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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少数民族

话语霸权与民族保护

——元代少数民族科举考试政策文本探析

 

摘要:

关键词:

元代科举考试政策的研究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课题。

以往许多学者从教育或制度史的视角对其特征、行废原因及中第阶层的背景仕宦等进行了考证和探讨,本文拟以前辈学者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对其政策文本进行全方位分析,探究政策文本出台的前因后果及文本中的民族倾斜对统治者意志体现的折射,最后分析政策文本对试题答卷产生的影响及试题答卷中社会现实的反应。

一、话语霸权:

政策制定渊源中的民族性分析政策文本制定历史渊源考辨

元代科举从戊戌初试到延祐(首科,历近七十载而事未果行,但经多方努力,选举之制却也是初具规模。

此后,虽又遭至元废科,至正复科的曲折,但政策文本并无太多变动。

本文拟考证延祐首科的文本演变形成过程,并以此分析其中的话语霸权及民族倾向。

科举行废的多次争议中,尝论及科举推行的大政方针,从延祐首科的政策文本来看,其制定出台与这些争议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在这些争议基础之上的损益沿革。

有元一代的科举雏形为戊戌初试。

日本学者安部健夫,韩国学者林元珠虽从这次取士结果的角度出发否定了其作为科举考试的性质,但我国学者姚大力先生则认为单纯从结果为其定性有失偏颇。

尽管戊戌选试在很有限的意义上属于开科取士,但“它毕竟与后来那种单纯为了籍定豁免差发的儒户而举行的考试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可以认为,它是元代最早一次恢复科举制度的失败的尝试。

”姚大力.元代科举制度的行废及其社会背景[D].南京大学,1978.金诤在《》中认为。

本文采用我国学者的看法,把戊戌初试认定为元科举考试的雏形。

戊戌初试诏令在《元史》等文献中都有所涉及,但以《庙学典礼》的记录最为详尽。

其中与延祐首科相关的政令如下:

此上委令断事官蒙格德依与山西东路征收课程所长官刘中,遍行诸路一同监试,仍将论及经义、词赋分为三科,作三日程试,专治一科为一经,或有能兼者,但不失文义者为中选。

其中选儒人,与各住处达噜噶齐管民官一同商量公事勾当者。

随后照依先降条理,开辟举场,精选入仕,续听朝命。

选试儒人免差.史部,政书类,仪制之属,庙学典礼,卷一

其考试内容“经义词赋”为以后科举行废争论的焦点之一,也为延祐首科批判式的继承。

耶律楚材在此次失败的尝试中是中坚力量,“太宗始取中原,中书令耶律楚材请用儒术选士,从之。

……而当世或以为非便,事复中止。

”元史.选举志一卷八十一随着他政治上的失势,他主张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也无疾而终,这里面就包括处于萌芽状态的科举取士。

此后一直到元世祖忽必烈时期,科举争议日趋白热化,程式制度在屡次争论中逐渐完善成文。

1264年,至元元年,“世祖既定天下,王鹗献计,许衡立法,事未果行。

”“世祖至元初年,有旨命丞相史天泽条具当行大事,尝及科举,而未果行。

”元史.选举志一《元史》中只是简略提及相关人物王鹗、许衡、史天泽,并未记录法度的具体内容,但可推测确有“立法”之事,进而不难想象这些法度当为后续的范本。

1267年,至元四年九月,王鹗等再次“请行选举法”,以古论今,建议传承古制,“远述周制,次及汉、隋、唐取士科目,近举辽、金选举用人,与本朝太宗得人之效,以为:

‘以今论之,惟科举取士,最为切务,矧先朝故典,尤宜追述。

’奏上,帝曰:

‘此良法也,其行之。

’中书左三部与翰林学士议立程式。

”元史.选举志一这次争论有程式确立的明确记载“中书左三部与翰林学士议立程式”。

但事未得行,“四年九月癸丑,鹗请立选举法,有旨令议举行,有司难之,事遂寝。

”本纪第六世祖三卷6其程式详细情况不得而知。

1268年,至元五年十月,陈祐三本书《中华文汇·辽金元文汇》第2658页臣愚谓今取士,宜设三科,以尽天下之材。

1270年前后即至元七八年间,王恽上书驳斥礼部所拟科举程式,并提出自己观点。

从其奏疏中的残章断简可窥探当时考试政策文本之一角:

考试程式:

科目以分作经义词赋两科,“然闻礼部所拟止以经义词赋两科取人。

”《秋涧集·卷89论科举事宜状》姚大力先生考证此论当在至元七八年间,从之。

姚大力.元代科举制度的行废及其社会背景[D].南京大学,1978.但这一议案在尚书省未通过,尚书省修改为“罢词赋,用经义明经”,“今体访尚书省批送礼部同翰林院官讲议科举事,省拟将词赋罢黜,止用经义明经等科”。

《秋涧集·卷86论明经保举等科目状》

参试资格:

“其举子须品官保举之人,然后许试。

”《秋涧集·卷86论明经保举等科目状》

针对这些批文,王恽逐一分析利弊,其建议如下:

从实用角度出发,当以时务策为首场,“莫若以时务对策直言极谏,切中利病,有经画之略者为首选。

”从经明身修的教化出发,次为“以博学宏词兼试典礼议一道,如禘袷齐郎之议者为中选”。

兼顾当时教育状况,王恽进言,“其经义词赋两科,乞转经出题,先为布告中外,使学者明知所向谓,如今年书明年诗,限以几时,然后赴试,其格律略除苛细如故,实景象明水干羽金在镕之类,例皆为命题,如此不致隔碍长材,使得展手笔以尽其器能不数年,则五经可以通治矣。

”《秋涧集·卷89论科举事宜状》鉴于“品官保举”可能导致的“公道扫地,关节大行,上下成风,相率谀伪”之弊,王恽力主“保举之法,历行不克,终徒为纷纭之变耳,当今之务,惟以多得人材以备任用为急,据科目之先后,人材之速得已具呈。

”《秋涧集·卷86论明经保举等科目状》《卷35贡举议》

至此,有关科举事宜的争论未出前代之窠臼,主题围绕“经义词赋,保举自荐”。

历代选贤举能的沿革,元人多有论述,现举一例,“三代以徳行六艺宾兴贤能,汉举孝亷兼策经术。

魏晋尚文辞而经术犹未之遗。

隋炀始専赋诗,唐因之。

使自投牒,贡举之法遂息。

虽有明经,止于记诵。

宋仁宗始试经义,亦令典矣。

哲宗复赋诗,辽、金循习。

将救斯弊,惟如明诏尝曰:

‘士不治经学孔孟之道,日为赋诗空文’,斯言足立万世治安之本。

”集部,别集类,金至元,牧庵集,卷十八《领太史院事杨公神道碑》为元科举的特色“分榜设科”奠定基础的当是至元十一年,裕宗尚在东宫时的“参酌时宜,以立制度”。

选举一

1274年,至元十一年十一月,裕宗在东宫时,“奉令旨,准蒙古进士科及汉人进士科”。

选举一这一政策文本来自翰林院的集议,“去年奉旨行科举,今将翰林老臣等所议程式以闻”。

由此推断1273年有行科举之旨,而一直到1274年,方有正式条例成文。

时人苏天爵对此事的评论可做参证,“至元十一年,始版贡举条例,是时贤材众多,治平方臻,故弗举行。

”《慈溪文稿卷29题咸淳四年进士题名》“至元十有一年乃命儒臣文正窦公黙、文献姚公枢、文正许公衡、文康杨公恭懿集议贡举,条目之详,具载于策书,是时贤能众多,治化熙洽,故弗果行。

”《陜西鄉貢進士題名記》集部,別集類,金至元,滋溪文稿,卷三王恽在成宗初期曾说,“况科举取士,历代讲究,既公且当,无踰于此。

若将十一年已定程试格式举行,甚允当也。

”《秋涧集·卷79元贞守成事鉴·选士》由此也可见所定程式之完备。

1275年,至元十二年,曾于至元八年上疏奏请行贡举,被斥为“俗儒守亡国余习”的徒单公履卷148《董文忠传》再次“请设取士之科”。

曾经的情况是“召姚枢、许衡与宰臣廷辨”,事隔四年,虽有所好转,由“廷议”转为“杂议”,“诏先少师文献公、司徒窦文正公与公杂议,”集部,别集类,金至元,牧庵集,卷十八《领太史院事杨公神道碑》然争论仍是未休。

这次杂议紧接至元十一年的翰林院集议,两次参议者杨公恭懿的奏疏当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争论焦点,“今欲取士,宜敕有司,举有行检通经史之士,使无投牒自荐。

试以五经四书大小义、史论、时务策。

夫既从事实学,则士风还淳,民俗趋厚,国家得识治之才矣。

”集部,别集类,金至元,牧庵集,卷十八《领太史院事杨公神道碑》

1284年,至元二十一年九月,丞相火鲁火孙与留梦炎等建言贡举取士,再次提及蒙古士子参试,“凡蒙古之士及儒吏、阴阳、医术,皆令试举,则用心为学矣。

”后面文字记载“许衡亦议学校科举之法,罢诗赋,重经学,定为新制。

事虽未及行,而选举之制已立。

”选举一经考许衡卒于1281年即至元十八年,而此处记载为至元二十年,因此记载有误或后面文字应在前段文字之前。

总之,此次议论已至中书省集议的程度,当有草案,但从目前掌握的文献来看并无正史记载。

但此次奏议结果及原因,正史记录极为明确,“冬十月丁卯,和礼霍孙请设科举,诏中书省议,会和礼霍孙罢,事遂寝。

”卷十三世祖纪十这次的提议中加入了等有关科学技术方面的内容,与隋唐时期的科目类似。

遗憾的是未及实行。

1295年,元成宗的即位诏书中说:

“仰中书省议行贡举之法。

”《元典章·卷二圣政兴学校》但没有提及议案如何,结果自然也是不了了之。

但其间王恽追述古法,谏言新制,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条文,其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阐明其法源于唐宋,“迈隆前代,创为新制,可不详思,揣其本末,酌古今而用之。

莫若取唐杨绾宋朱熹等议,参而用之,可行与今。

继而比较唐杨绾宋朱熹各自优劣:

绾之法曰:

令州郡察其信友孝义而通经学者,州府试通经习所业,贡于礼部,问经义十条,对时务策三道,皆通,为上第;其经义通八,策通二为中第;其论语,孝经,孟子兼为一经。

熹之议曰:

分诸经史如《易》《书》《诗》《周礼》二戴《礼经》《春秋三传》各为一经,将《大学》《中庸》《论孟》分为四科并附以上大经,逐年通试及廷试对策兼用经史,对以己意以明时务得失。

最后提出自己的因时沿革之计:

“宜先选教官,定以明经史为所习科目,以州郡大小限其生徒,拣俊秀无玷污者充员数,以生徒员数限岁贡人数,期以岁月,使尽修习之道,然后州郡官察行考学,极其精当,贡于礼部。

经试经义作一场,史试议论作一场(题目止于三史内出),廷试策兼用经史,断以己意,以明时务。

如是,则士无不通之经,不习之史,进退用舍,一出于学。

既习古道且革累世虚文妄举之弊,必收实学适用之效,岂不伟哉。

外据诗赋立科既久,习之者众,亦不宜骤停,经史实学既盛,彼自绌矣。

《秋涧集·卷35贡举议》

从行文中可知,王恽主张以州郡大小确定贡举人数;考试内容以经义策论为主,兼及诗赋,但逐步降低重视度。

此后,一直到1313年,皇庆二年,始颁科举诏令。

而之前的这些建议或大或小的影响着后来的政策制定,从这些或详或略的文本形成过程中,探知其最终决策的出台有如下特征:

(一)历史继承性。

“酌古今而用之”的原则贯穿了争议始终,如元初刘秉忠所言,“宜从旧制,修建三学,设教授,开选择才,以经义为上,词赋论策次之”;刘秉忠列传元史卷157《元史》对王鹗的记述,“翰林学士承旨王鹗等,请行选举法,远述周制,次及汉、隋、唐取士科目,近举辽、金选举用人,与本朝太宗得人之效,”本纪第六世祖三卷魏初借古喻今,“取人之法,具在方册。

三代有乡举里选之制,汉有孝廉贤良之科。

隋唐以来,加以词赋明经,金因之,亦能得人。

国家有天下六七十年之间,取人之法未遑暇及。

”《魏初.青崖集·奏议卷4》王恽以史为鉴,历数保举之弊,“窃惟科举之法,上自隋唐迄于宋金,数百年之间,千万人之众,讲究亦云详矣。

如余科或废,独赋义策论取士而不去者,盖以经史道备格律精当至公无私而又可常故也。

故前人目为将相科,如宋之韩范欧富金之高石俟胥皆其选也。

其保举在宋诸公虽曾建议令官举岁贡,以三百年尚文之世,尚莫能行,况权舆于今日乎!

”《秋涧集·卷86论明经保举等科目状》及上文所引杨恭懿之言等。

这些权臣或借古喻今,或以史为鉴,均从前代叙起,使得所奏有根有据,既具有强烈的说服力,又避免了政策推出的盲目性。

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这是何等的智慧!

(二)时代特色鲜明。

这一特征表现为民族保护与实用性的结合,前文论及的历次争议中,至少有两次确切提出蒙古士子的参试问题,“奉令旨,准蒙古进士科及汉人进士科”。

选举一“凡蒙古之士及儒吏、阴阳、医术,皆令试举,则用心为学矣。

”选举一1268年,至元五年十月,陈祐三本书《中华文汇·辽金元文汇》第2658页臣愚谓今取士,宜设三科,以尽天下之材。

延祐科举政策的拟定者之一程锯夫言道:

“当今设科,亦优蒙古、色目人以劝其趣学”《元故翰林学士承旨光禄大夫知制诰兼修国史雪楼先生程公行状》(《雪楼集》附录)转引自《色目人与元代制度、社会》日本船田善之,蒙古学信息.2003年第二期、这些没有付诸实施的政策文本在不同程度上都关注了统治民族的利益,这就使统治最高层更容易接受并予以支持,这一点与其他法令中的民族保护是一致的。

从争论的焦点之一是否废除词赋科来看,反对派以“士不治经学孔孟之道,日为赋诗空文”姚燧集部,别集类,金至元,牧庵集,卷十八《领太史院事杨公神道碑》为理由,这一理由反映了元前期的务实精神,在科举颁行时蒙古皇帝也强调了这一点,“浮华过实,朕所不取。

”选举一早在元世祖时期,君臣间就曾在这个问题上达成共识,“卿言务实,科举虚诞,朕所不取。

”《考岁略》,《鲁斋遗书》卷一三,《四库全书》第1198册第455页。

其务实精神一则来源于蒙古统治者,一则来源于对前代空文误国的反思。

董文忠在1271年的科举争议中如此说,“士不治经讲孔孟之道而为诗赋,何关修身,何益治国!

由是海内之士,稍知从事实学。

臣今所诵,皆孔孟之言,焉知所谓道学!

而俗儒守亡国余习,欲行其说,故以是上惑圣听,恐非陛下教人修身治国之意也。

”卷148《董文忠传》虽寥寥数语,但足见其对实学的重视。

(三)政策出台中的话语霸权。

从戊戌初选随着耶律楚材政治上的失势无疾而终,到“和礼霍孙罢,事遂寝”;从许有壬廷辩伯颜失败的至元废科到脱脱掌握大权的至正复科,无不与当朝政治势力的较量息息相关。

在这个过程中,一项政策的行废成为某股政治势力得势与否的筹码。

就元科举而言,它的行废甚至是能否被提到一定争论的高度取决于两方,一是元最高统治者----蒙古皇帝的儒治认同程度;二是朝中权臣支持科举者的受重用程度。

时人王恽对科举长废不行的条分缕析可见上述境况,“窃见科举事理,往年翰林院已经具陈中书省,乞闻奏定拟。

顷者尚书省亦下礼部,复有讲究条目,至今未闻施行,盖未有度其事宜而力为言者。

”《秋涧集·卷87请举行科举事状》王恽认为科举不行的原因之一在没有人力言而行,由此可见政策制定中的话语权掌握在统治阶层上层的少数当权者手中。

在儒臣受重用的元世祖时期争论最为激烈,而后来一直到1313年的仁宗时期,科举之争几乎归于沉寂也足以说明。

二、民族保护:

政策文本中的民族性分析

元代科举考试政策整体文本以延祐二年定制(1313年)为蓝本,后续虽有变动,为数极少。

所以本文主要以延祐首科颁发的科举诏为文本,对其民族性进行分析。

政策文本主要见于《经世大典》、《元典章》、《通制条格》、《元婚礼贡举考》、《元史》、《元史纪事本末》、《续通典》中。

这些典籍(的关系有待进一步考证)相互征引,往往有所脱漏,故本研究以相对而言较为原始的文献《通制条格》、《元婚礼贡举考》为分析文本。

在族群等级有别的社会大环境下,科举考试政策的制定也难以逆转潮流。

对蒙古色目人的倾斜,从立场而言,或多或少有蒙汉双赢在里面:

在蒙古统治者一方,科举首先要保证本族的绝对优势,政策上的歧视在所难免。

在以汉人儒者为主的具体细则制定者们一方,科举一是要达到“以夏变夷”,推广儒家文化,推行汉法的目的;二是为汉族士子开辟入仕通路,至少使得官吏任用达“汉人参用”之效。

科举政策的拟定者之一程锯夫言道:

“当今设科,亦优蒙古、色目人以劝其趣学”《元故翰林学士承旨光禄大夫知制诰兼修国史雪楼先生程公行状》(《雪楼集》附录)转引自《色目人与元代制度、社会》日本船田善之,蒙古学信息.2003年第二期。

即使政策制定本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其执行操作的过程中,受到其他政治因素的干扰,也会偏离决策者当初的意图。

政策中有利于当权者的弊端更会被不断放大,元代科举政策中的民族歧视性在整个社会不平等的背景下,显得尤为突出。

(一)数量保证:

四等人同额的名额分配制

元一代科举,承袭两宋区域配额制之外,又首创民族配额。

元代乡试合格者区域名额分配主要以地理区划大小为准,“试选合格人数视都省大小有差。

”《续通典·卷十八选举二》试点共有17处:

行省一十一:

河南,陕西,辽阳,四川,甘肃,云南,岭北,征东,江浙,江西,湖广。

宣慰司二:

河东冀宁路,山东济南路。

直隶省部路分四:

真定路:

河间路,保定路,顺德路,大名路,广平路,彰德路,卫辉路,怀孟路

东平路:

济宁路,曹州,濮州,恩州,东昌路,高唐州,泰安州,德州

大都路:

大都,宁平路

上都路:

上都,兴和路《方龄贵,校注。

通制条格校注,北京:

中华书局,2001年7月》

十一行省中岭北在今蒙古国内,辽阳、征东包括朝鲜半岛的一部分,可见所涉地域之广,民族之众,元代科举考试面向政权所辖范围内所有民族,从这一点而言,元代科举考试政策开放性强于其他各朝。

参与民族众多也是有元一代科举的特色。

据《元史·选举志》乡试名额分配,及元代人口制表如下:

表一:

元代乡试名额分配

大都

上都

东平

真定

河东

山东

云南

陕西

辽阳

四川

甘肃

征东

岭北

河南

江西

江浙

湖广

合计

蒙古

15

6

5

5

5

4

1

5

5

1

3

1

3

5

3

5

3

75

色目

10

4

4

5

4

5

2

3

2

3

2

1

2

5

6

10

7

75

汉人

10

4

9

11

7

7

2

5

2

5

2

1

1

9

75

南人

7

22

28

18

75

合计

35

14

18

21

16

16

5

13

9

9

7

3

6

26

31

43

28

300

人口

比例

从上表可看出不同族群的分布,蒙古色目遍及全国,南方一代当多为派遣官吏或商人,故中第者家世显赫者众;除河南四种人都有外,汉人、南人分布地域明显,说明族群划分主要以征服先后的地理区域为准。

区域配额这一举措照顾文化教育水平的地域差异,有其合理存在的科学性一面;但民族配额制无视族群人口总数与名额之间的比例关系,显然是统治阶层出于对官僚队伍结构民族比例的考虑,确保蒙古诸部在统治阶层的绝对优势地位而做出的选择,在某种意义上属于民族保护。

区域配额制给文化教育相对落后的地区提供了一个参与竞争的机会,尽管他们的这个公平竞争建立在对其他地区的不公平之上,但从平衡全国各地利益的角度来看,这一举措也是无可奈何的选择。

四等人同额的民族配额制在元统治者控制官僚结构,维护本族特权一面确实取得了满意的效果。

然而在人口比例一面,置四个族群的总人口数而不顾,使得大量饱读诗书的儒家知识分子滞留社会底层,其造成的恶劣后果在于失去了广大汉族士阶层的支持,唤醒了他们的民族意识,激发了他们的民族情感,这一致命的后果加速了元朝的灭亡。

(二)应试积极性保护:

试题难易程度因族群而不同

元代科举考试政策对考试内容的规定因族群不同而大有区别。

具体考试内容及对不同族群的要求见下表:

表二:

考试程式

蒙古、色目人

汉人、南人

第一场

经问五绦,《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内设问,用硃氏章句集注。

其义理精明,文辞典雅者为中选。

明经经疑二问,《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内出题,并用硃氏章句集注,复以己意结之,限三百字以上;经义一道,各治一经,《诗》以硃氏为主,《尚书》以蔡氏为主,《周易》以程氏、硃氏为主,已上三经,兼用古注疏,《春秋》许用《三传》及胡氏《传》,《礼记》用古注疏,限五百字以上,不拘格律。

第二场

策一道,以时务出题,限五百字以上。

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古赋诏诰用古体,章表四六,参用古体。

第三场

策一道,经史时务内出题,不矜浮藻,惟务直述,限一千字以上成。

方龄贵,校注。

通制条格校注,北京:

中华书局,2001年7月

从上表可见科考以程朱理学为标准,从出题范围看,蒙古色目人仅限于四书,范围小且容易,而汉人南人则包括五经,注疏不限于朱子集注,兼用古注疏,无形之中使难度增加数倍;从答卷要求看,第一场汉人南人作答有字数限制,更有“以己意结之”的高要求,而蒙古色目人只要“义理精明,文辞典雅者”即可。

蒙古色目第二场与汉南人第三场相比,前者的字数要求比后者少一倍并且同样“策一道”对汉南人做“经史时务内出题,不矜浮藻,惟务直述”的专门要求,这也算是是对两宋文风浮躁的补偏救弊吧?

就场次而言,汉人南人多“赋诏诰章表”一场,据此也可推见蒙古统治者对汉南人要求的务实性,可为我所用是首要标准。

试题内容难易不同从客观角度来看,旨在为各个不同学习程度的民族创造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这并不属民族歧视之列。

考虑到元代社会及生产力发展状况,非汉民族尽管科举之前已接触儒学,但皆自觉而为之,时日不多,积累尚浅,积极性不高,程度不深。

科举考试主要以程朱理学为核心,蒙古、色目人在同等题目及要求下,若想胜出,甚为困难,因而试题难易不同,鼓励蒙古色目人学习儒家文化,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文化扶贫的作用。

而王风雷老师则认为试题难易程度及答卷诸色人等无实质差异:

“笔者据有关资料,分别对元统元年(1333年)的右榜进士同同、余阙、寿同和左榜进士李齐、李衤阝、罗谦的御试策问题、对策文章进行了比较后发现,两者的试策问题在难度上没有实质性差异,只是汉人、南人的御试策问题,在篇幅上略微长一些。

另外,笔者发现他们的文章在层次、水平上十分接近,不分高下,各有千秋。

”王风雷.补论元代科举考试中的几个问题[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01

(1).

在对元代部分策问试题分析整理后,认为汉南人的出题范围广于蒙古色目,同样内容的考较难度较大。

(三)种族优越的强化:

廷试、放榜的民族尊卑之别

《元史·选举志》记载廷试程序中,对考生入场规定如下:

“举人入院,搜检讫,蒙古人作一甲,序立,礼生导引至于堂前,望阙两拜,赐策题,又两拜,各就次。

色目人作一甲,汉人、南人作一甲,如前仪。

每进士一人,差蒙古宿卫士一人监视。

”廷试入场先后不以成绩高下为准而以民族不同为据,蒙古统治阶层种族优势心理眼中各种族人的尊卑程度由其觐见次序可见一斑:

元代的民族歧视是有差等序列的,以蒙古族为核心逐级排列色目人,汉人,南人。

这一差等歧视在放榜中表现的更为显著。

考试完毕,分三甲进奏,作两榜,蒙古以右为尊,故蒙古色目人为右榜,而汉人南人为左榜。

“日午,赐膳。

进士纳卷毕,出院。

监试官同读卷官,以所对策第其高下,分为三甲进奏。

作二榜,用敕黄纸书,揭于内前红门之左右。

”如果说名额分配保证了本族进士数量上的优势,那么尊卑有别则保证了统治种族的心理优势。

汉南人在科举中倍受歧视,遭遇不公平待遇,这些规则在显性的政策中有明文规定。

色目人的次等待遇却是潜规则,在右榜内,有更为明显的偏见,规定只能是蒙古族为状元,色目人成绩再好只能是屈居第二,时人程端礼说曾:

“夫国家兴科举,以罗天下之贤俊,政欲与共天禄治天职也。

唯蒙古生得为状元,尊国人也。

”《畏斋集》卷四四库全书桂栖鹏,尚衍斌等考证元代色目人进士时,有关马祖常的科场名次即为一实例,“祖常会试右榜第一,廷试须由蒙古人为第一,屈居第二。

”桂栖鹏,尚衍斌《元代色目人进士考·马祖常》,《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22卷,第4期

(四)考试资格开放性及违规处理民族意识

元代科举考试对生员考试资格限定较宽,这是其开放性的另一体现,“举人从本贯官司于诸色户内推举,年及二十五以上,乡党称其孝悌,朋友服其信义,经明行修之士,结罪保举,以礼敦遣,资诸路府。

”但对冒籍考生特别规定一条:

“别路附籍蒙古、色目、汉人,大都、上都有恆产、住经年深者,从两都官司,依上例推举就试,其余去处冒贯者治罪。

”终元一代,反抗者不绝于世,以南人居多,所以统治阶层对南人的流动多有忌讳。

针对汉人、南人的违规考生有如下特别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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