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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金融的发展与商业银行应对策略研究100209

碳金融的发展与商业银行的应对策略研究

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是全球金融市场上一个巨大的空间。

随着嗅觉灵敏的国外投行和从事碳交易风险投资基金的悄然进入中国内地。

同时,我国政府已明确提出到2010年万元GDP能耗指标必须降到2.1吨。

我国的金融机构应如何抓住机遇、面对挑战,在践行银行社会责任的同时分享“碳金融”时代的“盛宴”?

应对世界气候变暖正逐步兴起的“低碳经济”,给各国的商业和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会。

根据世界银行报告,2006年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交易额已达到300多亿美元。

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分享低碳经济时代的“盛宴”对于商业银行应该是一个双赢或多赢的选择。

对此,西方发达国家已经进行了大量积极的实践,但在境内刚刚起步。

当前,发展低碳经济正成为世界各国寻求经济复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

《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随着全球“碳减排”需求和碳交易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碳排放权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

刚刚结束的哥本哈根会议虽不尽如人意,但它所释放的信息却毋庸置疑:

“碳资源”必将像黄金一样宝贵,碳市场规模也将越来越大。

预计到2012年全球碳市场将达到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

遗憾的是,在碳金融市场上都是欧美银行在主导,国内商业银行甚少关注碳金融这块宝藏的巨大价值,介入较少、较浅,甚至完全没有介入。

截至12月18日,我国在发改委审批的CDM项目有2279个,减排量是4.36亿吨CO2。

在联合国注册663个,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碳供应国。

作为国内各商业银行来说,此时深度参与,正当其时。

  据有关专家测算,2012年以前我国通过CDM项目减排额的转让收益可达数十亿美元。

为此,中国已经被许多国家看做是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

那么,依托CDM的“碳金融”在我国应该有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并蕴藏着巨大商机。

由于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类型是基于项目的交易,因此,在我国,“碳金融”更多的是指依托CDM的金融活动。

随着越来越多中国企业积极参与碳交易活动,中国的“碳金融”市场潜力更加巨大。

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能源结构的调整,高耗能产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都需要高昂的成本,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在100美元/吨碳以上。

而如果在中国进行CDM活动,减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吨碳。

这种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促使发达国家的企业积极进入我国寻找合作项目。

而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在我国境内所有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都可以按照《京都议定书》中的CDM机制转变成有价商品,向发达国家出售。

我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到2010年单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减少10%。

在努力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通过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努力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必将有大批项目可被开发为CDM项目。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显示,目前中国提供的CO2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全部排放指标的41%。

此外,随着巴厘岛路线图的确定,后京都时代的国际减排政策和体系有望延续,2012年之后的碳市场前景将逐渐明朗。

一、碳金融的兴起与发展情况

随着碳交易市场的迅速发展,服务于碳排放交易的金融业务和衍生产品应运而生。

虽然从长远看,全球碳市场仍是存在风险的商业领域,但由于其中蕴涵着巨大商机,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竞相涉足碳金融领域,通过为减排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和开展碳排放权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赢得更为广阔的市场。

1、碳金融的兴起

所谓碳金融,就是指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

“碳金融”的兴起源于国际气候政策的变化,准确地说是涉及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1994年3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正式生效。

公约确定的“最终目标”是把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一个安全水平。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所有的国家都要承担一般性义务来应对气候变化、采取措施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并提交执行框架公约的国家行动报告。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全球各国分成两组:

“附件I国家”,即那些对气候变化负有最大历史责任的工业化国家,主要由发达国家构成,目前需要承担温室气体的减排任务;“非附件I国家”主要由发展中国家构成。

  1997年12月,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日本京都召开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为38个工业化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排义务,即这38个工业化国家在2008年到2012年的承诺期内,排放的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数量,要比1990年减少5.2%。

而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义务。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

此外,《京都议定书》的一个开创性突破,是在成员国之间建立了让市场发挥作用的“合作机制”。

由于在地球上任何地方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对全球气候变化产生的作用都是一样的,按照一般的经济学原理,为了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人类应该把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安排在减排成本最低的地方。

因此,《京都议定书》纳入了三个基于市场的机制,即IET(国际排放贸易机制)、JI(联合履行机制)和CDM(清洁发展机制)。

在国际排放贸易机制下,发达国家之间可以通过贸易途径,实现碳排放权在排放额度余缺国家之间的转让;在联合履行机制下,发达国家可以在其他同样具有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投资节能减排项目,从中获取减排信用。

清洁发展机制是唯一在附件I国家和非附件I国家之间进行的互利机制,该机制允许发达国家企业通过协助发展中国家减排温室气体,换取“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以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

CDM是一种双赢机制,对发达国家而言,可以通过CDM以远低于其国内所需的成本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指标,节约大量的资金;而对于发展中国家,通过CDM项目可以获得实现节能减排的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为了达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联合国等组织推动了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形成。

碳排放权交易类别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为代表的基于配额的交易,通过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市场进行;另一类是以清洁发展机制为代表的基于项目的交易,由买主向可证实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

据统计,2006年世界排放权交易总额达280亿美元,为2005年的2.5倍,换算成CO2的交易量达到13亿吨,为2005年的2倍以上。

2006年CDM项目成交额同比增长15%,达到约32亿美元,通过CDM渠道合作的减排量在2亿-4亿吨CO2当量。

正是这三个合作机制的推出,催生出了多种诸如低碳项目投融资、排放权及其衍生品交易和投资等多种金融需求,为碳金融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推动了碳金融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发展。

为控制气温上升对全球气候的影响,哥本哈根会议确定将每年全球气温升幅控制在2摄氏度以下的目标。

本次大会虽不尽如人意,但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必将提升,发展中国家自愿参与的趋势也已经确立,这给原有的碳交易市场注入了新的动力,低碳经济时代已经到来。

此次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各国家间激烈交锋,无非是想在未来有限的碳排放世界里谋得发展空间最大化,低碳经济包含着全球政治、经济、金融新格局的调整与变动,蕴涵巨大的商机与挑战。

在争夺整个低碳政治经济话语权的过程中,碳交易显然是最重要的一环。

当前碳排放权的“准金融属性”已日益凸显,并成为继石油等大宗商品之后又一新的价值符号。

随着碳交易市场规模的扩大,碳货币化程度越来越高,碳排放权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

支持低碳经济发展,必须首先着手低碳金融创新。

目前,“赤道原则”已成为国际项目融资中的行业标准和国际惯例,成为全球金融机构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基准,将来或也成为判断银行业低碳金融创新的一种标准。

而国际大银行在低碳金融创新中争先,正是遵循了“赤道原则”。

所谓的“赤道原则”其实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一个行业标准。

原则列举了赤道银行做出融资决定时需依据的特别条款和条件。

2003年6月,花旗银行、巴克莱银行、荷兰银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等7个国家的10家顶级银行率先宣布实行该原则。

截至目前,实行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已有46家,其中既有发达国家的成员也有发展中国家的成员,其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项目融资总额占全球项目融资总额的80%以上。

作为现代社会经济运转中枢的金融业,主动承担起对环境的社会责任,为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做出自己该做而且能做的一切无论对于整个社会还是对于自身的发展都是大有裨益的。

而赤道原则作为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一个行业标准只是对商业银行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一个方面的约束,虽然很重要但那不是商业银行对环境社会责任的全部内容。

商业银行重视并参与实施赤道原则只是其履行对环境社会责任的第一步,对环境社会责任的承担还存在诸多其他方式譬如:

降低自身经营耗能,直接参与环保活动,对环保事业进行慈善捐赠等,各种方式不一而足。

1.全球碳金融的发展现状

《京都议定书》生效以后,全球碳金融呈现出迅猛的发展势头,交易规模持续扩大,交易制度不断完善,市场参与主体日益增加。

首先,2005年以来全球碳市场的交易规模持续扩大。

碳交易量从2005年的7.1亿吨上升到2008年的48.1亿吨,年均增长率达到89.2%,同期,碳交易额从2005年的108.6亿美元上升到2008年的1263.5亿美元,年均增长率更是高达126.6%。

其次,碳交易机制随着《京都议定书》的生效而不断完善。

碳交易现货、期货和其他衍生产品的交易市场陆续推出。

2008年2月,首个碳排放权全球交易平台BLUENEXT开始运行,紧接着该交易平台又推出了期货市场;其他交易市场包括英国排放交易体系市场(UKETS)、澳洲新南威尔士体系(NSW)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也都实现了比较快速的扩张。

再次,市场的参与主体日益增加。

世界各国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机构、风险投资、基金等纷纷涉足碳金融领域。

目前,全球已经有40多家国际大型商业银行加入了旨在推动环境保护的“赤道原则”,同时有60多家金融机构宣布采纳该原则,在全球范围内积极的开展碳金融业务;碳基金方面,包括世界银行生物碳基金、社区发展碳基金以及各国绿色碳基金等多种基金陆续推出,规模不断壮大。

3、碳金融的发展前景

《京都议定书》有关温室气体减排的各项制度安排会持续到2012年,而有关后《京都议定书》时代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具体制度安排,人们对将于2009年年底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的第十五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充满了期待和猜想,希望能够通过本次会议达成在未来有关温室气体减排合作机制等方面的共识。

我们认为,不论哥本哈根会议最终的结果如何,在气候问题方面的全球合作必将进一步深化,金融在应对气候问题方面的作用将会日益重要,碳金融快速发展的态势也不会改变。

对于中国而言,在《京都议定书》关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基本原则框架下,中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然将不会承担减排任务或只承担较少的减排任务。

但是,值得肯定的一点是,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随着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中国最终必将会承担相应的温室气体减排任务,在全球气候问题中扮演的角色也日益重要。

尽管中国在温室气体减排角色的不同会带来中国碳金融业务模式的相应改变,但是中国碳金融发展潜力和市场规模巨大的基本事实不会改变,对于中国的金融机构来说,这就意味着巨大的市场空间和业务发展空间。

碳交易市场,是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金融活动和交易的总称,由于二氧化碳在其中占据绝对地位而得名。

这一市场既包括排放权交易市场,也包括那些开发可产生额外排放权(各种减排单位)的项目的交易,以及与排放权相关的各种衍生产品交易。

国际碳交易发展遭遇三大难题

作为新兴的金融市场,碳交易市场在近几年发展迅猛。

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2008年,全球碳交易总额已达到1260亿美元,为2005年的10倍多。

其中,基于配额的交易占据了绝对主导的地位。

2008年,基于配额的市场交易额为920亿美元,占全部碳金融交易总额的73%左右;基于项目的交易成交金额为73亿美元。

此外,以清洁发展机制(CDM)为基础,从事核定减排量(CERs)现货、远期和期货交易的二级交易市场发展迅速,2008年,该市场的交易金额为260亿美元,是2007年的5倍,约占全部碳交易总额的21%。

碳交易市场的迅速发展,大大促

进了全球清洁技术的开发和运用,并

逐渐成为推动低碳经济发展最为重要

的机制。

不过,就目前来看,国际碳

交易市场依然存在一些根本性问题,

这给其未来的发展带来了一些不确定

性。

市场分割。

目前国际碳交易绝大多数集中于国家或区域内部(如欧盟),统一的国际市场尚未形成。

从事碳金融交易的市场多种多样,既有场外交易机制,也有众多的交易所;既有由政府管制产生的市场,也有参加者自愿形成的市场。

这些市场大都以国家和地区为基础发展而来,而不同国家或地区在相关制度安排上存在很大的差异,比如,排放配额的制定及分配方式、受管制的行业的规定、是否接受减排单位、如何认定减排单位以及交易机制等,导致不同市场之间难以进行直接的跨市场交易,形成了国际碳交易市场高度分割的现状。

政策风险。

首先,国际公约的延

续性问题是市场未来发展的最大不确

定性。

《京都议定书》在2008年正式

实施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国际碳交易

市场高度分割的现状,但是,《京都议定书》的实施期仅涵盖2008~2012

年,各国对其有关规定仍存有广泛争

议。

目前所制定的各项制度,在2012

年之后是否会延续还尚未可知,这种

不确定性对形成统一的国际碳交易市

场产生了最大的不利影响。

其次,减排认证的相关政策风

险可能阻碍市场发展。

在原始减排

单位的交易中,交付风险(Delivery

Risk),即减排项目无法获得预期的核

证减排单位的风险是最主要的风险。

而在所有导致交付风险的因素中,政

策风险是最突出的因素。

由于核证减

排单位的发放需要由专门的监管部门

按既定的标准和程序来进行认证,因

此,即使项目获得了成功,其能否通

过认证而获得预期的核证减排单位,

仍然具有不确定性。

从过去的经历来

看,由于技术发展的不稳定,以及政

策意图的变化,有关认定标准和程序

一直都处于变化当中。

而且,由于项

目交易通常要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包

括认证减排单位的国家和具体项目所

在的国家),除需要符合认证要求外,

还需要满足项目东道国的政策和法律

限制。

这使政策风险问题变得更加突

出。

交易成本巨大。

在目前的国际碳

交易市场中,尤其是基于项目的市场

中,较高的交易成本也对市场发展产

生了不利的影响,其中也包括由信息

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

基于项目的

交易涉及跨国的项目报批和技术认证

问题,为此,监管部门要求指定运营

机构(DOE)负责项目的注册和实际排

放量的核实,所涉及的费用较为高昂。

此外,由于目前缺乏对中介机构(即

DOE)的监管,有些中介机构在材料准

备和核查中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甚

至提供虚假信息。

所有这些都在无形

之中加大了市场的交易成本,不利于

项目市场的发展。

国际碳交易前景看好

作为一个对管制高度依赖的市

场,国际碳交易所存在的诸多缺陷,

在根本上源于国际合作的不充分。

国在减排目标、监管体系以及市场建

设方面的差异,导致了市场分割、政

策风险以及高昂交易成本的产生。

此,要扫清未来发展的障碍,各国统

一认识和强化合作是最为关键的问

题。

所幸的是,种种迹象表明,情况

正在向好的方面发展。

从对减排问题的态度来看,全球

主要经济体逐渐趋于一致。

在2005年

《京都议定书》生效后,许多重要的

工业国家(如美国和澳大利亚)出于

经济方面的考虑,并未签字通过该合

约。

不过,在随后几年中,这些国家

的态度发生了重要的转变。

2007年12

月,澳大利亚签署通过了《京都议定

书》。

在美国,尽管布什政府拒绝签署

该协议,但一些州政府在2008年自愿

联合建立了RGGI交易体系,尝试碳交

易市场的发展。

新任的奥巴马政府积

极支持减排,并推动了有关的立法进

程。

根据目前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

案》的设想,美国在2020年、2030年

和2050年的目标排放水平分别为1990

年排放量的96%(削减4%)、68%

(削减32%)和20%(削减80%),

并以此为基础设定排放配额并加以分

配和交易。

考虑到美国为全球第一大

温室气体排放国(排放量占全球总额

的25%以上),该法案如果最终得以

通过,对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将产生

重大的推动。

在欧洲,欧盟继续延续着其在减

排问题上的积极态度。

在欧盟排放交

易体系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安排

中,欧盟继续逐步加大减排力度,承

诺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

年基础上至少减少20%,并将减排限

制扩展到更多的行业(如航空业)。

外,欧盟还打算在第三阶段时,在配

额分配中引入拍卖机制,以提高交易

的效率。

除了减排问题上的立场渐趋一致

外,各国也在不断强化有关领域的国

际合作。

2007年12月,联合国气候

变化大会产生了“巴厘岛路线图”,为

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关键议题确立了

明确议程。

2008年7月,八国集团首

脑会议就温室气体长期减排目标达成

一致。

2009年12月,联合国气候大

会将在哥本哈根召开,以讨论“后《京

都议定书》时代”(即2012年之后)

国际合作的框架与具体细节。

总体上看,国际共识的形成以及

国际合作的强化,将会有助于扫清国

际碳交易市场发展的障碍,对其进一

步的快速发展以及新技术的开发和应

用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不过,也应该

看到的是,在国际合作的层面上,由

于各国的利益诉求不同,在一些关键

问题上可能会存在分歧。

比如,是否

需要对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进行限

制,如何确定各国的排放目标,如何

设定统一的监管制度,等等。

诸如此

类的问题,很难会在短期内得出结果,

国家间的争执难免。

不过,尽管如此,

这些分歧的存在并不足以改变全球合

作的趋势,国际碳金融交易或许将很

快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

 

二、国内外各商业银行在“碳金融”领域的进展情况

当前,碳金融已经成为全球金融机构竞争的新领域,中国商业银行拓展碳金融业务已是大势所趋,尽管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和发展空间,但目前中国商业银行并没有广泛而深入地介入其中,开展的业务模式也相对单一。

《京都议定书》生效以后,全球碳金融呈现出迅猛的发展势头,交易规模持续扩大,交易制度不断完善,市场参与主体日益增加。

首先,2005年以来全球碳市场的交易规模持续扩大。

全球碳交易量从2005年的7.1亿吨上升到2008年的48.1亿吨,年均增长率达到89.2%;同期,碳交易额从2005年的108.6亿美元上升到2008年的1263.5亿美元,年均增长率更是高达126.6%。

其次,碳交易机制随着《京都议定书》的生效而不断完善。

碳交易现货、期货和其他衍生产品的交易市场陆续推出。

2008年2月,首个碳排放权全球交易平台BLUENEXT开始运行,紧接着该交易平台又推出了期货市场;其他交易市场包括英国排放交易体系市场(UKETS)、澳洲新南威尔士体系(NSW)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也都实现了较快的扩张。

再次,市场的参与主体日益增加。

世界各国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机构、风险投资、基金等纷纷涉足碳金融领域。

目前,全球已经有40多家国际大型商业银行加入了旨在推动环境保护的"赤道原则",同时有60多家金融机构宣布采纳该原则,在全球范围内积极的开展碳金融业务;碳基金方面,包括世界银行生物碳基金、社区发展碳基金以及各国绿色碳基金等多种基金陆续推出,规模不断壮大。

在发展碳金融方面,国外银行已先行一步。

围绕碳减排权,渣打银行、美洲银行、汇丰银行等欧美金融机构在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创新试验。

新兴市场地区也不甘落后,韩国光州银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推出了“碳银行”计划,尝试将居民节约下来的能源折合成积分,用积分可进行日常消费。

比如荷兰银行,在可持续金融实践中创新业务模式,拓展新的商机,其“碳金融”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两方面:

一是碳交易业务。

在碳交易领域,荷兰银行已是排名世界前十位的交易商,凭借其广泛的全球性客户基础,为碳交易各方牵线搭桥,提供代理服务,获取中间业务收入,随着代理交易业务的增长和交易经验的积累,荷兰银行在代理业务外又做起了自营业务,利润额大幅提高。

二是环保概念理财产品。

通过对各类上市公司股价表现的研究,荷兰银行发现近年来开展环保业务的上市公司股价表现远好于股市综合指数,于是选择这些公司为样本股,设计了气候指数和水资源指数,并推出收益与上述指数挂钩的气候和水资源环保理财产品。

这两个产品推出后深受欢迎,仅通过欧洲一家大型超市就卖了3000万瑞士法郎。

荷兰银行还将一部分理财产品以奖金方式分发给员工,既加强了员工的环保意识,又提高了员工对银行社会责任的认识,同时由于理财产品有较长的期限,对稳定员工队伍也有积极作用。

2.我国碳金融的发展现状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我国在2012年之前不需承担温室气体的减排任务,只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DM)下项目的开发,因此我国目前的碳金融业务主要就是CDM项目的投融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的交易以及相关的金融中介服务。

近年来,我国CDM项目快速发展,市场规模巨大。

据世界银行的统计,从2006年到2008年,中国的CDM项目占全球该项目的比例逐年递增,分别为54%,73%和84%,远远领先于其他发展中国家。

尽管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碳金融的发展速度趋缓,但从2008年1月至2009年3月,我国CDM项目却实现了跳跃式发展,共有800个项目获批,项目总数达到了1730个。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中国作为非附件I国家,在2012年之前不需承担温室气体的减排任务,但中国可以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DM)下项目的开发。

这种情况决定了中国目前的碳金融业务主要为CDM项目的投融资、CERs的交易以及相关的金融中介服务。

中国CDM项目的市场规模巨大,近年来呈现出迅速发展的态势。

据世界银行的统计,从2006年到2008年,中国的CDM项目占全球该项目的比例逐年递增,分别为54%,73%和84%,远远领先于其他发展中国家。

尽管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碳金融的发展速度趋缓,但从2008年1月至2009年3月,中国CDM项目却实现了跳跃式发展,共有800个项目获批,项目总数达到了1730个。

中国碳金融的参与主体不断成长。

碳基金方面,2007年中国绿色碳基金推出以来,先后在北京、山西、大连、温州等地相继启动,规模不断扩大。

相对与国外众多银行的深度参与,对于我国来讲,尽管我们有极其丰富和极具有潜力的碳减排资源和碳减排市场,但是碳资本与碳金融的发展落后,目前仅在“绿色信贷”等方面有所进展。

国家开发银行等在探索针对清洁技术开发和应用项目的节能服务商模式、金融租赁模式等创新融资方案,一些中小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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