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系统生产行政执法存在地问题与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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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系统生产行政执法存在地问题与对策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安监部门的重要职能,贯穿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全方位和全过程之中,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监管水平,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提高全社会安全保障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被省委、省政府列入加强安全生产的三项行动之一。

市安全监管局十分重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各级安监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安全生产执法机构逐步建立,执法队伍素质稳步提高,行政许可全面展开,专项整治不断深入,计划执法有序推进,事故查处不断规范,对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通过近几年的实践,行政执法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我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与执法能力仍然不能适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亟待进一步探索和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执法强度不高。

一是执法数量偏少,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

全市今年安监系统计划执法的生产经营单位2764个,市局今年直接检查的企业仅69个,全市还有大量重点企业和存在隐患的企业未纳入执法检查范围,特别是渣土车、物流运输车辆企业和危险物品经营小门店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微小型企业尤为突出,几乎是空白状态。

二是执法监察的覆盖率不高,全市工商注册现有生产经营单位37894户,今年1—11月,全市实际检查只有10937户,监管监察的覆盖率28.9%,其中直管三大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4969户,实际检查4478户,覆盖率只有90.1%,未达到全覆盖的目标。

三是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次数不多,处罚力度不大。

1-11月,全市各级安监部门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1975次,实施经济处罚216次、罚款额度343.26万元(包括事故处罚万元)、实际到位218.8万元,市局全年实施行政处罚8次。

四是部分领域如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基本上还处于起步阶段。

现有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达2000余家,涉及30余个行业,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达20余万人,职业危害职业危害申报率不足60%。

2.执法水平不高。

一是执法检查质量不高,督促整改效果不佳。

由于部分执法人员嫌执法程序严密、检查内容具体,到生产现场去的少,检查流于形式,为检查而检查;部分安监人员即使去了现场查也查不出隐患,查出了隐患却改不了,有的隐患常查常在,屡查不改。

二是行政处罚办案质量不高,惩戒效果欠佳。

从市政府法制办对我局开展的行政执法质量进行抽查和案卷评审看,在立案、调查、取证、陈述、听证、送达等程序上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区县局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有的没有严格执行送达程序,有的案件没有按照规定时限结案,有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主观随意性过大、不能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选择的过程中,一律按法律规定的下限或者上限处罚,没有做到按违法情节轻重区别对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有的失之于宽,而有的又失之于严;抽查乡镇(街道)执法案卷显示,有的执法行为无论是主体还是程序上,还不同程度上存在违法执法的现象,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是行政许可受理程序不完整、送达程序执行不严格、换证程序未制定,受理资料不完备。

有些格式文书未能与政务中心的规定相衔接。

四是事故查处简单粗糙,警示教育效果不佳。

有的事故调查程序执行不恰当,事故原因不清楚,调查取证不细致、事故分析不严谨,适用法律不准确,处理建议不严肃,责任追究不落实,整改措施不到位。

调查报告要素不全,责任查处避重就轻,事故教训轻浮浅薄。

五是政执法文书的使用不规范,有的地方不重视执法文书的使用,不按照规范格式填写,随意改动,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没有如实记录,个别案卷使用其他部门的文书,有的地方自创格式,有的使用信函白纸等等。

3、行政作为不积极。

一是有的凭借法律之间的冲突、法律规定的模糊空间和法律依据以及技术标准的不配套、不完善、不细化,对行政执法事项和群众投诉举报事项能拖就拖、能推就推。

二是行政执法有逐利化心理,对经济罚款处罚比较积极,对警告、责任改正等行为能力处罚和吊扣资格证书等资格罚实施较少。

三是行政处罚执行和事故责任追究难以到位,全市各区县安监局历年来积累了大量行政处罚不到位而又不按时移交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四是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形同虚设。

2008年以来,全市每年发生约30起左右的生产安全事故,除市局组织调查的事故外,各区县(市)安委会(安委办)没有因发生事故对负有监管责任的乡镇(街道)政府或部门提起过行政问责。

4.执法中违法现象一定程度存在,一是执法主体不合法,有的区县(市)局对安监局法定职责的内涵和外延缺乏正确的理解,与相关部门发生冲突,执法主体出现错位、越位和缺位现象。

二是事故信息报送不准确、及时、完整,有的区县(市)和部门出于事故考核指标的压力,对事故信息报送有畏难心理和瞒报、谎报和漏报的的趋势。

1—11月,市局接到群众关于事故信息举报7件,较去年大幅增加。

三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的超越法律处罚上、下限规定处罚,有的行政许可不到现场核查,个别乡镇安监人员替企业弄虚作假等。

二、原因分析

1.执法依据不配套

一是法律冲突制约了行政执法。

《安全生产法》第81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8条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规定不一致;《条例》第3条和《刑法修正案》和两高司法解释关于重大伤亡事故的规定不一致;《条例》实施后,事故查处和事故责任追究就出现了安全监管局(及其他监管部门)和调查组多个职能交叉重叠的主体和程序。

调查组形成并经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能不能作为作为处罚决定执行和安全监管局行政处罚的依据,各界对此持有疑虑。

同时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其他部门在责任追究执行中,变相撤销或追加行政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安监部门领导集体的“集体讨论”程序与经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是否具有同等功效与权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为基层事故调查与行政处罚带来了一定程序的难度,挫伤了安监执法人员的执法积极性。

二是法律修改的滞后性严重制约了部门履行职能。

《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都列入了国家立法修改计划,但由于周期过长,到目前仍没有完成修改审议程序。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各部门职能调整加快,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防护职能转移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后,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还缺乏许可程序、许可内容、许可条件的规定,致使行政许可无法进行,对安监部门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管带来一定程度的障碍。

三是存在大量的立法空白点,为安全监管带来难度。

如《安全生产法》已实施多年,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争议问题至今没有权威的解释,为正确贯彻执行法律带来难度。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四个环节分别作出了规定和相关罚则,但对私自储存烟花爆竹及生产企业向零售者出售烟花爆竹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仍需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处罚,但处罚仅对行为人,而对私储物品和生产单位却没有罚没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使用的环节,但没有明确使用许可的主体、程序、条件等具体规定,致使危险化学品使用监管无法可依,给安全生产带来很大的隐患。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出现了大量无主管部门的行业,同时国家加大新农村建设,农用车、船和农民自建房越来越多,而农村道路交通和农民建房却无人管,无法管,成为新的重大隐患。

四是安全标准不完善。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行业安全标准和规程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部分安全生产标准老化、内容过时。

如机械、有色金属加工系统等行业技术与生产工艺与上世纪90年代初相比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和发展,而相关的粉尘防爆标准一直在沿用。

加上长期以来,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体制,国务院有关部门各自制定自己的安全生产标准,种类庞杂,很多专业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之间存在内容重复交叉等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经济组织形式以及劳动用工制度的变化,安全生产工作新问题不断涌现,急需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规范。

同时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的采用,及时制定和修改新标准尤为必要。

2.执法环境不优

一是地方党委政府在处理经济发展和安全发展二者关系时难以平衡。

在一部分领导同志头脑中“重发展、轻安全”思想明显存在,有的地方大刀阔斧招商引资、上项目,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境,担心安全检查多了、要求严了,影响软环境,人为限制各种安全执法检查,为安全执法检查设置障碍,对一些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新改扩建项目,不按程序办事,造成很多项目开工之日就是事故隐患产生之时。

有的地方领导行政“干涉力”过大,“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为违法违规者说情,有的给安监部门领导加压,有的甚至直接干预对违法企业的查处、处罚,一个电话就能推翻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执法不得不陷入放松监管的“怪圈”。

致使执法人员在履行安全检查、调查处理、行政处罚等职责时很难到位,成为安监部门躲不过绕不开的最大障碍。

二是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生产经营单位人员的的文化基础知识、思想素质、法律知识、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还参差不齐,不懂法和过分强调自己权利的状况同时存在,懂法的人在面对法律问题时,又不愿意严守法律的制约,现在社会上出现"钻法律空子职业人员,个别行政相对人受利益驱使,法律意识、诚信意识淡薄,令执法工作辛苦劳累艰难,有的甚至暴力抗法,行政执法的环境日趋复杂。

三是普通群众法律意识不强。

有的群众缺乏权利意识,不重视也不关心维护自己的权利,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借助法律加以保护,只能无可奈何。

有的群众缺乏义务观念,没有认识到自觉遵纪守法,支持和配合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心理上有抵触情绪,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不配合,甚至阻挠。

同时由于地方部门利益、长官意志、关系因素、风俗人情等因素交织在一起,长远利益与短期效益、社会稳定与严肃执法等分寸难以把握等现实状况,行政执法缺乏一个良性的社会围。

3.执法力量不强

安全生产是一项综合性工作,专业性强、责任重、要求高、工作强度大,随着职业危害等监管职能转入安监部门,各级安监机构的监管范围越来越大。

安全监管力量不足,严重制约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一是执法人员严重不足。

到目前,全市各级专兼职安监人员仅有771人,市局安监在编48人,而真正现场执法的只有20人。

区县(市)局现场执法人员平均8.7人,有的只有4人,如高新区。

而作为一线执法检查的乡镇安监人员,其编制的性质、数量、经费和工作内容远未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由于执法队伍人员不足,许多安监部门忙于机关事务而无暇到现场执法检查。

   二是执法人员素质相对不高。

安监部门成立较晚,人员成份复杂,只有少部分人员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专业人员,大多数人员从其他部门调配而来,且年龄结构偏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虽然经过了培训,取得了安全执法证,但部分执法人员并没有系统地掌握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对行政执法的程序、规定了解不透,对有些违法行为的定性把握不准,有些执法人员面对庞大的执法事项感到茫然畏惧,对行政执法软件系统的使用更是束手无策,执法效率低下。

三是执法条件不足。

技术装备落后,执法车辆短缺、必要的检测手段和防护器具缺失,工作中还仅凭经验,借助听、看、闻、摸等手段,执法效能低下。

部分区县安监部门和大多数乡镇(街道)安监站行政经费不足,执法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个别区县局靠罚没收入补充办公之用。

有的县级安监部门安监执法人员政治待遇不高,有时甚至遭到粗暴对待,导致执法心态失衡,致使对执法工作的不敬业、不认真、不负责,难作为的不作为,易作为的滥作为。

个别执法人员对待行政相对人态度冷漠,以不文明、不诚信的方式(变相的哄、吓、诈、骗)收集证据,想方设法的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辩、复议、诉讼等救济权利,影响执法形象。

三、对策建议

1、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配套的地方实施性规章。

加快《长沙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章的修订工作,将《长沙市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长沙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办法》一并列入《长沙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解决法律法规规定不具体、不明确、含糊笼统和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

二是修改市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各项制度的修订,根据近几年新颁布的一系列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安监总局令和湖南省有关行政程序、行政服务规定以及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要求,对市局关于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制度进行修订。

三是建议省局尽快制定和出台《湖南省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减少或消除行政执法依据中的盲区和“空白点”。

同时建议国家总局要加大立法调研,结合基层执法实践需要,解决安全监管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等问题。

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创造一个良好法制环境。

四是着手安全技术标准的清理,加快收集相关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解决安全监管中标准混乱的难题。

2、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

 一是加大对各级领导的宣传教育力度,特别是对区县和乡镇主要领导的安全教育培训,使他们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树立安全也是政绩的观念,在经济发展遇到安全问题矛盾时,不再以牺牲安全为代价,不再人为地干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并在安监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和经费落实上给以大力支持。

二是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度。

然后通过严格行政,公正、执法,切实把各项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三是加大全民安全意识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形成了解、理解、贯彻、配合、维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良好环境。

3、 加强安全生产执法能力建设。

一是充实一线执法队伍,各级安监部门在研究工作时,人员调配应向一线执法队伍倾斜,达到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的县级安监部门执法人员数量不少于在编人员70%、市级60%的的标准,把既要懂业务又能熟练运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人员充实到执法队伍。

乡镇要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确保机构、人员和经费到位。

二是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度,创新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方式,使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行为中获得最直接、最具体、最有效果的经验教训,快速持续提高执法水平。

三是提高安全执法的装备水平。

根据经济发展和安全监管的实际,配备必要的行政执法用车、检测设备设施、防护装备和执法办案经费。

四是切实加强执法监督。

改变目前安监系统内部执法监督流于形式的被动局面,各区县(市)安监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法制机构,健全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规范行政执法主体、严格执法程序、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通过内部协调沟通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降低了劣质执法和违法行政的几率,减少外部监督的纠错成本,避免不必要的媒体曝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发生。

五是善待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具有快节奏、高难度、高责任和高风险的特点,仅靠督促惩戒远远不够,还应当让执法人员在工作事业上有成就感,思想感情上有使命、精神世界上有充实感和归宿感,能感受到集体的温暖和执法的快乐。

4、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

一是全面开展计划执法和委托执法, 按照安全生产社会创新管理的要求,市、现两级安监部门要把直接检查的企业数量和领域进一步扩大,把一些重点企业和存在隐患的企业未纳入执法检查范围。

区县(市)安监部门要依法对所有乡镇(街道)进行委托执法,执法检查实现全覆盖。

二是把执法过程和内容的重点突出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上来,严厉打击和制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和隐患治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

以强化执法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强化执法加强安全监管,以强化执法促进隐患整改,以强化执法增强企业安全责任意识,实现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由事后查处向事前防范转变。

三是加大事故查处和事故责任追究,特别是严厉查处瞒报、谎报、迟报和漏报事故的行为。

四是加大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工作力度。

5、优化安全生产执法环境。

一是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与支持,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保驾护航。

安全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建立安全生产秩序、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的重要手段。

各级安监部门要理直气壮地向四大家领导汇报,特别是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安监部门依法监管,依法行政,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纳入人大监督的范围。

二是争取司法机关支持,努力营造有利于行政执法的法治环境。

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适时送到法院、检察院等机关,使之全面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大力支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特别是当事人不能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义务的案件,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积极与监察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必要时获得配合与支持。

三是争取新闻媒体和全体公民的支持,营造有利于行政执法的社会氛围。

选择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案例和成功的执法案件在媒体广为宣传,增强社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切肤之痛,从而支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创新投诉举报机制,完善来电、来访、信函、网上诉求等渠道,开辟网络链接以及与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的互动等。

同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参与意识和举报奖励安全隐患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守法环境,形成强有力社会威慑力和社会监督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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