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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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合同范本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篇一:

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

云南照昀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新型的劳动用工制度,调整劳动关系,用法律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既有活力又有自我约束力的合理用工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凡是本公司员工,不论是各股东推荐进入公司人员、还是社会招聘人员和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都要订立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劳动合同,所有材料存档备案,统称公司员工。

第三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员工需要流动时,公司按现有工资及有关资料给予介绍。

第四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员工,实行同工同酬,政治、经济、劳保福利待遇统一,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及参加民主管理、承包经营、获得政治荣誉及物质奖励的权利。

第二章

第五条订立劳动合同,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订立的原则。

公司不得无故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得强迫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样,员工也不得强迫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公司、员工和公正处各执一份。

第六条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

劳动合同的签订总则

(一)董事长作为企业法人代表,直接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可由其委托代理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按照劳动部劳部发(95)262号文件规定,公司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亦是公司员工,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凡进入本公司的员工,都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公司不予接受。

第八条本公司不接受精神病患者、正在服兵役的人员和违纪违法人员。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订立的劳动合同,明确了具体期限的。

(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订立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书上只写明起始日期,而不需写明终止日期。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把完成某项工作时间作为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条件。

第十条所有员工的合同暂采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时,劳动合同进行变更:

(一)在劳动合同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可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办理变更手续。

(二)员工未完成合同书所规定的工作内容和劳动定额,公司有权变动其工作、岗位,并办理变更手续。

(三)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时,同时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由于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经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同意后,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

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和违约赔偿

第十三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岗位)的;

2、工作不能胜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员工因各种原因要求调出,经公司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经查证落实后,利用从事业务工作便利条件,个人在外私自搞经营活动的;

6、待岗期间,公司给予重新上岗机会,但不服从公司安排的。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1、完不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的;

2、劳动者退休、退职及死亡的。

第十七条劳动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在合同期内,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在下列情况下,员工不得单方面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内,未出现当事人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

(二)由公司支付费用培训的业务、技术骨干,大中专毕业生在规定为公司服务期限内的。

第二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手续:

(一)公司和员工任何一方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款(本方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对方,可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员工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职工任何一方有违反《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一)公司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员工造成损害的:

1、造成员工工资收入损失的,除按员工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外,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员工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保护用品和津贴;

3、造成员工工伤,除按国家规定为员工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发生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员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

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二)员工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员工应向公司赔偿下列损失:

1、录用其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中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凡由本公司支付费用和带工资培训、上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和结业生,结业和毕业后为企业服务年限不满规定期限,要求调出或自谋职业的,应赔偿培训、上学期间支付的全部费用、工资和利息;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采用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各种津贴、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凡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遵守劳动时间,并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劳动定额的,公司支付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第二十四条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期间公司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工资。

第二十五条根据《劳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为员工的休息、修养和疗养提供条件,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签定劳动合同后,在合同期内,年龄达到国家或有关退休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第二十七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给予三个月到半年的医疗期。

第二十八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在医疗期内的医疗费用,按医疗费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待遇

【篇二:

全员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有限公司全员劳动

合同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合理配臵劳动力资源,充分发挥公司全体职工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保障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确保劳动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根据《劳动法》、福建省闽政(1994)16号《关于我省企业实行全面劳动合同制意见》,结合实际,特补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

第二条、现在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原固定工、全民合同制工人。

第三条、实施细则执行以后新招收的职工(包括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退军人、军转干部以及外单位调入的职工)。

第三章签订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条、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公司与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立劳动关系。

公司内部不再有全民固定工、集体工、合同工等界限,所有职工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与职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为便于公司对职工的管理和保持职工的相对稳定,合同期限分为:

(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分别为:

1、短期劳动合同1—3年;

2、中期劳动合同5—10年;

3、长期劳动合同10年以上。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以下人员应约定试用期:

1、新招收或录用的职工;

2、外单位调入职工;

第六条、公司依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和职工对不同岗位的熟练程度确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下列职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

1、经培训考核不合核,不能独立上岗工作,不能完成本职工作的,只能签订期限1年的劳动合同;

2、因劳动纪律松懈,有违章违纪行为,现实表现较差,只能签订期限1年的劳动合同;

3、竟聘上岗落聘待岗人员,只能签订期限1年的劳动合同;

4、非关键岗位或非技术工种且自愿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职工,可签订1—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下列职工可签订中期劳动合同

1、新录用大中专毕业生,可签订5年以上10年以下期限劳动合同。

、2、85年7月1日以后进厂的固定工和全民合同制工人,可签订5年以上10以下期限劳动合同;

3、技校毕业生、复退军人、军转干部及外单位调进的职工,第一次可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

4、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职工可签订5年以上、10年以下期限劳动合同。

5、经过技术培训的特殊工种人员(驾驶员、电工、司炉工、行车工、电焊工)可签订5年以上10年以下期限劳动合同。

(三)、下列人员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在公司工作连续5年以上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可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2、属于公司引进的特殊专业人员,可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3、85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可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4、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职工,可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5、男年满45周岁或连续工龄满25年以上,女年满40周岁或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又无明显的违纪、重大安全生产质量事故,可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6、取得高级技工以上等级的工人,以及在重要和关键岗位上的生产技术骨干,可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7、被评为公司级劳动模范以及地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经同级工会确认的),可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9、职业病患者或因公(工)伤、残、医疗期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丧失部份劳动力;因病医疗期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尚可坚持原工作或重新调整的工作的职工或签订长期劳

动合同。

10、办理内退人员可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长期病休的职工,维持现状暂不签合同,待医疗期终结后,再签订合同。

第七条、对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不愿意为公司效力,欲自谋职业的,公司允许其1个月内办理调离手续,超过期限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条、公司自94年以来签订的劳动合同,从本决定发布之日起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愿签订者按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期满不再续订,不保留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管理与规范

第九条、劳动合同是职工与公司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一经鉴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第十条、公司职工均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填写《劳动合同书》、《职工登记表》及其它专项合同。

第十一条、在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上,职工依法与公司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当地劳动部门签证,合同书一式三份,公司与职工各执一份,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内容:

1、试用期限;

2、劳动合同期限;

3、生产工作内容;

4、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5、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

6、劳动纪律;

7、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续订和解除的条件;

8、劳动的争议和处理程序;

9、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0、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职工与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若调解无效,可向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续签、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四条、签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或职工履行合同的情况或外部条件发生变化,合同中的部分内容变化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的相应内容,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实行职工竞争上岗制度,对在岗职工进行岗位动态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建立和完善内部淘汰办法,不能胜任工作及未竞争到岗的,进行转岗或转岗培训,不服从转岗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辞退的;

3、内部待岗人员不参加转岗培训,又拒绝接受新岗位推荐就业两次及以上者;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双方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况,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未满,且又不符合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的;

2、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职工可以随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经县以上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部门确认,劳动安全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3、公司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在劳动合同期内参军服兵役的。

第二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主管部门:

1、属于经公司批准工作调动的;

2、经公司同意,职工考取公务员或自费考取中等专业以上学校被录用的;

3、符合国家规定,办理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4、公司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职工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1、合同正在履行中,公司生产工作确实需要又不能离开的;

2、由公司出资参加培训(含大、中专院校的专职培训学习)的人员,在培训后为企业服务的年限未满的。

3、参于公司某项重点建设项目未完工的技术、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合同期未满的;

4、不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征得本公司工会部门或同级工会的同意,若工会提出异议,公司应复议后再决定。

第二十五条、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

1、由职工所在单位或职工本人提出申请报告,所在基层单位签发意见。

2、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同级劳动部门审批。

3、公司法人委托代理人通知职工本人办理终止合同有关手续,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公司或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六章劳动合同期限内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职工劳动报酬与公司经济效益挂钩浮动,能升能降;公司职工的收入均按公司内部分配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职工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享有公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和有关女工保护条例规定的假期,国家或公司规定

【篇三: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1994年8月24日)】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劳部发〔1994〕360号

(1994年8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这是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制度的必然要求。

各地要积极贯彻实施,促进这一新的用人制度的建立和运行。

目前,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上海、山东、福建、广东、海南、河南、河北、浙江等省、直辖市和长春、四平、盐城、青岛、大连、深圳、安阳、南阳、宜昌、株洲、烟台等200多个市县经政府批准,全面开展了推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作,为建立新的劳动用人制度做好了准备。

其他地区,如黑龙江、江西、江苏、安徽、湖北、湖南、广西、新疆、宁夏、内蒙古、甘肃、陕西、青海、云南、贵州、四川等省(自治区)的部分市县和一些企业也都在积极进行改革试点,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条件基本具备。

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如电力、冶金、铁道、石油等行业开展的多种形式的劳动用人制度改革,为《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创造了条件。

鉴于上述情况,并按照《劳动法》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请各地劳动部门进一步做好准备工作,在政府的领导下,于今年年底前制定出切合当地实际的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现就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近几年来进行劳动制度改革的经验,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劳动合同制实施步骤。

具有较好改革环境和基本具备实施条件的地区,如广东、海南、福建、上海、浙江、北京、山西、吉林、山东、河南、四川等省(直辖市)应在1995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天津、辽宁、河北、湖南、湖北、广西、江西、甘肃、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到1995年底,应有80%以上的企业和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

正在积极创造条件的其他省要力争在1996年上半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到1996年底,除个别地区和少数特殊情况的企业外,应基本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系,及时研究实施劳动合同制中出现的问题,做好与地方改革的衔接工作。

其直属企业具备改革条件的也可先行一步,提前实施劳动合同制。

三、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完善有关政策,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制定出符合新型劳动用人制度的管理办法。

同时,按照转变职能的要求,建立起集体合同审查管理制度,设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办法。

四、有关政策

1.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问题。

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2.关于全员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有关条款衔接的问题。

全员劳动合同制,是针对企业内部两种劳动用工制度并存而采取的一项改革措施,即在全体职工中推行劳动合同制。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制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全体劳动者都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制度。

因此,全员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一致的,不需要重新签订合同;个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的全员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可以变更相关内容,变更条款过多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

3.关于合同化管理与《劳动法》衔接的问题。

合同化管理是企业改革内部劳动管理的一种措施,与劳动合同制度有较大的差别。

为此,实行合同化管理的企业,要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补充完善有关建立劳动关系的条款和内容,逐步使合同化管理的岗位合同向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过渡。

4.关于续延劳动合同的问题,要认真执行《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此外,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考虑到两种用人制度存在的差异。

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果本人有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应注意保护其他老弱病残职工的利益。

各地在制定方案和推进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劳动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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