有毒气体硫化氢低于10ppm,一氧化碳低于35ppm。

4.1.3可燃气体为0。

4.1.4打开所有人孔、手空、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4.1.5必要时可以采取机械通风。

4.1.6采用管道通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不准向设备内冲氧气或富氧空气。

4.1.7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配戴隔离式防毒面具。

4.2监测

4.2.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粉尘等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2.2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

4.2.3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设备带出,不准留在设备内。

4.3照明和防护措施

4.3.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4.3.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4.3.3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4.3.4设备内照明电压应该小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

4.3.5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4.3.6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4.4监护

4.4.1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并做好安全应急措施。

4.4.2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并在入口处挂正在作业牌。

4.4.3险情重大的设备被作业、应增加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外人员取得联系。

4.4.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4.4.5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作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4.5《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管理

4.5.1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5.2《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安全措施。

4.5.3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继续作业。

4.5.4作业结束后,需要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4.5.5按《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要求,相关人员必须详细填写作业设备的具体名称、作业时间、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检测数据的记录。

4.6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权限

所有有限空间作业需填写《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安全办按有限空间作业要求检测,施工(劳务)部门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达到安全作业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

5.相关记录

5.1《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防止高空坠落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员工及外单位人员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所有高空作业。

3.术语定义

高空作业的定义: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空作业。

虽然在2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应视为高空作业。

4.职责

4.1高空作业部门负责高空作业的安全管理与控制,并办理《高空作业许可证》。

4.2安全办负责高空作业现场督查及《高空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4.3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定。

5.工作程序

5.1高空作业分一般高空作业和特殊高空作业

5.1.1一般高空作业分级:

5.1.1.1高空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空作业。

5.1.1.2高空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空作业。

5.1.1.3高空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空作业。

5.1.1.4高空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特级高空作业。

5.1.2特殊高空作业分类:

5.1.1.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情况下进行的高空作业,称为强风高空作业。

5.1.1.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空作业称为异温高空作业。

5.1.1.3降雨时进行的高空作业,称为雨天高空作业。

5.1.1.4降雪时进行的高空作业,称为雪天高空作业。

5.1.1.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空作业,称为夜间高空作业。

5.1.1.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空作业称为带电高空作业。

5.1.1.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空作业,称为悬空高空作业。

5.1.1.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空作业,称为抢救高空作业。

5.1.3以下情况均视为高空作业:

5.1.3.1凡是框架结构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空作业。

5.1.3.2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空作业。

5.1.3.3在高大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空作业。

5.1.3.4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5.2高空作业要求:

5.2.1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高空作业的安全规定。

5.2.2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5.2.3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应为高挂低用。

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5.2.4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

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部门总监、经理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5.2.5凡高空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

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

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5.2.6高空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5.2.7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

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电压线路。

5.2.8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检查吊笼和拉绳是否牢固、可靠,承载物重量不能超出吊笼所承受的额定重量,同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设有专人监护。

5.2.9高空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

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5.2.10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

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

人字梯拉绳须牢固。

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

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5.2.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5.2.12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5.2.13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要符合安全要求。

5.2.14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5.2.15非生产高空作业如:

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空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5.3高空作业审批:

5.3.1由申请作业部门下达任务,并介绍作业周围环境,接受作业任务的部门制定具体安全措施,最后按规定办理登高审批手续。

5.3.2生产过程遇有一般临时故障,必须马上登高处理时,班长要亲自监护(或指定专人)。

并且穿戴好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必办理高空作业许可证,但需要向部门主管请示同意。

5.3.3《高空作业许可证》必须经安全办审批后,方可进行高空作业。

6.相关记录

6.1《高空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通过防火、防爆对现场安全管理,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车间。

3.职责与分工

安全办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各部门、车间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4.内容与要求

4.1防火防爆区域划分标准及区域划分

4.1.1甲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4.1.1.1闪点<28℃的液体;

4.1.1.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4.1.1.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1.1.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4.1.1.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4.1.1.5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4.1.1.6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4.1.2乙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4.1.2.1闪点≥28℃至闪点60℃的液体;

4.1.2.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4.1.2.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1.2.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4.1.2.5助燃气体;

4.1.2.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4.1.3丙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4.1.3.1闪点≥60℃的液体;

4.1.3.2可燃固体。

4.2公司动火管理范围

4.2.1在动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4.2.2动火项目

4.2.2.1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

4.2.2.2喷灯、火炉、液化器炉、电炉等;

4.2.2.3烘烤、熬沥青、炒沙等;

4.2.2.4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4.2.2.5生产装置和罐区使用电动砂轮、风镐等。

4.3动火作业区的划分

4.3.1固定动火区:

经审批确定后无须办理动火手续的区域为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由安全办签字,经理批准并备案。

4.3.2临时动火区:

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施工(劳务)场所,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区域为临时动火区,临时动火区由施工(劳务)部门报公司安全办批准办理动火证,非经批准的施工(劳务)项目不得在该区域内进行作业。

4.4生产装置防火防爆要求

4.4.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等符合有关要求。

4.4.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等。

4.4.3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等设施。

4.4.4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呼吸阀阻火器。

4.4.5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

设备、管道等的静电接地设施应安全可靠。

4.4.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可能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向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4.4.7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

4.5动火作业责任划分

4.5.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动火安全注意事项。

4.5.2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资格证,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应严格按动火规定进行作业,劳保用品穿戴齐全,动火作业时,动火证应随身携带,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

4.5.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方法的人员担当;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监护人继续监护30分钟,确认无火险后方可离开现场。

4.5.4动火作业点主管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衔接工作,并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认可,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5.5动火审批部门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审批程序是否完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4.5.6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分析数据并签字。

4.6动火分析

4.6.1动火分析应由安全办分析。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6.2使用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7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4.7.1如使用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7.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2%。

4.7动火审批

4.7.1由动火地点所在岗位主管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排除各项隐患、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并逐条落实后初审签字,报作业部门主管审核会签;报部门总监、经理批准;经安全办安全员现场审核后,方可实施。

4.8动火的安全管理规定

4.8.1凡在生产、贮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源并加盲板,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

4.8.2在正常生产装置上,凡能拆下来到安全地带去动火,必须拆下转移到安全地带动火;节假日凡不影响正常运行的动火,一律禁止。

4.8.3动火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检查,并监督落实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火证,一张动火证只限一处使用,如动火区域变更,应重新申请办证。

4.8.4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应逐项审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如果不符合动火要求,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在作业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动火证,否则一经查处,将责令停止作业并进行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方能重新上岗作业。

4.8.5凡甲、乙类防爆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4.8.6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8.7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8.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加大监护管理。

4.8.9动火证有效期均为8小时,超过期限必须重新办理;原则上夜间不得动火。

4.8.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8.11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明火距离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8.12停车或大修单位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方能动火作业。

5相关记录

5.1《动火作业许可证》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做到安全用电、规范用电,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临时用电作业。

3.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3.1公司内部的临时用电,由用电部门填写《临时用电许可证》,一式两份,落实好安全措施,确定现场安全监护人员,经部门负责人、安全办审批同意后,由配电部门安排专职电工人员负责接、拆电源线,非电工人员不得私自接、拆电源线。

3.2外来施工(劳务)单位需临时用电作业时,由所属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经许可后由公司配电室安排电工人员负责接、拆电源线,严禁私自乱接、拆电源线。

3.3临时用电作业需要延时使用时,必须向安全办申请临时用电作业的延时使用,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3.4《许可证》由配电室、安全办各存一份,许可证当天有效,不得跨天使用。

4.临时用电的使用管理

4.1临时用电必须按规定敷设线路,需要的线径、绝缘等级及选用的电线必须满足用电安全性要求。

接线过程中尽量减少接头,施工(劳务)现场禁止使用裸露导线。

4.2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品。

严禁各种机电设备带病运行,保证临时用电符合安全用电标准。

4.3各配电箱均设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小于4Ω,所有电器设备金属外壳用专用保护零线连接施工(劳务)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用大地作地线或零线,专用保护零线由配电室的零线引出,零线不得装设开关或加装熔断器。

4.4对配电箱进行检修、检查时,必须将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别断开,并悬挂有人工作的标识牌,严禁带电作业。

4.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的关闭,开关距地面不得低于1.3米。

4.6照明电源应独立设置,与设备电源分开,导线使用移动耐磨、绝缘良好的护套软线。

4.7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4.8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4.9施工(劳务)现场的一切作业必须由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的电工承担,无证人员不得违章作业。

4.10遇到强雷雨天气,应暂停临时用电作业。

4.11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装置内不得<2.5米,穿越道路不得<6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4.12采用暗管理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

电缆埋深不得<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4.13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14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其金属外壳必须可靠外接地或接零,使用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作业。

4.15配电室电工人员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4.16送电操作顺序为:

总配电柜→分配电箱→开关箱;停电操作顺序为:

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柜。

4.17临时用电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配电室电工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4.18临时用电结束后,用电部门应及时通知配电室停电,由其安排电工人员负责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部门不得私自拆除。

如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部门负责。

5.临时用电的监督管理

5.1安全办负责临时用电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检查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否则,安全办人员有权停止其临时用电的使用。

5.2对不符合临时用电标准的电源,生产部专业人员要提出整改意见。

对安全人员在安全检查中提出的关于临时用电方面存在的问题或隐患,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认真落实整改。

5.3临时用电部门现场监护人员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工作,认真落实现场安全措施,经常检查临时用电设施的安全状况,确保安全用电。

6.相关记录

6.1《临时用电许可证》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吊装作业计划和管理,降低吊装作业风险,保障作业人员与货物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吊装作业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吊装作业

使用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吊、履带吊、叉车等吊装设备进行的作业。

3.2吊具、索具

设备的附属装置,如钢绳、滑轮、索环、平衡仪、扣钉、吊架孔、轮箍和挂钩等。

3.3吊装设备的标准负载能力

由制造商标明的最大吊升能力,与吊臂的长度及半径有关。

3.4支腿

吊装设备上用于增加其稳定性或负载能力的可延伸且起固定作用的臂。

3.5起吊重量

在货物起吊中,货物及所有在吊臂顶端悬挂的提升器械的最大总重量。

3.6作业半径

吊挂货物中心的垂线与吊臂转动中心之间的距离。

4.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4.1吊装作业分级

4.1.1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4.1.1.1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4.1.1.2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4.1.1.3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4.2吊装作业分类

4.2.1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4.2.1.1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4.2.1.2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4.2.1.3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5.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5.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5.2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劳务)方案。

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劳务)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劳务)方案。

吊装施工(劳务)方案经施工(劳务)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5.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劳务)人员禁止入内。

5.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

5.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指挥。

5.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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