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公共秩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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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

一、课题:

第五章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

二、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认识公共秩序的重要性,明确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了解公共生活中的主要法律规范,进而增强学生的公德意识,使学生能自觉遵守公共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自觉维护公共生活的公共秩序。

三、教学重点及难点:

1、社会公德的实践与养成。

2、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

3、公共生活领域的的相关法律规范。

四、教具与演示实验:

多媒体设备

五、课堂类型与方法:

讲授、课堂讨论、案例分析等

六、时间分配:

1、组织教学 5

2、复习提问10

      3、讲授新课 50

      4、总结讨论 30

      5、布置作业 5

七、作业:

1、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应当如何增强自身的公德意识?

2、遵守网络生活中道德要求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3、举例说明法律规范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

八、参考资料

1、《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九、后记:

 

十、审批:

 

教学过程:

第一节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要求

导入新课:

公共生活和每个人息息相关,有序的公共生活需要是社会文明的标志,它要求每个公民都遵守公共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共同维护有序的公共秩序。

一、公共生活及其特点:

(一)公共生活是指人们在公共环境中的活动和生活,它是相对于职业活动和婚姻家庭生活而言,一种特定的生活领域。

(二)公共生活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活动范围的广泛性。

(2)活动对象的复杂性。

对象复杂性表现在对象的不特定性,彼此之间不知身份,不知对方的任何信息,仿佛进入了“陌生人”的社会。

(3)活动方式的多样性。

二、公共生活与道德和法律

(一)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是由一定规则维系的人们公共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包括工作秩序、教学秩序、营业秩序、交通秩序、娱乐秩序、网络秩序。

在当代社会,维护公共秩序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表现在:

1、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2、有序的公共生活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

3、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提高社会成员质量的基本保证。

4、有序的公共生活是国家现代化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怎样维护有序的公共生活呢?

(二)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

1、道德2、法律

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道德,也要靠法律。

在公共生活中,道德和法律追求是目标是一致的。

第二节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一、社会公德及其特点:

(一)社会公德的含义:

社会公德是指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公民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

(二)社会公德的特点:

1、继承性2、基础性3、广泛性4、简明性

二、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指出,社会公德“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具体内容是“

(一)文明礼貌

文明礼貌是社会交往中必然的道德要求,是调整和规范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

文明礼貌具体体为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说话和气、用语得当、守时守约。

(二)助人为乐

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倡导助人为乐精神,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在公共生活领域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

助人为乐表现为帮助别人、快乐自己、热心公益事业。

例子1:

道德的大厦例子2:

驴和马

常言道:

帮助别人,快乐自己;赠人玫瑰,手有余香。

(三)爱护公物

爱护公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个人的道德修养水平、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

爱护公物表现为对水、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爱护。

(四)保护环境

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同我们人类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

保护环境表现为:

美化环境、维护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等。

(五)遵纪守法

遵纪守法是社会公德最基本的要求,是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重要条件,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牢记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三、社会公德的实践与养成

(一)我国当前社会公德建设的基本状况

1、社会公德建设取得的成就

(1)成就表现:

继承和弘扬了我国优良的道德传统;改革开放为我国社会公德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各种形式的社会公德建设实践活动蓬勃开展。

A、经济状况的改善、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为社会公德的建设创造了基本的社会物质条件。

B、公民的权利意识、独立意识增强是现时代社会公德建设的重要保证。

C、公民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中交往范围的扩大丰富了公民之间的道德联系,有利于社会公德建设。

D、社会法治化水平的提升有利于公民道德意识的提高。

(二)社会公德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市场经济的社会环境中,在经济、科技全球化的背景下,在人类社会信息化的时代,我国社会公德建设方面面临的环境和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1、一些人的社会公德观念比较淡薄,如肆意破坏公共设施,认为公共设施不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不必用心爱护,甚至将公共设施作为发泄情绪的对象。

2、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中的规章、制度、公约等不能得到普遍遵守。

3、对陌生人警惕,冷漠有余,关心、帮助不足,对与自己有亲情、友情的人,方可投入十分的热心,肯于关心和帮助。

4、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上缺乏基本的诚信,诚实的道德价值自然得不到普遍的认可。

5、在人与人交往中的礼仪规范受到明显的忽视。

之所以存在这样的问题,从认识层面上看,表现为对道德之于生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甚至持冷漠的态度;把公德与自身的生活相割裂,从而产生了在对待公德态度上的矛盾;对处于发育之中的现代公共生活道德缺乏主动自觉的认同感。

从现实社会的影响层面上看,社会生活的丰富多彩使得人们的价值选择呈多元化趋势;作为精神生活动力和归宿的理想与信仰价值受到冷落;部分成人群体公德素质低下对整个社会的公德状况产生了不良影响。

例子1:

窃信事件例子2:

不文明行为“排行榜”例子3:

“礼仪之邦”的尴尬

讨论:

谈谈校园里,你最看不惯的三种行为。

怎样杜绝不良行为呢?

(三)在实践中增强社会公德意识,践行社会公德规范

1、社会公德的原则

提起社会公德,人人都会想到一些具体细微的公德要求,如文明礼貌、助人为乐、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等,但是,在培养人们公德意识之前,必须使人们掌握社会公德原则。

只有明确原则,才会更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规范。

社会公德原则主要体现在“分、和、爱”三个层面上。

①“分”的观念,承认人与人之间的不同与差别。

此有两层意思。

一方面指区别公开的社会行为和隐私的个体行为,另一方面指区别个人所身兼的不同角色。

从社会公德意义上说,树立“分”的观念就是鼓励“安分守己”,即在公共场所依照公共生活要求而行事,把自己只当作普通一员,不藐视他人,不突出自己,彼此相安无事,守住与他人的界限,从而使每个人得以顺利进行公共生活及活动。

②“和”的举止,强调人与人之间的有序。

“和”的立足点在于充分肯定任何人在公共场所的一致性和非差别对待性。

“和”并不是一团和气、无原则地退让,和的目的是求安宁、祥和。

③“爱”的态度,这是社会公德原则中最高层次的要求。

它倡导人与人之间有情谊的交往,极力促成互助、互谅的社会氛围。

“爱”的反义词不是恨,而是冷漠。

在社会生活中,尤其要强调彼此尊重,突出对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的关心。

那种只求个人得利,不愿做对大家有利的事情出点力的人在思想上仍然停留在小农意识层次,没有真正成为现代社会的一员。

这种麻木、无所谓的心态将严重损害社会公德,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2、增强公德意识

(一)增强公德意识的重要意义

增强公德意识对于培养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现代化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实现社会主义道德、良好社会公德的传承和继续,具有重要意义。

(二)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在实践中培养社会公德意识和责任意识

培养社会公德意识的途径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实践。

(三)带头践行社会公德规范

社会公德的具体要求,对于大学生来说都十分清楚,关键在于如何做到。

而要做到遵守社会公德也并不是一件难的事情,关键在于做到不忽略小事、小节,从小事做起,从小节做起,使自己的社会公德境界,在这些不起眼的一举手一投足间得到升华。

同时,大学生的所作所为会对社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大学生应该带头践行社会公德规范,做到榜样带头作用。

四、网络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

(一)网络概述

1、网络的含义与特征

所谓网络,是指因纵横交错的联系而形成的组织或系统。

它可以因不同的环境或场合被赋予不同的意义,如教育网络、管理网络、服务网络等。

网络具有系统性、互动性、关联性、多维性的特征。

计算机网络或电子信息网络,除了具有网络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交流方式的特殊性、信息传递的快捷性、对象(主体)之间的隐蔽性的特征。

2、网络的应用和普及对社会发展、人类生活产生的影响

(1)对人类的价值观念、思想意识的影响。

能孕育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又有利于形成全球化意识。

(2)对人们生存方式的影响。

能改变和影响着人们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

(3)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网络的发展和应用作为人类进入信息时代的标志,已逐步形成了网络经济、网络政治、网络文化、网络军事等,对社会的发展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二)网络生活中的道德

1、网络技术对社会伦理道德的影响

(1)积极影响。

首先,网络拓宽了道德交往的领域,超越了时空的限制,改变了道德行为和道德活动的方式,有利于形成新的道德行为规范和行为模式,有利于培育完善的道德心理、健全的道德人格和健康的道德意识,因而有助于形成新的道德关系。

其次,网络的发展形成了许多新的价值观念和伦理精神,如自主精神、共享观念和奉献精神、权利意识和平等意识、自由和民主精神、创新意识和精神等。

再次,网络技术拓宽了道德研究的领域,网络伦理成为伦理学新的增长点。

(2)消极影响。

首先,从道德范畴的基本构成要素来考察,在道德意识方面,道德相对主义盛行,无政府主义泛滥;在道德规范方面,道德监督和评价困难,传统道德规范的约束力减弱;在道德行为方面,道德失范现象屡见不鲜,直至违法犯罪。

其次,从网络技术的运行和使用的角度来考察,产生了道德冷漠现象,出现了严重的道德冲突现象,发生了扭曲的道德人格。

例子1:

校园贴吧爱恨交加例子2:

警钟长鸣

3、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①正确使用网络工具。

②健康进行网络交往。

③自觉避免沉迷网络。

④养成网络自律精神。

第二节公共生活中的主要法律规范

一、公共生活与法律规范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之一。

法律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指引作用

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作用。

法律的指引作用主要是通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三种规范形式实现的。

(二)预测作用

法律的预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其规定,告知人们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性质以及它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行为的趋向与后果。

(三)评价作用

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

(四)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违法和犯罪,保障自己得以实施的作用。

(五)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而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

二、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

1、治安管理处罚法概述

①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调整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该法规定了什么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以及对这类行为应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2005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于2006年3月1日起生效实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规定明确了治安处罚的适用范围,依此规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应具有的特征是:

(1)违法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此外的行为以及其中有特别规定的行为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2)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还不够刑事处罚。

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予处罚,社会危害的程度以达到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适用此法处罚。

(3)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公安机关。

应注意的是,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不都是治安管理处罚,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必定不是治安管理处罚。

②治安管理处罚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应遵循如下四个原则:

A、处罚适当原则。

又称比例性原则,是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治安管理处罚中的具体体现。

适当性原则要求治安管理处罚必须根据事实进行裁判,没有违法的事实存在,就不存在处罚的基础。

同时在处罚的程度上,要与违法的程度相适应,当重者重,当轻者轻,避免畸轻或畸重,处罚不当。

B、处罚公开、公正原则。

这是保证当事人权利的必然要求。

C、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这是宪法原则在治安管理处罚中的体现,是以人为本理念在立法和执法上的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在治安管理处罚中确立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D、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这是由治安管理处罚的性质决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虽然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但仍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尚未触犯刑律。

对违反者给予相应的处罚是必要的,但同时应注意有效的教育。

这种教育,既包括对违反者的教育,使其引以为戒,防止再犯类似的错误,杜绝违法行为,又包括对社会公众的教育,特别是对那些可能违法或犯罪的人,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2、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与适用

①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A、警告。

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最轻的处罚,适用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违法后态度较好的人。

警告更多体现出的是教育的功能,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批评教育,仍属行政处罚,不论受处罚者是否同意,具有强制性,并遵循处罚程序。

B、罚款。

这是比较普遍的一种处罚形式,是要求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行政处罚。

C、行政拘留。

也称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时间内拘禁留置于法定处所,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方法,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人,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重的一种处罚。

D、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在处罚性质上属于资格罚的范畴,被处罚的主体因此失去了继续进行某种活动的资格。

E、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适用对象仅限于外国人,且属于附加处罚,一般不得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程度强于限期出境,不履行限期出境的,可再行驱逐出境。

②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

A、主体的适用。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酗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一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B、处罚程度的适用。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C、不予执行拘留的特别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给予行政拘留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D、追诉时效的适用。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其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及其处罚

①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结伙斗殴的;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等,分别给予警方、罚款、拘留等处罚。

②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弩、匕首的,以及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③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写恐吓信或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等,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④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等,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的处罚。

4、处罚的程序

①调查:

指公安机关对获取的各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线索,进行的专门性调查工作。

②决定:

指公安机关调查终结后对确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适用的具体处罚。

③执行:

指公安机关为使处罚决定得以实现而采取的各种措施。

(二)集会游行示威法

1、集会游行示威法概述

①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概念

集会游行示威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和对集会游行示威实施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上述露天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入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外公共场所,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天场所。

上述公共道路是指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内部的专用道路以外的道路和水路。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②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基本原则

A、权利保障原则。

公民享有言论、集会、结社、出版、游行、示威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的政治权利,集会游行示威法对此仍予以确认,对于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B、遵守宪法和法律原则。

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是一致的,只行使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同样为法律所不许。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时,还要遵守宪法和法律,承担法律所确定的义务。

应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

C、依法管理原则。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级机关。

2、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负责人:

A、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B、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C、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D、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②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由其负责人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的公安机关亲自递交书面申请,不是由负责人亲自递交书面申请的,主管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负责人应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书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③公安机关的审查、许可

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书通知其负责人。

不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发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不许可。

公安机关对申请后的具体问题和情形,可以会同各方协商,可以作出相应决定。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许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煽动民族分裂的;(4)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的决定。

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主管公安机关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执行。

④限制性要求

A、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

C、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3、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①公安机关的责任和权力

应派出人民警察维持秩序,保证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可以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等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许可不得逾越。

②集会游行示威者的责任和义务

未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特定的区域、场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定于早六时至晚十时;集会游行示威应按许可的要求进行;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秩序,严防他人加入,必要时指定专人协助警察维持秩序,协助人员应佩带标志;不得利用集会游行示威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或进行犯罪活动。

③对其他人的要求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4、违法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责任

①行政责任

公安机关可以视违法违规情况给予警告、拘留等处罚。

②刑事责任

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民事责任

破坏他人财物或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环境保护法

例子:

工业废渣导致水污染

1、环境保护法概述

①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环境保护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目的,调整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环境保护法的特征

A、环境保护法是环境科技与法的结合。

B、环境保护法是社会法。

C、环境保护法是综合部门法。

D、环境保护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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