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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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ocx

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编号:

DB×××-20××

备案号:

××××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forDesign,InstallationandAcceptanceof

AspiratingSmokeDetectionFireAlarmSystem

(征求意见稿)

 

2012-×-×发布2013-×-×实施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地方标准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编号:

备案号:

 

主编单位: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批准部门: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

2012年月日

 

2012北京

 

前言

根据《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京质监标发〔2012〕20号)的要求,编制组经过收集国内外资料,进行调查研究和试验,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了修编。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分为7章,即总则、术语、系统设计、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及系统维护。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增加了采样方式内容,重新界定适用场所、设置要求和安装要求,明确系统施工、调试等内容。

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归口管理,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标准日常管理机构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号,邮编100035)。

本标准主编单位: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

澳大利亚艾克利斯公司

北京华脉京威公司

本标准参加单位:

北京电力经济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龙虎、臧桂丛、赵克伟、雷蕾、回呈宇、闫亮、

周涛、张青、柴克承、李宏文、孙国庆、张昊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Contents

 

1总则

1.0.1为了规范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保证系统在火灾发生的初期发现火情,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采用管路式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

1.0.3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应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AspiratingSmokeDetectionFireAlarmSystem

由空气采样管网、火灾报警装置及显示控制单元组成,通过分布在探测区域的采样孔,将空气样品抽吸到报警器内进行分析,并显示出所保护区域的烟雾浓度和报警、故障状态的系统。

2.0.2遮光率Obscuration

烟雾对光线的遮挡程度,用空气中烟雾含量或浓度的百分数表示,计量单位为:

%obs/m。

2.0.3采样管SamplingPipe

安装在探测区域内,用于传送空气样品的管道。

2.0.4采样点/孔SamplingPoint/Hole

位于采样管上的开孔,用于对探测区内的空气样品进行采样。

2.0.5毛细管采样点/孔CapillarySamplingPoint/Hole

在采样孔位置加装毛细软管以进行空气采样的延伸采样孔。

2.0.6末端帽EndCap

采样管末端的封盖。

2.0.7最大允许烟雾传输时间MaximumSmokeTransportTime

从烟雾进入距探测器最远采样点到探测器作出响应所允许的最长时间。

2.0.8报警响应时间AlarmResponseTime

从探测器探测到烟雾至发出警报的响应时间

2.0.9采样孔的平衡度(%)SamplingHoleBalance

进入最后一个采样孔(非末端孔)的进气量与该管道上采样孔的平均进气量之比。

2.0.10采样孔的气流分配率(%)SamplingHoleShare

除末端孔以外,所有采样孔的进气量总和与总进气量之比。

2.0.11标准采样StandardSampling

将采样管网布置在探测区域的顶棚下、吊顶内或地板下进行采样。

2.0.12回风采样ReturnAirSampling

将采样管网布置在空调回风口或风道内、机械通风系统的回风栅网附近进行集中采样。

2.0.13机柜采样CabinetSampling

将采样管伸入到被保护机柜内部(通常使用毛细采样管)进行采样,或将采样管网布置在机柜排风口处进行采样。

2.0.14换气次数AirChangeRate

房间送风量/房间体积,单位为次/小时。

2.0.15烟雾分层SmokeStratification

由于热空气的屏障作用所导致的烟雾分层现象。

3系统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系统设备应采用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3.1.2探测器按功能应分为两类:

1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型:

除具有烟雾探测功能外,还具有复位、消音、自检等功能,可以独立使用,可对报警信号进行本地或远程输出;

2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型:

只具有烟雾探测功能,不具有复位、消音、自检等功能,不能够脱离消防报警控制器而独立使用,所有对探测器的操作均要通过消防报警控制器来完成。

3.1.3探测器按其所支持的采样孔灵敏度分为高灵敏型、灵敏型及普通型三类,按表3.1.3进行确定。

采样孔的灵敏度=探测器的灵敏度X采样孔数量。

表3.1.3探测器类型划分

探测器类型

采样孔灵敏度m(用遮光率表示)

高灵敏型

m≤0.8%obs/m

灵敏型

0.8%obs/m<m≤2%obs/m

普通型

m>2%obs/m

3.1.4在进行系统设计时,应根据被保护区域的大小、环境状况、被保护对象的位置及防护等级,选择适合的探测器。

3.1.5应选用具有多级烟雾和多级气流报警输出功能的探测器。

3.1.6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工作状态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3.1.7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供电及设备的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中的相关规定。

3.2适用场所

3.2.1下列场所宜采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1具有高空气流量的场所;

2点型感烟、感温探测器不适宜的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

3低温场所;

4需要进行隐蔽探测的场所;

5需要进行火灾早期探测的关键场所;

6人员不宜进入的场所。

3.2.2设置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建筑,系统的保护对象及设置部位宜符合附录C的要求。

3.3探测区域的划分

3.3.1探测区域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3.3.2一条采样管路的探测区域不宜超过500m2。

3.3.3一台探测器的探测区域不应超过2000m2。

3.4设计要求

3.4.1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的要求。

3.4.2采样管网的布置方式应根据探测区域内的保护对象,分别或组合使用标准采样、回风采样及机柜采样。

3.4.3当采样孔在高气流环境(探测区域换气次数>8.6次/h)下布置时,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应相应减少,具体数值应按照表3.4.3进行选择。

表3.4.3换气次数与采样点保护面积的对照表

探测区域换气次数(次/h)

一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

80

9

60

12

30

23

20

35

15

46

12

58

10

70

≤8.6

81

3.4.4当采用灵敏度可调的高灵敏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时,应设置为高灵敏度。

3.4.5需要早期发现火灾的场所,应选择高灵敏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3.4.6采样孔的截面方向应垂直面对气流及烟雾运动的方向。

3.4.7在单独的房间内设置采样孔时,不应少于2个。

3.4.8一台探测器的采样管总长不宜超过200m,单管长度不宜超过100m。

采样孔总数不宜超过100个,单管上的采样孔数量不宜超过25个。

3.4.9非金属材质采样主管的外径为25mm时,其内径应为21mm;非金属材质手杖式采样管的外径为16mm时,其内径应为14mm;毛细采样管的内径宜为5mm,最大长度不宜超过4m。

3.4.10系统的采样管及其配件如:

毛细采样头、弯管、采样管连接件、三通、末端帽、采样支管等如采用非金属材质时,宜选用难燃材料。

3.4.11采样孔的孔径最小不应小于2.5mm,最大不应超过5mm,每个采样孔均应有明显的标识(有特殊要求的场所除外),采样孔的孔径规格应由探测器生产厂商提供。

3.4.12标准采样方式下,末端帽应开末端孔,孔径为3~6mm。

回风采样方式下,末端帽不需开孔。

3.4.13采样管道可以水平或垂直布置。

过梁和在网架空间敷设的采样管路,其管道应固定在梁下或网架上。

3.4.14当采样管道为垂直采样布置时,每2℃温差或间隔3m间隔(取最小值)应设置一个采样孔。

3.4.15非高灵敏度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采样管网安装高度不应超过16m,高灵敏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采样管网安装高度可以超过16m。

3.4.16当仓库内有货架时,在货架内部的垂直方向上应增加探测密度,每隔12m应至少增加一层采样管网。

3.4.17对于密闭的机柜,应将毛细采样管深入柜内进行采样;对于顶部设有通风口的机柜,应将采样管网布置在机柜上方。

3.4.18在设有空调的房间内,布置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采样孔宜在回风口处设置;

2回风采样及换气次数大于等于20次/h的场所应选用高灵敏型探测器;

3当采用回风采样方式时,每个采样孔的最大保护面积不宜超过0.36㎡;

4当进行回风管道内采样时,应将探测器的采样管和排气管都插入到回风管道内部,以保证有足够的采样气流进入探测器。

3.4.19采样孔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样孔至空调送风口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m;

2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采样孔时,宜居中布置。

采样孔的间距不应超过15m;采样孔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采样孔间距的一半。

3.4.20探测器可作为一路烟感报警信号,参与联动控制。

3.4.21当探测区域内有腐蚀性或毒性气体时,应将空气样品通过排气管引回到被探测区域内。

3.4.22探测器的设置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探测器应设置在易于维护和人员操作的位置;

2当探测区域内的环境不适宜安装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主机时,应将探测器主机安装在探测区域外。

3.4.23探测器应通过输入模块与区域内的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进行连接,参与系统的联动控制。

4系统施工

4.1一般规定

4.1.1系统的施工应严格按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后的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4.1.2系统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

4.1.3系统施工前,应具备采样管网及设备布置平面图、系统图、接线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4.1.4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4.2施工要求

4.2.1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相关规定。

在施工安装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验。

4.2.2采样孔的制作必须保证边缘光滑无毛刺,采样孔不应设在采样管的连接部位。

4.2.3采样管网中的弯头、直连、三通、末端帽等管件应与管路连接紧密,并应采用专用胶水密封,在系统检测结束并确定无误后,再密封或永久性粘接管道接口。

采样管与探测器之间的连接处不应使用胶水粘接。

4.2.4标准采样方式下,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采样管的直线段应每隔1.5~2m设置一个管夹吊点或支点。

吊装采样管的吊杆应选择不小于φ10的镀锌圆钢。

4.2.5对于长度在20m以内的悬空采样管,应加装金属吊杆固定。

对于超过20m的悬空采样管,或顶棚不平整时,应加装金属水平支架。

并将采样管可靠地固定在支架上。

4.2.6采样管在安装前应清理管内杂物。

4.2.7采样管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采样管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中间安装软管接头,并留有余量。

4.2.8采样管弯头的曲率半径应在40mm至200mm之间。

不得强行扭曲采样管来改变管道的方向。

4.2.9回风管道内采样方式下,采样管和排气管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0mm。

采样管和排气管应呈斜对角放置。

4.2.10探测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当在多尘、潮湿等恶劣环境下使用时,应进行倒置安装。

当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4.2.11探测器为壁挂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为1.5m。

4.2.12探测器在安装前,应对其主要功能进行测试,合格后方可安装。

4.2.13引入探测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固定牢靠;

2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应超过2根;

3电缆芯线或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导线应绑扎成束;

4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5电源PE线与网络的工作接地线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6导线端部应标明编号。

4.2.14当探测区域经常处于肮脏多尘的状态时,应对系统加装外置式过滤装置。

4.2.15当在冷库中使用时,探测器宜倒置安装,并应设置排水管。

4.2.16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电源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相关规定。

5系统调试

5.1一般规定

5.1.1系统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安装结束后进行。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5.1.2系统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规格、型号、数量等。

5.1.3应对每一台探测器进行通电检查,确认其各部件工作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5.1.4系统调试完成后,应提交调试报告。

5.1.5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调试在本规范中未作规定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相关规定。

5.2调试要求

5.2.1系统通电后,应对下列参数进行设定:

1根据探测区域的环境状况,对探测器的烟雾报警阈值及延时参数进行设定;

2根据探测区域的环境状况,对探测器的气流报警阈值及延时参数进行设定;

3吸气泵转速;

4不同报警区域的编号、名称及位置;

5需要进行自动记录的事件项目;

6继电器的联动输出;

7其他参数根据产品的功能设定。

5.2.2从每根采样管的任意采样孔引入烟雾,报警器应有相应的报警指示。

5.2.3从采样管最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引入烟雾,每个探测区域的最大允许烟雾传输时间不应超过120s,报警响应时间不应超过60s。

5.2.4应对探测报警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及其集中显示装置进行预/火警报警功能、系统故障报警功能、气流故障报警功能、指示灯自检功能、复位功能、消音功能及报警隔离功能测试。

5.2.5应对探测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集中显示和控制装置进行功能测试,包括:

预/火警报警功能、系统故障报警功能、气流故障报警功能、消防报警控制器指示灯测试功能、系统复位功能、消防报警控制器静音功能及报警隔离功能。

5.2.6应对连接在系统中的所有报警输出装置,如警铃、闪灯、声光报警器等进行联动功能测试。

6系统验收

6.1一般规定

6.1.1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相关规定。

6.1.2系统竣工验收,应经有资格的专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调试单位参加,共同进行;未通过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6.1.3系统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下列技术文件:

1系统竣工表;

2系统的竣工图;

3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附录A);

4调试报告(见附录B);

6.2验收要求

6.2.1探测器及采样孔的数量、采样管长度、采样管及采样孔间距应满足设计要求。

6.2.2应按每根采样孔实际数量的10%进行模拟火警响应测试和故障报警测试,每根采样管的末端采样孔必须进行测试。

6.2.3应对采样管网进行验收,抽验所有采样管路的连接件、固定点、弯头及采样孔的安装质量。

6.2.4应按下列要求对探测器进行抽验:

1探测器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

2探测器实际安装数量在5~10台者,任意抽验5台;

3探测器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任意抽验。

6.2.5应对探测器及其集中显示装置进行下列项目的验收:

1所有指示灯及声音报警信号的输出;

2烟雾报警阈值及延时时间的设定;

3气流报警阈值及延时时间的设定;

4系统日期、时间的设定;

5隔离、复位及静音按键的功能;

6系统事件记录的存储。

6.2.6应对采样管网的最大烟雾传输时间进行检验:

根据抽验比例,在任意采样管路中,选择离探测器最远的采样孔,引入烟雾样品,当系统发出响应时,记录下的最大烟雾传输时间应不大于120s。

6.2.7应对系统的烟雾报警功能进行检验:

根据抽验比例,在任意采样管上的任意采样孔,引入不同浓度的烟雾样品,系统应给出不同级别的声光报警响应。

对于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所连接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也应有相应的不同级别的声光报警信号输出。

6.2.8应对连接在系统中的所有报警输出装置,如警铃、闪灯、声光报警器的安装质量及联动功能进行检验。

6.2.9应对连接在系统中的所有电源装置进行检验,如主备电自动转换功能、电源输出短路自动保护功能、电池容量及充电电压、接地电阻等。

6.2.10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项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

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项目,应进行加倍试验。

复验不合格者,不能通过系统竣工验收。

6.2.11超规范建筑应进行现场火灾模拟验证试验。

7系统维护

7.1一般规定

7.1.1系统的使用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相关规定。

7.1.2系统竣工验收后,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不应随意变动采样管网的位置、采样孔的数量及开孔大小。

7.1.3系统使用单位应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专业人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及操作。

7.1.4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2系统操作规程;

3值班员职责;

4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5系统维护及维修记录。

7.1.5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应随意中断。

7.2维护要求

7.2.1根据探测区域的环境变化,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及时调整系统设置,如烟雾报警阈值、气流报警阈值等。

7.2.2根据系统使用环境的不同,应定期对采样管网及采样孔进行清洁,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每次清洁前后,应对每根采样管的进气量进行记录和对比。

7.2.3根据系统使用环境的不同,应定期对探测器的过滤装置进行清洗和更换,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7.2.4每季度应检查和测试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填写季度维护记录:

1测试每根采样管的最大烟雾传输时间,不应大于120s;

2测试系统的声光报警输出情况;

3测试系统的复位、自检、消音功能;

4检查系统的日期、时间;

5检查每根采样管的进气量;

6检查过滤器的使用情况;

7检查所有联动输出设备的工作状况。

附录A施工记录

表A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联系人

 

电话:

 

施工单位

 

联系人

 

电话:

 

报警区域

部件名称

部件型号

部件号

安装位置

联系人

电话

 

 

 

 

 

 

 

 

 

 

 

 

 

 

 

 

 

 

 

 

 

 

 

 

 

 

 

 

 

 

 

 

 

 

 

 

 

 

 

 

 

 

 

 

 

 

 

 

 

 

 

 

 

 

 

 

 

 

 

 

 

 

 

 

 

 

 

 

 

 

 

 

报警区域

采样管号

管长(m)

孔数

孔径(mm)

末端孔径(mm)

备注

 

 

 

 

 

 

 

 

 

 

 

 

 

 

 

 

 

 

 

 

 

 

 

 

 

 

 

 

 

 

 

 

 

 

 

 

 

 

 

 

 

 

 

 

 

 

 

 

 

 

 

 

 

 

 

 

 

 

 

 

 

 

 

 

 

 

 

 

 

 

 

 

施工情况:

 

 

 

 

 

 

 

 

 

 

 

施工单位(签字)

开工日期:

 

 

 

 

建设(监理)单位(签字)

 

完工日期:

 

 

 

附录B调试报告

表B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使用单位

 

施工单位

 

探测区域

一区(P1)

二区(P2)

三区(P3)

四区(P4)

备注

所用设备

 

 

 

 

白天烟雾阈值(xx%obs/m)

2级火警

 

 

 

 

 

1级火警

 

 

 

 

 

行动

 

 

 

 

 

警告

 

 

 

 

 

夜间烟雾阈值(xx%obs/m)

2级火警

 

 

 

 

 

1级火警

 

 

 

 

 

行动

 

 

 

 

 

警告

 

 

 

 

 

气流阈值(xx%)

紧急高气流

 

 

 

 

 

非紧急高气流

 

 

 

 

 

非紧急低气流

 

 

 

 

 

紧急低气流

 

 

 

 

 

实际流量(L/min)

 

 

 

 

 

烟雾响应时间(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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