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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财务审计管理制度

01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及所属公司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有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在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公司各部门以及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等进行监督,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同时受上级审计机构的领导和地方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的任务

第三条主要任务有:

1.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资金、财产的安全及完整进行审计监督。

2.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投资和经费的预算、信贷计划、外汇收支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3.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4.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承包经营责任的审计评议,配合上级审计机构,对公司主要领导人及所属公司的主要领导人的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5.对公司及所属各公司基建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6.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7.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侵占国家、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8.贯彻执行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或参与研究公司及所属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办理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以及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进行审计。

第五条对公司的下列项目,审计部必须会签(不包括子公司):

1.基建项目。

2.经济合同(包括采购合同)。

3.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六条审计部不定时对上述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章职权

第七条主要职权有:

1.有权让被审单位及时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

2.检查实物、凭证、账册、有关文件和资料。

3.索取有关的证明材料。

4.参与有关的会议。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6.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

8.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上级审计机构如实反映。

第八条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的被审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建议公司总经理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审计部在年初应根据上级审计机构的部署,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实施审计计划时应拟订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通知被审计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审计中必须做好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各种旁证材料都应齐全,作好调查记录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审计中如有争议应如实向领导反映,必须依法有据,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切忌主观、武断。

第十三条每项审计工作结束最迟不得超过两个星期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报告的要求。

1.事实清楚。

2.数据确实。

3.依法有据。

4.建议恰当。

第十五条审计报告在征求补充审计单位意见后(不是同意审计报告),报送公司经理审定批示,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在听取审计报告草稿后有不同意见时,首先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可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部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以提出不同看法,审计部可以采纳或维护报告。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对总经理指示的审计报告必须执行,审计部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向总经理报告执行结果。

第十八条审计报告后若有情况变化和有新的重要数据,经查明后,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部报告,并同时向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决定原审计报告的修改或继续执行。

第十九条每个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附件等必须在一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条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揭发检举中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泄漏机密,有以权谋私、舞弊行为者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员者,不论其职位高低,在公司内部由总经理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直到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审计部呈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02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

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

2.附属于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

3.不设机构和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审计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

公司应视审计人员工作质量对其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内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严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1.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员工。

2.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和控股公司。

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4.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8.其他认定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

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

对被审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专项审计。

(1)管理审计。

对被审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

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

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

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其指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被审单位需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内部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内容。

1.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算、决算、竣工、开工审计。

3.资产管理情况。

4.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5.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

6.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7.各部门及下属企业领导离任审计。

8.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和项目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其效果。

9.配合有关审计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有关部门的审计。

10.其他交办审计事项。

11.向总经理室、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六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分公司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参与公司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3.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文件资料。

4.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报表、资产。

5.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7.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8.对严重违反有关财经法规,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10.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人员,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并追究其责任。

11.参与制定、修订有关公司规章制度。

第七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制订公司审计计划和审计工作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必要时报送审计机关。

2.书面通告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

3.实施审计。

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

4.提出审计报告,做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

5.下达审查处理决定。

6.复审。

被审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复议。

7.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五条审计程序执行过程中注意事项。

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总经理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

2.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

3.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4.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5.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以便及时制止。

第八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诉或申请复审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第十八条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中有工作努力、业绩突出行为的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一条如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二条对审计过程中发生的以上行为,若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审计(财务)部负责解释、补充,经公司董事会通过颁行。

03审计工作条例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且有效开展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根据有关审计管理条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公司审计部门,依据政府法规、政策、公司董事会决议、规章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对公司本部和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物资、设备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以严明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杜绝各种违纪违法现象。

第二章审计机构及审计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局下设审计室,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审计工作。

审计室直属董事会领导。

审计室主任由董事长直接任免,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审计人员应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第五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1.依法审计。

2.忠于职守。

3.廉洁奉公。

4.坚持原则。

5.客观公正。

6.保守秘密。

第六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审计室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受聘人员在工作期间与公司正式审计人员享有同等职权。

第三章审计室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审计室对下列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1.公司本部,包括财务部、资金部、贸易部和金融证券室。

2.公司所属的全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包括在境外和内地省份所设立的企业。

第九条审计室对各单位的以下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有关财经政策法规的贯彻及遵守情况。

2.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目标、计划落实及执行情况。

3.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4.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5.公司财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安全完整程度。

6.公司制度建设、经营管理情况。

7.违反财经法纪,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以及重大损失浪费行为。

8.单位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

9.经理离任的经济责任等有关审计事项。

10.公司本部及各所属企业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1.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有关经营方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

12.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审计室的主要职权

第十条审计室在审计过程中可行使下列监督检查权:

1.有权让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3.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资产,查阅以前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

4.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5.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提请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6.有权对拒绝、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采取封存有关账册、资产等临时措施,必要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一条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并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对触犯刑律的,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审计室签发的审计报告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审计室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和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年度工作计划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审计室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在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方式。

项目审计计划经审计室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审计室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并在项目审计开始7天前,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六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第十七条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写出审计报告。

其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

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如被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结论有异议,应在10天内向董事长提出复审申请。

董事长接到复审小组复审申请后7日内做出复审决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

复审小组应在30日内进行复审。

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

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九条对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审计室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销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规范的解释权属审计室。

04内部稽核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营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总管理处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

第二条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包括账务、业务、财务、总务及监验五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以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三条稽核人员应对所审核的事项负责,必要时,应在有关账册簿据上签章。

第四条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账表外,还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查,每年稽查次数视实际需要而定。

第五条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并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六条稽核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依据各项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给被检查单位。

第八条稽核事务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

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

第九条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细查询,并调阅账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还需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条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

第十一条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

第二章账务稽核

第十二条审核或检查记账凭证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2.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恰当,有无遗漏、错误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3.转账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4.应加盖的戳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5.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准确,手续是否完备。

6.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7.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记表。

8.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账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各种账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账,是否当日记载完毕。

2.各科目明细分类账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账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

与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

3.现金收付日记账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4.各种账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漏的空白账页,有否划“×”形红线注销,并由记账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处盖章证明。

5.各种账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账目等,是否完备,是否送税务稽征机关登记。

6.各种账簿是否有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

7.旧账簿内未用空白账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戳记注销。

8.活页账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或账簿有无缺号。

9.各种账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登记备忘簿,账簿的销毁,是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第三章业务稽查

第十四条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1.检查库存现金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当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

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账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

2.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应及时查明原因。

3.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

4.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查,且须核对有关账表、凭证单据。

5.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善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

6.内部往来账,是否按月填制未达账项明细表,查对账单是否依序保管。

7.内部往来或对外单位往来账,是否经常核对。

8.营业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

9.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账簿外,还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券种类是否分清。

10.金库锁匙及暗锁,密码表的掌握部门及库门的启用与库内的安全,金库放置位置等是否适当,是否办理严密。

11.检查下属单位各种周转金及准备金时,应注意其限额是否适当。

有无零星付款的记录,所存现款与未转账的单据合计数,是否与周转金、准备金相符,有无不当的垫款,或已付款而久未交货的零星支付请购案件。

第十五条报表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各种报表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遗漏。

2.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账簿上的记载相符。

3.数字计算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

4.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是否符合规定。

5.报表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

第四章财务稽核

第十六条检查有价证券时,应与有关账表核对,须注意的事项如下:

1.购入及出售有无核准,手续是否完备。

2.证券种类、面值及号码,是否与账簿记载相符。

3.债券附带的息票是否齐全,并是否与账册相符。

4.本息票带的息票有无到期,是否齐全,是否与账册相符。

第十七条检查各种质押品、寄存品及其他有价值的凭证单据时,应注意其是否存放库内,并应根据开出收据的存根副本及有关账册与库存查核者相符,有无漏记,如有另存其他地点者,应查明原因并检阅其有关单据。

第十八条各种房地产契约书及其收租情况是否妥善。

第五章总务、人事稽核

第十九条检查各项费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总公司各单位、各项费用支付与物品领用,是否已依规定呈请核准核销。

2.各单位的费用,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或经核准的范围内开支,是否有浪费或业务上不需要的开支,各项费用的列支是否照章办理。

3.各种单据是否齐全及手续是否完备。

第二十条检查储藏物品,应注意下列事项:

1.储藏物品的保管是否妥善。

2.储藏物品的种类、数量、价格是否与账簿(册、卡)记载相符,有无遗漏或短缺。

3.储藏物品的质量、规格是否与购案相符。

4.领物凭证,是否均经有关人员签章始行核发。

5.已领物品未转账者,与储藏物品合计表,是否与账面存量相符。

6.有无损坏报废物品,账簿是否注明,所存应报废物品,数量是否与账簿记载相符。

第二十一条检查交通运输及设备登记卡及附项设备登记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各种登记卡的设置登记及排列,是否依照规定随到随办。

2.各种登记卡的记载是否正确详明。

3.登记卡是否登记有关折旧、修理、添建及转移事项。

4.核对财物有关的登记簿、备查簿,是否有未设登记卡或漏编号、漏记账的财物。

5.检查人员如认为必要时,应依据登记卡或财务登记的有关账簿,实地盘点或抽查盘点,相互核对。

第二十二条营业用品器具是否编号设簿登记,查点是否齐全,各种印章的保管是否妥善。

第二十三条人事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各单位办事人员每日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办公,并在签到簿上签到,有无迟到早退现象。

2.各单位目前业务繁简与现有人员的工作分配是否相符,有无应增、应减现象。

3.各单位办事人员对本身所担任的职务是否胜任,有无能力优异、表现特优者,或办事颓废、品性不佳、染有不良嗜好者。

4.各单位人员于上班时间内,其仪表、态度、谈吐是否符合公司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呈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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