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行为责任追究处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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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行为责任追究处罚办法
“三违”行为责任追究(处罚)办法
(一)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予以开除矿籍或解除劳动合同
1、指挥或封甩电器设备漏电、短路保护的责任者。
2、提升井由于监护不到位造成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事故的正、副司机。
3、在井下带电抓、扒车;蹬乘皮带运输机以及擅自用矿车接送人员及乘坐矿车的人员;机车司机违章追尾及相撞造成严重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
4、电机车主副驾驶室(新司机培训除外)或跟车室内同时乘坐2人及以上的人员。
5、新电机车司机跟车驾驶培训,没有安全技术措施同乘以及安排其同乘驾驶室的责任者。
6、井下拆开矿灯的人员。
7、蓄意破坏“一通三防”设施的责任者。
8、炮工因工作失职,造成雷管或炮药丢失的;私自销毁雷管或炮药的责任者;井下明火起爆的责任者;无爆破证和爆破员作业证而放炮的责任者;以及不执行放炮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9、采、掘工作面局部瓦斯超限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继续组织生产的责任人员。
10、因工作严重失职、渎职引发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事故的管理人员。
11、玩忽职守、蓄意违章造成重大事故或人身伤害(重伤及以上)事故的人员。
12、井下吸烟的人员。
13、下井员工因下井考勤后上井,二次下井考勤,而受到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处分,且留察期间再次出现二次下井考勤的。
14、下井员工因互相替代考勤或弄虚作假,而受到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处分,且留察期间再次出现上述违纪行为的。
15、员工故意损坏考勤设备(包括私自拆卸考勤卡,或考勤卡损坏、自行掉落,未立即向调度室汇报的)的。
16、员工有违反考勤制度或劳动纪律的行为,且性质严重,经公司认定,职代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审议通过的。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留察处分
1、违章给设备、设施送电或开起机电设备且造成严重事故的直接或主要责任者。
2、由于操作不规范造成立井过卷或过放且未造成严重事故的责任者。
3、斜巷超挂车或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4、违反“运输八不准”、“起重十不吊”、“机车、矿车落辙复轨‘八不准’和‘八必须’”、“胶带运输机运行维护‘十不准’规定,造成较重伤工及以上人身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事故的直接或主要责任者。
[在本节第
(一)条有规定的,按第
(一)条标准处理]
5、井下无点火票指挥点火或私自点火的责任者。
6、造成井下局部瓦斯积聚的责任人员。
7、违反开滦集团公司一通三防“十个不准”,造成较重伤工及以上人身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事故的直接或主要责任者。
[在本节第
(一)条有规定的,按第
(一)条标准处理。
]
8、瓦检工不按规定巡查,空班漏检或汇报数据弄虚作假的。
9、有水患没有制定探放水措施或未按探放水措施执行的责任者。
10、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以及对事故情节弄虚作假,掩盖事故真相,包庇事故责任者或嫁祸于他人的责任者;在发生事故后不能按汇报程序进行汇报,耽误事故抢救,给事故抢救和调查造成影响的责任者。
11、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无规程措施施工或不按规程措施施工,致使造成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事故的直接或主要责任者。
12、违反原煤炭部规定的“十个严禁”、原开滦矿务局安全生产“十个不准”,造成较重伤工及以上人身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事故的直接或主要责任者。
[在本节第
(一)条有规定的,按第
(一)条标准处理]
13、下井携带烟草或点火物品(工作需要除外)的人员。
14、利用职权或其它手段对查处或举报“三违”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的人员。
15、同意使用和使用公司内生产性设备、设施干私活的管理及操作人员。
16、不服从安全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制止其违章违纪行为,殴打安全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责任者。
17、下井员工下井考勤后上井,二次下井考勤的。
18、下井员工互相替代考勤或弄虚作假的。
19、员工不上班以威胁、胁迫手段要挟管理人员记工或员工不下井以威胁、胁迫手段要挟管理人员记井下工的,一经发现,扣回骗取的工资性收入,并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及以上行政处分。
20、管理人员与员工合伙欺骗组织不上班记工或不下井记井下工的,扣回骗取的工资性收入,分别给予管理人员、员工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及以上行政处分。
21、员工下井,有下井考勤记录,无上井考勤记录,未达到规定考勤时间上井的。
22、人力资源部考勤人员弄虚作假,故意修改考勤原始数据的。
并调离考勤工作岗位。
23、班长等负责记工人员,不严格执行记工管理制度,给未到班人员记工、给未下井人员记井下工、给未到班(下井)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等,经查证核实,给予未到班(下井)人员及班长等负责记工人员开除矿籍留用查看处分。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分别给予行政降级、记过、警告处分
1、巷道贯通不制定相关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2、井下机电设备发生失爆,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3、违章给设备、设施送电或开起机电设备且造成一般事故的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立井、斜井提升运输未按规定使用安全保护装置,且造成一般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5、因平巷人车或斜巷缆车检修不到位,而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
者,给予行政降级及以上处分。
6、机车司机违章追尾及相撞造成一般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7、放炮时警戒人员脱岗或责任不到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8、掘进工作面停风后,不检查瓦斯就恢复送风、送电的;对瓦斯积存未按规定组织排放的,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9、不按规定储、运、使用火工品的,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管理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10、烧焊作业不按规定编写安全措施或有措施不按其作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11、应安设通防监测设施和两闭锁、局扇自动切换装置,没有安设擅自施工或已安设不能按规定使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给以记大过处分,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12、无规程措施开工生产的,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按本节第
(二)条第11款规定执行]。
13、工作面及施工地点遇到地质变化;施工方式方法改变;支护形式材料有变化;拆安、检修、更换设备以及采面初放、掘进改抬棚等,应编制规程补充措施,不制定或不执行规程补充措施的时,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14、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盲目施工的,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15、施工现场环境差、安全设施不全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16、对安全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制止违章违纪行为进行抵制或漫骂造成影响的,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7、在井上重点禁火部位吸烟的,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8、班前、班中员工严禁饮酒,第二次发现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三次及以上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9、因员工班中睡觉、脱岗,而发生生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行政降级及以上行政处分。
20、员工在生产及工作岗位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
触犯法律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21、因工作出现的问题不通过正常途径解决,肆意辱骂、殴打管理人员,上下班途中非法阻截管理人员,到管理人员家中滋事、闹事,视情节给予行政降级及以上行政处分。
触犯法律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22、扰乱考勤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责任者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
23、对偷盗公司财物行为知情不报,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有包庇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
触犯法律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2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原煤炭部规定的“十个严禁”、原开滦矿务局安全生产“十个不准”、集团公司“运输八不准”、“起重十不吊”、“机车、矿车落辙复轨‘八不准’和‘八必须’”、“胶带运输机运行维护‘十不准’规定,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减发效益奖500元
1、回采上、下顺槽超前支护长度、高度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任者。
2、锚网巷道监测漏检、数据填写不实或未按规定设置测点的责任者。
3、用皮带运送物料的责任者。
4、支柱连续三颗失效的责任者。
5、掘进迎头未使用临时支护或临时支护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责任者。
6、巷道贯通时,未按作业规程规定设置警戒、加强支护的责任者。
7、在空顶下作业的人员或空顶距离超规定的责任者。
8、在斜巷存放车辆的责任者。
9、不执行停合电制度或带电作业的人员。
10、违章给设备、设施送电或开起机电设备且没有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11、检修或作业时,不按规定封地的责任者。
1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按规定使用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鞋(靴)或不使用绝缘台等劳动保护用品的人员。
13、接地保护装置不全,而给变压器、开关送电的责任者。
14、超越电气安全距离进行检修操作的。
15、高压作业不执行“两票三制”的。
16、各种机车不按信号指示行车,且未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17、在电机车(含蓄电池机车)运输中,非井运区、开拓区机车司机、跟车工进行摘挂车作业的人员。
18、不应乘坐电机车的人员乘坐电机车的。
19、在井运区负责范围内的斜巷运输提升(包括上下部车场、各中部车场等)时,其他单位的人员进行摘挂车、发信号等有关作业的。
20、违反“胶带运输机运行维护‘十不准’、“运输八不准”、“起重工十不吊”、“机车、矿车落辙‘八不准’和‘八必须’”规定,且未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21、提升井发生停井事故不汇报,以及不经分公司调度室批准擅自停提人井的责任者。
22、造成两个提人井同时不能提人,又未采取应急措施的责任者。
23、斜巷运输不使用挡车器;不使用保险绳或使用保险绳不符合规定的;以及在斜巷变坡点处摘挂勾的责任者。
24、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保护措施不当,损坏各种安全监测设施和设备且未采取应急措施的责任者。
25、放炮截人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26、爆破通电后拒爆时,未按规定时间等候,提前进入爆破地点的人员。
27、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打眼与装药、处理拒爆、残爆的人员。
28、领胆、药后,胆、药箱不加锁的责任者。
29、井下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责任者。
30、井下用机械运输爆炸材料时,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第三百一十二条、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员。
31、故意损坏斜巷缆车及其相关安全设施的
32、违反开滦集团公司一通三防“十个不准”,且未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33、不按规定填写瓦斯检查牌板或不按规定交接班的瓦斯检查员。
34、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责任者。
35、局部通风机发生停风事故未按规定组织撤人或拒绝撤出的责任者。
36、将两道风门同时敞开造成风流短路或损坏通风设施的人员。
37、因人为因素导致地测资料漏报、错报的责任者。
38、入井不带自救器或携带失效自救器的责任者。
39、班前、班中喝酒的人员。
40、阻碍或拒绝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正常安全检查的。
41、班中睡觉或脱岗人员。
42、特殊工种无证操作、持过期操作证的人员及安排无证人员上岗操作的管技人员。
特殊工种的界定以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知)总安字[2003]113号《关于印发开滦集团公司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为准。
43、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十个严禁”和原开滦矿务局安全生产“十个不准”,且未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44、发生事故不及时按规定汇报并擅自改变事故现场原状、恢复生产的责任者。
45、放煤井上口有水流入井筒;放煤井下口煤尘飞扬、堆积,不采取措施治理的管理人员和责任者。
46、上、下罐时私自撩罐帘子上、下罐的人员。
47、早到井口并扰乱乘罐秩序的人员。
(五)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减发效益奖400元
1、锚喷工作面控顶锚杆滞后,距离超过规定标准的责任者。
2、掘进巷道改变支护后联合支护范围不够5米的责任者。
3、顶、帮锚杆、锚索滞后超规定的责任者。
4、供电系统不按规定定期试验、整定、检修的责任者。
5、瓦斯断电仪不定期进行校验的责任者。
6、检修设备停电后不按规定进行验电、放电就开始作业的人员。
7、短路保护整定值超规定、负荷保护整定值超规定的责任者。
8、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验电笔的责任者。
9、违反电气设备完好标准,导致设备危险运行的。
10、混坐拉人车的炮工或混坐炮工车的人员。
11、使用制动装置不完好机车的责任者。
12、机车调料、调车作业违反规定的。
13、提升系统没有按规定做各种保护试验的责任者。
14、斜巷挡车器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15、斜巷运输,矿车闭锁失效仍继续使用的责任者。
16、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的责任者。
17、绞车超载运输(含船)的责任者以及负有责任的现场管理人员。
18、斜巷小绞车稳固不合格;钢丝绳断丝、断股超标以及散股或系扣连接继续使用的责任者。
19、用斜巷缆车不符合规程规定运送爆炸物品的责任者。
20、在有架线区域装卸物料未摘电、挂停电牌、封地的责任者。
21、运输设备急停失效而继续使用的责任者。
22、在绳道内、平轮三角区内作业、发信号的责任者。
23、绞车绳出套而继续使用的人员。
24、不按规定使用操作手柄限位装置的责任者。
25、非直接作业人员蹬、扒、钻准轨列车的人员。
26、各种机车在顶车时前方没有领车、不挂链、不使用红尾灯的责任者。
27、局扇通风工作面风筒到迎头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现场班、组长。
28、造成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责任者;
29、造成风速超限或微风作业的责任者。
30、班长、组长和炮工在响炮后未一起验炮或留有残炮、瞎炮未验出来的责任者。
31、安全确认内容或结果与现场不符,且存有较严重安全隐患的责任者。
32、负有监护责任的岗位员工,擅离或不进入监护岗位,且未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33、安排未经过安全知识培训或考试不及格的人员上岗作业的人员。
34、井下在有电机车架线的区域,将长度超过一米的导电体扛在肩上或超过头部的责任者。
35、混装、运、放氧气、乙炔瓶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有关间距不符和要求的责任者。
36、进入井口棚和候罐大厅吸烟的人员。
37、回单体柱或起重时,利用柱手把起吊的责任者。
38、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存放车辆时,用来稳车的制动器以及安设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39、不按规定使用设备闭锁保护装置的责任者。
40、机电设备按规定应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的,但未经检验,而安排使用的责任者。
41、设备运行时,接触运行设备运转部位及私自打开防护罩、栅栏的人员。
42、井下带电串车空或在有电架线下矿车上站立及工作的人员。
43、电机车运行中,电机车驾驶室不关门的责任者。
44、不按规定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装置、瓦斯探头的责任者。
45、机床运转时,测量检查加工工件尺寸的责任者。
46、使用电焊设备及工具绝缘不好;焊机外壳不接地;焊机未二次接地的责任者。
(六)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减发效益奖300元
1、顶板支护中,支撑体应“穿鞋”而没按规定“穿鞋”的责任者。
2、工作面上下出口缺柱少板、支柱不拴绳、歪扭、柱肩顶空的责任者。
3、工作面支撑体初撑力没有达到规程规定而不及时处理的责任者。
4、掘进架棚巷道整体联接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任者。
5、锚喷巷道的锚杆角度、锚杆间排距、外露长度、锚固强度、毛浆距离、毛浆厚度、成浆厚度有一项不合格的责任者。
6、架棚卡缆、撑木使用不符合标准;顶帮空、背板间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任者。
7、锚网支护锚杆、锚索外露超规定要求以及巷道掘进形成倒梯型的责任者。
8、使用的保险丝、片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9、违反《井下部分机电设备规范管理统一标准》、《关于规范井下绞车地锚稳固的规定》、《关于掘进巷道溜子机尾固定方式的有关规定(暂行)》内容之一的责任者。
10、机电设备当班存有隐患,能够及时处理,但没有及时处理的现场应负责任的管理人员。
11、不按规定使用停电牌的责任者。
12、高压倒闸操作不唱票,不复诵;操作时,顺序颠倒或两人同时操作的责任者。
13、通过式溜煤井上、下井口设备没有联锁或不按规定使用设备联锁的责任者。
14、小绞车、刮板机、胶带机等设备信号不全而操作的人员。
15、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不按规定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的责任者。
16、不使用制动闸、掐链器的责任者。
17、设备运行部位护罩损坏而继续使用的责任者。
18、违反风机切换规定的人员。
19、工作面放炮对设备不及时防护的。
20、机车的闸、灯、喇叭(警铃)和撒沙装置不合格,而允许出车房和使用该机车的责任者。
21、在停车场人员上、下车时,造成交锋车的责任者。
22、严禁平车装拱形棚子;装运分体物品必须捆绑牢固。
各种车辆装运物品不准超长、超宽;必须超长、超宽运送时一定由井下调度站安排时间专程运送。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责任者。
23、运输、提升、起吊等作业不按规定使用信号的责任者。
24、绞车使用中滚筒上没有留足三圈绳的责任者。
25、保险绳、绳头、绳扣插接不符合标准的责任者。
26、乘座斜巷缆车的人员在缆车运行时打闹或擅自下车的责任者。
27、斜巷缆车不按规定使用软启动,且未采取措施的责任者。
28、斜巷提升、平巷运输没按规定截人的责任者。
29、在平台转车时,违反平台转车规定的以及挂绳不规范的责任者。
30、挡车器不完好使用的。
31、起吊重物时,挂链、绳扣连接不符合措施规定的。
32、存放车辆最突出部分与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之间的距离,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责任者。
33、违反采、掘、开运输巷道双道存放车辆规定的责任者。
34、违反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放置综采设备车辆连接规定的责任者。
35、瓦斯监测断电仪出现故障不及时汇报的责任者。
36、未按规定进行一炮一签字的责任者及报单无“一炮三检”记录的责任者。
37、放炮母线未采用铜芯绝缘线,而使用裸露线放炮或母线接头不缠胶布的炮工。
38、风门不按规定进行连锁或人为损坏风门连锁的责任者。
39、没有装药证装药或不按规定使用水炮泥的责任者,以及联炮线时,母线、脚线、联线未悬空;母线没有随用随挂的炮工。
40、防爆、防灭尘、瓦斯监测设施、设备,在生产过程中不能正常发挥效能,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现场管理者(含安全确认未发现及确认发现了没有及时组织处理的)。
41、应有通风、灭火、防爆设施的部位,其中一项不齐全时,应负责任的责任者。
42、使用双风机双电源不进行试验及无记录的责任者。
43、在起重机械臂(勾)下方作业或停留的人员。
44、不正确使用起重工具的人员。
45、穿化纤衣服下井人员。
46、供液、供风的管路,接头使用不合格销子的责任者。
47、在工作时间内,早到井口打点机处等点的人员。
48、上顶罐的人员。
49、发生事故不能及时按汇报程序汇报的责任者。
50、无证操作人员、持过期操作证及安排无证人员上岗操作的管技人员。
(国家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工种除外)
51、安全确认内容或结果与现场不符的责任者。
52、使用非起吊锚杆或锚索起吊的责任者。
53、工作中违反本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任者。
54、发生1人次不上班记工、不下井记井下工或二次下井考勤、替代考勤、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单位主要领导、现场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年度内出现2人次及以上上述情况的,对单位主要领导、现场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加倍处罚。
55、年度内分管单位出现3人次及以上不上班记工、不下井记井下工或二次下井考勤、替代考勤、弄虚作假等现象的主管部室副主任及以上管技人员。
56、年度内分管单位出现5人次及以上不上班记工、不下井记井下工或二次下井考勤、替代考勤、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分线公司领导。
57、出现二次考勤或替代考勤现象,未能发现的安监部下井口盯岗人员。
58、入井人员必须接受测酒,并且服从井口小分队员的管理。
违反本规定的人员。
(七)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减发效益奖200元
1、综采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逼帮板;联网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的责任者。
2、联网时搭接、网扣、网扣间距不合格的责任者。
3、不采取措施进入溜子道联网的责任者。
4、移动支架时,人员站位违反规定的责任者。
5、采面吊挂网丝不及时处理摘掉的。
6、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接班时,未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以及磁力起动器隔离开关的。
7、掘进机在供电或供液以及检修时,未采取措施在截割臂或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的人员。
8、在开车时违规进入转动部位清理的人员。
9、接地极安设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10、检修设备,上一级或本级开关不打零位的责任者。
11、各种设备、开关,班后未打到零位或被杂物、煤矸埋压或外表卫生状况不好的责任者。
12、无人值班的变电峒室没有加锁的责任者。
13、机电设备检修完毕未按要求进行试验、试运转的责任者。
14、电气试验不按规定操作的人员。
15、胶带运输机不按规定使用防跑偏辊及过桥的责任者。
16、用不符合标准的物品代替液力偶合器易熔塞的责任者。
17、耙斗机制动闸不灵敏、钢丝绳磨损超限、打结,继续使用的人员。
18、擅自拆除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
19、设备检修完送电后,不摘除停电工作牌的责任者。
20、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汇报的人员。
21、设备检修完毕不及时恢复原有的各种安全设施,不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责任者。
22、检修作业不符合监护规定的责任者。
23不应戴手套作业的人员而戴手套作业的人员。
24、工作完毕或暂停工作不切断电源、气源的责任者。
25、不按要求使用电气仪表、工具、安全用具的人员。
26、使用过期、不合格的安全、绝缘用具的人员。
27、运转、连接部位无防护罩的责任者。
28、操作票填写有漏项、错项的责任者。
29、地面使用的配电箱、开关箱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30、不按规定对斜巷缆车进行查验的责任者。
31、铁活或设备存放挤压电缆或电气设备的。
32、不采取规定措施跨越运行的皮带、溜子或在皮带、溜子内作业的责任者。
33、各种机车在使用中损坏车体、刮坏车棚的责任者。
34、不按规定做好机车出入房完好检查的司机和值班人员。
35、平巷小绞车稳固不合格;钢丝绳断丝、断股超标以及系扣连接继续使用的责任者。
36、违章乘坐矿内机动车、工程车的人员及不加制止的司机。
37、乘座斜巷缆车携带超宽、超长、超重物品的责任者。
38、乘座斜巷缆车,随意触动拉线开关,且未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39、斜巷缆车运行时,在斜巷行走的责任者。
40、蓄电瓶车头不按规定时间回房检修和换瓶的责任者。
41、违反规定使用不完好车辆进行运输提升的责任者。
42、人车擅自在规定的停车地点不停车或在非停车地点停车的司机以及在非停车地点上、下车人员。
43、违反规定在严禁候车区域候车的人员。
44、在接送人员的人车未停稳,抢上、抢下人员。
45、人车未停稳而发出上下车信号的责任者。
46、违反规定拉水煤的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