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响水近海风电场项目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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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响水近海风电场项目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XSGS-G2-AQ-01-2015

 

江苏响水近海风电场项目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2015-发布2015-实施

响水长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发布

XiangshuiYangtzeWindPowerGenerationCo.,Ltd

江苏响水近海风电场项目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响水近海风电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身、设备设施的安全,实现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目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项目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行响水长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江苏响水近海风电场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本项目安委会)、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施工作业队伍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建设单位安全职责

(一)应建立落实项目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时成立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实施指导。

督促各参建单位成立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二)应建立健全本项目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三)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文明施工。

(四)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提出明确的施工资质等级和安全施工要求,并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

参加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并督促执行。

(五)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所规定的安全施工基础条件,协助施工单位按工程建设程序施工,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问题。

(六)负责组织工程建设施工过程的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安全文明施工失控的施工单位,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本项目安全委会是本项目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部署和指导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指导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三)分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四)对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分析原因,总结经验。

(五)对事故责任进行界定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江苏响水近海风电场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下设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本项目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工作。

(二)归口管理工程安全技术标准。

(三)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负责工程建设安全考核工作。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职责

1.勘察单位的安全职责

(1)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2)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设计单位的安全职责

(1)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4)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八条监理单位安全职责

1.应建立完善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2.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合同要求。

3.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监督管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5.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严格按照程序文件工作流程规定要求进行全过程监控,把各项预控措施落到实处。

6.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施工单位安全职责

1.施工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面领导责任,应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建设工程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3.施工单位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如实报告。

5.施工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特种作业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6.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第三章资源配置

第十条组织机构

(一)响水公司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应包括项目法人和参建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领导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响水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和本项目安委会办公室,作为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期间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同时应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合同单位成立各自独立的安全市场管理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人员配备

工程建设单位应明确一名行政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同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监督、落实、检查、指导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应佩带安全员标志。

第十二条参建单位人员配备

建设单位在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应明确参建单位人员配备要求:

(一)监理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副总监和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二)参建施工单位必须配备分管安全副职,同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佩带安全员标志。

第四章安全目标

第十三条在施工期间,坚决杜绝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坚决杜绝出现公众性、社会性、影响公司信誉的安全事件发生;坚决杜绝出现人身伤亡和车辆、质量、环境事故。

第十四条一般事故的起数、死亡率应处于同行业的最好控制水平,安全生产的主要指标应处在逐年改善的状态,安全事故的发生率、死亡率呈逐年递减趋势,安全生产具有良性发展的态势。

第五章安全制度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一)各单位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各单位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工程建设各项管理工作中。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

(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所有参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规范从业人员作业行为。

(二)建设单位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均适用于本项目建设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除此之外还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江苏响水近海风电场项目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2.海上风电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3.海上风电施工人员管理办法;

4.海上风电施工监理管理办法;

5.江苏响水近海风电场项目安全生产检查专家小组工作规则;

各单位还应编制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含:

安委会工作机制、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安全例会、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特种设备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安全考核、安全奖惩等制度。

第六章招标文件

第十七条在工程招标中,建设单位应明确提出合同双方的安全责任、安全技术要求、安全生产投入等规定。

第十八条在工程评标时,建设单位应审查投标施工合同单位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投入、安全责任制等是否符合招标安全生产标准条款的要求。

第十九条具体要求按照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招标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执行(三峡企管〔2012〕304号)。

第七章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单位

(一)在工程项目应组织编制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三峡新能源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过程中安全施工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进行调整,并报地方、公司备案管理部门。

(二)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

项目概况、编制依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工程度汛方案、措施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

(一)对施工风险较大的项目,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施工条件、施工技术对施工安全的影响。

必要时,应参与编制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和安全监测系统的工作。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

(一)监理施工项目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执行有记录。

(二)审批高排架搭拆、高边坡及洞室开挖、爆破作业、风机(重大件)吊装、大型施工设备安装拆除等高危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重点危险源过程监控程序文件》,对关键环节和重点工序实行旁站监理。

(三)审批作业程序指导书,审签支付安全措施费清单,严格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八章安全生产投入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应按标准计提,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培训和安全检查等。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现行合同条款,结合工程进度和作业环境,编制安全措施费用的实施计划,对安全措施费用实行单独列项,单独报价,单独审核,实施后支付,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教育培训

(一)各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二)我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三十七条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参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人员教育培训

(一)施工现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由各单位组织实施,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因转岗、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电工、电焊工、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应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第十章作业安全

第三十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各单位程对项目要认真监督和指导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主动与当地气象部门建立联系,组织落实工程防洪度汛各项工作,防止发生自然灾害。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落实防汛应急队伍、物资、气象预报等准备工作;密切加强与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联系。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要加强对工程施工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工程施工区域的防火、防盗等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加强驾驶人员培训,严格驾驶行为管理。

定期对机动车辆检测和检验,保证机动车辆车况良好。

第十一章隐患排查和治理

第三十四条隐患排查

建设单位应组织各单位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排查范围与方法

(一)开展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二)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第三十六条隐患治理

(一)应根据隐患排查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二)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

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三)隐患治理措施包括:

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四)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第十二章危险源监控管理

第三十七条辨识与评估

应依据有关标准对施工现场进行危险源辨识,并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进行安全评估。

第三十八条登记建档与备案。

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备案。

第三十九条监控与管理

应建立健全重点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点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第十三章职业健康

第四十条职业健康管理

(一)各参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防护工具。

(二)定期对施工现场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三)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四)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五)对现场急救用品、设备和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修,定期检测其性能,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第四十一条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一)是工程建设单位在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中写明。

(二)公司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三)采用有效的方式对员工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

第四十二条职业危害申报

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第十四章应急管理

第四十三条应急管理和投入

(一)公司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规范应急管理和信息发布等各项工作。

(二)建立应急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妥善安排应急管理经费,确保工程建设设项目现场应急管理和应急体系建设顺利实施。

第四十四条应急机构和队伍

(一)各单位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以及相应工作机构,明确应急工作职责和分工,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二)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

(三)加强应急队伍联动机制建设,必要时可与当地医院、消防队伍签订应急支援协议。

第四十五条应急预案

应单位结合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

第四十六条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一)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建立与有关部门互联互通的应急沟通机制。

(二)加强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维护管理,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补充及紧急调拨、配送体系。

第四十七条应急培训

(一)在施工期间,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培训。

(二)定期开展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应急管理能力培训,以及重点岗位员工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四十八条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应按照工程进展实际,开展实战演练(包括程序性和检验性演练)和桌面演练等应急演练。

进行演练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应急响应与事故救援

(一)应按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确定应急响应原则和标准,根据《响水长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办法(试行)》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二)针对不同级别的响应,做好应急启动、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应急资源调配等应急响应工作。

(三)当突发事件得以控制,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应急指挥部可批准应急结束。

(四)应急结束后,要做好突发事件后果的影响消除、生产秩序恢复、污染物处理、善后理赔、应急能力评估、对应急预案的评价和改进等后期处置工作。

第十五章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事故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报告。

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一小时内应当向三峡新能源公司值班室和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按照事故等级规定报告当地有关部门。

(二)各有关人员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五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

(一)发生事故后,建设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有关单位配合事故调查。

(二)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三)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四)安全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按照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章安全例会

第五十二条安全例会

各单位应按照《响水长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暂行规定》的要求,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及时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问题。

第五十三条安全专题会

各单位应适时召开安全专题会,及时解决在工程建设期间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有效对策预防事故发生。

第五十四条安全检查

各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分部分项进度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活动。

安全检查可在自查的基础上,由项目部组织施工现场内互查。

第十七章其它

第五十五条各单位应当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管理。

上级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管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监督检查建设单位与监理、参建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监督检查各参建施工单位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合同文件安全条款规定要求,监督检查落实安全措施费支付、结算的管理情况。

(四)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有权指令监理单位或直接指令施工单位停工或停产整顿。

(五)对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内容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六十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合同和内部企业标准(规章制度)/业务流程的规定(如发现安全隐患不消除、安全管理不作为、安全措施不到位以及谎报、瞒报安全事故等违规、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用口头、书面、电子邮件、短信等各种方式向三峡集团公司和三峡新能源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凡实名投诉的,应将查实与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第五十七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

第十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安全项目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和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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