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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1.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1.1会计与会计法

除宪法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是我国最高层次的会计法律法规。

1.2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2.1会计法律:

《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注册会计师法》是我国中介行业第一部法律,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起实施。

1.2.2会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如《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12月31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6月21日。

1.2.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颁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会计规范性文件如《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1.3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3.1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财政部门,在中央为财政部,在地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

财政部是会计行业和注会的主管部门。

会计法规定,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当予以精神或物质的鼓励。

会计法规定,财政部组织实施对全国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注会法规定,财政部组织实施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质量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等。

此外财政部门对会计市场进行监管,依法加强对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

1.3.2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会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是对行政管理制度的一种有益的补充。

1.3.3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是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

从事具体会计工作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会计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总会计师应当在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

2.会计核算

2.1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2.1.1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禁止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1.2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伪造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资料;变造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篡改事实。

2.1.3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使用电算化,其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2会计核算的内容

2.2.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及时如实的核算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业务。

2.2.2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发挥控制和降低生产成本,保证财务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等作用。

2.2.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2.2.4资本、基金的增减:

资本是所有者权益中投入的资本;基金是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设立或者筹集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

2.2.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都是计算和判断企业经营成果及盈亏状况的主要依据。

2.2.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指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通过从事经营活动在财务上所取得的结果,具体表现为盈利或者亏损。

2.2.7其他

2.3会计凭证

2.3.1会计凭证的种类

1)原始凭证应当包括,名称,日期,单位名称/填制人员名称、接受单位、经济业务事项名称、经济业务事项数量、单价&金额、相应签章等。

2)记账凭证应当包括名称、编号、摘要、科目、方向、金额、附件张数、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签章。

2.3.2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

会计法规定,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送交时间最迟不应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

2.3.3原始凭证的审核

1)会计机构、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

2)审核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

3)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要求查明原因。

2.3.4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金额错误的应当重开,不得更正

2.3.5记账凭证的编制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2.3.6会计凭证的传递与保管的要求:

1)及时传递,部的挤压;2)按分类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3)应当连同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一同装订保管,并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章;4)原始凭证部的外借,但可以复制,须有提供人员及收取人员共同签章;5)如遗失外单位开具的原始凭证,应当取得元开除单位盖有公章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号,金额内容等,经批准后才可代替原始凭证。

2.4会计账簿

2.4.1会计账簿的设置: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备查账簿。

2.4.2会计账簿登记的基本要求:

1)单位须依据经过审核的凭证登记账簿;2)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3)需符合会计制度规定;4)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5)禁止设置账外账。

2.5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2.5.1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和构成

财报是企业财务会计确认与计量的最终结果体现,投资者等使用者主要通过财报来了解企业当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等情况,从而预测未来发展趋势。

财报由四表一注构成。

小企业可以不包括cfs.

分类:

按时期分:

中期和年度

按编报主体份:

个别和合并报表。

2.5.2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

数据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编报及时。

2.5.3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2.5.4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有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职代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2.5.5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报,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2.5.6财报的编制依据、要求、提供对象和期限等具体要求由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2.5.7财报的责任主体

财报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有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保证财报真实,完整。

2.6会计年度

2.6.1会计年度是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

2.6.2我国对会计年度的规定:

会计年度自公历1.1起至12.31止。

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每年12.31,半年度、季度、阅读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最后一天。

2.7记账本位币

2.7.1选择货币作为会计记账单位是因为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储存手段和支付手段等特点。

2.7.2会计核算原则上应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2.7.3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人民币意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已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2.7.4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

2.8会计记录文字

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资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

2.9财产清查

2.9.1财产清查是根据账簿记录,对各项财产物资和库存现金进行实地盘点,对银行存款和债权债务进行核对,以确保账实相符,加强物资管理,充分利用资金并且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2.9.2会计法规定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2.9.3财产清查分类:

a.按照清查对象和范围分:

全面清查;局部清查

b.按照清查的时间划分:

定期清查;不定期清查。

2.9.4财产清查的一般程序:

单位领导人研究制定财产清查计划,各业务部门根据计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然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产清查。

2.10会计档案管理

3年:

月报、季报、财政总预算旬报

5年:

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预算月季报、行政事业单位月季报。

10年:

国家金库编送的材料、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决算

15年:

其余。

25年:

现金出纳帐、银行存款帐、税收日记账、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

永久:

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税收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年报。

3.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猪蹄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象时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会计法规定:

1.记账人员鱼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饼相互分离。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会计法规定:

1.只有在财政部门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报和其他会计资料试试监督发现有重大违法嫌疑是才能行使查询权;2.行使查询权的财政部门应当是国务院财政部门级起派出机构,除此以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无权行使查询权。

会计法规定,已发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试试监督检查的部门级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政府监督主要内容:

1.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2.真实性完整性检查;3.会计核算情况检查;4任职资格检查;5.审计报告程序内容的检查。

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代理记账机构应至少有3名以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并同时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人员。

负责人须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机构的设立需经过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查批准饼领取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才可。

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券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要地位的中大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5.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的,通报,并对单位并处3K以上5w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K以上2W以下罚款,公务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财报的,尚不构成犯罪,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通报并对单位并处5K以上10w以下,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K以上5W以下,其他同上,领对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由此产生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度10%-30%且金额在1w-10w的,或因偷税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偷税额1-5倍罚金;偷税额占30%+且数额在10W+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1-5倍罚金。

由此手段不缴少缴一口税款,数额在10%+且1W+,同上,多次重犯的累计数额计算。

由此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财报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处3-有期徒刑并处/单处2-20w罚金。

中介组织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处5-有期,若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5-10年有期徒刑并罚金。

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报等,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并处5K-10w的罚款,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责任人处3K-5w罚款,其他同上。

情节严重的处5-有期徒刑并/单处2-20w罚款。

涉及金额50w+,或者为逃避依法查处有上述行为或拒不交出的,同上偷税少缴。

授意指使变造,编制虚假财报或销毁隐匿会计资料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5K-5w罚款。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的,构成犯罪的3-有期徒刑。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3-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财政部及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处5-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

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构成犯罪的处3-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的给与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应当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由某一个法律规定的处罚机关依据该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1.1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这是一种要是行为。

该项行为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一直。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段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该行为必须依法进行。

1.2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1.3支付结算的一般规定

双方必须在银行开户,付款单位必须有足够的存款余额;双方必须根据经济合同和有关的制度办理支付结算;支付结算有结算起点,汇兑不受起点限制,其余异地结算的起点按全国统一的规定执行;相关票据和结算凭证须正确填写。

1.4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票据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1.5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用正楷或者行书书写;到元为止的元以后写整,角以后可以不写整。

大写金额有分的分后不写整;中文大写前应标明人民币,不得留空,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等字样;阿拉伯数字小写有0的时候,中文大写应按照语言规律,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前应填人民币符号不得连写;出票日期必须用中文大写,月为1,2和10日为1-19和10,20,30的应在前加零,日为11-19的应在前加零;出票日期用小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课受理,后果自负。

1.6支付结算的纪律和责任

变造票据除签章以外记载事项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在事项负责,变造后对之后负责,

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现金管理规定

2.1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开户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手指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结算,减少现金使用;除可规定范围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结算;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开户银行之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稽核;开户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

2.2现金适用范围的规定

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发放各类奖金‘劳保福利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一下的零星支出、人行确定需要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其他物资的价款以及差旅费现金支付不受结算起点限制。

2.3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库存现金=3-5天零星现金支付为准,边远地区可以多于五天但不超过15天。

凡有现金收入的单位应与当日缴存开户行,较多的必须分几次当日交付,少的也不得超过第二天中午交。

不得白条底裤,不得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

开户行要求在开户银行提取现金超过人行地区分行确定的大额现金数量标准的要填写有关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表格。

不得从现金收入中坐支。

除某些单位,如农村供销社,粮站,邮局,医院等,事先报经开户行审批后方可。

2.4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2001年6月22日;《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六号----资金活动》2010年4月15日。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过程包括:

支付申请、审批、复核和支付。

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须由本人或授权人保管。

2.5法律责任

开户单位对开户行处罚不服的,首先按照处罚执行,10日内向同级人行申请复议,人行在30日内作出决定,对复议不服课再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4月10日,03年9月1日起试试;细则自05年1月31日起施行。

3.1人民币结算账户的概念和分类

用途:

基本存款;一般存款;专用存款和临时存款。

存款人:

单位;个人

开户地:

本地;异地。

3.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个账户;自主选择(双向);守法合规;信息保密。

3.3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开立要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

存款人预留签章;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与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名称一致;注册验资账户名称为工商合法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注册验资账户要提前退还的须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要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行并提供证明,开户行办理手续并2日内报告人行。

3.4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适用范围: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它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可以缴存现金,但不得支取现金。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

3.5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储蓄账户部的办理转账结算。

3.6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个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3.7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人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许可证管理;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加以处罚。

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执行办法的情况并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对已开立的结算账户试行年检制度;保管结算账户至销户后10年;监督存款人账户试用期狂。

存款人加强预留签章管理;开户许可证管理和妥善保管期密码。

3.8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非经营性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w-3w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违规开立账户、伪造变造文件开立账户、违规不及时撤销账户。

非经警告并处1K罚款;经营警告并处5k-3w:

违规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账户、违规支取现金、利用开立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出租出借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外的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警告并处1K。

对银行警告并处5w-30w罚款等:

违规多头开立账户、明知应知为单位资金允许开自然人账户。

对银行警告并处5K-3w罚款:

提供虚假开户资料欺骗人行开立账户、开立撤销单位账户时未按规定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行、违规办理个人转账结算、储蓄账户转账、违规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未及时向人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4.票据结算

4.1票据是无安全有价证券;金钱证券;流通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和要是证券。

票据行为成立的条件:

行文人就从事票据行文的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者无缺陷;票据行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票据行为符合法定形式。

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该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字出票日两年,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牵手的追索权自被拒付之日起6m;持票人对牵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被起诉日起3m后不行使而消失。

4.2汇票是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制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持票人的票据。

是委付证券。

出票人分类:

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付款期限不同:

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商业汇票视同即期汇票)

个人不可使用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应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检票后定期付款应自出票日起1m内提示;见票即付无需提示。

付款人应自收到提示日起3d内给出反馈。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对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连带责任,但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追索权:

3日。

4.3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期10d,语气开户行不受理,付款人不付款,但持票人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支票办理要求:

付款人为出票人开户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票人须经人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预留签章为银行审核付款依据;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用碳素墨水/墨汁填写;持票人可委托开户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应当日足额支付;取现支票须符合规定;使用同一发票,撤户后须将未使用的空白支票教会开户行注销。

签发空头支票与其预留签章不符支票的,银行退票,并按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K罚款,同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5.非票据结算

5.1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分信汇和电汇。

汇款人对会出银行尚未会出款项可以申请撤销,对一会出款项可申请退汇。

5.2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分邮寄和电报。

付款单位须为国企,供销合作社及经营管理良好且经开户行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未经许可的,付款人开户行将额外处以5%结算金额的罚款。

该类款项须为商品交易且用发货制或因商品交易而缠上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每笔金额起点为1w,新华书店为1K。

5.3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缺欠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5.4信用卡按适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信用卡透支金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w,最长透支期为60天。

单位卡不得提取现金,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现。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1.税收概念

1.1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其具有三个只能:

财政职能、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1.2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正纳税方面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除宪法外,税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任何机关指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税收法律相抵触。

税收行政法规如《征管法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条例》;《个税条例》等。

税收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

税收规章如《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1.3税收法律关系

税务机关一方代表国家,税收法律关系非等价有偿,且具客观性。

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内容指征纳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客体是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货币、实物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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