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十职业健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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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十职业健康

QB

AQ/SJ—2012—A

 

编制:

日期: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2012-09-01发布2012-10-01实施

佳木斯市松江水泥有限公司安环科制订

修改页

序号

修订内容

日期

制订

审核

批准

目录

10.1职业健康管理……………………………………………………………………3

10.2职业危害申报制度………………………………………………………………3

10.3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4

10.4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7

10.5职业危害告知及职业病报告制度………………………………………………8

10.6职业危害申报制度………………………………………………………………9

10.7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0

10.8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制度……………………………………………10

10.9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12

10.10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5

10.1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15

10.12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管理制度……………………………………16

10.13职业危害事故管理制度………………………………………………………17

10.14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职业危害管理制度……………………………………18

 

10.职业健康

10.1职业健康管理

10.1.1目的和依据

10.1.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0.1.1.2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10.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10.1.3术语

10.1.3.1职业危害:

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10.1.3.2职业病:

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10.1.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安环科为职业健康的日常管理机构。

组长:

莫庆和

副组长:

黄俊鸣鲍志海

成员:

杨良芳单井春关红兵张坤志李春海刘颖哲王道全

吴明升孙炳山季道海段崇国林英库徐学敏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安环科,单井春同志为职业健康管理兼职管理员,负责公司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10.1.5职责

10.1.5.1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2审定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10.1.5.2安环科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安监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4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6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10.1.5.3办公室人力资源主管

1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10.1.5.4各单位(各车间、部门)职责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10.2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0.2.1企管科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10.2.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10.3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10.3.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0.3.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10.3.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10.3.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10.3.1.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10.3.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10.3.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10.3.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10.3.2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10.3.2.1预防措施

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

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0.3.2.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

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10.3.2.3职业健康管理

1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管办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10.3.2.4、办公室建立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并保存工业卫生监测记录。

10.4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10.4.1目的

为做好公司职业危害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身体健康。

10.4.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职业病的监测、检测和评价。

10.4.2职责

1.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

2.化验室在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设立环保卫生检测室,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3.环保卫生检测室具体负责对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4.监督检测由公司化验室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5.各相关车间负责配合化验室组织的检测、监测活动。

6.财务部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10.4.3程序

1.化验室根据公司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制定的年度检测计划开展职业危害检测、监测和评价工作,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安环科、化验室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

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2.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噪声、热辐射、电离辐射等危害因素。

3.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化验室环保卫生监测室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报告,由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按月向受检测的各单位通报,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4.公司各单位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

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

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专题报告公司立项进行整改。

5.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化验室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分析检测。

如遇生产不正常,公司各单位确定有必要临时增加检测项目,可向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安排临时检测任务。

6.化验室环保卫生监测室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报送企管科,由其整理后存入公司职业健康档案。

7.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车,治理达标后方能开车。

10.5职业危害告知及职业病报告制度

10.5.1聘用作业人员时,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产生的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及相关权益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10.5.2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产生职业病种类、后果及其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10.5.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10.5.4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将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情况等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0.5.5发生3人以上的急性职业中毒或发生残废的急性职业病,立即电话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10.5.6发生3人以下的急性职业病在12-24小时内电话报告或用“职业病报告卡”报告有关部门。

10.5.7非急性职业病如尘肺病、慢性中毒和其他慢性职业病以及尘肺病死亡患者在15日内分别填报“尘肺病报告卡”和“职业病报告卡”报告有关部门。

10.6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0.6.1安环科按照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10.6.2公司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发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10.6.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10.6.4公司应当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项目申报。

当出现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10.7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0.7.1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技能。

10.7.2新职工进企业,必须先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转换工作岗位,也应进行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10.7.3开展日常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班前、班后会及其它空余时间,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10.7.4结合事故案例开展职业卫生教育。

10.7.5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员必须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安全培训。

10.7.6结合生产特点开展国家的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学习和培训。

10.7.7做好学习培训的记录。

10.8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制度

10.8.1目的

为认真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规,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经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施缺陷,保证检修质量,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0.8.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安装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工作。

10.8.3职责和权限

1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审批年度防护设施的购置和维护检修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2设备科应会同生产技术部门根据生产设备和防护设施的运行状况制定季度或年度维护检修计划,并监督检查车间计划实施;

3车间负责按计划布置、设备检修人员实施检修;

4企管科负责将安全巡视或检查发现的设备设施隐患反馈有关部门或车间,并负责验证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

10.8.4工作内容

1设备科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每月检查一次,了解运行状况,检测其性能和使用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2根据其性能和使用效果制定季度或年度保养检修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车间实施。

计划检修应由设备科主管人员制定检修方案,检修材料、配件由供应人员负责,设备检修人员应认真按检修方案实施并记录。

计划检修以设备维修人员为主,设备操作或保管人员协助实施。

3安环科会同设备科负责检修质量的验证并记录

4生产设备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例行保养由设备操作人员负责,车间、班组应督促并检查保养情况;

5操作者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损坏后,或不能正常使用时,操作人员即不修理又不报告的,车间对责任人应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

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发生故障时,车间或维修人员暂时处理不了时,应报告设备部门采取临时措施,无临时措施时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6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制定设备保养检修计划必须同时列入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保证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7计划检修或故障检修后的设施必须由操作者、车间或设备管理人员、检修人员参加试车,试运转正常在设备检修记录上签字确认,并交付操作者投入生产运行;未经签字确认的检修设备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10.8.4记录

计划和故障检修记录由维修人员填写后交车间收集,每月初交设备科和企管科保留存档。

对检修保养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丢失的,车间应给予批评或经济处罚。

 

10.9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保护劳动者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根据国家经贸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10.9.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贮存和出入库

  公司供销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和贮存。

所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标准。

公司安全环保科负责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审核劳动防护用品供货厂家资质、产品质量检验资料,公司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和工会组织督促检查。

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和出入库工作由五金仓库统一管理,要设立劳动防护用品专用贮存库,各仓库具体负责劳动防护用品保管、出入库和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贮存安全,防止腐烂变质,如有库存不足、品种不全等情况,要及时报告给供销科安排采购。

10.9.2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0.9.2.1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

1.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使用周期,由公司安全环保科组织,劳动防护用品评估人员参与,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本企业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制定,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条件、工作环境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调整发放标准,满足生产需要。

一般情况,一年进行一次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和发放标准修订。

2.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

3.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4.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部门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5.企业应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来参观、学习、检查工作人员临时借用。

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保持整洁,专人保管,如有丢失,要查清责任,折价赔偿。

6.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

用人单位还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定期保养,保证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10.9.2.2劳保防护用品的发放。

公司办公室负责全公司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按照《劳保用品管理系统专用软件》实施要求和《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建立和健全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片,按时记载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和办理调转手续,定时核对各工种岗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使用期限。

新工人上岗前安全教育,要专门进行有关正确使用和保养劳动防护用品的培训,各分公司综合办劳保管理员在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时,也要向领用人讲清正确使用方法,提醒职工自觉进行劳动防护用品保养。

10.9.2.3发放程序如下:

1.公司人力资源部每月31日前对员工按工种、标准造出下月《月份劳动防护用品预发表》。

各分公司办公室劳保管理员可以登陆《劳保用品管理系统》(网络版)进入固定物品发放——预发登记——车间(分公司)选择——打印——打印设置——打印《月份劳动防护用品预发表》,或者到公司办公室索取。

  2、各分公司办公室劳保管理员按照《月份劳动防护用品预发表》中的护品名称、预发时间,由职工本人签字后,对个人开出手工《领料单》,领用人到财务部驻分公司材料会计处换取《出库单》,仓库保管员凭《出库单》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3、每月26日前,各分公司办公室劳保管理员对本单位当月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按车间、管理勤杂等部门分别汇总,编制《月份劳动防护用品汇总表》,连同《月份劳动防护用品预发表》一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登记、入账。

10.9.3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10.9.3.1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要求

1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劳动条件、需要保护的部位和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选型。

2必须进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培训,让使用人员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型号、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3.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使用。

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可靠、有效,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护具。

4.特殊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还应经培训、实际操作考核合格。

  5.职工进入生产岗位、检修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不许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许滥用劳动防护用品。

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明火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防护服装的式样,应当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

7.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善保护,不得拆改,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如有缺损应及时处理。

 10.9.3.2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

1.员工在工作时必须按要求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违章处理。

2.车间、班组要对员工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3.分公司车间、班组在组织职工安全教育时,帮助职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鼓励职工正确使用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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