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务系统业务差错处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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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系统业务差错处理办法模版

**银行

业务系统业务差错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业务系统业务差错的处理流程,防范风险,根据内控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业务差错处理,其它业务操作请求,如:

问题反馈、差错查询、补打报表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包括业务差错处理的职责、申请、审批、处理、结果确认流程、业务差错处理情况的管理、审计和文档管理等。

第四条业务差错是指因操作不当、终端死机、系统或网络故障和缺陷等原因导致的业务数据错误和缺失,且业务人员在正常业务操作权限内无法自行处理,需要总行信息技术部和分行科技部、业务部门协助进行账务调整、数据调整、故障排除的业务问题。

紧急或重大差错是指紧急程度为急的业务差错,包括影响范围广、涉及金额大、不处理或延迟处理可能会影响我行声誉或造成我行损失、或者按监管部门或客户要求必须在当天完成的业务差错处理。

第五条可通过正常业务处理办法解决的差错,应由业务部门按正常业务操作规程处理。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业务差错处理申报单位负责业务差错处理申请的提出及处理结果确认。

第七条业务差错处理申报单位的会计主管(或业务主管)和负责人负责业务差错处理的核准。

第八条分行主管行长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业务差错的认定和处理审批。

第九条总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业务差错申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处理方案的审批。

第十条分行科技部负责分行提出的业务差错的查核及分行科技部对在本部权限范围内可做处理的系统业务差错处理,并协助处理需由总行信息技术部进行业务差错处理的申请和结果确认。

第十一条总行信息技术部及分行科技部负责业务差错处理涉及的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维护,总分行业务部门和网点负责业务差错处理涉及的业务操作。

第十二条各业务系统与对口的业务主管部门的对照关系见附件三。

新业务系统在投产前必须确定业务系统的对口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业务差错处理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三条分行所属网点、部门发现业务差错后,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信息技术部查核、确认,查找分析原因。

确认无法通过正常业务处理办法解决的,业务差错处理申报单位必须填写《**银行业务系统业务差错处理申报表》(见附表一,以下简称《申报表》),对业务差错处理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业务差错处理申报单位的会计主管(或业务主管)和负责人核准《申报表》,提出处理意见并盖章后,报总行或分行科技部,同时通过NOTES邮件提供电子文档。

第十五条各分行提出的业务差错处理申请,分行科技部初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建议,在《申请表》填写意见和盖章后,提交分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和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并盖章。

第十六条业务差错处理涉及两个业务主管部门以上的,应分别交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并盖章。

第十七条只需分行科技部和分行业务部门进行数据调整的,须经分行业务主管行长审批后,再由分行科技部和业务部门处理。

如果分行主管行长未及时完成审批手续的,需经业务主管部门口头请示分行主管行长同意后,由分行科技部和业务部门先行处理,事后由分行业务主管部门提请分行主管行长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分行科技部和业务部门确认在权限范围内无法处理的业务差错,分行科技部应在分行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加盖公章的《申报表》上,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传真总行信息技术部,并将《申报表》电子文档发送总行信息技术部运行处邮箱。

第十九条报总行处理的业务差错申请,在分行辖内的审批必须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总行信息技术部在两个工作日内对分行的《申报表》查明差错情况和原因,提出处理建议,送对口的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统一财务会计系统”中涉及资产、负债和损益差错,按授权规定(另外送贵部参考)由计划财务部签批后,交由总行信息技术部处理。

不涉及金额或涉及资产或负债总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业务差错由总行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主管签字审批;涉及资产或负债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总行业务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签字审批;涉及资产或负债总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及损益类500万元(含)以下的业务差错,由总运营管理部门的总经理签字审批;涉及资产或负债总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由分管运营行领导审批,涉及损益类500万元以上的业务差错,须报首席财务官审批同意后,交由总行信息技术部处理。

第二十一条总行业务部门发现业务差错时,应与总行信息技术部共同查核情况、填写《申报表》报总行信息技术部,信息技术部提出解决方案后交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第二十条规定的流程和权限报批后,交由总行信息技术部处理。

第二十二条紧急或重大差错由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和信息技术部共同制定紧急措施,经总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请示分管行领导或被授权人批准后,信息技术部与业务主管部门实施业务差错处理。

《申报表》必须一个工作日内补办。

第四章业务差错处理实施

第二十三条业务差错申请经审批后,总行信息技术部和分行科技部须按业务差错处理方案在两个工作日处理完毕,并向业务差错处理申报单位回复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总行信息技术部和分行科技部进行业务差错处理时须做好差错处理记录,在“处理结果”栏填写处理步骤、处理结果等内容,业务差错处理执行人和复核人签字,同时打印数据调整前后结果,作为《申报表》附件。

第二十五条由总行信息技术部完成的业务差错处理,在业务差错处理完成当天,对总行提出的业务差错处理,总行信息技术部Notes通知总行申报部门书面确认业务差错处理结果;对分行提出的业务差错处理,总行信息技术部Notes通知分行科技部,由分行科技部通知分行申报单位书面确认业务差错处理结果。

由分行科技部完成的业务差错处理,在业务差错处理完成当天,分行科技部Notes通知分行申报部门书面确认业务差错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业务差错处理申报单位收到差错处理结果后须在一个工作日内确认,并填写《**银行业务差错处理确认表》(简称《确认表》)(见附表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传真信息技术部,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第五章业务差错处理管理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总行信息技术部每月统计上季度业务差错处理情况,并提供给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定期向全行通报业务差错处理情况,并及时进行总结,组织改进。

第二十八条总行信息技术部和分行科技部按月将处理完毕的《申报表》、《确认表》和数据调整前后结果打印文档一起送主管信息技术部行领导确认后归档保管。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九条未按本办法处理业务差错,造成业务事故的,将视情节轻重做出处理。

凡涉嫌人为故意和失职的差错以及差错后果严重,需要追究责任的,由总、分行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七章文档管理

第三十条业务差错处理相关文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银行业务系统业务差错处理申报表》、《**银行业务差错处理确认表》、数据调整前后结果打印文档等。

第三十一条信息技术部负责《**银行业务系统业务差错处理申报表》、《**银行业务差错处理确认表》、数据调整前后结果打印文档的保管工作。

第三十二条信息技术部每季度第一个月15号前将上季度已处理的《申报表》和《确认表》电子文档送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审阅。

第三十三条业务差错处理相关文档的保留期限与我行会计凭证保留期限相同。

第八章评估与回顾

第三十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每年组织对本办法进行评估与回顾:

1、评估本办法的可用性、完整性;

2、评估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3、根据评估结果修订本办法。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公布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冲突或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附件:

1、附表一:

《**银行业务系统业务差错处理申报表》

2、附表二:

《**银行业务差错处理确认表》

3、附表三:

业务差错与业务主管部门对应表

附表一:

**银行业务系统业务差错处理申报表

*差错等级

□急□一般

■分行编号

●总行编号

*差错类型

□资产负债类□损益类□其他

*涉及金额

□无金额□100万元(含)以下□100-500万元(含)□500-5000万元(含)以下□5000万元以上

*申报机构

*行所号

*申报日期

*申报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业务差错描述:

 

*申报机构意见:

 

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公章:

日期:

时间:

分行意见

■分行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公章:

日期:

时间:

■分行科技部查找过程和处理意见:

■可否通过正常业务处理办法解决:

□是□否

 

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公章:

日期:

时间:

■分行行长审批意见:

 

行长(或被授权人)/公章:

日期:

时间:

分行科技部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续上页)

总行意见

●总行信息技术部意见:

 

负责人(或被授权人):

日期:

时间:

●总行信息技术部查找过程和处理意见:

●可否通过正常业务处理办法解决:

□是□否

 

处理人:

电话:

日期:

时间:

●总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被授权人)意见:

 

日期:

时间:

●总行分管行领导(或被授权人)意见:

 

日期:

时间:

●首席财务官意见:

 

日期:

时间:

差错原因分析:

1、操作不当2、终端死机3、系统或网络故障4、系统缺陷5、其他

处理过程和结果:

 

执行人/日期:

复核人/日期:

归档日期:

本表内容可附页:

共计份

填表说明

一、带“*”为申报机构须填写的栏位,带“■”为分行须填写的栏位,带“●”为总行须填写的栏位。

二、栏位说明:

1、差错等级:

紧急程度分为两级:

1-急,2-一般。

紧急程度为急的业务差错包括影响范围广、涉及金额大,不处理或延迟处理可能会影响我行声誉或造成我行损失,或者按监管部门或客户要求必须在一至两个工作日完成的业务差错。

除此之外的业务差错为一般紧急程度。

2、分行编号:

由分行科技部填写,编号规则为:

年(四位)+月(二位)+日(二位)+分行名(两位)+紧急程度(一位)+序号(二位01-99)

例如:

2003110737301表示2003年11月7日北京分行第一份差错单(紧急程度为一般)

其中分行名由分行行所号的第二、三位表示。

例如137000是北京分行,则用37代表北京分行。

3、申报机构:

业务差错发生的单位名称。

4、行所号:

业务差错发生的行所号。

5、申报机构联系人:

业务差错发生的单位。

6、联系电话:

业务差错发生的单位联系人电话。

7、业务差错过程:

业务差错发生的详细情况及要素。

包括差错发生时间,操作员,业务系统,科目,账号,金额等。

可附页说明。

8、分行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由差错业务的主管部门填写意见。

9、分行科技部查找过程和处理意见:

由分行科技部按‘差错处理办法’规定填写。

10、总行相关部门意见:

总行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11、总行信息技术部查找过程和处理意见:

由负责处理差错的信息技术部运行处管理员填写。

12、差错原因分析、处理过程和结果:

由负责处理差错的信息技术部人员填写。

附表二:

**银行业务差错处理确认表

*差错等级

□急□一般

*分行编号

*总行编号

*申报机构

*行所号

*结果通知(本栏由申报机构填写):

 

通知单位/通知人/日期:

通知方式:

1、当面2电话3、NOTES4、书面

*结果确认(本栏由申报机构填写)

 

确认人签字/单位公章/日期:

主管行领导意见:

 

签名:

日期:

归档情况:

填表说明

1、带“*”为申报机构须填写的栏位。

2、通知单位是指将差错处理结果通知业务差错申报机构的分行科技部或总行信息技术部。

通知方式是指分行科技部或总行信息技术部以何种方式通知业务差错申报机构。

附表三

业务差错与业务主管部门对照表

业务差错

业务系统

业务主管部门

财务会计、行所资料、科目核算、业务用户、柜台操作

综合业务、一户通、**省金融结算服务、支票影像处理及电脑验印等系统

运营管理部

人民币利率(含同业存款利率)

金融统计在线综合处理系统、统一财会系统

计划财务部

外汇会计账务与操作

外汇会计、单证处理中心系统、SWIFT系统

运营作业部

企业和个人信贷业务

信贷会计系统、信贷管理系统和企业征信系统

信贷管理部

个人业务、个人理财

个人征信、通用代理业务平台、开放式基金代销系统、集中式个贷管理系统

个人银行部

对公业务

综合业务系统

公司银行部

信用卡及相关业务账务与操作

信用卡、信用卡客户服务中心应用网关、信用卡分析、信用卡欺诈交易实时监控、信用卡电子化文档管理、制卡外包及信用卡行为分析等系统

信用卡中心

汇兑与清算账务与操作

现代化支付系统、电子汇兑及清算系统

运营管理部

同业与股东单位在我行开立的账户及交易、第三方存管业务

综合业务、第三方存管等系统

金融同业部

网上、电话、手机银行、自助设备业务

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钱包与自助设备、金融服务通知

电子银行部

反洗钱操作

反洗钱操作、监管部门案件协查

合规部

系统、通信、设备故障

信息技术部

商业汇票业务操作、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外汇账户系统、外汇报送外管局系统等系统

商业汇票管理等系统

贸易融资部

外汇宝业务、国债、汇率、外币利率、外汇资金交易及风险管理系统

外汇宝系统、国债业务

资金部

注:

若分行设置部门与上表所列的部门不一致,请各行按本行各部门的职权重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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