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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专用条款总包专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总包专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洽商、有关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证明效力和合同效力的文件或资料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永久占地包括: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⑴.本合同协议书⑵.中标通知书⑶.专用条款⑷.通用条款⑸.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承诺函、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等)⑹.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条款及附件(含招标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⑺.工程建设标准(含招标文件答疑纪要中与此有关的部分)⑻.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图纸(含招标文件答疑纪要中与此有关的部分)⑼.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⑽.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前14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四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详见图纸目录。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施工过程管控资料及相关会议纪要、联系函等文件;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包括图集)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按基本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按基本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七日内。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前7天。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工程开工前7日内,组织现场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承包人自行安装水电表及相关设备。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竣工图及竣工验收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四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后28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本施工地块红线范围内三通一平前期工作已完成,局部存在零星工作内容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每月不得少于25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处以50000元人民币的处罚,并补齐手续及资料。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包括项目技术负责人、现场工程师、施工员、技术员、质量监督员和安全监督员等)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有事确需离开工地,必须书面向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请假,否则,承包人应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项目经理每月请假超过7天的,每超过一天发包人可处以承包人6000元~10000元的罚款,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每人每月请假超过7天的,每超过一天发包人可处以承包人4000元~8000元的罚款。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在施工阶段,未经代建单位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时,将承担50000元/次的违约罚款。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视同擅自更换项目经理,违约责任同3.2.3条款。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开工前7天。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担6000元/人·次的违约罚款。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须征得代建单位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部其他人员时,将承担6000元/人·次的罚款。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未经代建单位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处以1000元/人·次的罚款。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基础和主体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1)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合同签订后10日内,承包人需提供合同金额10%的无条件履约保函。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函。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标准的合格等级,按分项工程评定的合格率100%;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必须达到100%。

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标准,则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款1%的违约处罚,并负责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确保黄鹤杯,争创楚天杯。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未经监理和代建单位代表批准,承包人所施工的任何隐蔽工程均不能实施覆盖,当承包人施工的隐蔽工程已自检合格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必须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和代建单位代表,通知包括隐蔽的内容、地点、申请验收的时间,由监理组织有关人员对该部分工程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再报请代建单位、建设单位进行隐蔽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杜绝重伤死亡事故;轻伤负伤率小于1.5‰; 2)杜绝重大机械事故; 3)杜绝急性职业中毒,严重环境污染,特大辐射事故; 4)杜绝火灾事故; 5)控制噪声、粉尘、渣土对环境的污染,做到施工不扰民,不影响办公和会议; 6)达到文明工地评定标准,不影响甲方市级文明工地评定。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根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承包人应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示信号,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承包人对施工场地发生的盗窃、打架斗殴等事件承担全部责任。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开工前3天提交。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本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目标要求达到市级(含黄鹤杯)以上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优良工地标准,未达到上述目标要求时按合同价的0.5%处罚。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投入,如果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合格标准或不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配置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扣除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1)工程开工时,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80%预付。

(2)单项工程施工至结构封顶或完成三分之二施工量时,经分期检查核实,一直保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10%支付,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不予支付。

(3)工程竣工后,经检查核实,施工期间一直保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将工程竣工结算审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余额全部支付;否则,不予支付。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在工程开工14天前,承包人向发包人及监理提交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详细说明整个工程的总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机械设备进场计划、材料计划、需配合的事项、可能遇到的不利因素及相应的措施等,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和监督;在每月22日前提供当月进度统计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表,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现场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采取改进措施额外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监理人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7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3天内。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前7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7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以监理人的通知为准。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索赔)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7天。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1.经监理人、代建代表、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2.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3.不可抗力;4.合同中约定监理人、项管代表、发包人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监理人和代建单位提出报告,监理人和代建单位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本工程每延误一天赔偿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延期违约赔偿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5%。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武汉市50年一遇的暴风雨、雪天气;

(2)/;

(3)/。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1)对所有合同规定的由承包人自主采购的材料或设备,采购前承包人应将供应商的相关资料报送监理工程师和代建单位审查,当监理工程师或代建单位认为有必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时,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及相关考察费用;

2)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以证明该材料或设备质量符合本合同或技术规范的规定。

在质量和性能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并经发包方委托的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场,供货还必须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自行采购。

3)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指令随时配合对施工现场材料或设备的检验,并应为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材料应按先送检通过、后采用的原则进行使用。

4)钢材使用武钢、鄂钢、首钢或同档次的产品,单位工程使用钢材品牌不得多于两个。

5)对于附件2《甲控材料设备一览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前承包人必须提前2个月按照招标时推荐的品牌、规格将材料(设备)的产地、品牌、名称、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价格及厂家联系方式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并签发《材料采购确认单》后方可采购。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要求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在开工前报监理人认可。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要求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在开工前报监理人认可。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如有,承包人、发包人双方再约定。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如有,承包人、发包人双方再约定。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分包项目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量计量。

工程量增减不影响合同单价(即为单价包干),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增加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

1)当合同单价(中标单价)中已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对设计变更部分的造价进行计价。

2)合同单价(中标单价)中无类似的项目单价,按以下方式计取;

合同单价(投标单价)中没有的项目单价,承包人按照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报发包人、监理、审计审核后确定。

套用2013版《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湖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湖北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消耗量定额及估价表(土石方·地基处理·桩基础·预拌砂浆)》、《湖北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相应子目。

②计费基数执行2013版《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不计取利润。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

《暂估价一览表》。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如有,双方协商确定。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通过代建单位代表和监理人发出,暂列金额的使用发包人必须同意并全过程参与。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合同执行期间因材料(除钢材、电缆、水泥、商品砼)上涨、影响成本的情形及法律、法规变更等任何有可能引起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合同价款不会因此而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

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

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以投标当月武汉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为基准价格。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10%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10%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10%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10%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10%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

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除钢材、电缆、水泥、商品砼价格调整外的一切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不支付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9)其它的相关资料。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双方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具体时间和金额:

按月进度支付工程款。

a、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监理工程师收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施工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支付比例为该阶段已完合格工程量的70%(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依据本合同专用条款6.1.6约定专款专用)。

b、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审计工作十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按财政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支付);

2)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单项重大设计变更及单项签证增加的费用超过100万的随当期进度款同期支付。

未达到此标准的设计变更及签证不作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依据,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结算审计结论下达后予以支付。

3)工程全部完工,经监理人、代建单位和建设单位预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5%;

4)工程全部完工后,经发包人及相关主管检测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审计报告及竣工资料(竣工资料捌套,其中交市城建档案馆的,需出具市城建档案馆的合格收条,和工程款相应税务发票)付至结算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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