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伙企业章程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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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伙企业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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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伙经营章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伙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国(地域)注册的公司(投资者为自然人时填写投资者名字)(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日在中国福建省签定的成立合伙企业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合伙公司

名称:

(以下简称合伙公司)

英文名称:

法定地址:

第三条合伙各方

甲方名称:

中国公司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证件及号码:

联系:

乙方名称:

国公司(投资者为自然人时填写投资者名字)

公司地址:

法定(授权)代表人:

国籍:

证件及号码:

联系:

(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无需填写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合伙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公司以其全数财产对合伙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各方按其合伙条件对合伙公司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五条合伙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爱惜。

其一切活动必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二章经营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

第六条合伙各方合伙经营的目的是:

本着增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纳先进的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治理方式,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伙各方取得中意的利益。

第七条合伙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合伙公司经营规模:

(视具体情形写)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合伙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第十条合伙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其中:

甲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乙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第十一条各方将以以下作为出资:

甲方以人民币现金出资;乙方以现汇(或境外人民币)出资,由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在年月日前分期缴清。

外汇与人民币的折算按投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汇率折算。

第十二条合伙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由合伙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合伙各方均不得将出资证明书,向外抵押担保或作其他有损合伙公司利益的用途。

第十三条合伙期内,合伙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四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数或部份,都须经另一方同意。

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合伙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会议一致通事后,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原记录机构办理变更记录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合伙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是合伙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定合伙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要紧如下:

一、决定和批准总领导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计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二、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派方案;

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决定合伙公司停产、中止解散和延长合伙期限;

7、决定合伙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八、决定合伙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归并、分立;

九、决定聘用总领导、副总领导、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10、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没有请删除本条)

其中第五、六、7、8款应由董事会全部董事一致通过方能生效,其它事宜,可由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决定。

第十八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最少3人),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

董事任期为三年,经委派能够连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名,由方委派。

第二十条合伙各方在委派和改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委派或改换董事,每次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例会每一年召开次。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能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原那么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刻和地址。

第二十五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能够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

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那么作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每次会议,必需做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部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

记录文字利用中文。

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五章监事会(或监事)

第二十八条合伙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投资者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或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部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一起推选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不设监事会那么删除此条)

第二十九条监事由全部投资者一起委派,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

撤换监事,每次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董事、高级治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领导执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领导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领导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监事能够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监事会(或监事)发觉公司经营情形异样,能够进行调查;必要时,能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每一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能够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不设监事会删除)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经营治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合伙公司设经营治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治理工作。

经营治理机构设总领导一人,副总领导人,正、副总领导由董事会聘请。

合伙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领导)担任。

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其职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总领导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

总领导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合伙公司的生产经营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合伙公司年度经营打算和投资方案;

3.拟订合伙公司内部治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合伙公司的大体治理制度;

5.制定合伙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用或解聘合伙公司副总领导、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用或解聘之外的负责治理人员;

8.董事会给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领导协助总领导工作,当总领导不在时,代理行使总领导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总领导、副总领导的任期为3年。

经董事会聘用,能够连任。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经董事会聘用,可兼任合伙公司总领导、副总领导及其他高级职务。

第三十七条总领导、副总领导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合伙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八条合伙公司如生产经营需要,可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总领导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伙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伙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伙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伙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领导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九条总领导、副总领导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早三十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峻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

如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财务会计

第四十条合伙公司的财务会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合伙公司会计年度采纳日历年制,自公历每一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二条合伙公司的一切账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三条合伙公司采纳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汇率计算。

第四十四条合伙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治理机关确认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五条合伙公司采纳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六条合伙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合伙公司所得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合伙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形;

3、合伙公司注册资本及欠债情形;

4、合伙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刻、增加及转让情形。

第四十七条合伙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头四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欠债表和损益表,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出具查账报告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合伙各方有权自费聘请会计师查阅合伙公司账簿。

查阅时,合伙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四十九条合伙公司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办理。

第五十条合伙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治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和合伙公司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利润分派

第五十条合伙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蓄基金、企业进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信。

第五十一条合伙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依照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派。

第五十二条每一个会计年度后四个月内发布利润分派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三条合伙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派利润。

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派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派。

第九章劳动治理

第五十四条合伙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爱惜、劳动纪律等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起实施方法办理。

第五十五条合伙公司所需要的职工,能够由本地劳动部门推荐,或由合伙公司公布招收,但一概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第五十六条合伙公司有权对违背合伙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峻,可予以开除。

开除职工须报本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依照合伙公司具体情形,由董事会确信,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合伙公司随着生产的进展。

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八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险等事宜,合伙公司将别离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十章工会组织

第五十九条合伙公司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成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条合伙公司工会的任务是:

依法保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伙公司安排合理利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尽力完成合伙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一条合伙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合伙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合伙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合伙公司的进展计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三条合伙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合伙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四条合伙公司每一个月按合伙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费。

合伙公司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治理方法》利用工会经费。

第十一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五条合伙期限为年。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合伙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伙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向原记录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十七条合伙各方如一致以为终止合伙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早终止合伙。

合伙公司提早终止合伙,需董事会召开全部会议做出决定。

第六十八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合伙各方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合伙。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企业发生严峻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蒙受严峻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五、合伙公司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进展前途;

六、其他解散缘故已经显现:

(没有请删除本条)

第六十九条合伙期满或提早终止合伙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那么和清算组人选,组成清算组,对合伙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条清算组任务是对合伙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欠债表和财产目录,依照合伙公司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的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事后执行。

第七十一条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二条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合伙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三条合伙公司的债务和损失全数清偿后(其剩余财产如超过注册资本的部份还应依法交纳所得税)的剩余财产,按合伙各方的利润分派比例进行分派。

第七十四条清算终止后,合伙公司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记录机构办理注销记录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五条合伙公司毕业后,其各类账册,由甲方保留。

第十二章规章制度

第七十六条合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一、经营治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治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二、职工守那么;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五、职工福利制度;

六、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八、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没有请删除本条)

第十三章附那么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的订立、效劳、解散、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有关规定违背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以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八十条本章程于年月日由甲、乙两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市签字。

甲方:

(盖章)(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本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

XXX签名:

(投资者为自然人时删除此行)

乙方:

(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

XXX签名:

附注:

一、以上范本适用于中外合伙企业;

二、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下划线上有文字和括号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及括号去除;

3、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投资者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人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离开单独另用纸签名;

4、本范本仅供参考,申请人可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制定,但公司章程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

五、打印章程时要删除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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