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效工资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395777 上传时间:2023-02-04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8.7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岗效工资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岗效工资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岗效工资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岗效工资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岗效工资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岗效工资管理办法.docx

《岗效工资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岗效工资管理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岗效工资管理办法.docx

岗效工资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

岗位绩效工资制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正常运行,根据岗位绩效工资制的特点,按照有关政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在册全民合同制、集体合同制、采掘合同制职工以及纳入集团公司管理的从业青年。

第二章新参加工作职工初期工资待遇

第三条招聘录用新工人工资待遇

(一)招聘录用的新工人实行熟练期制度。

井下岗位熟练期为半年,地面岗位熟练期为一年。

熟练期间执行临时工资,临时工资按《新参加工作职工临时工资标准表》所列标准执行。

(二)熟练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上岗者,执行所在岗位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第四条高校毕业生工资待遇

(一)新招聘高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制度,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间执行临时工资,临时工资按《新参加工作职工临时工资标准表》所列标准执行。

(二)见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按照从事岗位执行对应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第五条退伍军人工资待遇

退伍军人分配工作后,工种不对口的实行熟练期(井下半年,地面一年)。

熟练期间执行临时工资,临时工资按《新参加工作职工临时工资标准表》所列标准执行。

熟练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上岗者,执行所在岗位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第六条新参加工作职工熟练、见习期满,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其工资待遇仍按熟练、见习期的临时工资标准执行。

第三章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

第七条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实行试用期,按其从事岗位执行对应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其他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职工调动工作工资处理

第八条职工调动工作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同岗位(工种)间、非技术岗位(工种)间、技术岗位(工种)到非技术岗位(工种)的,不实行熟练期,工资标准按照新从事岗位(工种)对应岗级和聘任的职业技能等级确定。

(二)非技术岗位(工种)到技术岗位(工种)、不同技术岗位(工种)间调动的,实行三个月熟练期。

熟练期间按新从事岗位(工种)的C档执行岗位绩效工资标准;熟练期满,工资标准按照新从事岗位(工种)对应岗级和聘任的职业技能等级确定。

(三)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岗位变动次月起,按新从事岗位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执行。

(四)工人聘用为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解聘后到工人岗位工作的,从聘用或解聘次月起,按新从事岗位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执行。

(五)集团公司外调入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按新从事的岗位确定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档次按C档确认。

集团公司外调入的工人,实行三个月熟练期;熟练期间,参照招聘录用新工人对应的临时工资标准;熟练期满,工资标准按照新从事岗位(工种)对应岗级和聘任的职业技能等级确定。

第五章工资支付规定

第九条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及支付

(一)岗位工资序列由专业公司根据各单位的工资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确定,报集团公司备案。

岗位工资标准=起点岗位工资标准×岗级系数

(二)绩效工资可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在单位提取的绩效工资总额内,依据《绩效工资系数参照表》,根据考核结果确定。

(三)执行月工资制度的,岗位工资按月标准计发;执行日工资制度的,岗位工资按日工资率计发。

岗位工资日工资率=岗位工资标准÷20.83

第十条年功工资支付

(一)年功工资标准

年功工资按职工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每五年为一段。

工龄五年及以下的每年8元,五年以上十年及以下的每年9元,十年以上十五年及以下的每年10元,十五年以上二十年及以下的每年11元,二十年以上二十五年及以下的每年12元,二十五年以上三十年及以下的每年13元,三十年以上三十五年及以下的每年14元,三十五年以上四十年及以下的每年15元,四十年以上四十五年及以下的每年16元,四十五年以上的每年17元。

见《职工年功工资对应表》。

(二)年功工资支付

年功工资按职工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当月实发年功工资=应发年功工资-(应发年功工资÷20.83天×缺勤天数)。

第十一条辅助工资支付

(一)井下工作津贴

1.执行范围及标准

(1)从事采掘工作面主要工序工作的采掘工人:

采煤机司机、液压支架工、综采放顶煤工、综采维修钳工、综采维修电工、采煤工、掘进放炮工、巷道掘砌工、锚喷工、装岩机司机、综掘机司机、巷修工、采掘跟班安全监察员,井下工作津贴标准为30元/工。

综采工作面综机安装回撤工在综机安装、回撤及安装后试生产期间井下工作时,井下工作津贴按30元/工标准执行。

(2)综采转载机司机、综采(掘)皮带机司机、液压泵工、刮板运输机司机、普采机电维修工、普采工作面安撤工、普采支柱管理工、掘进机电维修工、掘进绞车司机、掘进轨道工、瓦斯检查员、井筒维修工、井下钻机工,井下工作津贴标准为20元/工。

(3)井下其他辅助工,井下工作津贴标准为15元/工。

综采工作面综机安装回撤工,不安装回撤下井工作时,井下工作津贴按15元/工标准执行。

(4)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下井工作的,井下工作津贴标准为8元/工。

(5)跟班下井并参加生产劳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按同岗位(工种)津贴标准执行。

2.支付规定

(1)井下工作津贴按实际下井工日计发。

当天下井工作超过八小时或一天内下井多次,按一个工作日计发井下工作津贴。

(2)法定节假日从事井下工作,按一个工日计发井下工作津贴。

(3)井上工人下井工作,每在井下工作一个工日,按井下同工种津贴标准计发。

(二)井下班组长津贴

1.执行范围及标准

(1)采煤、掘进岗位(工种),不脱产班(组)长津贴标准为20元/工;不脱产副班(组)长津贴标准为16元/工。

(2)井下其他岗位(工种),不脱产班(组)长津贴标准为12元/工;不脱产副班(组)长津贴标准为10元/工。

(3)井下采掘、辅助区队班(组)安全检查员,按同岗位(工种)副班(组)长津贴标准执行。

2.支付规定

(1)井下班(组)长津贴按井下实际出勤工日支付;当月井下工作不满18个工作日的,不支付当月班组长津贴。

(2)井下班(组)长兼职安全检查员的,不得重复享受班组长津贴。

(3)班(组)长及安全检查员不认真落实岗位责任,班(组)当月完不成生产任务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停发当月班组长津贴。

(三)夜班津贴

1.执行范围及标准

(1)从事井下工作的井下生产工人、跟班安全监察员、矿山救护队员,三八制夜班工作津贴标准为12元/班,四六制前夜班津贴标准为10元/班,后夜班津贴标准为12元/班。

(2)夜班从事地面工作的生产工人和服务人员,夜班工作津贴标准为8元/班。

(3)管理、技术人员夜班从事井下工作,夜班工作津贴按10元/班标准执行。

管理、技术人员夜班从事地面工作,夜班工作津贴标准按8元/班标准执行。

2.支付规定

执行夜班的班次:

实行三八制工作岗位的夜班为晚十点到早六点;实行四六制工作岗位的前夜班为十八点到二十四点,后夜班为零点到早六点;其他服务性工作岗位的夜班从晚十一点到早七点。

(四)流动施工津贴

1.执行范围及标准

流动施工单位在济宁地区范围内施工的每人每天2元;省内跨地区施工的每人每天4元;跨省施工的每人每天6元;施工单位机关驻地的辅助、服务厂队的职工到施工现场工作,按施工现场流动施工津贴标准发给。

2.支付规定

(1)流动施工津贴按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2)职工旷工一天者,扣发当月流动施工津贴的20%;旷工两天者,扣发当月流动施工津贴的50%;旷工三天及其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流动施工津贴。

(五)保留工资

1.凡在套改中出现保留工资的,因岗位、职称变动,岗位工资、专业技术职称津贴或技术工人技术津贴增加时,冲减保留工资,直至冲减完毕,其他情况不予冲减。

保留工资冲减后,不再恢复。

2.职工事假、病假、旷工期间不支付保留工资。

第六章特殊情况工资支付

第十二条职工经批准休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迁居假等带薪假期,假期期间按本人岗位工资、年功工资标准计发。

第十三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产假期满经批准休育儿假的,育儿假期间按本人岗位工资标准的85%支付;经单位批准休长假的,长假期间按本人岗位工资标准的70%支付。

育儿假和长假期间不计发年功工资和绩效工资。

第十四条职工经组织批准荣誉疗养、休养的,疗养、休养期间,工资正常支付。

第十五条职工请事假或旷工期间不支付工资。

第十六条职工脱产学习期间工资支付

第十七条职工因工负伤(职业病)待遇

(一)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

工伤职工受伤前(或旧伤复发前)本人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按此计算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满等待鉴定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

1.等待鉴定期间,上岗工作的,按本人工作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2.等待鉴定期间,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生活津贴标准为:

岗位工资、年功工资和35%住房补贴。

3.等待鉴定期间,可以上岗工作而拒绝单位安排工作的,停发一切待遇。

4.劳动能力鉴定后,被评为1-4级的工伤职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改发伤残津贴;伤残5-6级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本人申请退出工作岗位,改发伤残津贴;7-10级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停发一切工资待遇。

5.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从单位提取的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不计入工资总额。

(三)职工因工负伤(职业病)其他相关政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工资支付

(一)医疗期的相关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医疗期内,工资按以下标准支付:

连续工龄不满七年,病假工资标准为本单位起点岗位工资标准的75%;满七年不满二十年的,病假工资标准为本单位起点岗位工资标准的85%;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病假工资标准为本单位起点岗位工资标准的95%;二十五年及以上的,病假工资标准为本单位起点岗位工资标准。

(三)医疗期满,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的,按从事岗位确定岗位绩效工资;不能从事所安排工作的,按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待岗人员生活费

待岗培训期间,按本单位起点岗位工资标准的80%计发工资;培训后待岗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第七章工资支付形式

第二十条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以岗位工资标准为依据确定计件标准工资,按计件工资支付。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时工资的职工,岗位绩效工资依据岗位绩效考核结果支付。

第二十二条实行年薪制人员,其岗位绩效工资标准作为档案工资管理,工资支付按照《****有限公司年薪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按照《****有限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制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建立完善绩效考核体系,明确考核内容和标准,对职工的绩效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

第二十四条绩效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紧密挂钩,并作为绩效工资支付的依据。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31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小升初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