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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精要

合同管理精要

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

1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2推进建筑领域的改革3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4避免和克服建筑领域的经济违法和犯罪。

2、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方法:

1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法规2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合同管理人才3设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4建立合同管理目标制度5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

3、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

4、法律关系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5、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7、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8、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表现自己的意志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9、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0、无权代理分几种情况:

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代理行为。

11、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则,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

12、委托代理关系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3、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消指定4监护关系消灭。

14、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5、以下组织不能作保证人: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2国家机关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6、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示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17、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18、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9、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0、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21、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2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3、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24、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3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25、《担保法》规定,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困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26、定金的数额以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

27、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或要求承保的担保公司或银行支付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消投标书2投标人在业主已正式通知他的投标已被接受中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未能或拒绝按投标须知规定,签订合同协议或递交履约保函。

28、保证金额一般为合同总额的5%~10%,

29、若发生下列情况,发亿人有权凭履约保证向银行或者担保公司索取保证金作为赔偿:

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中途毁约,或任意中断工程,或不按规定施工2承包人破产,倒闭。

30、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分解危险,保险制度上的危险是一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其表现为1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2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3发生后果的不确定性。

31、保险合同的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2人身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即为财产保险合同。

32、建筑工程的险种: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机器损坏险、机动车辆险、人身意外伤害险、货物运输险等

33、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的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脾6档案、文件、账薄、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34、保险决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是否投保和选择保险人。

35、索赔的证据包括保单、建设工程合同、事故照片、鉴定报告、保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36、申请合同鉴证,除了应当有当事人的申请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合同原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有关专项许可证的正本或副本,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书,申请鉴证经办人的资格证明,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7、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

都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内容和范围相同、目的都是为了证明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38、合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

1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性质不同2效力不同3法律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

39、合同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和能够承担的义务,这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

40、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

41、合同基本分类分为15类: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42、合同其他分类:

1计划与非计划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主合同与从合同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6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43、一般认为合同形式可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攻其他形式,如果以合同形式的产生依据划分,合同形式可分为法定形式和约定形式。

44、合同法采用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有以下理由:

1合同本质对合同形式不作要求2市场经济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3国际公约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4电子技术对合同形式的影响。

45、要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46、要约邀请:

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等。

47、要约不得撤消:

1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消,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撤消是一种特殊的情况,且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48、承诺具有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49、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视要约的方式而定: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50、对于要约和承诺的生效,主要有投邮主义、到达主义和了解主义。

51、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

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2缔约当事人有过错3合同尚未成立4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52、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腾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

53、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54、效力待定合同分为:

1限制民事行业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3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5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55、表见代理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表见代理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书面明确援权,是无权代理2客观上存在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的理由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56、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57、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认定合同无效。

58、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5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其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60、有下列之一的,撤消权消灭:

1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2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知道撤消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消权。

61、合同撤消后的法律后果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相同,也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有三种。

62、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诚实信用的原则。

63、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64、先履行抗辩权的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65、合同不当履行的处理:

1因债权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困难的处理2提前或者部分履行的处理3合同不当履行中的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消权)

66、有下列情形的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6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68、有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9、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只要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即当事人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条件,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70、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是以补偿性为原则的。

71、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

7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73、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

74、合同纠纷和解解决有以下优点:

1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2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3有利于和解协议的执行。

75、仲裁的原则:

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76、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决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7、当事人申请撤消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消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消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78、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适用于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9、诉讼中的证据: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80、必须招标的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国家投资、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授助资金的项目。

81、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

8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83、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发包建设任务: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2抢险救灾工程3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4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5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勘察、设计或施工6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7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8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84、招标人应满足要求:

1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咨询和技术管理人员2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3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4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85、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能力3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86、招标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1发布招标公告2资格预审3招标文件4现场考察5解答投标人的质疑。

87、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天内,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双方也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15天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88、设计前勘察项目包括:

1自然条件测绘2地形图测绘3资源探测4岩土工程勘察5地震安全性评价6工程水文地质勘察7环境评价和环境基底观测8模型试验和科研。

89、设计招标与其他招标程序上主要区别在:

1招标文件内容不同2对投标书的编制要求不同3开标形式不同4评标原则不同。

90、编制设计要求文件应兼顾三个方面:

1严格性,文字表达应清楚不被误解2完整性,任务要求全面不遗漏3灵活性,要为投标人发挥设计创造性留有充分的自由度。

91、对设计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能力审查、经验审查。

92、监理招标人选择中标人的基本原则是“基于能力的选择”。

93、监理招标的特点:

1招标宗旨是对监理单位能力的选择2报价在选择中居于次要地位3邀请投标人较少。

94、监理招标的评标主要侧重于监理单位的资质能力、实施监理任务的计划和派驻现场监理人员的素质。

95、依据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划分合同包的工作范围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施工内容的专业要求2施工现场条件3对工程总投资影响4其他因素影响。

96、综合评分法的分为:

1以标底衡量报价得分的综合评分法2以复合标底值作为报价评分衡量标准的综合评分法3无标底的综合评分法。

97、物资供应划分合同包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投标竞争2工程进度与供货时间的关系3市场供应情况4资金计划。

98、物资供应以货币价格作为评价指标的评标价法,依据标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

1最低投标价法2综合评标价法3以设备寿命周期成本为基础的评标价法。

99、监理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

2监理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3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

100、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由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组成。

101、施工阶段监理委托合同包括内容:

1协助委托人选择承包人,组织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招标2技术监督和检查3施工管理:

包括质量控制、成本控制、进度控制等。

102、委托监理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

1援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103、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权利体现3个方面:

1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2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3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

104、监理人在执行监理业务中可以行使的权力:

1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2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3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4在业务紧急情况下,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尽快通知委托人5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105、监理合同外的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可能包括:

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2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

106、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107、在监理委托合同中违约赔偿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的赔偿原则是:

1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的经济损失2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额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除去税金)3当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赔要求不成立时,提出索赔的一方应补偿由此所导致的对方各种费用支出。

108、监理合同的酬金包括;1正常监理工作的酬金2附加监理工作的酬金3额外监理工作的酬金4奖金5支付。

109、监理酬金收取办法中规定:

1按照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取2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不宜按1、2两项办法计收的,由委托人和监理人按商定的其他办法计收4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收费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

110、一般情况下,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监理收费适用于第一种方法即按百分比计取,单工种或临时性,或不宜按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取监理费的监理项目按第2种计取,即年度平均人数计算收费。

111、监理合同的终止或暂停:

1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2如果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在21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1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终止;3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或暂停监理业务期限已超过半年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如果14日内未得到委托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如果第2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监理人可终止合同,也可自行暂停履行部分或全部监理业务。

112、勘察合同订立的内容;1发包人应提供的勘察依据文件和资料2委托任务的工作范围3合同工期4勘察费用5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的现场工作条件6违约责任7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约定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113、勘察合同如遇以下情况,可以相应延长合同工期:

1设计变更2工作量变化3不可抗力影响4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

114、勘察收费标准:

1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取费2预算包干3中标价加签证4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

115、勘察合同发包人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完成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116、勘察合同勘察人违约责任:

1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2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1日,应减收勘察费的0.1%;3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117、设计合同中发包人的责任:

1提供设计依据资料2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3外部协调工作4其他相关工作5保护设计人的知识产权6遵循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

118、设计变更按照发生原因的不同分几方面原因:

1设计人的工作2委托任务范围内的设计变更3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的变更4发包人原因的重大设计变更。

11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1合同标的的特殊性2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3合同内容的复杂性。

120、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设备一览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121、建设项目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以下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现场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5已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8建设资金已落实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2、质量监督机构对合同履行的工作的监督,分为对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和对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监督两个方面。

123、施工合同的计价方式:

1固定价格合同2可调价格合同3成本加酬金合同。

124、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

1施工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2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属于发包人的工作:

1办理土地使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4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及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批准手续及证件6确定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7组织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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