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探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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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探工程施工合同
钻探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xxxxxxX占探工程
甲方:
xxxxxxX殳份有限公司
乙
方:
XX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东南地质大队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和2012年11月
25日在拉萨公开招标的结果,经过友好协商,就《西藏自治区改则县金龙矿区钻探工程》取得共识,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实物工作量
预设钻孔22个,预计钻探工作量11000米,甲方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钻孔和钻探工作量进行调整,工作量调整后的费用标准不变。
工作内容主要包括设备运输、安装、拆卸,钻进、护壁、取芯、校正孔深、填写班报表、简易水文观测、封孔,水、电供应等相关后勤保障工作等。
二、技术要求及验收标准
1技术标准
乙方实施各项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包括:
GB/T1831—2001《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4—2001《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92《固体矿产普查总则》、
GB/T13908-2002《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DD2006-01《固体矿
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程》、DZ/T0079-93《固体矿产勘查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规定》、《地质岩心钻探规程》(DZ/T-2012)和《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等执行。
2钻探施工技术要求
2.1钻孔口径:
要求终孔口径不小于©75mm
2.2钻孔开孔的位置、倾角、方位角由甲方给定。
如因地面条件或其它原因,需要变动时,必须经甲方认可,施工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文件及作业规范指导书进行作业。
2.3岩矿心采取率:
①矿体及其顶底板3米~5米内的矿心、岩心平均采取率不低于85%②围岩岩心的平均采取率一般不低于80%
2.4钻孔弯曲度:
①直孔每钻进100米、斜孔每50米采用仪器测量一次钻孔顶角和方位角。
钻孔换径或见矿体时,均应加测顶角和方位角。
②钻孔顶角弯曲要求:
垂直钻孔,每深100米,允许误差为士2°。
③要求采用有效的测斜仪器测斜,保证测斜数据真实、可靠。
测斜过程接受甲方监督。
④钻孔倾斜超过要求时,及时纠斜。
2.5简易水文观察:
每班必有记录,观察内容一般包括孔内动水位、冲洗液消耗量、涌水位置、涌水量、水头高度、漏失位置及漏失量等、终孔时需观测静止水位。
2.6孔深验证:
每钻进100米或见主矿层、重要标志层、下套管前和终孔后,均需用钢卷尺丈量钻具,验证孔深。
孔深校正最大允许误差为千分之一。
超出允许误差时,需及时消除。
2.7原始记录报表:
机台原始记录报表,应由专人负责,认真填写妥善保管。
记录必须做到及时、准确、详细和整洁,并如实反映情况,终孔后汇订成册,验收后移交甲方归档存查。
2.8岩心和岩心箱要求用记号笔清晰编号,每个矿区需使用同一类型、同一规格的岩心箱,岩心牌要求用塑料袋套装,并放置在岩心箱回次末标记的相应位置上并想办法固定在岩心箱上,且用红油漆标记。
并且:
①所有岩芯都将仔细收集,以正确的顺序和方向装入岩芯箱中;②岩芯应自左向右按列摆放在岩芯箱内,钻孔位置靠上的摆在岩芯箱的最左上角;③对长于岩芯箱的岩芯,取芯员可以按适于岩芯箱的长度将岩芯折断,以便摆置在岩芯箱内。
此时,取芯员应在折断后的岩芯两端用红色的铅笔或类似的记号笔标画上“X”。
这些折断称作“钻工破裂”:
④钻进米数应记录在岩心牌上,岩心牌插在每回次结束的位置;⑤要准确测量孔深,并记录在岩心牌上,并与钻工记录的深度分开。
⑥除“钻工破裂”标记外,乙方不能在岩芯上作任何标记。
乙方将确保摆置在岩心箱内岩芯干净,无汽油、机油、钻孔冲洗液/泥或其它污染;⑦怀疑为岩芯丢失的部分,乙方应在岩芯箱内放置木块岩心牌,放置在怀疑岩芯丢失的位置上,并在木块岩芯票上作“LC标记,估计丢失岩芯的长度并记录在木块上。
绝不允许将松散的岩芯碎块填充在岩芯丢失带内;⑧岩芯箱应按顺序编号,从每个钻孔的第一个岩芯箱开始编起,包括矿区号、钻孔号、起止孔深、起止回次号和箱号,这些应记录在每个干净岩芯箱的前部。
2.9终孔原则:
以地质需要为准,并由甲方提前24小时通知乙
方。
2.10封孔:
按甲方要求依据规范的相关规定封孔,封孔后埋设孔口标志。
2.11岩矿心管理:
钻机在施工过程中所取岩矿心由乙方负责现场管理,经甲方验收后由乙方运至指定的岩心库同时移交甲方管理。
2.12钻孔终孔乙方要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按本合同质量要求和规范、规程进行验收。
三、提交资料
3.1经整理存放在统一规格岩心箱的全套钻孔岩心。
3.2日常钻探进度报表。
3.3整理提交原始记录报表成果资料。
四、工期安排
本协议规定乙方必须在2013年5月15日前开钻施工,有效工期200日历天,且要求在2013年10月1日之后不得新开钻孔工程。
工程正式开钻施工之前需要大约15天的前期准备工作,具体日程安排由乙方自行决定。
五、费用和付款
5.1费用标准
甲方按照经过验收的钻探进尺向乙方支付费用,根据公开招标结果确定的费用标准如下:
1单孔进尺0米至600米(含600米)的,综合单价为Y1450元/米;
2单孔进尺超过600米的,0米至600米(含600米)的进尺部
分按5.1①款综合单价执行,超过600米的进尺部分综合单价为
¥1700元/米;
3斜孔进尺费用标准在5.1①、②款基础上按每倾斜5°综合单价增加10%执行,以此类推,但最高增幅不超过30%。
4本项目预计费用总额为¥1595万元,大写壹仟伍佰玖拾伍万
元整(按设计孔深一般不超过500米,综合单价¥1450元/米计算,11000米X1450元/米=1595万元),本项目最终结算费用总额按经甲方验收认可的实际发生工作量计算。
5.2费用构成
甲方支付的钻探综合单价已经包含与钻探工作相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开展钻探施工的设备运输、安装、拆卸费用,钻进、护壁、取芯、校正孔深、填写班报表、简易水文观测、封孔费用,水、电供应等相关后勤保障费用,综合管理和人员费用,安全费用,
乙方合理利润,以及因乙方责任造成废孔重新施工的费用等。
5.3付款方式。
项目费用采用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方式分阶段进行支付:
5.3.1预付款:
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进场开展工作前,甲方按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总金额的30%,即人民币478.5万元(大写:
肆佰柒拾捌万伍仟元整)支付给乙方。
5.3.2进度款:
每月15日之前,甲方对经验收合格的上一个月工程量支付80%的进度款,每次支付进度款按比例扣除预付款,扣完为止,余下款项待竣工结算时双方一次性结算。
5.3.3竣工决算:
项目总费用小于人民币500万元的,待甲方对全部项目成果验收合格,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提交资料及竣工决算报告后,甲方按照本合同费用标准在1个月内与乙方一次性结清工程总款项;项目总费用大于或等于人民币500万元的,待甲方对全部项目成果验收合格,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提交资料及竣工决算报告,且甲方上级单位完成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后,甲方按照本合同5.1款费用标准在1个月内与乙方一次性结清工程总款项。
同时,乙方须提供相应的发票。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及时向乙方提供钻孔位置、施工图纸并进行技术交底。
6.2按国家行业规范对本工程的施工实行质量、安全技术等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
6.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施工区域、治安环境,负责办理、协调和
当地关系及办理有关的手续。
6.4按合同约定的有关内容办理承包费用的计价手续,及时支付工程款。
6.5承担因甲方人为因素造成的停工、返工损失。
6.6督促乙方按要求进行施工。
6.7负责对乙方钻探工作的验收。
6.8负责施工钻孔场地平整、道路修建,并满足施工和通行要求;根据双方协商的标准对钻机(井)3.5公里范围外的取水成本予以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
七、乙方主要责任和义务
7.1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机关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开展钻探工作。
7.2乙方钻探作业的技术人员必须持有与钻探有关的各种许可证、营业执照。
7.3乙方自行缴纳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税款。
7.4根据甲方要求,组织钻探施工设备进场施工,加快工程进度。
7.5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及国家、行业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7.6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地质岩心钻探规程》(DZ/T-2012)和《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
负责搞好安全生产,杜绝和负责处
理自身的人身、设备、工程质量等事故;如出现人身、设备等事故,责任自负。
7.7编制钻孔施工组织方案,精心组织钻探施工,把握各施工工序质量关。
7.8服从甲方的现场管理,并接受甲方监督检查。
7.9负责为施工作业人员交纳国家应交的各种费用,管理好本单位职工遵守法纪、法规及甲方规定。
7.10乙方无权擅自终孔停钻,接甲方停钻通知后方可终孔停钻。
7.11按施工进度提交工程费用计价资料进行费用预算。
7.1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具体实施本合同约定钻探工程的技术人员名单信息(详见附件一),并确保列入附件一中的人员为全职现场工作人员。
在有同等专业技术职称和资格人员替补的情况下,乙方在工程实施期间可以更换附件一中不超过30%的技术人员,并书面通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7.13乙方将每天向甲方报告工作进展,具体内容包括每个班的下列情况:
①进尺米数;②钻工姓名;③钻孔施工时间;④停钻时间和原因(设备故障、检修、移动等);⑤甲方要求的其它信息。
7.14乙方应自费办理以下事宜:
配齐本合同所需的所有人员、设备和消费品;确保所有机器设备在合同期限内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满足必要保养维修和备件。
7.15乙方自行负责钻井3.5公里范围内的取水及费用(但仅限于地表水源能满足钻探用水为前提),负责钻机3.5公里范围外的取水设施建设和维护。
7.16尊重工作地区群众习俗,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及时处理好生活垃圾,不发生损害地方利益和违法事件。
八、资料所有权及保密
8.1乙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取得的全部原始资料、数据和成果,均归甲方所有,并按甲方归档要求提交甲方。
8.2乙方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前,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第三方泄露本项目资料和成果。
8.3乙方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复制、不保留应属于甲方的任何资料、图件。
8.4乙方应确保钻探岩芯的完整性,禁止第三方人员取样。
8.5本款规定的乙方在资料保密方面的义务没有时间的限制,不受本合同终止的限制。
九、非正常情况的处理
9.1当钻探进入复杂地层时,乙方经多方努力证明现有设备及施工技术无法钻过该层时,双方应讨论是否停钻或另施工一个孔,并承担实际钻孔进尺费用。
9.2在钻探作业全过程中,因乙方管理不善或疏忽造成的人员、设备故障及由事故和机故、井故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此类事
故发生后,乙方需要重新组织设备、材料或调整人员,以保证尽快重新开钻。
9.3在钻探期间,甲方将不补偿乙方施工中的任何非正常材料消耗,如钻进复杂地层或岩石特别坚硬、特别是钻进破碎带时循环冲洗液的漏失造成钻头消耗。
9.4除9.1款外,乙方在任何时候钻机、孔内钻具及其他设备的丢失或损坏,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
十、检查、验收
10.1乙方应及时地进行分阶段自检和总体自检。
10.2甲方对乙方的工作进度、质量进行分阶段检查,对最终成果组织验收。
10.3在钻孔基本达到地质目的的前提下,预计终孔前24小时通知甲方(甲方现场项目监理)组织验收。
甲方须在收到乙方终孔通知后2日内进行验收,否者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0.4验收和验收工作由甲方安排但要提前1天通知乙方。
十一、违约责任及奖惩
11.1甲方未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或因外部环境导致无法正常施工造成乙方施工延误的,根据经双方共同确认的施工延误天数,将工期顺延,并由甲方按附件一中人员的数量X西藏2011年的社会年
月平均工资X延误天数/30天的标准,在竣工结算时向乙方进行赔偿。
由于甲方不按期支付工程款,延迟5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款
2%的违约金,推迟15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款5%勺违约金,30日以上支付工程总价款10%勺违约金,同时,一并支付延期施工期间乙方工作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1.2甲方未按合同要求应及时拨付工程款,乙方无能力承担工
程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费用时,乙方有权停止钻探作业,甲方按实际停工时间向乙方赔付设备施工台班费和施工人员怠工费用,工期顺延。
11.3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钻孔位置(含平场、修路)以及外部
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甲方按实际停工时间向乙方赔付设备施工台班费和施工人员怠工费用并工期顺延。
11.4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事宜组织施工,并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停止乙方施工,情节严重时甲方可以自行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责任。
11.5完工工程经甲方按合同条款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
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合格或在甲方没发停钻通知乙方自行停钻情况下,甲方拒付工程款。
预付进度款部分乙方如数退还,并承担甲方相关经济损失。
11.6因一方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对违约方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
合同解除后,双方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盘点结算
11.7乙方应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及施工所获得的各种实物、文字资料及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工程完工验收后,所有资料应及时转交甲方,不得私自保留或泄露;在施工过程中及工程完工后,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工程施工信息及资料,否则按违约论,甲方有权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转让
12.1乙方不得转让、分租或分包它在本合同的权利或义务的任何一部分给第三者。
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有权向乙方索取有关损失。
12.2甲方可自行将其在合同的权力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一家关联公司。
但甲方应在其合同的权力和义务转让前1个月告知乙方。
十三、保健和安全
13.1乙方在钻探作业期间将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确保乙方的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确保甲方及其它第三方的人员在钻探现场的安全。
当甲方及其它第三方人员进入到乙方施工现场时,他们的健康不应受到乙方施工的伤害。
13.2乙方将配备上述全部钻探作业所需要的技术、管理和后勤钻探人员,包括负责泥浆配制、供水、发电、机台拆装和搬迁至新机台位置等工作所需人员。
13.3乙方还应指派一名安全员,负责所有与钻探有关的安全事务,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无条件执行他的有关安全方面的指示。
十四、争议的解决
14.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有争议时,以主动友好协商解决为主。
14.2甲、乙双方协商不成时,可提请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为最终仲裁结果。
十五、合同终止
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择施工队伍,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15.1合同生效后超过约定时间10日不能到达施工地点组织生产的。
15.2乙方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15.3由于乙方因人员、设备、技术等原因,造成工程施工质量低劣,不能满足要求而出现报废,或因弄虚作假造成钻孔报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5.4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政策原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视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5.5乙方在本项目工作外业结束、钻孔验收合格,所有资料向甲方交清;甲方向乙方付清本协议的全部费用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六、其它
16.1本合同有附件五份,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分别为附件一(乙方实施本合同钻探作业的技术人员名单)、附件二(环境保护协议)、附件三(劳务用工协议)、附件四(廉政协议)、附件五(安全生产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6.2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持三份。
16.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16.4甲乙双方有效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行及账号: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行及账号: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正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月
文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日期:
年
止】
月日
附件一:
乙方实施本合同钻探作业的技术人员名单
乙方实施本合同钻探作业的技术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技术职称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附件二环境保护协议
环境保护协议
环境保护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青藏高原的自然生态环境十分
脆弱,为保护项目区域工作环境,项目法人XX金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XX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东南地质大队(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设立环境保护监察小组,以监督检查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状况。
(四)开展环保教育,设立环保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明确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环境保护的范围和具体要求,并随时提醒乙方环保注意事项的权利。
(二)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检查,及时指令乙方限期整改合同履行工程中直接或间接的环境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和工程措施。
(三)对于乙方在工地的违法行为,甲方视情节轻重有责令整改,
甚至向司法部门检举揭发的权利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使他人参与或包庇捕杀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合同文件说明中明确及甲方提出的环保措施要求组织生产、生活,并以此为依据严格要求全体职工和临时工。
(二)在规定的期限内切实落实甲方、监理工程师所提出的环境整改要求。
(三)乙方及其职工、临时工不得参与或包庇他人捕杀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及时向司法部门检举揭发内部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四)生活垃圾应堆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得阻塞河道或侵占湖泊、湿地、自然保护区等。
(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影响评价报告中相关规定施工。
第四条违约责任
乙方及其职工、临时工违反本协议的,甲方视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整改、或月支付计价总额10%以内经济处罚,或终止合同等处理。
对于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的上级主管单位负责监督。
甲方上级单位适时邀请
乙方的上级主管单位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本协议作为《钻探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三劳务用工协议
劳务用工协议
为加强本项目中的劳务用工管理,规范劳务协作行为,避免劳务纠纷,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建设厅要求,结合我区建设中劳务用工的具体情况,项目法人西藏金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东南地质大队(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负责成立劳务用工督察领导小组,对本项目建设中劳务用工情况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
2、甲方对乙方的劳务用工管理情况,有随时检查、纠正的权力。
3、甲方对乙方的劳务用工管理中的违规和失职行为有处罚的权力。
包括:
罚款、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
4、当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现象时,甲方可从当月支付经费中扣除将用于支付经确认的拖欠工资。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严格遵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牧民工问题的政策、要求、指示精神开展工作、行使职权,认真维护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并将国家、自治区和建设厅有关农牧民工问题的最新政策和规定及时向乙方传达和解释。
2、甲方应建立健全有关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开展民工的合法权
益教育,规范劳务用工行为,公布劳务纠纷举报电话。
3、甲方对发生的劳务纠纷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认真督办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汇报,不得拖延或隐瞒、虚报,防止事态扩大。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对本项目范围内的劳务用工和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全权负责检查指导、规范和落实工作;并可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进行严格管理。
2、乙方在工作中,对下属单位或协作队伍违反有关政策和合同条款的行为有酌情处罚的权力。
包括:
项目内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直至清理出场。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劳务问题和民工工资问题的有关文件及指示精神,开展劳务管理工作。
并就上述精神、规定向下属单位、协作队伍和民工进行宣传、教育和解释。
在协作队伍与民工签署的劳务合同中对甲方公布的举报方式和电话,加以明确。
2、乙方必须按期支付农牧民工工资及所得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3、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对劳务问题的检查和监督,及时汇报有关情况;并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劳务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月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上报。
4、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内容和精神,及时与农牧民签署劳务合同书;与协作队伍、民工层层签订劳务合同。
对该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应纳入乙方的工作范围。
5、当乙方管理的项目范围内发生劳务纠纷问题,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年终休工前期,乙方应及时做好冬季民工的清场工作,防止发生民工劳务纠纷问题或上访行为。
6、工程完工时,承包商向社会公示支付民工工资情况。
15日内无举报拖欠问题的,保证金如数退还给承包商。
第三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如违反本协议第一条中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和行政责任。
(二)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第二条中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将进行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直至清理出场。
第四条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时止。
第五条本协议作为《钻探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