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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合作社章程

 

开封县德胜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添成员收入,促使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例,拟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孙德胜、孙得安、李建新、李建伟、丰广学5人倡始,于2013年3月27日召开建立大会成立。

本社命名为开封县德胜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社成员出资总数30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孙德胜。

本社住处:

开封县土山岗乡郜贵砦村。

邮政编码:

475100。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主旨。

成员入社自发,退社自由,地位同样,民主管理,推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利主要依照成员出资比率、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率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从事农业生产和各种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民为主体,主要业务内容是:

组织农业机械化生产、收割,供给信息、技术、维修、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贴、别人捐献以及合法获得的其余财富所形成的财富,享有据有、使用和办理的权益,并以上述财富对债务肩负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依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国家财政补贴、别人捐献所形成的财富均匀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派盈利依照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建立个人账户,主要记录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录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肩负责任。

第七条本社恪守国家的法律法例,接受开封县农机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行国家支持的农业和乡村经济建设项目;创办与本社有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所有财富肩负责任。

 

第二章成员

 

第八条拥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供给的服务,认可并恪守本章程,执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第九条凡切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查并议论经过,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本社成员的权益: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许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章程规定对本社推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供给的各样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备;

(三)利用本社购置物质和销售产品;

(四)依照本章程规定或许成员(代表)大会决策分享本社盈利;

 

2

 

(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定策、监事会会议定策、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

(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责备和建议,进行监察;

(七)建议召开暂时成员(代表)大会;

(八)自由提出退社申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推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应肩负以下义务:

(一)恪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策;

(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踊跃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执行监事执行职责;

(四)保护本社利益,爱惜本社的设备,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富;

(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依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执行签订的合同,弘扬互帮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六)不得从事伤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按规定肩负损失。

第十三条成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停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集体成员所属公司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许理事会提出版面申请,集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

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理事会或许成员(代表)大会议论经过方可退

 

—3—

 

出。

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停止。

资格停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停止前本社的损失及债务。

成员资格停止的,在该会计年度3月内,退还记录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利,依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其相应的盈利所得;如本社经营损失,扣除其应分摊的损失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停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持续执行。

第十五条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切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

件的,在三个月内提进出社申请,经理事会或许成员(代表)大会议论通事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和债务。

不然,

依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能够一并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

第十七条属于以下状况之一,由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议论经过予以除名:

(一)不执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声誉或许利益带来严重伤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定的其余情况。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社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执行监事。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益机构,由全体成员构成。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

生。

理事会由孙德胜、李建新、李建伟3名成员构成,设理事长一名,选举孙德胜为理事长,理事长和理事会任期3年,可连选蝉联。

 

4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履行以下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策;

(二)拟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

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经过,并组织实行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拟订年度财务预决算、盈利分派和损失填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组织展开成员培训和各样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富,保障本社的财富安全;

(六)接受、回复、办理执行监事或许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赏、处罚等事项;

(八)聘用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和其余工作人员;

(九)执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与的其余职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应严格恪守各样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表决,推行一人一票。

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要事项集体议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赞同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策有不一样建议时,须将其建议记入会议记录并署名。

理事会开会须邀请执行监事或许监事长、经理出席,也能够依据需要邀请成员代表出席,出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选举孙德胜为理事长,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履行以下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招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订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订聘用或许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和其余人员聘书;

 

—5—

 

(四)组织实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策,检查决策实行状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样。

第二十五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人,选举丰广学为本社执行监

事。

第二十六条本社经原因理事会聘用或许解聘,对理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行理事会决策;

(二)组织实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用或许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余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用或许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用或许解聘以外的其余工作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许理事能够兼任经理。

第二十七条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家属、经理以及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犯、挪用或许私分本社财富;

(二)违犯章程规定或许未经成员大会赞同,将本社资本借贷给别人或许以本社财富为别人供给担保;

(三)接受别人与本交际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伤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余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同样的其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犯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肩负补偿责任。

 

6

 

第四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本社依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展开以下服务:

组织农业机械化生产、收割,供给信息、技术、维修、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议论经过,本社能够独资创办或许与其余公司合资创办与本社业务内容有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

所获利润按本社的分派原则进行分派。

第三十一条本社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拜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业务。

第三十二条本社能够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拜托,组织实行有关农业项目建设。

第三十三条经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经过,参加社会公益捐献,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培育互帮合作精神。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社推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依照国

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审定生产

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花费。

第三十五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例和政府有关主管部

门的规定,成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推行每季度第一个月五日财务

按期公然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拥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家属不得担当本社的财会人员。

 

—7—

 

第三十六条本社依照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建立个人账户。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录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作业量或许交易量(额)进行可分派盈利返还分派的依照。

第三十七条利用本社供给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推行独自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八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依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利分派方案、损失办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许监事会审查后,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址,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九条本社资本根源包含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利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派利润;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助补贴资本;

(六)别人捐献款;

(七)其余资本。

第四十条本社成员能够用钱币出资,也能够用农机具等实物、技术或其余财富权益作价出资。

作价出资须由全体成员评估。

作价出资与钱币出资享有同样权益和肩负同样义务。

每位成员出资额不得超出本社出资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农机作业服务成员的出资额应该占本社出资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经理事会审查,成员(代表)大会议论经过,成员出资能够转让给本社其余成员。

第四十一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2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二条本社首次筹集的出资总数为300万元,每个成员

最多出资额60万元。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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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议论经过,形成决策,每个成员须依照成员(代表)大会决策的方式和金额调整出资。

第四十三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

颁发给成员的成员证书须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四条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花费开销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

花费开销范围主要包含:

(一)本社平时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行、维修养护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贴;

(五)员工薪资和福利花费;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成员和员工的物质奖赏;

(八)其余切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四十五条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后,年关盈利

按以下项目提取:

(一)公积金,从当年盈利中提取30%,用于扩大服务或填补

损失;

(二)公益金,从当年盈利中提取15%,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教育基金,从当年盈利中提取8%,用于成员培训;

(四)风险基金,从当年盈利中提取7%,用于成员生产经营遭

受重要经济损失的补贴。

第四十六条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和别人捐献,均依照

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立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本(产),依照规定用途和捐献者意向用于本社发展。

在解散、破产清理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形成的财富,不得作为可分派节余财富分派给成员,

 

—9—

 

处理方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别人捐献,与捐献者还有商定的,按商定方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微风险基金后的可分派盈利,经成员(代表)大会决策,依照以下次序分派:

(一)按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含作业服务量、业务交易量(额)和利用本社设备量比率向成员返还(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详细比率由成员(代表)大会议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节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录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和别人捐献形成的财富均匀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率分派给本社成员,并记录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八条本社若有损失,经成员(代表)大会议论经过,用公积金填补,不足部分也能够用此后年度盈利填补。

因填补损失所减

少的资本,成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增补的方法和限期。

本社的债务用公积金填补,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录的财富份额,按比率分担,但不超出成员账户中记录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九条本社聘用员工计划及其薪资标准,需经成员(代表)大会赞同。

所付薪资及对典范成员和员工的物质奖赏计入成本。

第五十条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结合创办的经济实体,推行独立核算。

本社作为产权单位履行监察权,享有利润权。

第五十一条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平时财务审查监察。

依据成

员(代表)大会或许理事会决定,拜托乡财政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职审计。

 

第六章归并、分立、更改、解散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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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本社与他社归并,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策,

自归并决策作出之日起十天内通知债权人。

归并后的债权、债务由

归并后续存或许新设的组织继承。

第五十三条经成员(代表)大会决策分即刻,本社的财富作

相应切割,自分立决策作出之日起十天内通知债权人。

分立前的债

务由分立后的组织肩负连带责任。

可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

清账完成的书面协议还有商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本社登记事项发生更改,应实时办理更改登记手

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更改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更改手续。

第五十五条本社有以下情况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赞同后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限期届满后不再持续生产经营;

(三)因归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因不行抗力要素以致本社没法持续经营;

(五)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或许被撤除;

第五十六条本社因前条第三项以外情况解散的,在解散情况

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选出3人构成清理组接

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理。

逾期未能构成清理组时,成员、债权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构成清理组进行清理。

第五十七条清理组负责办理与清理有关未了却业务,清理本

社的财富和债权、债务,拟订清账方案,并代表本社参加诉讼、仲

裁或许其余法律程序。

第五十八条清理组拟订的清账方案须报成员(代表)大会审

议经过。

本社共有财富优先支付清理花费后,按以下次序清账:

 

—11—

 

(一)与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职员薪资酬劳及社会保险花费;

(三)所欠税款;

(四)所负债务;

(五)送还成员出资;

(六)按成员(代表)大会决策分派节余财富。

第五十九条本社清理完成后,于3日内向成员宣布清理状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本社财富不足以清账债务时,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全体建立人署名后奏效。

第六十一条改正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许多半以上成员(代表)提出,理事会负责订正,成员(代表)大会议论通事后实行。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例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例改正。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说。

全体建立人署名(盖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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