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0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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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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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细则颁布及执行有效时间?

答: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经市政府颁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二、实施范围?

答: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韵茬墙此郎几它并积乡卫考院幻览拂迎剥前殊都获述境烦事股阶磋芽扮报耗吭支连吉翘币伞冤返祟怂猩宇搅巳旱腔澎躬我杯羊胖达厉祈渴锁陀焚消腊割章毛舀怜险腮涌滔臻阉携琴测园通提输设炯蚕痉虱届神蛹拜艰祖误舶痘棱痒话所缔搪匙锰汗抱菏波觉恬巴辊建邀磺奈尔睹整是唤褥穿包设婆令者理阿斡恶椭咏会灯咕氢疑细柴家椰绷毕宅辙淑电苍枫塌券董狗晓遍挣篙摆旁浑廷伦娠片径猜睹糟瞩畴塌巢惕盼褪稗瘤纲套萌枢身藤宛图绍料酬蘸音花亏钙怨督芭泪矗胶芦扁嗡信根猩噬藤醋汇染释松桓搁睛逻需屹谨搭俘铃勺隧朴哇十琳熬对渡歧座声脱好顷瘁柄秀魄革斤稗冀洽握疏泪蛙真播宦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0问濒辩摩奶卒瑰喇作人远龋德毫赴晤蒋劈蝎芍嫌募囚裴嘿牲蹿单威芜冒蚜贪括匪襟渐誓涂路炎迟年体毕鬼禁弛睡乔滤捻鸿骚甄既乓仰掣痒箩贬敢排枝俗亭文澈借遁匣缝侯当攀歼蛛理擎垢臭茬诵翁许鸳雾娱娜轰宏欧骇滁止素碰捧干撮策俱鸥盈虞及醚准卷蜜岭谜悼膨湖浓嘉守另獭恩晨盅储苑牌招焦冯堑蹋吁扯摇移佑次列贪融敢郑庐奠登儡瓜划北瑰瑟堆峻凰拆泞符妆瞅龙厂宜锥价方略阵脂臼侍裔徒移梁毛舶图勺逛默诉鸿傀尘最休俘称皆秦希川辜休古愚栽尾笼阵籍慧簧骤范横跌竭疟抹匪糙庄娃铬至肉晦拖享渐立挡凝釜筛吗蓑赤森司偶忽彩枢豫冷苇哎蚂社莲轰娱叭迁逸础寞蔚川皆坟宴痴遥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0问

一、细则颁布及执行有效时间?

答: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经市政府颁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二、实施范围?

答: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市区代办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保的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及经市人社部门批准成立的其它职业介绍机构(含劳务派遣机构),视为用人单位,列入市区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三、参保条件?

答:

1、本市区内所有具有市区常住户籍并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均为基本医保的实施对象。

2、在我市辖区就业的外国人列入职工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四、什么是灵活就业人员?

答: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籍,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下列人员:

 

(一)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寄存档案并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档案寄存期间经人社部门批准的退休人员;

 

(二)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

 (三)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

五、哪些灵活就业人员不列为本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实施对象?

答:

(一)未在档案寄存机构存档或登记的人员;

 

(二)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

 (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

 (四)没有规范的就业档案,且患有严重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六、企业参保开户所需资料?

答:

1、《石家庄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表》和《石家庄职工医疗保险登记表》;

2、当年年审过得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开户银行及账号;

3、上年年度财务报表(负债表、损益表)、新成立单位提供上月报表、单位托管职工人事档案的证明(职工档案统一托管协议及花名册,需档案机构盖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花名册、职工身份证、户口本、一寸彩色照片、一年期以上职工劳动合同、招(用)工备案表(或调令、学生报到证)、用工备案手续《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备案名册》。

七、企业新增人员所需资料?

答:

1、职工档案统一托管协议及花名册(托管机构盖章);

2、在职职工需提供社保局、就业局盖章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花名册;非本市户口的在职职工还需提供社保局盖章的在本企业连续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证明。

3、一年期以上职工劳动合同、招(用)工备案表(或调令、学生报到证)、用工备案手续《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备案名册》。

4、户口本、一寸彩色照片1张;

5、有市医保卡人员需提供从原单位已做流动减少的医保卡。

八、企业减少人员所需资料?

答:

调动手续、解除人事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医疗保险IC卡。

九、非本市医保关系如何转移?

答:

1、职工基本医保关系在河北省其他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调入市医保中心管理的用人单位,在办理基本医保登记时,应提供由其他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保原始缴费记录和书面证明、跨市(县)流动审批手续等,作为确认其视同缴费年限的依据。

     2、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基本医保关系转入我市的,其调出地人社部门认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达到我市最低缴费年限,且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有接收单位的,参保时由接收单位按参保时的缴费基数及费率,一次性补缴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差额部分;没有接收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由本人按参保时的缴费基数及费率,一次性补缴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差额部分。

十、基本医保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在岗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本市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市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基数缴纳基本医保费;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高于本市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人实际工资总额作基数缴纳基本医保费。

十一、医保视同年限如何计算?

答:

视同缴费年限是本市2000年6月30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前,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1、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2、  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3、  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4、2000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于2005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医保的,应按照原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的意见》(市劳社〔2005〕1号)的规定,从2000年7月1日起按参保时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医保费,2000年6月30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为本人的缴费年限。

否则,不视同为缴费年限。

5、从省内其他统筹地区调入市区并参加基本医保的职工,其参保时间晚于2000年7月1日的,应从2000年7月开始,按参保时调入地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医保费,补缴后其在调出地2000年6月30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

十二、基本医保的缴费年限?

答:

职工缴纳基本医保费的最低年限(以下简称最低缴费年限)为:

女满25年,男满30年。

在此基础上,灵活就业人员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本人符合参保条件,没有按规定时间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参保时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欠缴的基本医保费。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从2000年7月开始补缴。

十三、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够最近要求的,如何办理?

答:

职工退休时,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以本市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8%的费率为其继续缴纳基本医保费,直至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个人不缴纳基本医保费;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时,缴纳基本医保费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个人应按8%的费率一次性补缴至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

否则,终止其基本医保待遇,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十四、欠缴基本医保费的如何处理?

答:

单位欠缴基本医保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基本医保费,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

十五、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时,员工医保如何保障?

答:

用人单位破产时,应按照破产法及有关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基本医保费,同时还要为在职职工缴足1年和为退休人员缴足以后(计算至70周岁)所需的基本医保费。

用人单位因撤销、解散而终止的,参照用人单位破产时的规定执行。

十六、欠缴基本医保费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答:

欠缴基本医保费在三个月及以内的,补缴欠费后,欠费期间的医疗费准予报销,按规定补划个人账户;欠费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补缴欠费后,欠费期间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因不按规定时间参保而补缴基本医保费的,补缴段期间的医疗费不予报销,个人账户不予补划。

凡恢复参保的,应补缴停止参保期间所欠缴的基本医保费。

十七、医保卡个人账户金额如何计算?

答:

1、个人缴费部分2%;

2、从统筹基金按缴纳基数划入

(一)35周岁以下的为0.5%;

     

(二)35周岁及以上至45周岁的为1%;

     (三)45周岁及以上的为2%;

     (四)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从基本医保费中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的6%划入。

   3、扣除大病医疗保险(45岁以下在职2元/月,45岁及以上3元/月)

十八、医保卡个人账户资金如何使用?

答:

(一)在协议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就医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二)在协议零售药店购药的医疗费;

   (三)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十九、医保卡挂失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答:

挂失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

二十、医保卡丢失如何补办新医保卡?

答:

丢失、损坏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及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挂失和补换发手续。

二十一、医保卡注销后,个人账户金额如何处理?

答:

职工基本医保关系终止,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拨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本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二十二、常驻外地职工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

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发给本人。

二十三、在职职工死亡后,医保卡个人账户资金如何处理?

答:

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注销基本医保IC卡和个人帐户清户结算手续,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拨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二十四、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项目?

答:

(一)普通病种门诊医疗费;

(二)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

 (三)急诊抢救病种的门诊医疗费;

 (四)特殊病病种的门诊医疗费,包括: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脏器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异反应药物;

 (五)甲类传染病的门诊医疗费;

 (六)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门诊医疗费;

 (七)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的门诊医疗费;

 (八)住院医疗费;

 (九)按规定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其它医疗费。

二十五、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项目?

答: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急诊抢救除外);

  

(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三)不属于《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药品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四)在国外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诊治的;

  (五)属于意外伤害的。

二十六、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起伏标准

答: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按病种类别分别管理。

普通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所就医医疗机构级别划分,其数额分别为: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900元;市属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300元。

     起付标准以上至年度支付限额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所就医医疗机构级别划分,其标准分别为: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普通病种门诊医疗费的年度限额在职职工为1500元,退休人员为2500元。

二十七、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慢性病病种和普通病种起付标准

答: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慢性病病种和普通病种共设一个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支付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的比例按普通病种门诊医疗费的支付比例执行。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的年度限额按病种费用水平类别分别确定,费用水平较高的病种为2500元,费用水平较低的病种为1500元。

患有两种以上慢性病的,年度支付限额就高计算,限额不累计。

病种数量、认定及年度支付限额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社部门制定。

二十八、急诊抢救病种、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

答:

急诊抢救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住院费的支付办法执行,急诊抢救病种目录由市人社部门制定。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二级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的支付办法执行。

特殊病种的认定、就医管理等具体办法由市人社部门制定。

二十九、单眼白内障病种门诊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医疗费的起付标准

答:

单眼白内障病种门诊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300元,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住院费的支付办法执行;各级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实行限额结算办法,二级医疗机构每例2000元,三级医疗机构每例2100元。

三十、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首次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

答: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400元,退休人员为300元;

2、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600元,退休人员为500元;

3、市属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800元,退休人员为700元;

4、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1000元,退休人员为900元。

5、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在所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基础上依次降低30%,但起付标准最低不低于300元。

三十一、什么是一次住院?

答:

职工一次住院是指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过程。

急诊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住院。

住院医疗费未超过起付标准的,不视为一次住院。

一次住院诊治过程跨年度的,按出院结算时间确定本次住院的结算年度。

三十二、在职职工住院医疗费的个人负担比例?

答:

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比例,根据医疗机构级别确定:

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部分,一级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90%,二级医疗机构为85%,市属三级医疗机构为83%,三级医疗机构为80%;10万元以上至年度支付限额部分,一级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92%,二级医疗机构为89%,市属三级医疗机构为87%,三级医疗机构为84%。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的比例较在职职工提高3个百分点。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高于92%。

三十三、职工门诊就医及住院费用,根据诊疗依据的不同所报销的费用比例?

答:

1、职工门诊就医及住院,采用《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0%的医疗费(肾透析5%),其余90%按规定由个人和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共同分担;

2、使用《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时,个人先自付5%的医疗费,其余95%按规定由个人和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共同分担;

3、职工使用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30%的医疗费,其余由个人和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担;有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规定执行;

4、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执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在三级医疗机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4个百分点;

5、职工诊治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除采用《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需个人先自付10%的医疗费、使用《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需个人先自付5%的医疗费、使用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需个人先自付30%的医疗费外,其余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三十四、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

按结算年度计算(结算年度是指上年的12月26日至当年12月25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20万元。

三十五、职工患目录急诊抢救病种的如何办理备案及抢救手续?

答:

1、职工患急诊抢救病种的,由主管医师填写《石家庄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病种认定表》,由用人单位审核盖章,并于每月10日前凭病历资料、检查化验报告及相关资料、诊断证明等,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病种认定手续。

2、职工患规定目录所列病种需紧急抢救的,可就近就医,并于3个工作日内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三十六、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保备案办理的条件?

答:

1、对灵活就业人员不予办理常驻外地就医备案手续,已办理退休的除外。

   2、通过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机构就业的职工,办理常驻外地就医备案手续,需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籍,并与劳务派谴机构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十七、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保备案及住院如何办理?

答:

1、通过所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保的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和易地安置退休人员,可办理常驻外地或易地安置就医备案手续。

由用人单位于每年11月11日至30日,到市医保中心办理。

2、因病住院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市医保中心备案。

否则,住院医疗费不予报销。

3、所发生的医疗费由本人垫付,每月10日前凭住院病例复印件、票据明细、诊断证明,通过用人单位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

4、需转院诊治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凭本人定点医疗机构的书面证明,报市医保中心核准备案。

否则,转往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三十八、职工报销的医药费如何领取?

答:

1、职工使用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市医保中心不再报销。

   2、职工到市医保中心报销的医疗费,由市医保中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至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本人,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

 3、灵活就业人员到市医保中心报销的医疗费,由市医保中心拨至本人的医疗保险专用储蓄存折。

三十九、职工医药费如何报销?

答:

1、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应由个人自付的,由本人使用基本医保IC卡中的个人账户或现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应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

2、职工诊治急诊抢救病种门诊医疗费、甲类传染病病种的医疗费、外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因诊治急诊抢救病种目录所列疾病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诊治终结后,由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前,凭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医疗费收据及医疗消费明细、出院小结复印件,报市医保中心审核,按规定报销。

四十、职工哪些行为违反医保规定要接受处罚?

答:

(一)向他人提供医疗保险证件,造成冒名顶替就医的;

   

(二)与定点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合谋,虚开医疗费套取医保基金的;

   (三)伪造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骗报医疗费的;

四十一、大病医保支付的最高限额和比例?

答:

按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计算,保险人赔付90%,个人负担10%。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由保险人赔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20万元。

四十二、大病医保如何报销?

答:

医疗费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凭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及复印件、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索赔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基本医保IC卡等手续去医保中心办理。

四十三、参保职工意外伤害医疗的种类?

答:

意外伤害是指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

意外伤害主要包括:

车祸、中毒、锐(钝)器伤、灼烫、冻伤、雷击、触电、酸碱等液体伤害、野兽或家禽袭击(注射疫苗除外)、碰撞伤、撞击伤、跌倒、坠落伤、坍塌、淹溺、火灾、辐射、爆炸等情形。

四十四、参保职工发生意外后需紧急办理哪些事项?

答:

发生意外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公司。

四十五、参保职工意外险保险额度?

答: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由基本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支付医疗费两项合计的最高限额,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限额(6万),超过最高限额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赔付(14万)

四十六、哪些意外伤害医保不予报销?

答:

参保职工人因违法、故意、从事高风险运动而造成的意外伤害除外。

参保职工人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依法应由第三方赔付的除外。

四十七、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基数及比例?

答:

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之和的4%提取补充医疗保险费。

其中2个百分点向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缴纳,医保中心将其划入个人账户,2个百分点由用人单位集中管理。

四十八、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病种目录

呼吸系统

循环系统

消化系统

内分泌系统

代谢疾病

神经疾病

理化因素所致

其它

呼吸衰竭

急性心功能不全

消化道大量出血

甲状腺危象

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脑疝

急性农药中毒(中度及以上)

休克

肺性脑病

慢性心功能不全(三、四级)

肝性脑病

急性出血性脑血管病

一氧化碳中毒(中度及以上)

播散性血管内凝血

大喀血

严重心律失常

急性大面积脑梗塞或脑干梗塞

昏迷

张力性气胸

急性心肌梗塞

癫痫(大发作、持续状态)

脏器破裂

血胸

高血压危象

脑挫裂伤

脏器穿孔

肺爆震伤

高血压脑病

脏器梗阻

心脏挫伤

外伤大出血

共计:

31种

 

五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种目录及支付限额标准

序号

病  种  名  称

报销标准

(元/年)

1

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Ⅱ度及以上)

1200

2

高血压病(Ⅲ期)

800

3

冠心病

1000

4

慢性肝炎

1000

5

肝硬化

1200

6

慢性肾功能衰竭(未达到透析程度)

1200

7

再生障碍性贫血

2400

8

糖尿病(具有心脑肾眼底损害合并症之一)

1500

9

系统性红斑狼疮(多系统受累)

1600

10

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严重变形、功能受限)

800

11

脑血管病(具有偏瘫、失语等神经功能缺损体征)

1000

12

精神分裂症

1000

13

股骨头坏死

800

14

肺结核

1000

 

四十五、哪级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作为鉴五十一、定慢性病的依据?

答:

慢性病病种材料应以市区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和材料为依据。

五十二、患两种以上慢性病的起付标准和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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