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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监理型

(团体监理型)

有关外国人技能实习事业协议书(范本)

○○国△△(以下称“派遣机构”)与日本○○(以下称“监理团体”)遵照两国的各项法令,就监理团体及技能实习生接收企业等(以下称“实习实施机构”)针对派遣机构派遣的技能实习生实施的外国人技能实习事业(以下称“技能实习事业”),签署以下协议书。

第一章总则

(目的)

第一条此技能实习事业的目的在于:

根据日本的各项法令,通过让技能实习生学习日本产业界拥有的技能、技术或知识(以下称“技能等”),谋求向○○国转移技能等,有助于培养肩负○○国产业发展重任的人才,同时推进两国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亲善友好关系。

第二章技能实习事业的基本框架

(在日本的在留期限)

第二条在日本的在留期限应根据《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以下称“入管法”)规定的在留资格“技能实习1号”和在留资格“技能实习2号”的在留期限,分别予以设定。

2有关“技能实习1号”的在留期限为:

每位技能实习生不超过1年。

3有关“技能实习2号”的在留期限:

只有经技能实习生本人、技能实习生的所属机构、○○国的派遣机构、监理团体以及实习实施机构的同意,在地方入国管理局申请办理转为“技能实习2号”的在留资格变更手续、并获得批准时,以及批准后在地方入国管理局申请办理有关“技能实习2号”在留期限更新手续并获得批准时,“技能实习1号”和“技能实习2号”的在留期限共计可以定为3年以内。

(讲习及在日本国外的讲习或外部讲习)

第三条根据“入管法”的规定,技能实习生入境之后最初接受的讲习,应由监理团体根据相关法令妥善实施。

2讲习时间为有关“技能实习1号”的在留期限的6分之1以上。

但监理团体在日本国外(○○国)举办的讲习,或○○国的官方机构或教育机构举办的外部讲习内容符合下条款规定的条件,技能实习生在入境前6个月之内已经实施了1个月以上且达到160小时以上的讲习时,可将讲习时间设定为在留期限的12分之1以上。

3在日本国外(○○国)举办的讲习或外部讲习,有关日语、在日本的一般生活知识以及有助于在日本顺利掌握技能等知识,应在○○国以讲义授课的形式(包括参观)实施。

(技能实习)

第四条有关“技能实习1号”的技能实习,应在技能实习生和实习实施机构之间签署雇用合同的基础上,根据监理团体制作的技能实习计划,自讲习结束后开始妥善实施。

2有关“技能实习2号”的技能实习,应在与“技能实习1号”相同的实习实施机构,关于同一技能等,在技能实习生和实习实施机构之间签署雇用合同的基础上,按照监理团体或实习实施机构制作的技能实习计划妥善实施。

3技能实习应在监理团体的责任和监理之下,由监理团体和实习实施机构在明确责任分工的基础上进行。

(技能实习指导员和生活指导员)

第五条实习实施机构应就技能实习生所要掌握的技能等配备拥有5年以上经验的专职技能实习指导员,并且还应配备了解技能实习生的生活,对技能实习生的生活进行咨询和指导的生活指导员。

2监理团体应努力培养实习实施机构的技能实习指导员和生活指导员,使其能够各自妥善进行指导。

(技能实习生的条件)

第六条成为技能实习生者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要求:

(1)目前在○○国从事有关准备在日本学习掌握的技能的业务,或者拥有曾经从事该业务的经验;

(2)在日本结束技能实习回国之后,预定从事需要在日本所学到的技能等的业务;

(3)关于在日本学习的技能等,受到○○国的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机构或相应机构的推荐;

(4)理解技能实习制度,对于掌握技能等具有高度积极性;

(5)满18岁以上;

(6)原则上过去未曾参加过在日本进行的进修或技能实习;

(7)具有为掌握技能实习所需要的日语的基本素养。

第三章有关职业介绍业务等

(通过派遣机构和监理团体的业务合作进行职业介绍)

第七条派遣机构和监理团体为了顺利推进技能实习事业,应按照两国的各项法令,双方进行合作,根据从第八条款至第十二条款的规定,募集希望成为技能实习生者(以下称“技能实习生候选人”)、选拔技能实习生候选人(应聘者)、确保希望接收技能实习生的实习实施机构(聘用者)、向技能实习生候选人(应聘者)和实习实施机构(聘用者)提供咨询和信息、对技能实习生候选人(应聘者)和实习实施机构(聘用者)进行配对介绍、开展其它截至签署雇用合同过程中的职业介绍,按照各自应该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义务切实地完成上述业务,并相互之间开展必要的合作。

(派遣机构和监理团体在职业介绍中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义务)

第八条派遣机构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义务如下所示:

(1)募集技能实习生候选人(应聘者),受理应聘申请;

(2)选拔符合第六条款规定的必要条件的技能实习生候选人(应聘者),整理及管理有关被选拔的技能实习生候选人(应聘者)的应聘者名册;

(3)将(2)所记应聘者名册送交监理团体,并向监理团体提供信息;

(4)向技能实习生候选人(应聘者)详细说明本协议书中规定的技能实习事业,提供有关咨询;

(5)明确提出有关实习实施机构(聘用者)的信息、实习实施机构(聘用者)提出的劳动条件等募集条件,向技能实习生候选人(应聘者)进行说明、使其能够充分理解,并对聘用信息加以管理;

(6)通过在与监理团体商定、达成一致的方法,采取妥善的措施使技能实习生候选人(应聘者)与实习实施机构(聘用者)之间进行配对;

(7)掌握技能实习生候选人(应聘者)的配对结果。

2监理团体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义务如下所示:

(1)募集实习实施机构(聘用者),受理招聘申请;

(2)确认及确保实习实施机构(聘用者),整理、管理聘用者名册;

(3)将(2)所记聘用者名册送交派遣机构,并向派遣机构提供信息;

(4)向实习实施机构(聘用者)详细说明本协议书中规定的关技能实习事业,提供有关咨询;

(5)向实习实施机构(聘用者)提供有关技能实习生候选人(应聘者)的应聘者名册,整理并管理应聘者名册;

(6)通过与派遣机构商定、达成一致的方法,采取妥善的措施使技能实习生候选人(应聘者)与实习实施机构(聘用者)之间进行配对;

(7)掌握实习实施机构(聘用者)的录用结果。

(派遣机构及监理团体的支援)

第九条为了实习实施机构(聘用者)与技能实习生候选人(应聘者)之间签署雇用合同,派遣机构和监理团体在就圆满达成协议所需援助进行协商的基础上,采取妥善的措施。

(应聘者与聘用者的同意)

第十条有关通过业务合作介绍职业,派遣机构和监理团体必须事先征得介绍对象的技能实习生候选人(应聘者)和实习实施机构(聘用者)的同意。

(严守秘密)

第十一条有关派遣机构和监理团体对于按照本章规定获取的个人信息,只能用于通过业务合作开展的职业介绍,妥善管理并承担保密义务。

(有关职业介绍费用的分担等)

第十二条派遣机构和监理团体通过业务合作进行介绍职业时所需要的经费(以下称“职业介绍费”),应由双方根据本章规定的各自的作用与义务,在商议的基础上,决定负担方及负担比例。

2上条款所记职业介绍费应与第二十三条款的派遣管理费、第二十四条款的各项派遣所需经费及第二十五条款的接收监理费明确区分,另行进行会计处理。

3根据第一条款规定,有关被定为监理团体负担的费用,一概不得向技能实习生候选人(应聘者)和实习实施机构(聘用者)收取。

〔监理团体仅收取实际发生费用的有偿介绍职业时的第三条款〕

3根据第一条款规定,被定为监理团体负担的费用一概不得向技能实习生候选人(应聘者)和实习实施机构(聘用者)收取。

但如果是在监理团体向日本厚生劳动大臣提交的有关职业介绍手续费用表的范围之内,则可以向实习实施机构(聘用者)收取实际发生的费用。

(决定技能实习生)

第十三条技能实习生候选人(应聘者)经过由本章规定的职业介绍之后,与实习实施机构(聘用者)之间签署雇用合同,办理完毕日本入境手续之后便成为技能实习生。

第四章技能实习生的待遇等

(技能实习生的待遇)

第十四条讲习期间的待遇如下:

(1)在入境后的讲习期间,监理团体每月一次以讲习津贴的形式向技能实习生本人定期直接全额支付能够维持日本人平均生活水准的生活费。

此讲习津贴金额为每人每月○○日元(包括伙食费○○日元)。

支付现金时,应要求技能实习生本人加盖收讫章或签收。

此外,因参加讲习而在日本国内产生交通费用时,应在讲习津贴之外,支付实际费用。

(2)讲习期间的住宿设施由监理团体确保,免费借给技能实习生使用。

住宿设施里应备有日常生活所需要的设备等。

(3)讲习时间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并且不得在事先规定的时间以外及非讲习日进行。

(4)监理团体应为技能实习生投保外国人技能实习生综合保险等民间的伤害保险等,在讲习期间发生死亡、受伤、疾病等时应采取保障措施。

2技能实习期间(讲习期间除外。

此条款内以下亦同)的待遇如下:

(1)讲习结束后,技能实习生根据与实习实施机构签署的雇用合同,开展技能实习活动。

该雇用合同在办理日本入境手续时签署,并于讲习结束后生效。

此外,交付给技能实习生的劳动条件通知书,应由实习实施机构在签署雇用合同之际,连同母语文本一起交付给本人。

(2)实习实施机构每月在固定的日期直接向技能实习生本人支付工资全额。

但可扣除法令规定的税款、社会保险费等。

劳资双方已经签署自工资中扣除的协议时,可以在该范围内进行扣除。

另外,根据该协议的规定,扣除额不应超出实际发生额。

  此外,实习实施机构支付工资时,如果支付现金,则应把工资支付清单交付给技能实习生本人,并要求技能实习生在工资底帐上加盖收讫章或签收;如果利用银行账户转账的方式支付,则应签署有关账户转帐劳资协议,取得本人的书面同意后向其交付工资支付清单。

如果在技能实习期间发生日本国内的交通费时,根据实习实施机构的规定,支付差旅费等津贴。

(3)关于技能实习期间的住宿设施,应由监理团体或实习实施机构确保,有偿或免费借给技能实习生使用。

(4)技能实习期间的规定劳动时间除休息时间外,原则上为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但是,如果签署了劳资协议,则可以在该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使其从事时间外劳动及休息日劳动。

这种情况下,应支付增额工资。

此外,即使让技能实习生在规定的时间以外、休息日或深夜工作,实习实施机构也应该遵守技能实习制度的宗旨,注意避免技能实习生的劳动时间过长,确保可以对技能实习生进行指导的体制。

(禁止收取保证金等)

第十五条派遣机构、监理团体或实习实施机构(以下在本条款中统称“派遣机构等”)不得向技能实习生或其配偶、直系或同居亲属等其它在社会生活方面与技能实习生有密切关系的人(以下在本条款中统称“技能实习生等”)就有关该技能实习生在日本从事的技能实习收取保证金。

2关于技能实习生等在日本从事技能实习,派遣机构等无论以任何名目,均不得为该技能实习生等代管金钱等财产,并且不得计划在该技能实习结束为止为其代管金钱等财产。

3派遣机构等与技能实习生等之间不得签署规定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关违约金的合同,以及其它计划非法转移金钱等财产的合同,并且不得计划在该技能实习结束为止签署。

(技能实习的中止)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之一者,在向技能实习生本人了解情况之后,派遣机构、监理团体以及实习实施机构可以进行协商,责令符合条件者中止技能实习回国。

(1)违反第六条规定时;

(2)违反第二十条(4)条款规定时;

(3)因其它可以归咎于本人责任的理由,不能继续或不适宜继续进行技能实习时。

(技能实习生的临时回国)

第十七条技能实习生在“技能实习1号”或“技能实习2号”在留期间内临时回国,经监理团体及实习实施机构认可,且根据视同再入国许可手续(或获得日本入国管理局的再入国许可时),可以获得○天以内的临时回国。

关于费用负担,应考虑临时回国的理由,由技能实习生、派遣机构、监理团体或实习实施机构商议决定。

第五章派遣机构、监理团体的作用和义务等

(派遣机构的作用和义务)

第十八条派遣机构除本协议书各条款规定的作用和义务之外,还肩负以下的作用和义务。

(1)安排有关技能实习事业的事务负责人或联系负责人;

(2)向本国政府办理关于技能实习生赴日及在留的各项法律手续;

(3)按照第三章的规定,选拔技能实习生候选人;

(4)实施赴日前体检(包括牙科检查),将体检结果通知监理团体;

(5)以委托的形式实施或协助进行第三条第二条款及第三条款规定的讲习等,举办赴日前说明会;

(6)准备在日本办理入境及在留手续所需要的资料;

(7)与监理团体之间的联系、协调,以及其它推进技能实习事业顺利实施的必要业务。

(监理团体的作用和义务)

第十九条监理团体除本协议书各条款规定的内容之外,还负有下列作用和义务。

(1)安排有关技能实习事业的事务负责人或联系负责人;

(2)向日本政府办理技能实习生赴日及在留的各项法律手续。

但关于在留手续可以由实习实施机构办理。

(3)确保技能实习生用的住宿设施及讲习设施。

但关于住宿设施,也包括由实习实施机构确保;

(4)制定有关“技能实习1号”的合理技能实习计划;

(5)根据技能实习计划,对实习实施机构举办的合理技能实习进行监理和指导;

(6)对实习实施机构进行监理和指导((5)中规定的事项除外);

(7)对于技能实习生的各项咨询予以妥善应对;

(8)由于实习实施机构的破产等不能归咎于技能实习生责任的事由,难以继续进行技能实习时,确保新的实习单位(仅限于技能实习生希望继续技能实习时);

(9)与派遣机构之间的联系、协调,以及其它推进技能实习事业顺利实施的必要业务。

(技能实习生应遵守事项的指导)

第二十条派遣机构要求技能实习生贯彻以下所示技能实习生在日本在留期间应该遵守的事项。

为了使技能实习生在日实习期间彻底遵守这些事项,协助监理团体和实习实施机构进行指导。

(1)服从技能实习指导员及生活指导员的指导,本着诚实的态度完成技能实习;

(2)回国后重返工作岗位时有效地运用所学到的技能等,为祖国的产业发展做出贡献;

(3)单身赴日,不以同居的目的叫家人赴日;

(4)不从事在留资格认可之外的获取收入或报酬的活动;

(5)在日本在留期间,自行负责保管护照,并随身携带在留卡;

(6)技能实习结束后迅速回国。

(回国后的跟踪服务)

第二十一条监理团体应协助派遣机构,对在日本掌握了技能等的技能实习生回国后是否在本国有效地运用该技能等进行跟踪调查。

2派遣机构应对回国的技能实习生是否在○○国有效地运用在日本学到的技能等调查结果进行汇总之后,向监理团体或实习实施机构进行汇报。

(关于事故、犯罪、失踪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发生有关技能实习生的事故、犯罪、失踪时,监理团体应将实际情况及时通知派遣机构,依照日本的各项法令等规定,通过双方协商妥善解决。

第六章费用负担等

(派遣管理费细目)

第二十三条关于技能实习事业,派遣机构所需费用(以下称“派遣管理费”。

但下一条款规定的各项经费以及有关技能实习生候选人的选拔、决定等职业介绍经费除外)如下:

(1)派遣机构实施的技能实习生候选人派遣前的体检及牙科检查准备所需费用及其它实施该体检的相关费用;

(2)赴日前的日语学习、接受在日本的生活指导等讲学所需费用以及在此期间的停职补偿费;

(3)与派遣国的企业或监理团体之间进行联系、协商所需费用;

(4)作为派遣机构,向日本派遣员工等协助对技能实习生进行咨询和生活指导所需费用(包括技能实习生遇到事故时的应对费用);

(5)其它、派遣机构为推进本事业所发生的费用。

(派遣所需的各项经费)

第二十四条除了上一条款规定的费用以外,派遣技能实习生所需要的各项经费如下:

(1)体检费及牙科检查费;

(2)护照及签证申请手续费;

(3)派遣前及回国后在○○国内的国内差旅费;

(4)其它在○○国内发生的关于派遣技能实习生的经费。

(接收监理费的细目)

第二十五条关于推进技能实习事业,监理团体实施监理所需要的费用(以下称“接收监理费”)如下(但关于技能实习生候选人的选拔和决定等职业介绍经费除外):

(1)与派遣机构进行联系和协商所需费用;

(2)选择决定实习实施机构所需费用;

(3)日本国内所需要的有关举办说明会等接收准备工作的费用;

(4)第二十六条款规定的往返差旅费;

(5)有关讲习期间发生事故等时采取保障措施的费用;

(6)实施讲习所需费用;

(7)对实习实施机构进行监查和走访指导所需费用;

(8)确保住宿设施所需费用;

(9)针对技能实习生的咨询采取应对措施所需费用;

(10)关于进行有关技能实习事业的商洽及情况考察等访问派遣国所需的差旅费;

(11)其它监理团体方面为了推进本事业所发生的费用。

(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六条在技能实习事业所需费用中,关于第二十三条款的派遣管理费及第二十四条款的派遣所需各项经费,由派遣机构和监理团体进行协商,负担合理的费用;关于第二十五条的接收监理费,由监理团体和实习实施机构负担。

但关于技能实习生为了技能实习赴日以及技能实习结束后回国的路费,由监理团体和实习实施机构负担技能实习生从离开祖国的最后地点到技能实习结束后返回祖国入境后的最初地点之间的往返路费。

(派遣管理费等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监理团体决定负担第二十三条款的派遣管理费及第二十四条款的派遣所需各项经费的一部分时,将双方认可的适当金额汇至派遣机构。

在此情况下,关于监理团体负担的派遣管理费及派遣所需各项经费的细目,由派遣机构另行通知监理团体。

2技能实习期间的派遣管理费为:

每人每月○○○日元。

3监理团体每月向实习实施机构征收派遣管理费,○个月一次汇总之后汇至派遣机构。

4关于派遣管理费的处理,应开设专用账户,与支付给技能实习生的讲习津贴和工资明确区分,不得从讲习津贴及工资中收取。

第七章其它

(关于技能实习事业的协议书附属备忘录)

第二十八条关于○○○及○○○,以另行制定的《关于技能实习事业的协议书附属备忘录》为准。

(协议书的解释等)

第二十九条对本协议书的条款解释产生疑义、或有关本协议书的未尽事项,应根据技能实习事业的目的,双方商议决定。

(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条当发生关于技能实习事业的纠纷时,应尊重技能实习事业的宗旨及日本的各项法令,在避免损坏友好关系的同时,由派遣机构与监理团体通过协商,努力予以解决。

实在无法解决时,应服从日本的相关行政机关或法院的决定。

(协议书的效力等)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但如果日本相关行政机关就本协议内容的抵触条件或本协议中未尽事项进行指导时,应服从指导。

同时,监理团体迅速将该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派遣机构。

此后,该内容优先适用于本协议书。

(协议书的结束)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书因下列任何一种情况而结束,与此同时本协议书失去效力。

(1)本协议书规定对象的技能实习事业结束时;

(本协议书的结束日为技能实习事业的结束日。

(2)在技能实习期间无法继续实施,技能实习生回国时(在此情况下,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本协议书的结束日定为书面通知的发出日)。

双方对上述内容达成一致,使用日语和○○文分别制作协议书正本各2份,双方签署后各自保管各一份。

(派遣机构)(监理团体)

○○国○○国

△△△△

代表○○○○代表○○○○

签名        签名        

○○○○年○○月○○日    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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