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之税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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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之税费
第五章进出口税费
第一节概述
一、关税
1、关税征收主体-――国家(海关代表国家征收)
2、关税纳税主体―――纳税义务人(法人或自然人)
3、纳税义务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4、关税课税对象―――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5、关税―――世贸组织允许各缔约方保护境内经济的手段
(一)进口关税
1、含义(略)
2、计征方法―――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
从价税―――计税主要标准(课税对象的价格CIF)、
正比关系(价格和税额)、
税率(应征税额占价格百分比)、
计税公式(完税价格×税率)
从量税―――计税标准(课税对象、计量单位)
征从量税商品(冻鸡、石油原油、啤酒、胶卷等进口商品)
计税公式(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税―――一种商品同时使用(从价税+从量税)
征复合税商品(录像机、放像机、非家用型摄录一体机、部分数字照相机等)
计税公式(进口完税价格×从价税率+进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滑准税―――计税标准(按价格高低分档制定税率)
反比关系(价格涨低税率、价格跌高税率)
征滑准税商品(进口配额外的棉花)
滑准税税率(6%――40%)
基准价格(11.397元/千克)
计征原则(高于或等于基准价格按6%、低于基准价格按公式计算)
计税公式(略)(税率超过40%按40%计征)
3、进口关税种类
进口正税―――按照税则税率征收
进口附加税―――正税后临时性加征(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等)、反倾销税公式(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报复性关税(由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决定)
(二)出口关税(FOB)
出口关税计税公式――扣除出口关税后的完税价格、
按FOB价计算、
出口关税种类―――出口关税、出口暂定税、季节性暂定税(尿素)、
出口关税原则―――有暂定税按暂定税征收
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代征税的含义(略)
代征税的种类―――增值税、消费税、船舶吨税
(一)增值税
1、含义(略)
2、增值税征收―――进口环节向进口货物法人或自然人征收
―――其他环节由国内税务机关征收
3、增值税的减免―――由国务院规定
4、增值税起征额―――50元人民币
5、增值税征收法律依据―――增值税条例
6、增值税征收管理依据―――适用关税征收管理规定
7、增值税征收范围(略)―――
8、增值税税率―――基本税率、低一挡低税率(17%、13%)
9、增值税税率13%的商品范围―――五类(P245)
10、增值税计算公式:
增值税组成价格=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增值税税额=组成价格×增值税税率
(二)消费税
1、消费税含义――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财政收入
――在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征收的税
2、消费税征收法律依据―――消费税条例
3、消费税征收机关――(进口)海关、(境内)国内税务机关
4、消费税计征―――价内税、起征额50元、不得减免(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5、消费税征收管理依据――适用关税管理规定
6、消费税征收范围(060401起调整)――新增10项、调整10项、停止1项
7、进口白酒类消费税――复合消费税(20%从价、1元/千克从量)
8、进口卷烟类消费税――复合消费税(不变)
9、消费税种类―――4类(246页)
10、计算公式―――从价、从量、复合(246页)
11、特殊规定――钻石消费税(020101起由国内税务机关在零售环节征收、020601起进出口钻石统一在上海钻交所报关)
三、船舶吨税
1、―――在设关口岸、进出、停靠我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用于航道设施建设
2、收法律依据―――船舶吨税暂行办法
3、吨税税率分类―――优惠税率(有互惠协议、香港、澳门)、普通税率
4、税征收范围―――在我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外商租用中国籍船舶、中外合营海运企业自有或租用中外籍船舶、我国租用外籍船舶
5、殊殊规定―――香港、澳门已征收的船舶进入港口时仍要照章征收
6、税吨计算―――封闭式大吨位、开放式小吨位(两种吨位证书按大吨位计算)
―――净吨位公式(247页)、吨税公式(248页)
―――吨位尾数
7、吨税征收―――起征日(申报进口之日、抵达锚地之日、靠泊之日)
―――期满续征
―――征收方法(按90天、30天选择确定税额)
8、吨税退补―――时限(一年内)、退补原因(不明规定重复收,错、漏征)
四、税款滞纳金
征收范围―――超过税单15天的有效期
―――违反海关规定应缴未缴
征收方法―――在原应缴税款的基础上按日计征0.5‰
征收种类―――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纳税人违规造成漏税追征三年的基础上按日加征0.5‰滞纳金(缴税或货物放行之日――发现之日)
―――违反规定监管货物少、漏征,追三年税款并自应缴税款之日起加收0.5‰滞纳金(应缴税款之日=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从海关发现之日起按日征收)
―――租赁进口货物,分期支付:
每次支付后的15日内支付税款、逾期产生滞纳、纳税期限届满日――申报日止;租赁期届满日起30日内办结海关手续,逾期产生滞纳,租赁期届满日――申报纳税日止
―――暂时进出境货物,超规定期限办理进出口和纳税手续产生滞纳、规定期限届满日――申报纳税日
滞纳天数计算―――滞纳税款之日――缴纳税费之日
―――其中节假日不扣除
―――缴纳期限届满日遇节假日顺延至节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滞纳金计算基础―――税款
第二节进出口完税价格的确定
一、审价法律依据―――法律:
海关法
―――法规:
关税条例
―――规章:
审价办法、征管办法
二、进口货物价格的审定―――一般进口货物价格审定
―――特殊进口货物价格审定
(一)一般进口货物价格审定(6种方法:
成交价格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价格法、倒扣价格法、合理方法;依次使用,经同意可将倒扣、合理二种方法选择使用)
1、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首先以成交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1)完税价格―――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运抵境内输入地点的运、保费及相关费用
(2)公式定价―――向境内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具体明确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来确定结算价格(条件:
双方书面约定定价公式、结算价格取决于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自进口之日起6各月内能确定结算价格、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规定)
(3)成交价格―――卖方向境内销售、买方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按规定调整后的价格总额
―――发票价格不完全等同与成交价格
(4)成交价格调整因素―――计入项、扣除项计入项(买方支付)
―――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要区别购货佣金、销售佣金、经纪费;如买方直接支付给卖方的代理人应计入,代表买卖双方的经纪费应计入、),
―――与进口货物作为一个整体的容器费(同一个税号、容器费未包括在总价中)
―――包装费、包装材料费、包装劳务费
―――协助价值(概念、计入应满足的四个条件、计入的四项内容)
―――特许权使用费(概念251页、未包括在应付、实付中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符合二种情况的特许权费不计入,即:
与进口货物无关、不构成境内销售条件)
―――返还给卖方的转售收益(应计入)
上述计入项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计入:
买方负担、未包括在应付或实付价格中、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无量化数据可磋商依次采用其他估价方法)
扣减项―――价款中单独列明
―――六项费用(发生在国内的安装、建设、装配、维修、技术援助费用,但保修费除外;运抵境内的运保费和相关费用;进口关税和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国内码头装卸费)
―――四项利息(同时符合四个条件的利息不计入:
购买进口货物融资产生的利息、有书面融资协议的、利息费单独列明、利率不高于当时当地的利率水平且与非融资进口价格非常接近)
(5)成交价格本身需满足的条件
―――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不受限制(视为受限制的情况只能用于展示或免费赠送;只能销售给指定的第三方;进口加工后的成品只能销售给卖方或指定的第三方;其他经海关认定处置或使用受限制)
―――三种限制不影响成交价格的成立(国内法律法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
―――进口价格不受到某些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视为影响的情况:
进口货物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以买方向卖方销售其它货物为条件而确定;受到使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影响的
―――不得获的转售收益
―――特殊关系不影响成交价格:
特殊经济关系9类
特殊经济关系不能构成拒绝成交价格的理由
有特殊经济关系视为不影响成交价格的3类情况
非因销售引起或不能符合成交价格须满足的条件不能采用成交价格法,而依次采用其他估价方法
2、相同或类似成交价格法
相同货物―――同一生产厂商、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所有都相同
类似货物―――同一生产厂商、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有相似特征、可以互换
同时、大约同时―――接受申报之日前后各45天
相同或类似方法的运用―――需相同的商业水平、大致相同的数量、对价格和运输费用差异作调整
从低原则―――多个相同或类似货物中以最低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
3、倒扣价格法
倒扣的基础价格―――是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第一环节的销售价格(买卖之间不能有特殊经济关系)、扣除境内的相关费用、
倒扣的价格应同时符合五个条件(254页)
倒扣价格法的核心要素―――状态要素
―――时间要素
―――销售总量最大
倒扣价格的倒扣项目―――境内销售的佣金、利润、一般费用
―――运抵境内后的运保费、相关费用
―――进口关税和代征税、其他国内税
―――-加工增值部分
4、计算价格法
计算价格的基础―――以在生产国或地区生产的成本为基础计算
计算价格的构成项目―――料件成本
―――销售的利润和一般费用
―――运抵境内的运保费、相关费用
5、合理方法
估价原则―――公平、统一、客观
―――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
禁止使用的6种价格―――国内生产销售的价格
―――选择从高的价格
―――出口地市场销售价格
―――超过计算价格法构成的项目的
―――出口至第三国或地区货物的价格
―――依据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审定
1、加工贸易内销料件和制成品一般估价方法
核心问题:
按成品估价还是按料件估价、按进口环节时的价格估价还是按内销时的价格估价
四种审定情况―――进料内销:
按原进口时的料件价格审定
―――来料内销:
按接受内销申报时的价格审定
―――边角料或副产品以内销时的价格审定
―――不予保税部分的料件以申报进口时价格审定
不能以上述方法确定的以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
。
2、出口加工区企业内销制成品的价格审定
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以接受内销申报时、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的价格为基础审定
边角料、副产品内销―――以内销价格审定
以上不能确定的以合理的方法确定
3、保税区企业内销制成品和料件的价格审定
内销料件、制成品―――以接受申报内销时、同时大约同时、相
同或类似的价格为基础审定
含国内料件的进料加工制成品内销―――以料件原进口时价格审定、不能确定以内销时同时或大约同时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价格审定
含国内料件的来料加工制成品内销―――以接受申报内销时、同时大约同时的进口料件价格审定
边角料、副产品内销―――以内销价格审定
以上不能确定的按合理的方法确定
4、特殊区域内货物进入境内的货物价格审定―――以出区时的销售价格审定、区内发生的仓储费、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需计入完税价格
5、出境修理复运进境(已报明)的价格审定―――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以境外修理费、料件费确定完税价格、
―――超过规定期限复运进境、以一般进口货物价格审定规定确定完税价格
6、出境加工复运进境(已报明)的价格审定―――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以境外的加工费和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费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确定完税加工
―――超过规定期限复运进境、以一般进口货物价格审定规定确定完税价格
7、暂时进境货物的价格确定―――按一般进口货物审价规定、留购的以留购价
8、租赁进口货物的价格确定―――以租金支付的按租金确定、利息计入;留购的租赁货物以留购价确定;一次性支付的按租金总额确定或以规定的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9、减免税货物需补税的价格确定―――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后的价格审定、计算公式(258页)
10、无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的价格确定―――申报、磋商、依次按后五种估价方法确定
11、软件介质的估价方法―――只适用进口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的价格确定
―――以介质本身价格确定:
介质和软件价格分列、能提供介质或软件价格的材料
(三)进口货物的运费及其相关费用的计算
1、运费计算―――实际支付、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
―――以自身动力进境的运输工具作为货物进口、运费不计入完税价格
2、保险费计算―――实际支付、货价加运费的3‰计算保险费
3、邮运货物运费的计算―――邮费
4、边境口岸运保费计算―――与我国接壤、边界口岸价格的1%计算
三、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1、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成交价格为基础、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费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2、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直接或间接收取的价格总额
3、不计入完税价格的税收、费用―――出口关税;单独列明的输出地点后的运费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单独列明的卖方佣金
4、出口货物其他估价方法―――相同、类似、计算、合理
五、价格质疑和磋商
1、价格质疑―――价格质疑的理由;书面通知;纳税人收到质疑通知5个工作日反馈证据材料;反馈延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无成交价格可直接进入磋商程序
2、价格磋商―――书面通知磋商;收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开展磋商;超过时间视为放弃磋商的权利、海关可直接按规定估价
3、不进行质疑和磋商、海关可依法确定完税价格―――纳税人书面申请;同一合同已对其中一批货物估价过;货值10万元以下、税款2万元以下;属于危险、鲜活、易腐、易失效、废品、旧品
六、纳税义务人在海关审价时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
1、具保放行的权利―――凭保放货
2、估价方法的选择权―――倒扣和计算方法使用
3、对海关估价的知情权―――书面申请
4、对海关估价决定的申诉权―――向上一级海关复议、向人民法院诉讼
纳税人义务:
1、如实提供单证、支付凭证、书面和电子数据
2、如实提供价格调整项目的单证、客观量化数据的分摊及提供依据
3、举证证明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
第三节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
原产地的确定
原产地的概念―――货物生产的国家(货物的国籍)
原产地的作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非关税待遇
原产地规则的概念―――各国以立法形式制定鉴别货物国籍的标准
原产地规则的分类―――优惠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认定―――2种情况(在一国生产、在2个及以上国家生产)
原产地规则认定的标准――完全获得、实质性改变(税则归类改变、从价百分比、加工工序)
(一)优惠原产地规则(协定原产地规则)
实施的方式――自主方式授予、互惠方式授予
目前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协定――6个协定
优惠原产地规则标准:
―――完全获得标准―――8类
―――从价百分比标准(6个协定不同的百分比):
A、《亚太贸易协定》:
成员国的比例≥45%,孟加拉国的比例≥35%;
B、《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
成员国的比例≥40%,生产工序在成员方完成;
C、港澳CEPA:
港澳的比例≥30%
D、《中巴自贸协定》:
成员国的比例≥40%(包括中国与巴的累计比例),
E、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成员国的比例≥40%
F、《中智自贸协定》:
成员国的比例≥40%
―――直接运输标准(各协定不同的标准)
A、《亚太贸易协定》、《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中巴自贸协定》、”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直接运输、视为直接运输(3个条件:
地理、运输需要、未进入非成员国贸易或消费、除装卸或保持产品的联好状态以外未进行其他加工)
B、港澳CEPA:
直接运输、澳门可途径香港
C、《中智自贸协定》:
直接运输、视为直接运输3个条件、停留其他国家时间不超过3个月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申报要求
―――视为直接运输的相关证明文件、未加工证明文件、全程提单、CEPA的查验报告、原始商业发票、相关证明文件的签发机构
―――原产地证明书的递交、补交、补发的时间:
《亚太贸易协定》:
90天内补交;
《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
4个月内递交、途径10个月内递交、一年内补发;
《中巴自贸协定》:
15天内签发、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递交、途径8个月内递交、1年内补发
《中智自贸协定》:
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签发之日起180天内有效;
―――原产地证明书的使用:
一批一证
(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目前由本国立法自主制定、在完成《WTO协调非优惠原地规则》后取代各国自主制定的非优惠原地规则
非优惠原地规则认定标准:
―――完全获得(12类)
―――实质性改变标准:
适用二个及以上的国家生产的货物产地的判定;最后一国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为原产国;以税则4位数税号改变为基本标准、以从价百分比(≥30%)、制造或者加工工序为补充判定标准
―――未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的货物应当适用税号改变标准来判断原产地
适用非优惠原地规则的货物申报
A、反倾销反补贴商品的进口:
―――与被诉产品相同时需递交
―――无法递交时、海关查验不能确定原产地时海关按最高反倾销税率或保证金征收比例征收
―――保税料件进口与被诉产品相同也许递交原产地证明书
―――在反倾销措施之前进口保税料件因故内销如果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也需递交原产地证书、不能递交的按最高的税率或比例
B、最终保障措施的商品进口:
―――如果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书或海关对证明书有怀疑的,经海关审核单证或查验能够确定的,按规定确定原产地
―――如果海关不能确定、企业无法提供进一步的原产地证明的,在现行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特别关税
―――审核期间可凭保验货放行
―――原产地证明书不是确定货物原产地唯一的标准
(三)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部分进口鲜水果、农产品实施零关税
―――050801起15种进口鲜水果实施零关税
―――070320起19种进口农产品实施零关税
―――水果、农产品符合完全获得标准
―――直接运输;经过香港、澳门、日本石峘岛转运的需递交台湾地区为起运地的运输单证
(四)原产地预确定制度
―――预确定原产地需递交的文件
―――海关收到全部资料后150天内作出决定并对外公布,三年内进口时单货相符、标准未发生变化的不再重新确定;
―――由各直属海关受理
二、税率的适用
―――税率的设置:
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进出口暂定税率等
―――07年我国关税总水平9.8%
(一)进口税率
适用的原则:
从低原则(特殊情况除外)
A、―――最惠国待遇条款:
最惠国税率
―――关税优惠条款:
协定税率
―――特殊关税条款:
特惠税率
―――上述之外的国家或地区和原产地不明的:
普通税率
B、一种商品进口遇到有二个税率时的税率确定原则(275页)
(二)出口税率
―――有暂定税按暂定税率
(三)税率的实际运用
A、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的税率
B、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指运地海关接受申报进口之日的税率
C、出口转关运输货物―――起运地海关接受申报出口之日的税率
D、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适用每次进出口申报时的税率
E、超时未申报海关变卖的货物―――装载盖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的税率
F、纳税人违反规定追征的进出口货物―――行为发生之日的税率、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之日的税率
G、经批准的海关监管货物――海关接受再次申报时的税率(276页)
第四节进出口税费的计算
一.概念
.税费一律以人民币计征
.完税价格、税额四舍五入计算至分
.税费起征点人民币50元
.汇率的适用时间同税率适用的时间一致、海关每月的使用汇率是上一个月的第三个星期三、遇节假日顺延第四个星期三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
美元、日元、港币、欧元
.除基准汇率币种外采用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价
二、税费的计算
1、进口关税的计算
―――进口关税的计算程序:
确定税号、确定税率、确定价格、确定汇率折成人民币的完税价格、计算
2、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计算
―――代征税的组成价格的计算
―――先计算关税、如有消费税再计算消费税、再计算增值税
3、滞纳金的计算
―――首先确定滞纳的天数
―――按关税、代征税分别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