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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门实施细则样本

编号:

CCCF-XSRK-OO2:

消防类产品型式承认实行规则

防火门产品

 

-06-29发布-07-01第一次修订-07-01实行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估中心

目  录

1总则……………………………………………………………(3)

2型式承认申请与受理…………………………………………(3)

3工厂条件检查……………………………………………………(3)

4型式承认发证检查………………………………………………(5)

5审批发证…………………………………………………………(6)

6证后监督和换证…………………………………………………(6)

7证书和标志管理………………………………………………(8)

8投诉和申诉………………………………………………………(11)

9收费……………………………………………………………(11)

10附则………………………………………………………(11)

附件一:

消防类产品型式承认工厂基本条件……………………(12)

附件二:

防火门产品型式承认补充细则…………………………(15)

 

消防类产品型式承认实行规则

防火门产品

1总则

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实行规则。

1.2本实行规则合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所有消防产品。

1.3本实行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承认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估中心(如下称评估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特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型式承认申请与受理

2.1申请方向评估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承认,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估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承认申请书》;

2.申请方注册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印章);

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2.2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规定,评估中心与申请方签定受理合同。

对不符合规定,告知申请方。

3工厂条件检查

3.1对受理后申请方,评估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

检查组人员由具备规定资质人员构成。

3.2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承认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规定。

工厂条件检查方式、办法,按照评估中心关于规定执行。

3.3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承认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

组长应将该报告提交评估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申请方,检查组应按照本规则4.1条规定进行抽封样品。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申请方,组长也应及时报评估中心。

3.4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申请方视检查工作状况,自愿填写《消防产品型式承认工厂条件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寄送评估中心。

3.5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申请方,应对存在问题认真整治,并将整治报告寄送评估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申请方应尽快整治,整治完毕应向评估中心提交《消防产品型式承认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和整治报告(并附不合格整治记录)。

3.6评估中心对申请方提交《消防产品型式承认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及不合格整治记录进行审核,受理后将再次派检查组进行重新检查。

3.7重新检查应按照本章关于条款规定进行。

重新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申请方,从确认检查结论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类产品型式承认。

3.8对己获得型式承认产品,申请同一类别其他产品型式承认,应按本规则对关于条款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在条件容许状况下也可与证后监督一并进行;申请新类别产品型式承认,应按本章规定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3.9在型式承认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状况之一,需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1.产品停产一年;

2.产品浮现严重质量问题;

3.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

4.产品原则更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5.产品型式承认所规定工厂条件发生变化。

3.10实行工厂条件检查前,申请方应向评估中心缴纳费用。

检查人员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

4型式承认发证检查

4.1型式承认发证检查应按照原则规定规定进行。

其检查样品由工厂条件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抽封,并应满足如下条件:

1.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

2.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规定;

3.样品必要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生产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

4.须由二名或二名以上检查员抽封样品并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

5.抽样单上须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4.2申请方将抽封样品寄送选定质检中心,填写消防产品检查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技术文献。

质检中心按照原则规定项目进行型式承认发证检查,并按规定原则收取检查费。

4.3质检中心应按照规定检查周期完毕产品型式承认发证检查。

检查结束后,质检中心向评估中心提交型式承认发证检查报告,并将型式承认发证检查成果告知申请方。

4.4对型式承认发证检查合格产品,按照本规则第5章规定程序核发证书。

4.5对型式承认发证检查不合格产品,申请方应在完毕所有不合格整治之后,向评估中心申请重新抽样补检,超过6个月不申请重新补检,则作为自动退出型式承认解决。

重新补检应由原检查机构实行检查。

重新补检仍不合格产品,从重新补检报告签发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产品型式承认。

5审批发证

5.1评估中心负责对产品型式承认所有资料进行汇总、审批,对符合规定,签发证书,并将审批成果告知申请方,同步告知申请方按规定向评估中心缴纳批准费(含证书费);对不符合规定,应及时告知关于单位和人员。

5.2对获准型式承认产品,评估中心颁发《消防产品型式承认证书》。

5.3申请方凭《消防产品型式承认证书》向评估中心购买承认标志。

5.4评估中心及时发布型式承认证书颁发状况。

6证后监督和换证

6.1对己获型式承认证书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评估中心即可安排证后工厂条件监督检查或/和产品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或/和监督检查是随机性,每年不少于一次。

6.2申请方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向评估中心提交上一年度获证产品状况汇总表。

6.3监督检查组由评估中心组织安排。

检查组人员由具备规定资质人员构成。

监督检查人员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

6.4监督检查样品应满足如下规定:

1.样品必要是出厂检查合格产品;

2.样品数量应满足监督检查需要;

3.样品必要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内生产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

4.实行检查样品应由申请方负责人和监督检查组双方签字确认。

6.5监督检查不能满足规定规定,检查组收回证书转交评估中心。

申请方应尽快整治,整治完毕应向评估中心提交整治报告和重新监督检查申请,评估中心重新派监督检查组实行检查。

检查后仍不满足规定规定,申请方在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该类产品型式承认。

6.6监督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由检查组按规定抽取监督检查样品。

6.7监督检查为合格产品,由评估中心对证书进行年度确认。

产品监督检查为不合格,申请方从检查报告签发之日起,3个月后向评估中心提出再次监督检查申请。

评估中心安排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不合格,补检仍不合格申请方6个月后方可向评估中心重新申请该类产品型式承认。

6.8不能按规定规定接受监督申请方,评估中心收回该申请方所有型式承认证书。

6.9对获型式承认证书产品有投诉,或在产品监督检查或/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评估中心可视状况增长监督频次。

6.10发生下列状况之一,由申请方将被抽封样品寄送选定质检中心进行全项监督检查:

1.上一年度未接受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不合格,再次监督检查;

3.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

6.11评估中心公示年度监督成果。

6.12申请方在发生下述状况时,应在10个有效工作内将关于状况报评估中心:

1.申请方搬迁、电话变更;

2.法人、总经理(厂长)变更;

3.重大设计、工艺更改;

4.产品浮现严重质量问题。

6.13产品型式承认证书有效期普通为三年。

特殊产品证书有效期按特则规定。

6.14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方应按本规则第2.1条规定向评估中心提互换证申请。

申请资料应增长拟换证产品证书复印件。

6.15评估中心接到申请方申请资料后,对符合规定,派检查组到申请方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并抽封样品,并做全项换证检查;对不符合规定,告知申请方。

换证工厂条件检查、换证检查和审批发证按本规则第3章、第4章、第5章规定执行。

6.16在证书有效期内,如产品原则变更(如修订换版等),应按相应规则执行。

7证书和标志管理

7.1评估中心负责产品型式承认证书和承认标志监制、管理。

7.2在证书有效期内,浮现下列状况之一,暂停使用证书和承认标志,证书由评估中心保存:

1.不能接受监督检查;

2.产品监督检查为不合格;

3.省级监督机构寻常监督发现产品不合格;

4.证书持有者未按规定使用证书或承认标志。

5.产品停产一年;

6.其她违背了本规则规定行为。

发生上述1条款行为,申请方应将证书交监督检查组,监督检查组封存其承认标志,并将证书转交评估中心。

发生上述2、3、4、5、6条款行为,申请方应在接到评估中心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估中心,并封存承认标志。

证书暂停有效期间,生产申请方必要停止生产、销售和安装该产品。

7.3申请方恢复使用证书需向评估中心提出申请,待按规定履行监督达到规定后,评估中心告知申请方领回证书并使用证书和承认标志。

7.4发生下列状况之一,评估中心撤销其型式承认证书:

1.产品型式承认发证检查根据原则或产品型式承认规则发生变化,证书持有者不乐意或不能保证符合新规定;

2.回绝接受监督;

3.产品浮现严重质量问题;

4.产品持续两年未能接受监督;

5.产品监督不合格,再次监督仍不合格;

6.依托不合法手段获得证书;

6.证书持有者滥用证书,如转让、转借或涂改等;

7.在证书暂停有效期间,证书持有者仍生产、销售、安装产品;

8.证书持有者滥用承认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获证产品等。

7.5原证书持有者应在撤销证书告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和承认标志交回评估中心。

证书撤销后,原证书持有者必要停止该产品生产、销售、安装,应对所有库存产品和己售出产品采用解决办法,并应将解决成果报评估中心。

7.6发生下列状况之一,评估中心注销其证书:

1.证书持有者不再生产产品;

2.证书持有者已注销。

3.产品原则作废。

7.7证书注销后,原证书持有者应在注销告知发布之日起10个有效工作日内将证书和承认标志交回评估中心。

7.8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持有者改名,重新换证应向评估中心提交下述资料:

1.申请方改名申请;

2.申请方注册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印章);

3.工商行政部门出具改名证明;

4.产品型式承认证书原件。

7.9评估中心及时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示。

7.10证书持有者必要对的使用与证书内容相一致承认标志,每个产品或最小包装单位一枚。

承认标志不得她用,评估中心不定期地对承认标志使用状况进行抽查核算。

8投诉和申诉

8.1评估中心应制定投诉、申诉程序,并应建立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投诉、申诉,经调查核算批准后,采用解决办法。

8.2评估中心保存所有产品型式承认投诉、申诉解决成果记录。

9收费

9.1型式承认收费由评估中心按国家关于规定统一收取。

10附则

10.1本规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10.2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消防产品型式承认实行细则》作废。

 

附件一:

消防类产品型式承认工厂基本条件

为保证获准型式承认证书消防产品质量,规范生产申请方质量管理,对实行型式承认消防产品生产申请方生产环境、检查和设备管理提出基本规定,增进申请方不断改进基本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水平,勉励申请方建立和有效运营完善质量体系,并持续改进,特制定本基本条件。

一、申请方应制定质量方针和可测量质量目的,配备足够资源,明确质量管理、产品检查、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职责和权限,保证其方针和目的实现。

二、生产场地、环境必要满足生产工艺及关于环保、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

三、生产、检查设备必要满足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估中心规定《生产、检查设备最低配备规定》,且其设备技术指标应满足生产工艺规定。

四、建有生产、检查设备及工艺装备档案,其使用阐明书或操作规程等技术资料齐全,有设备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并能贯彻执行。

五、应编制和有效实行质量和技术文献管理程序,以规定如下方面所需控制:

a)文献发布前得到审批,以保证文献是充分与适当;

b)对文献制定、发放、修改和标记做出规定;

c)保证在使用处可获得合用文献有效版本;

d)保证外来文献得到辨认,并控制其分发;

e)产品原则、重要原材料原则及有关原则齐全。

f)产品设计文献和工艺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符合国家关于原则规定。

六、应编制质量记录管理程序,对产品检查、检查设备计量校准、设备维护和顾客服务等记录进行有效管理,达到下述规定:

a)提供符合规定证据;

b)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辨认和检索;

c)对规定记录标记、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实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七、应编制采购文献,内容应涉及产品类别、形式、级别或其她标记办法;质量规定、验收根据;应对核心元器件、外购外协件供货方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估。

八、应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服务,涉及:

a)获得作业指引书;

b)使用适当设备;

c)获得和使用监视和测量装置;

d)对生产和服务过程实行监视和测量;

e)对核心过程和特殊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九、应拟定需实行监视和测量以及所需监视和测量装置,为生产符合拟定规定提供证据。

测量设备应:

a)按照规定期间间隔或在使用迈进行校准或检定;

b)校准状态得到辨认;

c)对设备状态进行有效监测和管理,保证检查成果精确。

十、应建立并有效实行完善质量检查规程,进货检查(验证)、过程检查、出厂检查项目明确,符合有关原则规定。

涉及:

a)申请方应对产品质量形成有重要影响原材料进行检查。

b)出厂检查项目应不少于关于产品原则和关于规定规定。

c)按规定做好检查记录,并收集、归档、保存,便于查阅。

十一、有完善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并严格执行。

十二、产品包装技术文献齐全,使用阐明书内容对的,产品标记和质量标记符合规定。

十三、从事生产、检查等人员应进行必要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特殊岗位人员必要具备规定资质。

十四、应编制并有效实行产品售后服务程序,不断提高顾客满意度。

十五、定期对满足型式承认规定状态进行自查,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

 

附件二:

钢质、木质防火门产品型式承认补充细则

第一条依照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估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承认实行规则》制定本补充细则。

第二条钢质、木质防火门各分为如下八种类型和三个耐火级别:

八种类型(由易到难排序):

1.钢质、木质单扇防火门

2.钢质、木质双扇防火门

3.钢质、木质单扇带玻璃防火门

4.钢质、木质双扇带玻璃防火门

5.钢质、木质单扇带亮窗防火门

6.钢质、木质双扇带亮窗防火门

7.钢质、木质单扇带玻璃带亮窗防火门

8.钢质、木质双扇带玻璃带亮窗防火门

三个耐火级别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三条产品申请型式承认公司,其生产和检查设备应分别满足附件1、附件2规定。

第四条产品申请检查,公司应向质检中心提供所检每个规格、每个耐火级别钢质、木质防火门产品构造简图(涉及门立面图、剖面图、节点图)和材料清单等。

第五条防火门适合洞口尺寸不得不大于900mm×2100mm,不得不不大于2500mm×2500mm。

第六条产品检查根据、检查项目、抽样办法和鉴定准则应满足附件3规定。

第七条钢质、木质防火门产品型式承认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八条获准型式承认产品必要使用统一承认标志。

其位置为防火门沿启动方向门扇右上角。

第九条本补充细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补充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

钢质防火门产品生产、检查设备最低配备规定

序号

设备名称

精确度

应用范畴

1

剪板机

―――

剪裁钢板

2

折弯机

―――

钢板折弯

3

冲床

―――

冲压五金配件

4

电焊机

―――

用于生产过程焊接

5

点焊机

―――

6

校准平台

三级

防火门扭曲度测量

7

高度尺

0.02mm

防火门扭曲度测量

8

钢卷尺

±1mm

防火门及材料尺寸测量

9

游标卡尺

0.02mm

钢板及防火门尺寸测量

10

千分尺

0.001mm

钢板材料厚度测量

11

塞尺

0.1mm

缝隙测量

12

磅秤

1kg

防火门用填充材料称量

13

冷压机

满足生产规定

用于防火门整形、压平等

14

钳工工具(手动、电动)

―――

生产、安装

 

附件2:

木质防火门产品生产、检查设备最低配备规定

序号

设备名称

精确度

应用范畴

1

木材阻燃解决设备

―――

木材阻燃解决

2

木材干燥设备

―――

木材烘干

3

含水率测定仪

―――

木材含水率测量

4

钢卷尺3m、5m

±1mm

防火门及材料尺寸测量

5

直尺

±1mm

6

游标卡尺

0.02mm

7

高度尺

0.02mm

扭曲度测量

8

塞尺

0.1mm

缝隙测量

9

磅秤

1kg

防火门用填充材料称重

10

测力计

±2N

启动力测量

11

木工工具(手动、电动)

―――

生产、安装

12

压刨床

≥300mm

用于防火门生产

13

平刨床

≥300mm

14

开榫机

―――

15

打眼机

―――

16

推台锯

―――

17

冷压机或热压机

满足生产规定

用于防火门压制成形

18

校准平台

三级

防火门扭曲度测量

附件3:

钢质、木质防火门产品型式承认

检查根据、检查项目、抽样办法和鉴定准则

一、型式承认发证检查

(一)钢质防火门

1.检查根据

GB12955-1991《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

2.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为GB12955-1991《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规定所有项目:

(1)材料与配件

(2)外观质量

(3)尺寸与形位公差

(4)耐火极限

(二)木质防火门

1.检查根据

GB14101-1993《木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

2.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为GB14101-1993《木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规定下述项目:

(1)填充材料

(2)玻璃

(3)五金配件

(4)启动力

(5)缝隙与安装允差

(6)密封件

(7)制作规定

(8)整体强度

(9)耐火极限

(三)抽样办法

1.抽样方式:

钢质、木质防火门按公司申请每个耐火级别(甲级、乙级、丙级)中难度最大规格随机抽取(难易度排序按《钢质、木质防火门产品型式承认补充细则》第二条规定执行);

2.抽样基数:

每个耐火级别(甲级、乙级、丙级)同一类型钢质、木质防火门抽样基数各不少于15樘;

3.样品数量:

每个耐火级别(甲级、乙级、丙级)中难度最大类型钢质、木质防火门各抽取样品2樘。

一樘送质检中心检查;另一樘存公司备用。

(四)鉴定准则

1.单项鉴定准则

(1)钢质防火门每个检查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鉴定数

 

检查项目

及条款号

不合格分类

合格鉴定数

A类

B类

C类

A

B

C

 

(5.2)

焊接质量

(5.2.1)

焊接不牢固,焊点分布不均匀,有假焊和烧穿现象。

外表面塞焊部位打磨不平整

 

0

 

0

 

喷涂质量

(5.2.2)

 

门表面未喷涂防锈底漆。

涂层不均匀、不平整、光滑,有堆漆、麻点、气泡、漏漆和流淌现象。

 

0

 

0

 

(5.1)

 

填充材料

(5.1.2)

门扇、门框内未填充不燃材料,与该产品图纸不符。

 

0

五金配件

(5.1.3)

门锁、合页、插销等五金配件,其熔融温度低于950℃。

0

材料

(5.1.1)

门框、门扇面板及其加固件未采用冷轧薄钢板

 

 

0

 

2

 

材料厚度

(5.1.1)

门框钢板厚度低于原则规定

门扇面板厚度低于原则规定

加固件材料厚度低于原则规定

合页

(5.1.4)

合页使用双向弹簧

盖缝板

(5.1.5)

双扇门中缝没有盖缝板

密封件

(5.1.6)

门框未设密封槽,槽内嵌装不燃材料不合格。

 

检查项目

及条款号

不合格分类

合格鉴定数

A类

B类

C类

A

B

C

 

(5.3)

 

门扇高度偏差

 

尺寸偏差超限

 

 

 

2

门扇宽度偏差

尺寸偏差超限

门扇厚度偏差

尺寸偏差超限

门框槽口高度偏差

尺寸偏差超限

门框槽口宽度偏差

尺寸偏差超限

 

 

门扇两对角线长度差

 

尺寸偏差超限

门扇槽口两对角线长度差

尺寸偏差超限

门扇扭曲度

尺寸偏差超限

门扇高度方向弯曲度

尺寸偏差超限

门扇与门框组合(前表面)高低差

尺寸偏差超限

 

 

门扇与门框搭接量

低于原则规定

 

 

0

门扇与门框两侧缝隙

缝隙超限

门扇与门框上侧缝隙

尺寸偏差超限

双扇门中间缝隙

尺寸偏差超限

 

耐火极限(5.4)

甲级防火门﹤1.2h

乙级防火门﹤0.9h

丙级防火门﹤0.6h

 

0

 

(2)木质防火门每个检查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鉴定数

检查项目

及条款号

不合格分类

合格鉴定数

A类

B类

C类

A

B

C

 

(5.1)

填充材料

门扇内未填充不燃材料,与该产品图纸不符。

 

 

0

 

 

玻璃

玻璃影响耐火性能。

五金配件

五金配件不合格。

门扇启动力(5.2)

﹥80N

0

(5.5)

双扇门对口缝

缝隙超限

 

 

 

2

扇与框间立缝

尺寸偏差超限

扇与框间上缝

尺寸偏差超限

门框(内裁口)两对角线长度差

尺寸偏差超限

框与扇接触面平整度

尺寸偏差超限

 

密封件(5.6)

门框与门扇搭接量裁口处未留密封槽,槽内密封条不合格

 

1

门制作容许偏差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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