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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检查表》word版

5.1.1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检查表评价

表5-1二O二地质队安全生产管理符合性评价表

项目

二O二地质队安全生产管理评价内容

评价依据标准

评价意见

评价

结果

1

地质勘探单位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逐步推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安全生产法》

第六条

二O二地质队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五级安全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不断完善,安全标准化建设水平逐年提高。

符合

2

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二O二地质队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部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持证,安全法制意识较强,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3

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二O二地质队坚持对新进队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转岗从业人员专门业操作技术知识培训,具备基本的安全操作技能。

符合

4

特种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

基本做到持证上岗作业。

不合格

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安全标志不全

符合

6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安全设备、设施淘汰报废制度,未发现有使用过期安全设备、设施情况。

不符合

7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安全生产法》

二O二地质队队部办公区,职工生活区,作业场所

符合

通道

第三十四条

紧急避险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畅通有效。

8

吊装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

各种大型设备吊装、折卸等危险作业,有严格的安全技术保证措施,并指派专人现场指挥作业。

符合

9

危险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典型事故案例分析,教育从业人员尊守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本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遇到紧急情况时的逃生措施。

符合

10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

二O二地质队高度视职业安全卫生工作,采取各种效措施保职工的安全健康,定期向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穿戴和使用。

符合

11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八条

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有加强。

符合

12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无违法、违规分包、转包挂靠工程项目、出租设备、设施行为。

不符合

13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三条

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高危作业人员增加意外伤害保险。

符合

14

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具备本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国家对从事矿产地质勘查并采用槽探、坑探方法进行勘查作业的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质勘查单位不得从事槽探、坑探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二O二地质队依法从事地质勘探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符合

15

发包

探矿权人不得将地质勘查项目委托给不具备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地质勘查单位不得将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工程委托、发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条

由于地质工作的特殊性,不可避免地荐在资质挂职靠问题。

符合

16

事故

地质勘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号)

严格执行事故报告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和安监部门如实报告,无隐瞒不报和拖延报告事故的违法行为。

不符合

17

地质勘探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等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5)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制度;7)安全生产奖惩制度;8)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AQ2004—2005

第4.2条

二O二地质队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建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符合

18

员配备

地质勘探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地质勘探项目组《车间、分队,下同)应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经过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AQ2004—2005

第4.3条

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执证上岗。

符合

19

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提取、使用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人,改善生产作业条件。

AQ2004—2005

第4.4条

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按货币工作量3%提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专门台帐,保证了安全费用的的效实施。

符合

20

1.地质勘探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地质勘探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AQ2004—2005

第4.5条

队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领导、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执证上岗。

具备与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

符合

21

1.地质勘探单位对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野外生存、野外自救互救技能训练。

2.地质勘探项目组每年野外工作出队前或变换工作地区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应熟悉工作地区人文、地理和危险因素,掌握当地野外生存、避险和相关应急技能。

AQ2004—2005

第4.5条

野外生存、避险和相关应急技能培训和演练需要加强。

不符合

培训

22

地质勘探单位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地质勘探项目组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地质勘探单位、地质勘探项目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专项安全生产检查按规定要求进行。

AQ2004—2005

第4.6条

二O二地质队结合生产实际,采取专业性,综合性,定期和不定期的经常性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成效明显。

不符合

23

地质勘探单位应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个体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

AQ2004—2005

第4.7条

按规定向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低温、高温、辐射、尘、毒有害作业人员配发特殊防护用品

符合

24

职业

地质勘探单位应每年为野外地质勘探和地质实验测试从业人员进行身体检查。

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体质应适应野外工作要求。

AQ2004—2005

第4.8条

对从事高海拔低温作业人员全部进行出队前,收队离岗后的职业健康体检。

符合

25

安全

地质勘探项目立项报告应有项目工作地区安全生产条件内容描述;项目设计应有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设计,项目设计审查应有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人员参加;项目实施应有安全防范、防护措施。

AQ2004—2005

第4.9条

地质勘探项目立项报告审查工作应加强。

符合

26

安全专篇

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海洋地质、航空遥感地质、艰险地区地质勘探和其他重大地质勘探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对项目工作地区安全工作条件,以及项目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设计组织安全评审。

AQ2004—2005

第4.10 条

地质勘探项目安全评审有待完善。

 

不符合

27

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安全保障及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AQ2004—2005

第4.11条

二O二地质队依法建立了队级综合急救援预案,项目专项急救援预案和现场急救援预案。

不符合

5.2.1坑探工程作业符合性安全检查表评价

表5-2坑探工程作业符合性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评价依据

评价情况

评价

结果

1

坑探生产安全管理基本规定

Dz0141-94

第4.7条

坑探作业人员具备操作技能。

新上岗人员全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符合

1.1

一切从事坑探生产的人员,必须熟悉本工程的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

对新工人要进行技术及安全教育。

坑探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分队领导,应以身作则,自觉地遵守本规程。

坑探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地质勘查坑探规程》,不准违章作业。

1.2

各级领导应加强对坑探安全生产的领导,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Dz0141-94

第5.1条

坑探生产基本能做到与安全生产同步实施。

符合

1.3

各级领导要根据坑探工程的特点,切实作好安全、防尘、放射性防护与卫生工作。

不断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保证坑探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Dz0141-94

第5.2条

坑探作业人员环境和劳动条件不断改善,基本符合技术要求。

不符合

1.4

从事坑探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准进人岗位。

新工人必须在班长或熟练工人指导下进行操作。

Dz0141-94

第5.3条

新进作业人员全部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在班长带领下按规程要求作业。

符合

1.5

在进行工作之前,认真检查安全情况,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清除隐患后,方准施工。

Dz0141-94

第5.4.1条

进坑施工前基本能做到对整个掌子面进行敲帮问顶,排除隐患后作业。

不符合

1.6

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合乎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

Dz0141-94

第5.4.2条

由于坑探施工爆破作业涉及到大量有毒气体和粉尘,对作业人员的健康有较大危害。

除按规定配发常规劳保用品外,为作业人员配发防尘专用护具。

符合

1.7

进入施工现场工作时,必须穿戴整齐、合体的工作服和安全帽。

Dz0141-94

第5.4.3条

作业人员进坑前对工作服、安全帽穿戴进行了全面安全检查。

符合

1.8

上班前不得喝酒,禁止在槽、井内睡觉。

Dz0141-94

第5.4.4条

下班后能保持足够的休息时间,上班期间精力集中。

符合

1.9

未经许可的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作业地点。

Dz0141-94

第5.4.5条

无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坑内作业点情况发生。

符合

1.10

人员入坑(井)应注意观察爆破地点各种标志、信号和来往车辆等。

Dz0141-94

第5.4.6条

坑内设有醒目的安全标志、信号等,过往人员、车辆能认真观察,以确保安全。

符合

1.11

在靠近居民点、人行道及放牧区施工的工程,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防止爆破、出碴等造成人身事故或损坏建筑物。

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进行必要的封填。

Dz0141一94

第5.4.7条

在人口稠密区从事井下施工,实行封闭式管理,有严格的防坠落、爆破飞石、触电等安全措施。

符合

1.12

在较陡的斜坡上禁止同时上下施工。

施工前,必须清除工程上部的松石,特别是对停工较久、解冻时期或雨后施工的探槽、浅井的帮壁,要仔细检查有无裂纹、松动和坍塌的危险。

Dz0141-94

第5.4.8条

探槽、浅井在较陡的山坡上施工,有防边帮垮塌安全措施,基本符合规程要求。

不符合

1.13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作好防尘、防毒、防火、防爆、防噪、防雷、防洪、防风、防暑、防寒、防冻、防坍塌、防雪崩等安全工作。

Dz0141-94

第5.4.9条

对井下施工采取综合安全预防措施,制定有各类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

基本符合技术要求。

不符合

1.14

机电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安全规定,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禁止在机械运转时进行修理工作。

Dz0141-94

第5.4.10条

机电设备的旋转裸露部分安装有安全防护装置,设备检修能做到停机进行。

符合

1.15

在生产现场必须备有急救药箱和存入一定数量的外伤和急救药物,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和灭火用具,并不准移作它用。

Dz0141-94

第5.4.11条

配备有现场临时急救药品,消防灭火器材齐全有效。

不符合

1.16

在有放射性矿床施工时,坑、井口附近必须设简易洗澡间、更衣室、和烤衣房,不准将工作服等衣物带回宿舍。

下班后要洗澡、更衣,吃饭前要洗手、漱口。

Dz0141-94

第5.4.12条

对作业人员进行了专业安全知识教育,从业人员具备基本的防辐射知识,配备有专门防辐射工作服。

不符合

1.17

必须定期进行安全、卫生大检查及粉尘、放射性和有害气体的测定工作。

对经常接触粉尘、放射性和有害气体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Dz0141-94

第5.4.13条

重视尘、毒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对有毒、有害作业点进行了粉尘和有毒气体检测。

定期为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符合

1.18

从事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时,作业人员禁止穿化纤衣服。

Dz0141一94

第5.4.14条

按规定穿戴防爆服装。

符合

2

施工设计

Dz0141一94

第4.1条

第4.8条

严格按《地质勘查坑探规程》的要求设计施工。

符合

2.1

坑探工程必须按照地质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坑探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符合《地质勘查坑探规程》。

2.2

坑探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设计,没有设计不准施工。

施工设计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准施工。

Dz0141一94

第4.2条

第4.4条

按要求做到先设计后施工。

符合

2.3

坑探工程必须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并下达设计变更通知书。

Dz0141一94

第4.5条

在坑探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时,严格按程序报批。

符合

2.4

坑探工程施工设计,应充分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影响坑探工程施工因素。

AQ2004—2005

第11.1.1条

根据水文地质构造成因,优化工程施工设计。

符合

3

坑探工程断面规格与使用条件

AQ2004—2005

第11.2.1条

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规程规范要求。

符合

3.1

探槽长度应以地质设计为准,深度应小于3m,槽底宽度应大于0.6m。

两壁坡度,应根据土质、探槽深浅确定;槽深小于1m的浅槽,坡度应小于90°;1~3m的深槽,结实土层,坡度应为75°~80°,松软土层,坡度应为60°~70°,潮湿、松软土层,坡度应小于55°。

3.2

浅井深度应小于20m。

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需按规程确定。

AQ2004—2005

第11.2.2条

严格按技术要求组织施工。

符合

3.3

斜井长度应小于300m,斜井高度应大于1.6m,斜井倾角应小于35°。

AQ2004—2005

第11.2.3条

各项技术参数能满足规程要求。

符合

3.4

平巷掘进断面高度应大于1.8m。

运输设备最大宽度与巷道一侧的安全间隙应大于0.25m。

人行道宽度应大于0.5m。

AQ2004—2005

第11.2.5条

水平巷道空间规格能满足技术要求。

符合

3.5

斜井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竖井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及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需按照规程要求确定。

AQ2004—2005

第11.2.3条

第11.2.4条

第11.2.4条

斜井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设计。

符合

4

探槽掘进

AQ2004—2005

第11.3.1条

无违章作业情况。

符合

4.1

人工掘进探槽时,禁止采用挖空槽壁自然塌落方法。

4.2

槽壁应保持平整,松石应及时清除。

槽口两侧1m内不得堆放土石和工具。

AQ2004—2005

第11.3.2条

有防槽壁垮塌,物体打击安全措施,探槽质量能满足技术要求。

符合

4.3

在松软易坍塌地层掘进探槽时,两壁应及时进行支护。

AQ2004—2005

第11.3.3条

在松软地层进行槽探施工,做到超前支护。

符合

4.4

槽内2人以上同时作业时,相互间距应大于3m。

AQ2004—2005

第11.3.4条

有足够安全距离。

符合

4.4

探槽满足地质要求后应及时回填。

AQ2004—2005

第11.3.5条

按规定进行及时回填。

符合

5

浅井掘进

AQ2004—2005

第11.4.1条

人员坠井、井壁垮塌安全防护措施有效。

符合

5.1

井口应设置防护围栏,井口段井壁应支护,并应高于地面200mm。

5.2

在井壁不稳定砂砾层、含水层掘进时,应采取止水、降低水位、加强支护措施。

AQ2004—2005

第11.4.2条

遇到井壁不稳定砂砾层、含水层掘进时,采取了超前止水,井壁坍塌安全措施。

符合

5.3

提升吊桶时,井下应有安全护板。

木质护板厚度不应小于50mm。

AQ2004—2005

第11.4.3条

物料提升时,井下设有安全防护板。

符合

5.4

作业人员上、下井应佩挂安全带。

禁止乘坐手摇吊桶(筐)或者沿绳索攀登、攀爬井壁升井、下井。

AQ2004—2005

第11.4.4条

作业人员上、下井时,安全保险措施基本齐全有效。

基本符合

5.5

在山坡上掘进浅井时,应清除井口上方及附近浮石(土)。

上、下坡均有井位时,应先完成下坡浅井后,再掘进上坡浅井。

井口1m内不准堆放工具、物料,5m内不准堆放重型设备和石碴等。

AQ2004—2005

第11.4.5条

山坡浅井施工,按自下而上的顺序掘进,井口周围有安全措施。

符合

5.6

拆除浅井支护时应由下而上,边拆除边回填。

AQ2004—2005

第11.4.6条

按程序折除浅井支护模板,能做到及回填浅井。

符合

5.7

在满足地质要求后,浅井应及时回填。

AQ2004—2005

第11.4.7条

浅井掘进结束后,及时进行回填,防止坠落事故发生。

符合

6

平巷、斜井、竖井掘进

AQ2004—2005

第11.5.1条

平巷施工严格按照规程、规范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有效。

符合

6.1

平巷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坑口上方应有防、排水措施,坑口应稳定、坚固。

2)地处道路上方或者陡坡坑口,应有防护措施。

3)交通干线下部坑探施工,坑道上方覆盖岩体厚度应大于15m。

4)坑道穿过铁路、公路时,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6.2

斜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

2)运输物料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应设置隔墙。

3)斜井井口应设挡车器、阻车器。

AQ2004—2005

第11.5.2条

斜井施工安全技术措能满足规程、规范要求。

符合

6.3

竖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竖井掘进应遵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l6424—1996)规定。

2)梯子间梯子倾角应小于80°,相邻两梯子平台距离应小于6m,梯子平台长、宽应分别大于0.7m和0.6m。

3)井口应设围栏、井口盖,井下应设护板。

4)使用吊桶升降人员,吊桶上部应有保护装置。

      

5)井下作业人员携带工具、材料应装人工具袋。

AQ2004—2005

第11.5.3条

竖井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基本有效,能达到技术要求。

不符合

6)在井架上、井筒内或者吊盘上作业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带。

安全带应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7

凿岩作业 

AQ2004—2005

第11.6.1条

井巷凿岩作业,严格执行规程、规范。

振动、噪声、炮烟有害气体、顶板、边帮;工作面浮石及支护安全措施基本符合技术要求。

不符合

7.1

凿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坑探工程应采用湿式凿岩,并有防噪声、振动危害措施。

2)凿岩前,应检查和清除盲炮、残炮、炮烟;检查和清除顶、帮;工作面浮石及支护的不安全因素。

3)禁止戴手套扶钎杆,禁止肩扛钎杆作业,禁止站在凿岩机钎杆下方。

4)流砂层或者突然涌水等地段凿岩应制订安全措施。

7.2

风动凿岩应遵守下列规定:

1)操作者应站在后侧面,一脚在前,一脚在后。

2)凿岩时应随时观察和检查压气胶管接头、机械联结部分。

3)储气罐、高压水箱安全部件(压力表、安全阀等)应灵活可靠。

AQ2004—2005

第11.6.2条

使用风动凿岩机打眼,人员操作,高压气管连接部件,储气罐等危险部位,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符合

7.3

电动凿岩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巷道有瓦斯或者煤尘应选用防爆型电动凿岩机。

2)电动凿岩机绝缘电阻应大于50MΩ,并安装漏电保护器。

3)凿岩机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手套、绝缘胶鞋。

AQ2004—2005

第11.6.3条

电动凿岩全部采用防爆型电动凿岩机,安装漏电保护器,防触电安全措施有效。

符合

7.4

 禁止在坑道、浅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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