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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考试法律法规

大原则就是不能讲不适用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枝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制订或者认可,即由国家机关依其职权范围,并按一定程序制订出来的规范性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订和修订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订和修订法律,国务院有权制订行政法规、法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订和修订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订和修订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制订和修订民族自治法规;国务院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有权制订和修订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制订和修订地方政府规章等。

(宪法:

全国人大;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行政法规: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地方政府法规:

省级政府)

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

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二.高到低的排序为:

法律、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位阶是相同的,如果发生冲突,先由国务院裁决,如果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ok,但是若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则需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普通法,它所确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普遍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

但对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领域存在的特殊问题,其他有关专门法律另有规定的,则应适用《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特殊法。

地方政府规章是最低级的安全生产立法,法规高于规章。

法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宪法就是成文法的一种。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

一般性:

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不是统治阶级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和,而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表现。

客观性:

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决定的,归根到底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要求决定的。

统一性:

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不仅是统治阶级的特定利益,还包括关系整个社会共同生存的必要条件,甚至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

【三个必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特殊法是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往往比普通法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

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

《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及社会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环节,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除习惯法外,法律规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习惯法没有特定的形式。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同一层级不区分上位法与下位法,一级的法律文件分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单行法优于综合法。

.《消防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

法律规范三要素:

假定,处理,制裁

社会主义的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权行政机关)依法制订的,其他社会组织均无权制订法。

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点:

统一性、多样性、系统性。

简称系/统/多

依法行政的基本的基本要求:

①合法行政②合理行政③程序正当④高效便民⑤诚实守信⑥权责统一(合法、合理、正当、高效、诚信、统一)

按照基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法应当包括: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主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安全生产法》【必要性】:

1、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2、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3、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査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主要包括4种。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安全生产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在各类重大、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中处于组织指挥的核心地位。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人1-2万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照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爆破、吊装作业属于危险作业,对其作业现场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赋予了4项职权:

(1)现场检查权;

(2)当场处理权;(3)紧急处置权;(4)查封扣押权。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

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査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是:

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

综合监督管理负责解决各行各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共性的问题, 专项监督管理负责解决某一方面或者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特殊性、个性的问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压后,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班组长是生产经营作业的直接执行者,负责一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重大。

强制执行的肯定是人民法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生产安全事故居高不下;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无安全生产意识薄弱这一说。

政府职责:

支持、督促;协调、解决;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具有以下特征:

(1)独立性:

(2)服务性:

(3)客观性:

(4)有偿性:

(5)专业性:

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2、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3、个体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安全生产标准依内容分为5类:

基础标准、技术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产品标准;

行政处分种类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①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批、验收;②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③依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⑤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要求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的安全生产标准包括: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分别为:

(1)安全意识在先。

(2)安全投入在先。

(3)安全责任在先。

(4)建章立制在先。

(5)隐患预防在先。

(6)监督执法在先

安全生产法》将投入列为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之一,从3个方面作出严格的规定,即投入标准、决策保障、法律责任

中介机构的。

(1)具备法定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资质。

(2)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领域和业务范围内,按照执业准则,从事合法的、真实的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欺诈和虚假的服务。

(3)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或者约定,完成所承担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事项。

(4)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的检查监督。

(5)合理地确定服务报酬和收费标准,不得非法牟利。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安全生产法》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成刑事处罚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査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当前各类安全生产问题错综复杂,但其中影响最大、危害最严重的主要有四个:

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薄弱;③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④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顺利发展。

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实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应当把握:

①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发展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②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安全生产与生产运营要同步;④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

法律所谓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中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介机构应当对其(技术服务)的结果负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通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才能增强全体公民特别是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进行安全投入以及安全投入的标准。

】《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

①安全意识在先;②安全投入在先;③安全责任在先;④建章立制在先;⑤隐患预防在先;⑥监督执法在先。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①责任制;②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投入的有效实施;④安全生产工作;⑤应急救援预案;⑥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依法有偿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和咨询服务等专门业务的技术服务活动。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是各种设备中技术性最为复杂和用途最为特殊的。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要真正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必须通过相应立法加以确认。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清楚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査与协调。

必须是专职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必要的法定权利具有操作性和不可侵犯性。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强化监管的宗旨.

目前,我国实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法律授权安全生产检査人员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査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的统称.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设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事故救援体系是实施应急预案的组织保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安全生产事故调査和处理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査人员履行职责提出了要求,安全生产监督检査人员应当将检査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査人员和被检査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的处罚决定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不合格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或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三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一次在安全生产立法中设定了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安全生产立法的一大突破。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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