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保险0809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080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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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保险0809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0806

河南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形成保险中介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保险中介机构防范风险的能力,根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08〕122号),结合河南实际,规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分类监管是指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办法。

  第三条 分类监管对象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为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等3个分类监管评价类别。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建立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20个指标,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规风险、稳健风险和综合风险。

合规风险分值和稳健风险分值分别为其项下各评估指标分值之和。

综合风险分值为合规风险分值与稳健风险分值之和。

分值越大,代表风险越高。

  第五条 原则上按照综合风险分值从高至低,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划分为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和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

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的数量不少于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数的5%、20%。

  第六条 分类监管类别评定的基础信息数据来源有: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按规定或要求上报的监管数据信息;

  

(二)保险公司按规定或要求上报的监管数据信息;

  (三)保险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调研掌握的有关数据信息;

  (四)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司或行业协会反映,并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实的有关数据信息;

  (五)保险从业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其他单位、个人反映,并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实的有关数据信息;

  (六)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审计报告和其他审计材料中反映的数据信息。

  第七条 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根据实际及时采取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不受年度分类结果约束。

  第八条 对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列为扶持发展对象,向行业、社会和其他政府部门推荐、介绍其业务发展模式和经验;

  

(二)在行政许可、监管报表报送和日常经营方面,给予更多的政策和信息支持,促进其业务上台阶、服务上水平,做大做强;

  (三)一般不安排固定的现场检查计划。

  第九条 对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议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投保人谨慎与其发生保险中介业务;

  

(二)审慎对待其分支机构的设立;

  (三)日常监管中给予更多的帮助,促使其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该类机构高管人员法律法规的培训;

  (四)纳入年度常规现场检查名单,视情况开展依法经营情况的督导和现场检查。

  第十条 对现场检查类机构,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监管谈话,责成提供书面说明和整改方案;

  

(二)增加外部审计次数,重点关注其保证金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情况,督促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三)限制其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强化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于每年3月15日前向河南保监局报送上一年度《河南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综合风险评价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于每年3月15日前向河南保监局报送上一年度《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摸底表》。

  河南保监局原则上每年对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一次分类评估,并向各机构通报其自身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和相应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依据本实施细则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分类的结果仅在中国保监会系统使用。

  第十三条 附表构成本实施细则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根据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河南保监局适时调整监管指标体系和分类评价方法。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评估指标

  一、合规性指标

  

(一)业务合规指标

  1.评价重点:

  考察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的合规情况。

  2.评价内容:

  

(1)存在以下情形:

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投保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以保险代理、经纪、公估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挪用、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泄露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2)在被监管过程中存在欺骗、贿赂、隐瞒等行为;

  (3)其他重大业务违规行为。

  3.计分方法:

  

(1)涉嫌上述违规行为的,每次5分;

  

(2)因上述违规行为被下发监管函、监管谈话的,每次10分;

  (3)因上述违规行为被行政罚款的,每次15-20分;

  (4)因上述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分支机构因上述违规行为被吊销业务许可证的,每次25分。

  

(二)行政许可事项合规指标

  1.评价重点:

  考察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落实行政许可监管要求的情况。

  2.评价内容:

  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履行审批、报备手续等行为。

  3.计分方法:

  

(1)涉嫌上述违规行为的,每次2分;

  

(2)因上述违规行为被下发监管函、监管谈话的,每次4分;

  (3)因上述违规行为被行政罚款的,每次6-8分;

  (4)因上述违规行为被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的,每次10分;

  (5)分支机构因上述违规行为被吊销业务许可证或因申请材料不真实而被撤销行政许可的,每次12分。

  (三)保证金合规指标

  1.评价重点:

  考察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落实保证金监管要求的情况。

  2.评价内容:

  

(1)未及时、足额缴存保证金;

  

(2)违规动用保证金。

  3.计分方法:

  

(1)涉嫌上述违规行为的,每次2分;

  

(2)因上述违规行为被下发监管函、监管谈话的,每次4分;

  (3)因上述违规行为被行政罚款的,每次6分;

  (4)因上述违规行为被限制业务范围、停业整顿的,每次8分。

  (四)监管费合规指标

  1.评价重点:

  考察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落实监管费监管要求的情况。

  2.评价内容:

  未及时、足额缴纳监管费的行为。

  3.计分方法:

  

(1)涉嫌上述违规行为的,每次2分;

  

(2)因上述违规行为被下发监管函、监管谈话的,每次4分;

  (3)因上述违规行为被责令改正、警告的,每次6分;

  (4)因上述违规行为被行政罚款的,每次8分。

  (五)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合规指标

  1.评价重点:

  考察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落实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监管要求的情况。

  2.评价内容:

  未按规定开具和使用保险中介统一服务发票的行为。

  3.计分方法:

  

(1)涉嫌上述违规行为的,每次2分;

  

(2)因上述违规行为被下发监管函、监管谈话的,每次4分;

  (3)因上述违规行为被责令改正、警告的,每次6分;

  (4)因上述违规行为被行政罚款的,每次8分。

  (六)专用账户合规指标

  1.评价重点:

  考察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落实代收保费资金专用账户(客户资金专用账户)监管要求的情况。

  2.评价内容:

  未按规定开设和使用代收保费资金专用账户(客户资金专用账户)的行为。

  3.计分方法:

  

(1)涉嫌上述违规行为的,每次2分;

  

(2)因上述违规行为被下发监管函、监管谈话的,每次4分;

  (3)因上述违规行为被责令改正、警告的,每次6分;

  (4)因上述违规行为被行政罚款的,每次8分。

  (七)报告与报表提交合规指标

  1.评价重点:

  考察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遵守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和数据制作、报送与保管监管要求的情况。

  2.评价内容:

  

(1)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和数据;

  

(2)编制或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和数据。

  3.计分方法:

  

(1)涉嫌上述违规行为的,每次4分;

  

(2)因上述违规行为被下发监管函、监管谈话的,每次6分;

  (3)因上述违规行为被行政罚款的,每次7-10分;

  (4)因上述违规行为被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的,每次12分;

  (5)分支机构因上述违规行为被吊销业务许可证的,每次15分。

  (八)高管与从业人员合规指标

  1.评价重点:

  考察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管与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2.评价内容:

  

(1)高管与从业人员因经济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受评估期限制);

  

(2)高管与从业人员违反保险监管法规的行为。

  3.计分方法:

  

(1)高管与从业人员有经济犯罪记录的,每人次4分;

  

(2)涉嫌违反保险监管法规的,每次5分;

  (3)因上述违规行为被下发监管函、监管谈话的,每次6分;

  (4)因上述违规行为被警告,或者被责令予以撤换的,每次8分;

  (5)因上述违规行为被行政罚款的,每次10分;

  (6)因上述违规行为被取消任职资格或被行业禁入的,每次12分。

  (九)其他合规指标

  1.评价重点:

  考察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遵守其他保险监管要求以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门监管管理要求的情况。

  2.评价内容:

  

(1)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违反其他保险监管要求的行为;

  

(2)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违反其他政府管理部门监管管理要求的行为。

  3.计分方法:

  

(1)涉嫌上述违规行为的,每次2分;

  

(2)因上述违规行为被下发监管函、监管谈话的,每次4分;

  (3)因上述违规行为被警告的,每次5分;

  (4)因上述违规行为被行政罚款,或者单独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每次7分;

  (5)因上述违规行为被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分支机构被吊销业务许可证的,每次10分。

  备注: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与其他处罚措施并处时不计入违规情况。

  二、稳健性指标

  (十)资产状况指标

  1.评价重点:

  关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资产和净资产规模的非正常变化、偿债能力不足的风险。

  2.评价内容:

  

(1)资产增长率=(年末资产-年初资产)÷年初资产×100%;

  

(2)净资产率=(资产-负债)÷资产×100%;

  (3)客户资产余额与净资产比率=客户账户资产年末余额÷年末净资产。

  3.积分方法

  

(1)30%≤资产增长率绝对值<50%,40%<净资产率≤50%,或客户资金余额与净资产比率达到1,且无正当原因的,计3-5分;

  

(2)50%≤资产增长率绝对值<100%,20%<净资产率≤40%,或客户资金余额与净资产比率达到2,且无正当原因的,计6-8分;

  (3)资产增长率绝对值≥100%,净资产率≤20%,或客户资金余额与净资产比率达到3,且无正当原因的,计9-10分;

  备注:

客户资金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管理的属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等的资金,包括代收保费、保险赔款(保险金)等。

  (十一)分支机构状况指标

  1.评价重点:

  关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过快或者管控不严的风险。

  2.评价内容:

  

(1)增设分支机构的速度是否正常;

  

(2)对分支机构是否有完整管理权。

  3.计分方法:

  

(1)评估期内设立分支机构超过5家的,每增加1家计2分;

  

(2)分支机构中采取加盟制、挂靠制或者承包制的,每家计10分。

  (十二)业务异动指标

  1.评价重点:

  关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发展波动过大所掩藏的风险。

  2.评价内容:

  

(1)保费收入变化率=(本期保费收入-上期保费收入)÷上期保费收入×100%(本评估参数不适用于保险公估机构);

  

(2)业务收入变化率=(本期业务收入-上期业务收入)÷上期业务收入×100%;

  (3)利润变化率=(本期利润-上期利润)÷上期利润×100%;

  (4)持续盈利能力。

  3.计分方法:

  

(1)50%<保费收入变化率绝对值≤100%,50%<业务收入变化率绝对值≤100%,50%<利润变化率绝对值≤100%,且无正当原因的,计3-5分;

  

(2)100%<保费收入变化率绝对值≤150%,100%<业务收入变化率绝对值≤150%,100%<利润变化率绝对值≤150%,且无正当原因的,计6-8分;

  (3)保费收入变化率绝对值超过150%,业务收入变化率绝对值超过150%,利润变化率绝对值超过150%,且无正当原因,或连续亏损3年的,计9-12分。

  备注:

保费收入是指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保费收入和保险经纪机构的经纪保费收入;代理机构的业务收入为代理手续费收入;经纪机构的业务收入为经纪佣金和风险管理咨询费;公估机构的业务收入为公估手续费和咨询费。

  (十三)高管人员稳定性指标

  1.评价重点:

  关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管人员稳定性。

  2.评价内容:

  高管人员频繁变动。

  3.计分方法:

  

(1)法人代表或者总经理在评估期间变动超过2次的,每人次计5分;

  

(2)其他高管人员在评估期间变动人次超过高管数量50%的,计10分。

  (十四)从业人员状况指标

  1.评价重点:

  关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非正常变动所掩藏的风险。

  2.评价内容:

  

(1)业务人员增长率=(年末数-年初数)/年初数×100%;

  

(2)持证率情况。

  3.计分方法:

  

(1)业务人员数少于100,增长率大于100%的,业务人员数超过100,增长率大于50%的,或60%≤持证率<70%的,计3分;

  

(2)业务人员数少于100,增长率大于200%的,业务人员数超过100,增长率大于100%的,或50%≤持证率<60%的,计5分;

  (3)业务人员数少于100,增长率大于300%的,业务人员数超过100,增长率大于200%的,或持证率低于50%的,计7分。

  (十五)自律状况指标

  1.评价重点:

  关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遵守行业自律的情况。

  2.评价内容:

  违反行业自律的次数。

  3.计分方法:

  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每次计2分。

  (十六)舆情与投诉状况指标

  1.评价重点:

  关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被媒体曝光及被举报投诉情况。

  2.评价内容:

  

(1)投诉指数=本机构投诉率÷行业投诉率;

  投诉率=投诉件数÷业务收入。

  

(2)同一问题是否多次被投诉;

  (3)媒体曝光与投诉内容。

  3.计分方法:

  

(1)投诉指数超过2,或同一问题被投诉达5人次(含联名信、集体访)的,计3分:

  

(2)投诉指数超过4,或同一问题被投诉达10人次(含联名信、集体访)的,计5分:

  (3)投诉指数超过5,同一问题被投诉达15人次(含联名信、集体访)或媒体曝光和投诉的内容涉嫌非法开展保险业务、销售误导、传销、非法集资、虚开发票、挪用客户资金等的,计8分。

  (十七)外部审计指标

  1.评价重点:

  关注外部审计报告对被考察中介机构的评价情况,判断风险程度。

  2.评价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在外部审计报告上出具的意见。

  3.计分方法:

  

(1)外部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的,计8分;

  

(2)外部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计15分。

  (十八)治理结构指标

  1.评价重点:

  关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内部管理风险。

  2.评价内容:

  

(1)没有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2)公司治理随意性大;

  (3)重大事项管理混乱。

  3.计分方法:

  

(1)股东与管理层的职权已明确划分,但不合理,股东、管理层没有切实履行职责的,计4分;

  

(2)股东与管理层的职权未明确划分,公司治理随意性大,重大事项管理混乱的,计6分。

  (十九)内控制度指标

  1.评价重点:

  关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内控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2.评价内容:

  

(1)没有建立业务、财务、人员和分支机构管理等方面的内控制度;

  

(2)虽已建立内控制度,但不符合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方向和机构自身经营状况;

  (3)虽已建立内控制度,但制度落实不到位。

  3.计分方法:

  

(1)各种账簿不齐全,会计核算委托第三方处理,没有安装使用财务软件,或业务系统无法实现数据导出功能的,计2分;

  

(2)没有建立记载保险中介业务收支情况专门帐簿的,计6分;

  (3)没有建立业务、财务、人员和分支机构管理等方面内控制度的,计8分。

  (二十)办公职场建设情况指标

  1.评价重点:

  关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办公职场建设情况。

  2.评价内容:

  

(1)经营场所不适宜进行营业和服务活动;

  

(2)不具备通讯和上网条件;

  (3)办公职场内没有明显功能分区。

  3.计分方法:

  

(1)经营场所的面积少于60平方米,与其人力规模不相适应的,计2分;

  

(2)办公场所选在集贸市场、酒吧、歌舞厅、饮食小吃店、电子游戏厅、网吧、洗浴中心等不适宜进行营业和服务活动的场所的,计4分;

  (3)没有配备办公家具和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不具备通讯和上网条件的,计6分;

  (4)营业场所没有设立业务区、财务区、经理室等功能区域,开展寿险代理业务机构没有设立培训区的,计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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