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金融扶持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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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金融扶持政策

苏州工业园区金融扶持政策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

【信息时间:

2011-8-8  阅读次数:

335】【我要打印】【关闭】

苏园管〔2011〕2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精神,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强做大,加快推进园区转型升级与二次创业步伐,现就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拟上市企业是指注册在园区或以红筹形式上市,主要经营地在园区的企业。

其基本条件为:

(一)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拟以红筹、买壳等间接方式计划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

(二)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在2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有一年以上的经营记录,且最近一年盈利;

(四)企业发展前景看好,具有较高的成长性;

(五)企业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或者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六)企业发展符合园区产业布局和升级规划要求;

(七)企业已制定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一揽子合作协议,完成股份制改造,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符合以上条件,经园区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的拟上市企业享受本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

二、地方财政对每个上市企业奖励500万元,分企业改制结束、进入江苏证监局辅导、正式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和成功挂牌上市四个阶段按50万、100万、150万、200万的比例分步兑现。

三、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归原企业全体股东所有;企业股改时用未分配利润和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企业个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在实际缴纳时,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企业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调整而增加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等同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自被认定为拟上市企业次年起,5年内企业每年在园区缴纳的流转税,增长幅度超过上年50%的,当年奖励20万元,增长幅度超过100%,当年奖励50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此税种的地方留成,企业所得税每年缴纳与上一年度的缴纳数相比,对于增长超过10%的,按照超过部分的地方留成数全额奖励。

五、在进行公司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上市的,拟上市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按照评估确认价格的40%缴纳,60%是企业自有土地资产的价值显化。

对不变更实际控制者的,土地、房产、车船、设备等权证过户手续按非交易过户处理。

在过户环节所形成的增加值,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等同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

拟上市企业租赁主发起人原划拨土地的,主发起人应当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按照评估确认价格的40%缴纳。

拟上市企业可选择继续租赁该土地,或按土地评估价购买土地使用权。

六、对于拟上市企业的工作人员,按照不超过职工总人数的5%、总人数10人以内,其工资薪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三年内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人才的引进、培训等。

七、鼓励区内外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股东在园区减持,个人股东转让限售股过程中缴纳在园区的个人所得税,其地方留成的50%奖励给个人。

八、公司以IPO、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实现融资,其融资额的80%投资在园区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实际募集资金的1‰奖励给企业,最高限额为50万元。

九、境外上市的企业,在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协议时,可以申请认定为拟上市企业,并奖励50万元,其他奖励暂不发放,等企业正式在境外挂牌上市时再统一发放。

十、拟上市企业如果没有进入江苏证监局辅导,除了50万元改制奖励当年兑现外,其它改制返还、税收增长等资金奖励,待企业进入江苏证监局辅导后发放。

十一、对于已经在江苏证监局进行辅导的拟上市企业,通过一企一议的方式,供针对性的扶持:

如优先提供发展用地、优先提供优租房、在项目申报方面给予倾斜和扶持、引导和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在平等竞争的基础上,优先采购区内拟培育、拟上市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等。

园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拟上市企业应主动上门服务,开展一对一的政策宣传与辅导,提供便捷的绿色通道,共同推进企业上市进程。

十二、企业异地收购并控股上市公司,并由异地注册调整为园区注册的,可采用一企一议的办法,视同拟上市企业直接上市予以支持。

十三、拟上市企业引进的人才和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经申报和认定,可享受《苏州工业园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试行办法》的相关优惠政策;企业为上市引进的专业人员,如分管上市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证券事务代表等,予以猎头费用补助。

对以上引进人才的住宿、子女就学等等生活问题,园区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和安排。

十四、对推动企业在国内外成功上市起积极作用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骨干,由园区上市推进领导小组视情况进行一企一议后,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五、以上政策适用于园区内拟上市企业本身,不包括其被投资单位及在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

符合条件享受以上扶持政策的企业,由园区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证明,按实施细则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政策兑现手续。

十六、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园区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07]22号)自7月1日起停止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新三板政策的抄告单

【信息时间:

2011-8-8  阅读次数:

310】【我要打印】【关闭】

苏园抄字(2011)第4号

为鼓励园区科技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特决定:

一、园区代办股份转让试点企业是指注册在园区,拟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科技型企业。

其基本条件为:

(一)公司成立满两年;

(二)已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三)企业所有者权益在500万元以上;

(四)企业与证券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制定详细的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工作计划;

(五)企业发展前景好,具有高成长性,是国内或省内行业的优秀企业;

(六)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拟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的企业须向园区科技发展局备案,并向园区管委会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试点的函。

三、园区代办股份转让试点企业可参照《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1)21号)的第三条至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至十五条享受相关政策。

四、给予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并成功挂牌交易的园区企业200万元奖励,分企业改制结束、正式递交申请代办股份转让材料和代办股份系统正式挂牌交易三阶段,按50万、50万、100万的比例分步兑现。

企业进入代办股份系统交易后,进行IPO并完成股票发行上市,地方财政再给予300万奖励。

五、符合条件享受以上扶持政策的企业,由园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报园区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

六、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园区上市推进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原苏园抄字(2008)第24号抄告单停止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信息时间:

2011-7-1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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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园管[2009]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苏园管〔2008〕48号文《苏州工业园区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在园区原创动漫游戏、软件出口企业贷款贴息操作基础上,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贴息资金从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申报企业是注册在苏州工业园区内,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且企业上年度销售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科技型企业指:

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计划项目企业、各级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设有工程中心或研发机构的企业、经认定的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原创动漫游戏企业、生物医药研发企业、纳米技术及先进制造等园区重点发展领域内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实施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市场推广等。

第三章 贴息办法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按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一年度最高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企业贷款贴息以与当年获得的各级贷款贴息不重复为原则。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申请材料包括:

《贷款贴息申请书》、贷款合同、贷款企业情况介绍、贷款项目用途说明、付息凭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罚则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该对其申报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用不正当方法获得科技补助资金。

如发生申请单位弄虚作假,用假合同、假票据等手段获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该已补助的所有资金,并对该申请单位处以三年内不得享受同类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本细则由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信息时间:

2011-8-8  阅读次数:

239】【我要打印】【关闭】

苏园管〔2010〕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股权投资产业的快速发展,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以及园区中新联合协调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同意股权投资行业的相关政策在园区先行先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专门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企业(包括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母基金)。

该企业应由管理人管理、托管人托管,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管理运营股权投资企业的企业。

第四条     种子基金是专门对处于研究与发展阶段企业(以下简称种子期企业)进行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以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

本办法所称种子基金应注册在园区、经园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办)认定,所投资的种子期企业应是注册在园区、设立时间不超过2年且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经认定,对部分特殊行业企业设立时间可适当放宽。

第二章注册登记

第五条     设立公司制或合伙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分别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六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

行政区划+企业字号+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股份公司/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

行政区划+企业字号+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核准为:

行政区划+企业字号+股权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核准为:

行政区划+企业字号+股权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第七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准为:

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八条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设立合伙人理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等机构,保证股权投资企业规范运作。

第九条     园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登记机关。

本办法发布前已在园区注册登记的需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有关企业,可以向园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条     对在园区注册并符合一定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含种子基金)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本办法规定在园区办理注册登记。

(二)原则上,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总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人民币。

(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四)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有按审慎经营原则设置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规定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承担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责任和托管责任。

管理人具有明确可行的企业管理计划;托管人为经银监会认可的商业银行,具有明确可行的资金托管计划。

第十二条     申请备案的种子基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按本办法规定在园区办理注册登记。

(二)     原则上注册资本或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     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中明确投资策略为:

专注于种子期企业的投资;单个项目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项目都将注册并入驻园区。

(四)     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拥有成熟的种子期企业辅导和培育管理办法或制度。

(五)     管理团队或受托管理顾问机构至少有2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园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

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符合条件的种子基金出具书面认定书。

第四章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已按本办法备案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代扣代缴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股权投资企业出资人,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对普通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适用5%~35%,园区财政按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六年50%的发展奖励。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已按本办法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园区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自营业之日起六年内,按相当于企业当年实现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的发展奖励;自营业之日起六年内,按不超过企业员工总人数的30%,按其个人当年所得部分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的发展奖励。

第十六条     已按本办法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园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一定面积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单位面积补贴最高24元/月平方米。

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租金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第十七条   已按本办法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可参照《苏州工业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优惠政策意见》(苏园工[2006]136号)、《关于实施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双百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园工〔2010〕107号)等文件规定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设立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符合园区产业政策的创业企业。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申请由引导基金给予参股、跟进投资和风险补贴。

被认定为种子基金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比例最高可提高到100%。

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建立行业服务平台。

在沙湖股权投资中心设立苏州股权投资协会,形成行业自律监管机制;通过协会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沟通,促进股权投资机构与国内外的合作与交流,营造良好的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环境。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推荐制度。

已在园区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优先获得优质项目推荐,其投资的园区企业可优先列入园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并享受园区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已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园区财政局(金融办)提交兑现政策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应当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二条       已备案企业未按时提交本办法要求材料或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园区财政局(金融办)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园区财政局(金融办)有权取消备案,自取消之日起停止兑现本办法相关优惠政策,并有权要求备案企业返还之前已获得的补贴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政策或不按承诺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恶意骗取财政资金或随意改变补贴资金用途和投向的,园区财政局(金融办)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有权要求退还已获取的补贴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按属地原则兑现。

第二十五条       对促进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在实施过程中的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由园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时间:

2011-8-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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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园管〔2010〕4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自主创新和创业环境,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共同投资符合园区产业政策的创业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年第39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园区管委会下设的事业单位管理的资金,专项用于引导创投企业投资于符合园区产业政策的中早期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创业企业)。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创业投资配套资金;从支持的创投企业、创业企业回收的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创投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原则上应办理省以上发改委备案手续,或按《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0〕48号)办理园区备案手续。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可委托在园区注册并具有引导基金投资与管理经验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即引导基金管理人)管理。

引导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创投企业的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

(二)提请召开决策委员会;

(三)执行决策委员会决策方案,履行投资或风险补贴手续;

(四)代表引导基金履行投资人权利和义务;

(五)定期向决策委员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情况、参股创投企业及跟进投资创业企业运作情况报告;

(六)根据投资协议约定或者决策委员会决策,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实施退出。

第六条引导基金设立独立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组成。

决策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引导基金的年度投资工作计划;

(二)审议引导基金管理人提出的对创投企业参股建议方案,做出投资决策;

(三)确定并调整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及风险补贴的审批程序,确定时应保持决策程序的简化和高效;

(四)对引导基金参股的创投企业或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的退出方案进行决策;

(五)对引导基金拟选择的引导基金管理人和托管银行进行决策。

第七条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为基金参股、跟进投资和风险补贴,其中,基金参股由引导基金管理人受理并按规定审核后,提请决策委员会最终确定后执行;跟进投资和风险补贴由引导基金管理人受理并按规定审核后,按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原则上基金参股和跟进投资两种引导方式对同一创投企业不重复支持。

第八条在委托管理期间,引导基金管理人每年按引导基金年初规模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每季支付一次,在引导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基金参股

第九条基金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投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退出时让渡一部分收益的投资方式,主要支持在园区新发起设立专注于投资园区创业企业的创投企业。

第十条引导基金的参股合作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园区;

(二)有明确的投资领域,投资地域集中在园区;

(三)承诺对园区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对园区创业企业的投资总额占其对园区企业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创投企业自身总规模的20%。

第十一条申请引导基金参股,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金募集计划书;

(二)基金募集进展介绍;

(三)管理团队简历及成功投资案例介绍;

(四)基金投资协议草本;

(五)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草本;

(六)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十二条原则上引导基金的参股应由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最终认定,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投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额)的25%,对种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可适当提高,但单只基金参股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参股后,创投企业的实际投资比例未达到第十条第三款约定的,引导基金管理人应当责令其在三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引导基金管理人有权提请决策委员会批准,要求其第一大股东在六个月内全额认购引导基金参股股份,认购价格按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

第四章跟进投资

第十四条跟进投资是指创投企业在园区选定拟投资的创业企业后,引导基金按创投企业本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以同等条件共同对创业企业投资。

第十五条创投企业在投资园区创业企业时,可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

引导基金提供的跟进投资原则上不高于创投企业本轮投资额的30%,但经园区备案的种子基金,引导基金的跟投比例可以提高到100%。

出资方式原则上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申请跟进投资的创投企业投资价格相同。

第十六条申请跟进投资的创投企业,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跟进投资申请书;

(二)基本情况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章程;

(五)管理机构至少3名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投资纪录;

(六)省级以上发改委或园区财政局(金融办)的备案通知;

(七)拟投资的园区创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与被投资创业企业其它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九)创投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十)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被认定为种子基金的,还应同时提交种子基金认定书。

第十七条对于同一个创业企业,引导基金原则上只能跟进投资一次,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章风险补贴

第十八条风险补贴是指引导基金对已投资园区创业企业的创投企业,在该项目投资失败清算后给予的一定补贴。

补贴金额为其实际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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