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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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市长质量奖评

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推动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量发展纲要

(年)》及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意2011-2020

见》(甬政办发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86〔2011〕

第二条宁波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

市政府在质量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授予在宁波市区域内从

事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

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企业(组织)。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包含市长质量奖和市长

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每年评审次,每次获“”1

奖企业(组织)数量分别不超过家。

已获市长质量奖或提名3

奖的企业,不再参与同一奖项的申请或评审。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

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组织)”“

收取任何费用。

在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各县(市)

准和程评审标格按照严委)推荐,资由市国业区政府(市属企.

序开展。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评审采用《卓越绩效GB/T19580

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Z19579GB/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

审委),市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

(一)市评审委由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有

关领导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

市评审委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兼

任,其他成员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

(二)机构职责

、市评审委的主要职责:

1

()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1

的重大事项;

()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2

()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的拟获奖3

企业(组织)名单。

、市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2

()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评审员1

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工作;组织协调的报、评审划,做好申计年度工作订)制2.

受理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申请;

()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3

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建立评审员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招聘、培训、使用4

及监督管理;

()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督5

促获奖企业(组织)持续改进提高,加强市长质量奖荣誉宣传

和标识使用的管理;

()承担市评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6

第七条市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市长质量奖评

审员专家库中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若干个评审组开展

年度评审工作。

评审组一般由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4

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向市评审办提交评审结果;

(四)其他有关工作。

年度评审工作结束,评审专家组自动解散。

第八条市评审办按一定程序考核聘用评审员。

评审员

量管理工质水平,有丰富的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具应.

作经验。

第九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各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辖

区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和组织发动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产

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组织),凡符

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一条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年以上;5

(二)已获得县(市)区政府质量奖(市属企业除外);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满年;运用现代质量管理2

理念和方法,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绩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带

动作用;

(四)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

业政策要求。

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

类型企业(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市内同行

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先进水平;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

和社会信誉;记录用.

(六)近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3

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企业责任导致的顾

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有效投诉;

(七)无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申报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告。

每年由市评审办向各县(市)区政府

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市区评审办)发出><

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

(二)企业申报。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根据通

告或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表、自我评

价、证实性材料报送相关县(市)区评审办;市属企业直接向

市评审办提出申报。

(三)申报推荐。

县(市)区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的

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把关,并征求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

经县(市)区政府推荐,在规定时间内汇总报送至市评审办。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资格审查。

市评审办组织市发改、经信、住

建、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社、环保、统计、安监等相关

职能部门对申报企业(组织)的基本条件及相关证实性材料

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

单。

)名组织(业企.

第十四条资料评审。

市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资格

审查合格的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

报告。

按不超过获奖总数倍的比例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1.5

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五条现场评审。

市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进入

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合议评审。

市评审办与专家评审组组长组成

合议评审组对现场评审结果进行合议评审,形成合议评审意

见,提出提交市评审委审议的建议名单。

提交市评审委审议

的建议名单的企业(组织)评审得分不得少于分含600(600

分。

第十七条审查表决。

召开市评审委全体会议,听取市

评审办和各评审组有关评审情况的汇报,听取企业陈述答辩,

审查相关材料,对市长质量奖和提名奖(组织)候选企业以记

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依次分别进行表决,确定初选市长质量

奖企业(组织)和提名奖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初选公示。

对入选企业在市级主要媒体进

行为期天的公示。

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评审办进7

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市评审委审查。

第十九条审定批准。

公示期满后,市评审办将评审结

审定批准。

市政府请果提.

第五章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市政府对市长质量奖和提名奖的获奖企业

(组织)分别给予万元和万元的奖励,并予以通报表20100

彰、颁发奖杯(提名奖不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一条奖励经费和评审及管理经费由市财政纳

入市质监局部门预算。

第二十二条获得提名奖的企业(组织)在两年内再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后,可直接进

入现场评审。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组建评审工作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

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

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四条申报企业(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

作假。

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市评审办报市

评审委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奖杯、

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该企

业(组织)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5

第二十五条获奖企业(组织)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义

和方法,公经验量管理进质先绩效模式、介绍推广卓越传宣务.

开卓越绩效活动的有关资料信息(商业机密除外),促进其他

企业(组织)改进质量管理,带动本市企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

升。

第二十六条获奖企业(组织)可在企业(组织)形象宣

传中使用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

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二十七条获奖企业(组织)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

始终保持标杆形象。

每年月前向市评审办提交上年度本企3

业(组织)的自我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获奖企业(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市长质量奖或提名奖标识,

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在社会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能持续有效运行,管理水平明

显下降,不承担社会责任,连续年不按要求提交自评报告,2

失去标杆示范作用的。

第二十九条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

评审程序。

对格遵守严)的相关秘密,组织(业,保守企洁廉.

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

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市长

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市评审办应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

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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