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版样本.docx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版样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版样本.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版样本
人身损害补偿补偿原则及计算办法
补偿项目
计算办法
备注
医疗费
医疗费补偿金额=诊断费+医药费+住院费+其她
其她指后续治疗、整容、康复费
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误工费补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能证明近来三年平均收入状况
误工费补偿金额=受害人近来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在拟定误工时间时,普通以医院建休为准。
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证明近来三年平均收入状况
误工费补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似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
护理费补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
护理费补偿金额=护理原则(元/天)X护理期限(天)
交通费
交通费补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交通费用
在工伤事故中,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原则报销
住宿费
住宿费补偿金额=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原则X住宿时间
在工伤事故中,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原则报销
住院伙食补贴费
住院伙食补贴费=本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贴原则X住院天数
营养费
营养费=实际发生必要营养费用
残疾补偿金
60周岁如下
残疾补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原则×伤残系数×
伤残系数,伤情评估为一级伤残,按全额补偿,即100%;二至十级,则以10%比例依次递减
60周岁—75周岁之间
残疾补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原则×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
75周岁以上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原则×伤残系数×5年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合用器具合理费用
丧葬费
丧葬费补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个月
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入到残疾补偿金、死亡补偿金中?
)
不满18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1、有其她扶养人时,补偿义务人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2、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补偿义务承担年补偿总额≤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她生活来源
18周岁—60周岁
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60周岁—75周岁
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以上
有其她扶养人
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死亡补偿金
60周岁如下
死亡补偿金=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在工伤事故中,按照48个月至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原则支付一次性工亡补贴金
60周岁—75周岁
死亡补偿金=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75周岁以上
死亡补偿金=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精神损害安慰金
法官自由裁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拟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补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安慰金涉及如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为残疾补偿金;
(二)致人死亡,为死亡补偿金;(三)其她损害情形精神安慰金。
”问:
受害人可同步祈求残疾补偿金和精神损害安慰金吗?
)
附件:
一、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19条:
医疗费依照医疗机构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拟定。
补偿义务人对治疗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医疗费补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数额拟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康复费、恰当整容费以及其她后续治疗费,补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依照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拟定必然发生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医疗费一并予以补偿。
2、《民法通则》
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导致伤害,应当补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收入、残废者生活补贴费等费用;导致死亡,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必要生活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
第144条:
医药治疗费补偿,普通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单据为凭。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费用,普通不予补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药物或者治疗其她疾病,其费用则不予补偿。
4、《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有工伤医疗待遇。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4条第1款:
因触电引起人身损害补偿范畴涉及:
医疗费:
指医院对因触电导致伤害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费用。
医疗费依照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单据拟定。
医疗费还应当涉及继续治疗费和其她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恰当整容费。
继续治疗费既可依照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依照治疗需要拟定补偿原则。
费用计算参照公费医疗原则。
当事人选取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具备相应治疗能力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当事人应当依照受损害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取治疗医院。
二、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20条:
误工费依照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拟定。
误工时间依照受害人接受治疗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拟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按照其近来三年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近来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似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
第145条:
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人,其误工补贴费可以按收入实际损失计算。
应得奖金普通可以计算在应补偿数额内。
本人没有工资收入,其补偿原则应以本地普通暂时工工资原则为限。
3、《工伤保险条例》
第31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普通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状况特殊,经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恰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估伤残级别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关于规定享有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有工伤医疗待遇。
4、《医疗事故解决条例》
第50条第2款:
医疗事故补偿,按照下列项目和原则计算:
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导致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涉及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的确需要继续治疗,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4条第2款:
因触电引起人身损害补偿范畴涉及:
误工费:
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
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原则计算。
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拟定;依此无法拟定,可以依照受害人实际损害限度和恢复状况等拟定。
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护理费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21条:
护理费依照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拟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级别别护理劳务报酬原则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可以参照拟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可以依照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拟定合理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护理,应当依照其护理依赖限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状况拟定护理级别。
2、《工伤保险条例》
第21条:
生活不能自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3、《医疗事故解决条例》
第50条第4款:
医疗事故补偿,按照下列项目和原则计算:
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4条第4款:
因触电引起人身损害补偿范畴涉及:
护理费:
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按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收入,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
受害人出院后来,如果需要护理,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级别拟定。
残疾用品费应一并考虑。
四、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费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22条:
交通费依照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关于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2、《医疗事故解决条例》
第50条第9款:
医疗事故补偿,按照下列项目和原则计算:
按照患者实际必须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4条第10款:
因触电引起人身损害补偿范畴涉及:
交通费:
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须合理交通费用,涉及必要转院治疗所必须交通费。
五、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住宿费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23条:
住院伙食补贴费可以参照本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贴原则予以拟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因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某些应予补偿。
2、《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贴原则70%发给住院伙食补贴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批准,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原则报销。
3、《医疗事故解决条例》
第50条第10款:
医疗事故补偿,按照下列项目和原则计算: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补贴原则计算,凭据支付。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4条第11款:
因触电引起人身损害补偿范畴涉及:
住宿费:
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因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原则计算。
六、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住院伙食补贴费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23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贴原则70%发给住院伙食补贴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批准,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原则报销。
2、《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贴原则70%发给住院伙食补贴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批准,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原则报销。
3、《医疗事故解决条例》
第50条第3款:
医疗事故补偿,按照下列项目和原则计算: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贴原则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4条第3款:
因触电引起人身损害补偿范畴涉及:
住院伙食补贴费,应当依照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贴原则计算。
七、 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营养费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24条:
营养费依照受害人伤残状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拟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4条第3款:
因触电引起人身损害补偿范畴涉及: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受害人伤残状况、治疗医院意见决定与否补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八、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补偿金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25条:
残疾补偿金依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限度或者伤残级别,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原则,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长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级别较轻但导致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可以对残疾补偿金作相应调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
第146条:
侵害她人身体致使其丧失所有或者某些劳动能力,补偿生活补贴费普通应补足到不低于本地居民基本生活费原则。
3、《工伤保险条例》
第33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保存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有如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级别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原则为:
一级伤残为24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原则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地最低工资原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34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享有如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级别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原则为:
五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本人工资;
(二)保存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恰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原则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地最低工资原则,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结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伤残就业补贴金。
详细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35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享有如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级别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原则为:
七级伤残为12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结,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伤残就业补贴金。
详细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医疗事故解决条例》
第50条第5款:
医疗事故补偿,按照下列项目和原则计算:
依照伤残级别,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补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不超过5年。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4条第5款:
因触电引起人身损害补偿范畴涉及:
残疾人生活补贴费:
依照丧失劳动能力限度或伤残级别,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补偿二十年。
但五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长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九、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26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合用器具合理费用原则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意见拟定相应合理费用原则。
辅助器具更换周期和补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意见拟定。
2、《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
工伤职工因寻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备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原则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医疗事故解决条例》
第50条第6款:
医疗事故补偿,按照下列项目和原则计算:
因残疾需要配备补偿功能器具,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费用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4条第6款:
因触电引起人身损害补偿范畴涉及:
受害残疾人因寻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要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费用计算。
十、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丧葬费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27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原则,以半年总额计算。
2、《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第1款: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贴金:
丧葬补贴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医疗事故解决条例》
第50条第7款:
医疗事故补偿,按照下列项目和原则计算: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丧葬费补贴原则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4条第7款:
因触电引起人身损害补偿范畴涉及:
国家或者地方关于机关有规定,依该规定;没有规定,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合理费用计算。
十一、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28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依照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限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原则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她生活来源,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长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她生活来源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尚有其她扶养人,补偿义务人只补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某些。
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补偿总额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
第147条:
侵害她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托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她生活来源人规定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依照实际状况拟定。
3、《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第2款: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重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亲属。
原则为:
配偶每月40%,其她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原则基本上增长10%。
核定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
供养亲属详细范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4、《医疗事故解决条例》
第50条第8款:
医疗事故补偿,按照下列项目和原则计算: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原则计算。
对不满16周岁,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不超过5年。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4条第9款:
因触电引起人身损害补偿范畴涉及: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没有其她生活来源人为限,按本地居民基本生活费原则计算。
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
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长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抚养费只计五年。
十二、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补偿金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29条:
死亡补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原则,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长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2、《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第3款: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贴金:
一次性工亡补贴金原则为48个月至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详细原则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4条第8款:
因触电引起人身损害补偿范畴涉及:
按照本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
对七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长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十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精神损害安慰金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18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补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祈求补偿精神损害安慰金,合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拟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补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予以拟定。
精神损害安慰金祈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但补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予以金钱补偿,或者补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除外。
2、《医疗事故解决条例》
第50条第11款:
医疗事故补偿,按照下列项目和原则计算: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导致患者死亡,补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导致患者残疾,补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